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矿石合作协议
㈠ 合作采矿合同范本
采矿权合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制
采矿权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 矿产资源合作协议范本
煤炭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汇编 目录:
煤炭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汇编
第一章资源管理与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第二章规划计划
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
煤炭工业“十五”规划
第三章体制机制
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第四章行业管理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
第五章勘探开采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章工程建设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七章生产管理
关于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的决定
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第八章经营管理
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九章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十章标准规范
中国煤炭分类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第十一章科技教育
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决定
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
第十二章劳动保障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第十三章价格管理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章税费管理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章节约能源与综合利用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环境保护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㈢ 矿山开采合同范本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指定的花岗岩石材矿山开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内容及规模
1、甲方应协助开采队伍的生活设施保障,特别是提供乙方开采工人的住宿用房,乙方生活用水,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提供方便。施工用水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取水协调,甲方提供油罐水罐。
2、乙方应根据生产进度需要购置主要大型生产设备(装载机、空压机(烧山机)、凿岩机,以及其他相关辅助设备等)。汽车吊租金由乙方负责,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小型工具及易耗品(包括柴油)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配合。
4、乙方在进矿区前需交押金一万元,人员设备到场后甲方退还押金一万元。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约定
1、在开采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及自然因素等甲方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开采的,甲方所定的开采任务完不成的,不追究乙方责任。
2、火工品由甲方负责批办,所用爆破物由乙方负责。
3、在承包期间内由乙方负责招聘员工、发放工资等劳动待遇。生产安全由乙方负责,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4、乙方招聘的工人应在甲方建立档案,乙方必须为招聘的工人缴纳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5、乙方必须接受国家安监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工作督导,特种岗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乙方必须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
6、甲方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在合理情况下要求乙方提高作业进度并督促乙方完成工作进度。
7、乙方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年开采量,编制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在甲方指定的开采区域编制月石材开采计划,按计划有序开采,报甲方备案。
8、乙方负责矿山荒料的吊装工作,当年有剩余的荒料待来年继续装运
9、乙方在矿区的荒料和废料,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和拉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对矿区开采方案及总平面整体规划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承包开采价格与验收标准
1、考虑到矿区现有的开采环境和乙方的前期投入,双方商定每立方米荒料开采价 元,此价格包括装车费。双方每月25日核对当月验收合格量,根据核对数量计算开采费,开采费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净额的90%,于次月10日前支付。当年12月25日前付至总额的95%,余额待第二年4月1日前结清。乙方职工社保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开采荒料应符合甲方下达的开采尺寸要求。荒料验收标准:长度为30进位(最短不得低于130公分),高度扣10公分(最低处不得
低于68公分,85公分以下按60公分计算),宽度扣5公分(不得低于45公分),如小于以上尺寸的,每立方按300元/方计算。(但最小不得低于35公分宽)另注:实在太小先暂放有料单的再收。
3、如果甲方有工程料单,乙方必须按甲方规范开采。
五、违约责任
1、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1 0天的,生产指标即下降100立方米,停工20天以上的,生产指标下降200立方米,以此类推。
2、在合同期内非国家政策或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2、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矿开采。
3、如甲、乙双方另有协商条款,在不违反本合同内容前提下,双方修改合同内容,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内容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在矿区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档一份。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奇台县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