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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挖矿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4-07 17:06:06

A. 非法采矿罪的案例

非法采矿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小学毕业,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农民。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田军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本村的铝石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3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承包这个矿之前已有几个人开采过,起诉书认定的价值过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开采和承包给他人开采的方式,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无证开采铝石矿的事实;证人李进法、王青年、李民选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一致;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中心对被告人李某开采矿坑的测量报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无证采矿进行认定的请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该矿测量报告的认定函,经鉴定,李某破坏矿产资源价值60.4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铝石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B. 非法采砂石最多判几年

1、视情节轻重最多判7年。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1、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

2、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

3、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4、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C.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3)全国最大挖矿案件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D. 越界开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案是怎样

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位于该县安谷乡沙氽村洒浇雨组。2004年9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为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1.7056平方千米,采矿权人为黔西南州昌隆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2005年8月,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续,并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经群众举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晴隆县王家湾金矿涉嫌越界采矿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晴隆县王家湾金矿2005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调查认定,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场共4个,还有8个堆场和公路、水池、临时公棚等附属设施。经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〇二地质大队对该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鉴定,确认越界采出金矿石量34716吨,金属量为3784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149163元。
在充分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了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且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非法采矿罪。2008年8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2月依法吊销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采矿许可证。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而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违法情节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定性准确。鉴于该矿越界开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该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有证乱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E. 非法采矿14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两高解释,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如果是开采到的矿已经达到140万,那么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标准为3-7年。
而若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是初犯,并能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你应该极力证明自己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是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40万元。
其次,应该强调初犯的特点,积极退赃,表示愿意悔改。
案件信息不明确,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项请当事人咨询当地律师。

F. 18名中国人在尼日利亚涉嫌非法采矿被捕事件有最新进展了吗

根据相关外媒的报道,18名中国人在尼日利亚涉嫌非法采矿被捕,将面临起诉。

法米耶还表示,目前警方正在处理非法矿工,18名中国人将被起诉。

另据非洲某媒体报道,法耶米还表示,理事会曾批准打击非法采矿的10项政策和计划举措,但由于缺乏资金而未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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