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算不算财物
⑴ 虚拟货币有没有价值&使用价值。为什么
现在我们得理清对于商品的概念
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地上捡的,不算,必须得经过加工,
自给自足的不算,必须用来交换,比如古代男耕女织生产的布料,自己用的吗所以不算
虚拟货币
虚拟的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用于游戏中,
电脑游戏里的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一个玩家从别的玩家那里将账号买过来,这个玩家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这个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虚拟财产,玩家之间就可以买卖游戏道具用现实货币支付。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
所以它的价值就来啦
课本上的价值,与上面说的价值是有些不同的..,价值是凝聚在产品中的一种社会劳动成果,你应该学过..价值的多少的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所谓的价格只是对价值的一种货币表现形式...
课本上的价值是一种实物价值, 怎么给你讲呢
就拿股市来说吧,有的人赚钱,那么你能说股市创造价值吗?不他不创造,他只是财富的再分配....
再拿使用价值来说吧,还记得它的定义吗?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的效用
是物品,虚拟货币是物品吗,所谓的物品是由原子...等构成...
再说价值,所谓的价值就是,价值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是由人类的主观意识来定义的,价值是一种超现实的规范或理想,是上帝的创造物。事物是否有价值在于观念体系的逻辑规定,是一种超现实的、理想的境界,或者是上帝赋予的。
价值来源于自然界,并随着人类的进化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价值的终极本原只能是运动着的
物质世界和劳动着的人类社会。 那虚拟货币它属于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所以他是有价值,但从课本来讲,有些牵强
⑵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⑶ 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物品或服务算不算赌博
看什么虚拟货币咯,流量矿石的快币不算啊,如下:
1、挖矿得到的快币,是有付出上传带宽的,相当于等价劳动换取的物品。
2、低买高卖炒矿得到的快币,就像炒股,国家允许的。不算赌博吧
⑷ 虚拟货币是不是商品
D
如果不算上银行系统的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⑸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比特币等,或者一些游戏、网络货币,如QB,某游戏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戏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⑹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区别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⑺ 虚拟货币是商品吗它与现实中的货币有什么区别
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人民币的形式进行交换和买卖…比Q币和其他网游的游戏币…但这前提都是需要用人民币支付的…所以虚拟货币只是人民币的网络化支付形式…当今作为人民币使用还有些困难。
虚拟货币是拥有价值,但不能直接兑换实际物品的货币。(如股票、债券等) 因此,虚拟货币不是商品。
⑻ 虚拟货币是不是财产,那在虚拟的游戏中杀人,是不是犯罪
虚拟货币可以现金购买,当然可当财产论。游戏中杀人无实体,当然不是犯罪。
⑼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作文
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小额资金划拨行为。这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律空白部分。遭遇到这类的经济纠纷还只能用类似赌博法一类的法律。目前有报道说央行或将进入这一领域,有可能带动法律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