财务对虚拟货币的账务处理
① 我国2022年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
1、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3、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拓展资料:
(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
1、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2、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3、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② 公司开发和出售虚拟货币怎么做会计账
允许退不,我感觉应该做个预收账款专设个二级科目为好,具体消费时再做收入。我把虚拟货币理解成一个收据。
③ 购买虚拟货币的入账问题
如果是购买Q币卡的就可以用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是网上支付购买的就把购买时网页上的流水帐号等信息打印出来做原始凭证入账。
④ 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单位财务如何处理
根据我们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开发经验,都是线下打款,线上确认,当然也有部分平台线上打款确认。
⑤ 发行虚拟货币会计分录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你好,请问是什么单位,会发行虚拟货币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⑥ 虚拟货币公司把投资者清退,投资者应该怎么做
这还真没办法,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交易虚拟货币的用户来说,我从来都是奉劝大家不要盲目碰虚拟货币。目前我们国家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价值,就算作为商品,法律也不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目前所有的交易所都没受国家的承认,这也就意味着投资人的交易行为没有任何保障。
一、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受保护。
正如我在上面说的那样,我国并不鼓励交易虚拟货币,更不保护这种交易行为。很多人可能看到所谓的比特币涨起来了,便想进场。很多人买的也根本不是比特币,而是各种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这些空气币本身就是资本运作的结果,你看重的是所谓的收益,人家庄家看上的是你的本金。
⑦ 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借:其他货币资金 借:无形资产
贷:库存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⑧ 虚拟货币能通向财务自由吗
赶着上车的年轻人
“感谢您对注册Bitfinex帐户的兴趣,然而,由于需求量过多,我们决定暂停新帐户的创建。Bitfinex专注于服务专业交易者,我们决定暂停接受新帐户注册,原因是我们不能让新的小额帐户淹没我们的系统,从而损害我们提供给现有交易者的服务质量”。
这是一则虚拟货币交易所暂停新用户注册的通知,看上去,难免有些傲娇。不过,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赶着上车的年轻人实在是太多了。
数据显示,2017年下半年,币安(
Binance)每天新增近25万用户,Coinbase每天新增10万+用户,Kraken每天新增5万用户……
这些新用户是谁?
他们是看到币圈诞生了一个个隐形富豪后的旁观者,感觉自己错过了一个亿,在焦虑中终于加入其中,成为炒币的一员;
他们是在生活与工作的重压下喘不过气的中产白领,眼看三十而立仍一事无成,期待着虚拟货币的投资能换来让自己立足的车子和房子;
他们是远在非洲的失业青年,在虚拟货币投资速成班上了解到这条致富的路径,希望靠自己的“聪明才智”走出与父辈不同的人生道路;
他们也是衣食无忧但永不满足的上进青年,总觉得不应错过每一个“时代”机遇,要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与荣光;
……
这些被时代焦虑裹挟的年轻人,错过了房地产、错过了互联网,把虚拟货币当作了下一个时代大风口。于很多人而言,投资虚拟货币可能是此生实现财富自由唯一的机会,义无反顾、不容有失。
“一辈子必须上一次车,不上车就会被丢在荒郊野外”;“如果把读心灵鸡汤,或者抱怨阶层固化的时间,都用来发现新的机会和做一些有意义的事,这个世界会变得更美好”;……
这些人,在虚拟货币中看到了希望,也给了虚拟货币新的希望。
信仰的力量,无坚不摧
当一个人为一件事赋予了太多的内涵与寄托后,性质就难免发生变化,从最初的赚钱投资慢慢地成了一种令人感动的精神信仰,而信仰的力量,无“坚”不摧。
当投资成为信仰,每一次风险提示都被视作一种挑衅,只会激起投资者的斗志。
对于虚拟货币投资,已经在投机市场被封神的巴菲特曾提示说“总体而言,就加密货币来说,我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它们会有一个糟糕的结局…至于什么时候发生或如何发生等等,我并不知道”。
投资者则拿著名的“克拉克三定律”来反驳,暗示巴菲特已年高德勋、顽固不化。
“1、如果一个年高德劭的杰出科学家说,某件事情是可能的,那他可能是正确的;但如果他说,某件事情是不可能的,那他一定是不正确的。
2、要发现某件事情是否可能的界限,唯一的途径是跨越这个界限,从不可能跑到可能中去。
3、任何非常先进的技术,初看都与魔法无异”。
在这个逻辑下,权威专家们越是提示风险,这件事就越靠谱,越要买买买。
当上涨成为信仰,每一次的监管和唱衰,只会迎来更大的上涨。
在很多人看来,天然具有通缩属性的比特币价格会越来越高,“一币一别墅”是不少人真实的内心写照,在他们眼中,任何下跌,都是机会。
2017年8月,比特币迎来了第一次分叉,分叉意味着社区的分裂,但市场在短暂回调后,迎来了报复性上涨,再创新高。
2017年9月,国内迎来ICO和虚拟货币监管新规,市场短暂下挫后,投资者和机构出境,价格再次屡创新高,一堆空气币们反而在全球范围内迎来了更多的韭菜。
2017年11月以来,俄罗斯、印度、韩国、美国SEC、世界银行、欧洲刑警组织等相继提示虚拟货币风险和隐患,每一次“重量级”的提示,事后都给币圈注入了新的活力。
……
每一次下跌都迎来了更快的上涨,某种程度上,唱衰反倒成为拯救币价的良药。
区块链,为“信仰”插上科技的翅膀
从经济学逻辑看,价格上涨无非是需求旺盛而供给不足。用在虚拟货币市场,就是坚定的“信仰”者越来越多,而可供投资膜拜的币种还远远不够。
在市场规律这只无形的大手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发币的行列。在国内ICO是红线,那就把服务器搬到国外,上线国外的交易所,团队则在国内运作,以方便“服务”国内的投资者。在宣传上,既然代币不能再讲,那就讲区块链。
前几日,一个许久未联系的风险资本FA约我聊聊区块链,见面后,发现对方口中的区块链项目就是发代币而已。这才恍然大悟,近些日子,朋友圈、主流媒体上区块链的概念大热,很多人见面必谈区块链,几篇关于区块链的文章在知乎上也再次火起来。原来,此区块链非彼区块链,大家关注的,一直都是代币。很多境况下,区块链不过是币圈为了“合规”宣传项目而披上的一层羊皮罢了。
其实,这些年来,币圈和链圈本已经愈行愈远,完全是两个群体,前者以个人和小团队为主,忙着ICO发代币;后者以机构和创业者为主,忙着重塑行业、改变世界。
财富效应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迎来暴涨,币圈成就了无数的亿万富豪,链圈依旧在忙着试点和落地,币圈大佬瞧不上链圈的苦兮兮创业。
政策环境上,也有云壤之别,虚拟货币成为政策禁区,是为红线,而区块链则被写入国家级规划,成为金融科技中的当红炸子鸡。
也正因为政策环境愈来愈严厉,赚钱却有合规风险的币圈才开始打区块链的主意,以区块链的名义搞代币发行的生意,岂不妙哉。此时,代币就成了区块链项目中的价值介质。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区块链也为其炒币信仰提供了科技的支撑,周末多学点区块链知识,这样炒币“信仰”更坚定,在靠炒币走上财富自由的这条路上也就越来越步履坚定。
当韭菜有了信仰
鉴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提示虚拟货币风险,2018年1月份以来,虚拟货币市场也再次走出跌跌不休的走势,比特币的价格相距最高点已经腰斩。似乎可以站出来提示风险了,不过请相信我,任何风险提示都难免事后打脸之嫌。
在“信仰”的号召下,下跌只是提供了更好的买入时机罢了,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要上车。据韩国APP分析公司Wiseapp发布的统计显示,韩国的加密货币App用户数量在过去的11周内已增长了14倍,达到了大约200万,日均操作时间26分钟,是券商类APP的2倍。在巴西,币民数量已经是股民数量的2倍多。在俄罗斯,60%以上的人计划在2018年投资虚拟货币……
在投机这场零和游戏中,虚拟货币总是大起大落。于极少数人,波动是最好的奖赏,K线反映的正是韭菜成长与割韭菜的完美曲线;于绝大多数人,波动是真正的屠宰场,只是,当韭菜有了信仰,割一茬总能涨一茬。
⑨ 虚拟货币被我国判为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呢
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但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活动是违法的。比特币在中国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在此阶段,金融机构不允许提供比特币相关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货币。有效遏制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等部门将继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控的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掘、交易、交换的全链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财务管理部将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资金的监控。每个不同的终端节点负责维护同一台账,维护过程主要是通过算法对交易信息进行打包和加密。虚拟货币是市场中自发形成的零星交易。形成规模后,第三方逐步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
⑩ 虚拟货币的管理方法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