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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诈骗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04-25 04:43:49

『壹』 诈骗价值10万的虚拟币能判多久

网络虚拟游戏币骗走4000元,涉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贰』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2)虚拟货币诈骗判决书扩展阅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叁』 虚拟货币诈骗报案许要什么资料

截图,将记录的聊天内容,以及汇款的各种途径都得上交,知道什么就告诉什么

『肆』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伍』 冯丽诈骗法律案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女,37岁(×年×月×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明、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冯某某虚构北京外贸出口总公司职员的身份,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办理无息贷款、加油站执照、铁矿执照、安排工作、购买房屋、考入警校、户口迁入北京、高息存款、出国留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杨建民、张进德、赵连春、赵连梅、赵连凤、杨士玲、师廷宝、刘增朝、韩翠民、赵淑玲、何长利、邢志法、何云霞、刘淑荣、郭素珍、吴振江、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等人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电话机和三星牌E818型移动电话机各1部(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616元)。期间,冯某某先后退还被害人赵连梅、杨士玲、师廷宝、韩翠民、何长利、邢志法、郭素珍、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等人人民币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被告人冯某某用赃款购买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和长城牌小型客车各1辆(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3 800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电话机和三星牌E818型移动电话机各1部,上述物品已由检察机关发还被害人杨建民。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建民、张进德、赵连春、赵连梅、赵连凤、杨士玲、师廷宝、刘增朝、韩翠民、赵淑玲、何长利、邢志法、何云霞、刘淑荣、郭素珍、吴振江、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的陈述,证人杨秀伶、周怀永、高秀田、孟婧的证言,物证及物证照片,伪造的工作证和居民户口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文检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工作证、居民户口簿、营业执照,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冯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十三万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杨建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张进德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春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梅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凤人民币四万四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杨士玲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零五元,发还被害人师廷宝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刘增朝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韩翠民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赵淑玲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何长利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邢志法人民币三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何云霞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淑荣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郭素珍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吴振江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姜玉花人民币五万六千九百九十元,发还被害人张艳芳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
二○○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XX

『陆』 虚拟币诈骗案拉人头目定罪多少受害者能回来钱吗

应该能

『柒』 被虚拟货币投资诈骗如何维权

虚拟货币也是用人民币兑换出来的。
要是受到诈骗带着证据报警。

诈骗案是刑事案。

警方会调查,会甄别。

要是诈骗案,警方会积极破案。

案件要是破了,会挽回受害人的损失的。

『捌』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玖』 央视一台报道警方破获二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件

以下是央视2报道的代币传销骗局视频连接:http://tv.cntv.cn/video/C11350/

现在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睿翼猖獗,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掌握的资料,百川币与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BBT(经媒体多次曝光现已改名为摩根币)类似,都是披着虚拟货币外衣进行的非法传销。

『拾』 虚拟货币诈骗应立民事还是刑事案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标准,则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立案标准)。起刑点的具体数额,各地有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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