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公算能力是什么意思
A.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用于电子流通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范围很大了,有Q币、比特币等等。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壮大,虚拟货币越来越丰富,可能会发展成未来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经不止是虚拟货币了,已经有了算法、有了落地项目、有了技术。
虚拟货币主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服装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大大超出了此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和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1)虚拟货币公算能力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现实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
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冲击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参考资料:网络-虚拟货币
B. 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中的货币支付能力指的是什么
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一)货币材料与货币单位;(二)通货的铸造、发行与流通;(三)准备金制度;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
货币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定货币材料,即确定哪些商品可以作为币材。
(二)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
(三)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辅币是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
(四)自由铸造、限制铸造,即金属货币流通下货币铸造权的规定。
(五)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货币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 准备制度。
货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单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历史悠久。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被同时法定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和银行券可自由兑换成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金币本位制: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金币本位制的稳定因素遭到破坏。
(二)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是残缺不全,不稳定的货币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货币体系。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是一种没有金属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以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为法偿货币。
我国货币制度是人民币制度。人民币制度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管理调控。
牙买加协议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牙买加协议”涉及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IMF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等,不仅对第二次修正IMF协定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形成目前的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黄金和汇率体系。经过反复磋商1976年1月8日在临时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基金贷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所以也称牙买加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则称为“牙买加协议”,其要点如下:
(1)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但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并与IMF协商。IMF要求各国在物价稳定的条件下寻求持续的经济增长,稳定国内的经济以促进国际金融的稳定,并尽力缩小汇率的波动幅度,避免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整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协议还规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这部分条款是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但同时又强调了
IMF在稳定汇率方面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2)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会员国相互之间以及会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IMF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法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约1亿盎司,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购回。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订S皿s的有关条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协议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IMF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易以SDRs代替黄金,IMF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并且尽量扩大SDRs的其他业务使用范围。另外,IMF应随时对SDRs制度进行监督,适时修改或增减有关规定。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的困难。扩大IMF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5)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各会员国对IMF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亿SDRs增加到390亿SDRs,增加33.6%。各务会员国应缴份额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西德和日本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据“牙买加协议”,IMF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协定条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同年4月,IMF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权IMF发行sDRs),1978年4月1日,经修改的IMF协定获得法定的60%以上的会员国和80%以上多数票的通过,从而正式生效。
C.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区别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D. 虚拟货币的职能有哪些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来维护一个完整的、分布式的、不可篡改的账本数据库的技术。它能够让区块链中的参与者在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实现一个统一的账本系统。
未来区块链会应用于任何领域,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区块链技术被视为下一代价值互联网的主要协议之一,任何缺乏信任的生产生活领域,区块链技术都将有用武之地。从数字货币到证券与金融合约、医疗、游戏、人工智能、智能合约、物联网、身份验证、资产交易、电子商务、社交通讯、文件储存等等领域都可以进行广泛应用。
医疗方面
用区块链技术对个人医疗记录进行保存,就有了个人医疗的历史数据,可以理解为区块链上的电子病历。未来看病或对自己的健康做规划就有数据可供使用,而这个数据真正的掌握者是患者自己,而不是医院或某个第三方机构。另外,这些数据有很强的隐私性,使用区块链技术也有助于保护患者隐私。
支付系统
与现有的传统支付体系相比,区块链技术能够避开繁杂的系统,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不涉及中间机构,即使部分网络瘫痪也不会影响整个系统运行。这种方式有着低价、迅速的特点,而且无需中间手续费。
银行业
作为一种数字化,安全防干扰的账户,区块链实现了银行业的核心功能:即价值的安全储存和转移中心。国际上一些嗅觉较为敏锐的银行已开始积极筹谋,投身区块链研究和应用大军中,以期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获取主动权。
区块链身份认证
区块链具有人人都可查阅的特性,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查询区块信息,高透明的特性也让区块链充满魅力。未来身份证和户口本基本不需要了,因为每一个身份信息都可以写入区块链里,当需要验证信息的时候,只需要查阅就可以找到。
选举
基于在区块链上的投票交易,可以确认没有票被修改或删除,不会有不正当投票。
房地产
区块链技术可改变房地产市场的运作方式,它能合并许多复杂的流程和房地产公司通常要处理的事例,加快交易进程、减少欺诈行为,为每一个参与者提供更透明、安全的交易。提供了一个途径去实现无纸化和快速交易的需求。
证券发行与交易
一般股票等证券交易出现各类错误的概率过高,需要人工纠错,因而延长了交易结算所需的时间。通过分布式账本进行交易,可以实现整个流程的自动化,提高安全性和效率。交易方身份、交易量等信息被实时记录在区块链上,加上公开透明、可追踪的系统。有利于证券发行者和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维护,可减少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的发生。
区块链在相对封闭、存在多方信任问题,以及承载价值传递的场景中,有着独特的技术优势,也展示出独特的魅力,具有很大的应用想象空间。在当前阶段,区块链在部分场景中很值得探索。
E. 数字货币指的是什么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可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数字货币具有网络数据包的主要特征。这类数据包由数据码和标识码组成,数据码就是需要传送的内容,而标识码则指明了该数据包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等属性。”数字货币释义: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 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数字货币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由于来自于某些开放的算法,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②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这从根本上消除了虚拟货币滥发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③由于交易过程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 。比特币的出现对已有的货币体系提出了一个巨大挑战。虽然它属于广义的虚拟货币,但却与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称它为数字货币。从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储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将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进行了对比 。
F. 数字货币是什么意思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它不能完全等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因为它经常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仅仅局限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空间中。目前,中央银行不承认也不发行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也不一定要有基准货币。2015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比特股等。目前全世界发行有数千种数字货币。
2017年2月,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运行,春节后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并开展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
G. 比特币是什么意思
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但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公告称中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比特币是禁止在中国流通。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 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7)虚拟货币公算能力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三条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