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挖矿知识 » 挖矿评估

挖矿评估

发布时间: 2021-06-14 22:16:52

『壹』 探矿权的评估流程及注意事项 采矿权的评估流程及注意事项

资产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科学、客观、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如下:
一、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公司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二、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三、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
四、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五、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六、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七、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八、印制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
九、后续服务工作:评估结果的延伸服务、咨询、宣传策划。

『贰』 采矿权价值如何评估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
(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
(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
(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后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的法律文件是采矿权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超额投资回报,是一种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专营权。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其实质是对矿业权内在或潜在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市场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评估的主体、客体、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叁』 矿产资源评估计算

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矿产资源保护的广泛含义: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编辑本段]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办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选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对探矿权采矿权所依附的矿地产的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探矿权采矿权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的估算。

【探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价值进行估算的行为。

【采矿权评估】是指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采矿权价值进行估算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本身是市场行为,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政府监督管理的作用是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业务。

【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地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的估算。凡持有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在转让其探矿权采矿权时,必须对此前无偿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价值。

【评估委托合同书】是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书。评估委托合同书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估背景材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使用规定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科学、公正地评估后提出的估算该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后生效。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是指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时选用的方法。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方法包括:可比销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探矿权评估可根据地质勘查程度选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地勘加和法。

『伍』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部行业的法规文件

『陆』 采矿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
(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
(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
(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后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的法律文件是采矿权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超额投资回报,是一种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专营权。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其实质是对矿业权内在或潜在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市场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评估的主体、客体、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柒』 采矿权价值 如何评估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捌』 矿山评估资质

采矿登记审批(一)申报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3份(包括历次地质工作情况及资源储量情况,矿产资源初步利用方案等);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3)地质报告1套;(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5)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6)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3份;(7)探矿权人申请的应附勘查证影印件3份;(8)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9)划定矿区范围电子表格1份;(10)采矿权出让相关资料;(11)规定的其他材料;2、采矿登记(新立)应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份;(2)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3)县区局对企业矿的资金、技术、设备情况的证明3份;(4)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套;(6)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章节的审查意见3份;(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证明3份;(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1套;(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3份;(10)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11)采矿登记电子表格1份;(12)规定的其他材料;3、采矿登记(延续)应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3份;(2)矿山概况说明3份(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3)县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3份;(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5)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3份;(6)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7)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3份(验原件);(8)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3份;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10)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11)规定的其他材料;注:(1)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文件3份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1套;2)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矿和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持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批准转让的,应附转让批准文件。4)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应提交相应的处置材料;(二)审批程序1、申请人组织材料;2、申请人将材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3、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复核的,待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4、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并领取相关批准文书;(三)承诺时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结。(四)收费标准1、采矿登记费:新建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延续100元。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2、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鲁价费发[1998]141号文件。3、采矿权价款: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或出让成交价格收取。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费率收取。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山必须三证齐全,这三证是: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因此,一个矿山要想依法生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走三证手续,三证齐全后方可基建生产~个人接矿山工程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资质证明。

『玖』 采矿权评估需要什么特别资质吗一般评估公司可以做吗

需要矿业权评估机构才能评估,必须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一般评估公司不能评。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热点内容
区块链研发培训 发布:2025-06-27 20:02:17 浏览:608
中币交易所usdt地址 发布:2025-06-27 19:38:12 浏览:482
以太坊区块链结构图 发布:2025-06-27 19:36:51 浏览:386
淮北比特币矿机诈骗案结果 发布:2025-06-27 19:35:04 浏览:887
蚂蚁矿机手机挖以太坊币 发布:2025-06-27 19:35:02 浏览:370
区块链底层技术研究方向 发布:2025-06-27 19:17:57 浏览:539
钱到usdt怎么取出来 发布:2025-06-27 19:06:10 浏览:616
区块链技术dns 发布:2025-06-27 19:03:19 浏览:358
布比区块链开源吗 发布:2025-06-27 18:47:21 浏览:934
汇款查询的两个区块链交易id相同 发布:2025-06-27 18:45:04 浏览: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