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挖矿产资源如何申报
❶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哪些管理部门审批
最重要的是这几个部门:需要规划出规划意见,环保部出环评报告,国土资源部出许可,发改委审批,安监局出安全评价意见。
❷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由哪个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 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❸ 矿产开发要办哪些手续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先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由局派专人按申请的矿区范围进行现场勘踏,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申请的,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
应提交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4、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
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资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的矿业权情况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申请资料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查、报批
1、经审查,需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属本局业务范围及审批权限同意开采的,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0个工作日内划定矿区范围;不同意开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送审批。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大型矿山预留期限3年、中型矿山的预留期限2年、小型矿山的预留期限1年。凡超过预留期限未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该矿区的采矿权申请。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
(—)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划定后,在预留期限内向发证机关递交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办理的,提交采矿申请资料:
应提交资料:
1、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身份证、1寸照片4张;
5、租赁合同或开采协议;
6、资质证明书;
7、设立矿山企业的项目批准文件;
8、采矿申请登记书;
9、矿区范围图;
10、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
11、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收;
12、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局批准文件。
14、安全准采证;
15、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证明。
16、按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报批
(1)经审查,需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采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属本局业务范围及审批权限的,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送审批。
(三)通知、领证
1、发证机关自收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资料不齐全的除外),作出明确答复,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交缴有关费用,发证机关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不同意登记的,退回申请登记资料。
2、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领证通知及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❹ 开采煤矿需要哪些手续
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国资委颁发的相关审批文件。
❺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三、《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❻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6)开挖矿产资源如何申报扩展阅读:
《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