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为什么违法
⑴ 什么是非法挖矿
非法采矿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规定如下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⑵ 采矿违法的,会受到哪些法律责任
(1)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2)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⑶ 挖矿犯法吗
属违法乱纪行为,因为有些小型挖矿企业也有法律法规来严禁了,何况你是私人挖矿,犯法是可想而知的事情。请参考!
截止至2020年7月24日,国家还没发布任何的法律说明比特币挖矿机违法。
比特币挖矿机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
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 。
(4)挖矿为什么违法扩展阅读
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的完成是通过挖矿来实现的, 它以一个确定的但不断减慢 的速率被铸造出来。每一个新区块都伴随着一定数量从无到有的全新比特币,它作为coinbase交易奖励给找到区块的矿工。
每个区块的奖励不是固定不变的 ,每开采210000个区块,大约耗时4年,货币发行速率降低50%。在比特币运行的第一个四年中,每个区块创造出50个新比特币。每个区块创造出12.5个新比特币。除了块奖励外,矿工还会得到区块内所有交易的手续费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比特币挖矿机
⑸ 挖比特币犯法吗
不犯法。
1、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2、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方兴未艾。对于此类经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与商业风险。但在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3、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4、由于比特币是基于工作量证明,与算力相关。要有算力,就得耗电,所以它的耗电量是很大的。也正因为有这么大的耗电量,才能保证比特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5)挖矿为什么违法扩展阅读:
据btc.com网站数据显示,截至当前,整个比特币网络算力约51.65 EH/s,通俗地说,这相当于184万台比特大陆S15(算力28T,功率1596W)矿机在运行,一天耗电量约6992万度。除以当前每天比特币产量1800个币,不计算其他成本,每个比特币单电力就要消耗3.88万度。”
由此看来,虽然当前比特币价格昂贵,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显示,目前单价约7900美元,但是开采一枚比特币的成本一点也不低。
⑹ dtcm挖矿系统是否合法
现在在电脑上进行虚拟货币的挖矿是不算违法的,但如果偷电挖矿那就是违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网民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当然,挖矿也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存在的,一些币就是不需要挖矿的。
虽然去年国家禁止比特币交易,这是因为有些人利用这些投资渠道洗钱。所以禁止,并不是说不认可比特币。而且跟比特币挖矿也毫无关系,不然比特币也不会大涨。目前市场上有成千上万的矿主都在挖矿。说明这个投资项目还是有利可图的。
⑺ 违法挖矿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建议: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⑻ 挖比特币犯法吗
不违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除明确比特币的网络虚拟商品属性外,《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等。
第二,明确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报告可疑交易。
第三,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8)挖矿为什么违法扩展阅读: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中证网-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⑼ 和采矿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是什么
1、无证采矿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8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
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20%至50%);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越界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2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9条。
处罚内容: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10%至30%);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性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29、30、37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处罚内容: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第9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19、20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7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7、18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7、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矿法实施细则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反矿法第6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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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擅自开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无证采矿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开采和赔偿损失。停止开采即责令无证采矿行为人停止开采。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时,赔偿损失为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有偿取得的费用;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已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时,即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赔偿损失为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和采矿权人的赔偿,采矿权人获得的赔偿范围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无证采矿的行政责任,是指无证采矿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三种处罚措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的刑事责任,是指无证采矿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越界采矿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无证采矿。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作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也包括用涂改、擦消、拼凑等方式,对真实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非采矿权人冒用他人的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活动的行为。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按照刑法28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包括:申戒罚(责令限期缴纳);财产罚(加收滞纳金);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是指采矿权人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在变更矿区范围、改变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进行改变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其中,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系在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
【破坏或移动矿区范围界标】是指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和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限期恢复被破坏或被移动的界桩或地面标志)和财产罚(处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采矿权】是指未经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是指从事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法法律和事实,做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的行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