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出现安全事故
❶ 谈谈我矿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1、缺乏对相关矿山采矿安全规定的重视 我国对于采矿行业,已出台了众多法律法规,对其开采和管理工作做了较为
详尽的规定,如《矿山开采法》、《矿山采矿安全规程》等等。但是在实际的采 矿过程中,很多无视这些规定。对于落后的安全管理方法,不予改进和提高,
依然我行我素,导致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排除。
2、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矿山开采安全管理过程中,没有将安全责任落实,在发生了安全事故 之后,相关责任不明,特别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的情况,不能对事故原因进行及时
的分析。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对采矿安全监督流 于形式,走过场。
3、矿山采矿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参与矿山开采的人员往往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文化程度较低,专业素
质更是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采矿工业管理需求。很多采矿人员对矿山本身缺乏基本
的了解,在实际开采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个人操作缺乏专业人士指导, 很容易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矿区安全事故。矿山采矿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高,工
作危险程度也很大,因此很多专业技术人才不愿留在矿区工作,出现了大量专业 技术人才外流的现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低素质的一线采矿人员之间没有形成
良性的互动,两者之间无论是在技术水平上,还是专业素质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 距。这也是导致矿山采矿技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❷ 非法采矿导致人员遇难是安全生产事故吗
如果认定是操作失误。
应由企业负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违章操作。
A员工应负相应责任,企业负连带责任。
B员工应按工伤死亡待遇赔偿。
❸ 非法采矿过程中导致一人死亡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吗
一人死亡,尚不构成重大事故,也就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了一条,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属于安全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责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关方面报告的资格,即行为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张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而此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因此,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责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则适用《刑法》第134条,而不报、谎报行为便作为情节了),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应履行职务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务的,法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以一定的职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的情况。因此,适用《刑法》第139条第2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
《刑法》原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之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删去了“不服管理”内容,同时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为加重情节另款规定,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予以提高。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9条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也成为该罪客观行为之内容。
❹ 山西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你认为挖矿都存在哪些风险
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据说当天井下值班人员总共有91人,安全出来的有86人,还有五人被困,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派出上百名搜救人员展开了搜救行动。事故发生地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事后经过调查人员发现,之所以会发生透水事故,就是因为工人在作业的时候无意中打通了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流入矿井当中,矿工一直以来都是高危工作,在挖矿过程当中都存在哪些风险呢?
日常对身体的损害
出现意外固然影响矿工的人身安全,但是矿工在日常工作当中,因为工作条件差,对身体健康也有着巨大的影响,首先在采矿过程当中,有大量生产性粉末,这些粉末会进入人体当中,增加矿工尘肺病的可能性,在采矿过程当中,还有可能遇到各种不明物体,地下的固体液体气体都有可能是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进入人体,也会改变人的体质,采矿过程需要伴随高强度的噪音,噪音对人体的危害也十分严重。采矿的机械大幅度的振动,会让人的记忆力,视力,血压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地下环境潮湿阴暗,冬冷夏热,照明不良,这些都在潜移默化影响着矿工的身体健康。就算一生幸运没遇到意外事故,也有可能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疾病缠身。
❺ 无证采矿出现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吗
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安全管理事故
❻ 代县铁矿发生透水事故,导致此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提起来事故这两个字,其实每个人内心当中都是胆战心惊。因为在一些意外事故当中,最好的一种情况是指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大多数事故当中,除了要造成经济损失之外,还经常伴随着一些生命的逝去。而在这些生命逝去以后,被黑暗笼罩的则是这些逝去者的家人,可能一辈子都要陷入到想念与痛苦当中。
若不是背后有着一个又一个需要养活的家庭,这些矿工并不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来到距离地面深度如此之高的矿井内作业。而这些矿工在失去生命以后,其背后有着一个又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这样的悲剧应该引起矿产企业的重视。
❼ 采矿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问题
采矿方法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采矿方法的合理选择与正确使用对矿山开采安全极为重要,如采矿方法选择、使用不当,将对矿山地压管理和日常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如本矿采用房柱法开采,因矿体倾角在5~31°,采场内的顶板暴露面积太大,容易产生冒顶或大面积垮落事故。采用全面法开采,可根据采场内顶板稳固实际情况,留设大小不等的安全保安矿柱,可以提高采场作业的安全条件。
回采工艺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科学、合理的回采工艺将对采场安全和生产作业人员安全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中深孔电雷管爆破工艺就优于浅孔火雷管爆破工艺、阶段落矿优于分层落矿,电耙出矿优于人工出矿等等。如本矿在回采工艺中,矿房内的矿石搬运,若采用人工出矿,因出矿人员长时间地处于较大暴露面积下作业,就增大了冒顶伤人的危险性。若采用电耙运矿,就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开拓运输方式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在矿井开拓方式选择时,应按平硐—斜井—竖井的排列顺序进行分析、确定。在条件允许下,应优先选择平硐开拓,因为平硐开拓不但可以节约运输,排水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井下运输和井下防排水安全程度。
运输方式对开采安全也很重要,如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柴油设备运输与机电设备运输,机械运输与人力运输等等。
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设计选择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斜井运输系统对今后的生产安全有一定影响,因斜井提升容易发生跑车事故。
通风方式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机械通风优于自然通风,抽出式优于压入式。自然通风容易受地面气候的影响,导致井下风流不稳定,产生滞流、反向作用。对矿井作业安全带来较大影响。
❽ 非法采矿属不属生产安全事故
你好,非法采矿是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是两个概念,为非法采矿是属于犯罪,谢谢
❾ 贵州煤矿事故致8死1伤,发生矿难事故一般是由于什么造成的
发生矿难事故一般是由于什么造成的?分为自然和人为原因。自然原因比如矿井中有瓦斯,在挖矿过程中泄漏,加上挖矿火花引发爆炸、矿井中有水源,挖矿过程中导致水大量渗漏、地震导致泥石流滑落堵住入口等。而人为原因比如像不合理挖矿方式、违章操作、不合理的设备条件、陈旧的设备、挖矿时间过长等。
❿ 俄堪察加半岛一金矿矿井坍塌!为何矿井总出现意外坍塌事件
我知道有时候我们是不得不让自己做一些我们不想做的事情的。而且有时候我们也必须去做一些我们不想做的工具做,因为有时候我们要为自己的生活谋取一些利益,而是要让我们有一个比较好的生活,就这样我们才能够比较好地去养活自己的家庭。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更好的去帮助的家庭有个比较幸福的生活。而且我们也要让自己通过不断的努力去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才能够让自己的家庭能够更好的生活,让自己的父母子女都能有一个比较安定稳定的生活,这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目标实现,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价值一个比较好的实现。很多人都是去做一些挖矿井的事情,因为这样的话会让自己有个比较好的收入,而且也能够让自己比较快的去赚钱。挖矿井的确是很容易赚钱,但是挖矿井还是很危险的事情,而且也很容易导致人受伤。俄堪察加半岛一金矿矿井坍塌!为何矿井总出现意外坍塌事件?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矿井是地势不太稳定的。其实我们都知道矿井是一个比较危险的物体,而且也可能会让我们在那里面挖的人有一个比较大的威胁,因为很多时候矿井都是地势不太稳定的,而且很容易去让自己有个比较好的坍塌,并且有时候很可能会让自己意外的坍塌,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都不能够预测到,而且也不能够让自己有一个比较好的人身安全的维护。
总而言之,之所以矿井总出现意外坍塌事件,就是矿井是不太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