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手续有哪些
① 采矿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审批告知单
<安监局窗口>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
② 私人采矿要什么手续才是合法的
你好,谢谢,望采纳!采矿权授予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生产矿山还要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4)法人工商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文件[生产矿山有偿出让的:非煤矿山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煤炭矿山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的为: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矿山改扩建批准文件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符合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书复印件;(10)县(市)局有关矿权设置情况的证明(11)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责任表;(12)相邻矿山之间的邻界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1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14)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相关费用:持有勘查许可证,不需要缴纳价款,只需缴纳办证工本费200元、采矿权使用费1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500元)。谢谢,望采纳!
③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3)挖矿手续有哪些扩展阅读:
《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④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什么证件及手续!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证件(以湖南省为例):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原件);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或探矿权有偿处置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1、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手续(以湖南省为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地勘处、财务处(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地勘、财务(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9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初审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处长对经复审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7个工作日)
(3)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4)挖矿手续有哪些扩展阅读:
矿山开采的许可依据(以湖南省为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矿山开采许可条件(以湖南省为例):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参考资料: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及运行流程
⑤ 采矿的程序是什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⑥ 开采矿需要办哪些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1、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2、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3、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6)挖矿手续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⑦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的手续证件是整个过程的关键,只有保证合法生产,才有可能避免后期出现强制关闭或罚款的情况。只要公司或个人相关证件齐全,制砂手续的办理并不困难。
1、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并审核:
企业需携带工商局领取的信息表,并由股东签字才可办理,个人携带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
2、国土资源局办理开采证:
由国土资源局办理开采证,规定可开采的范围以及进料原料等,这一点非常重要;
5、工商局营业执照:
首先核准名称,然后提交名称、地质、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济方法等相关的资源,最后领取合法的营业执照。
6、税务登记证:
无论是个人或是企业都具有纳税义务,公司完成注册后需提供会计信息,成立一个月之后,会计需记账并申报纳税。
上述给大家介绍了矿产开采需要办理的手续证件,如果以上回答对您有用,请鼓励我为我点赞,让我能帮助更多的人,谢谢!
⑧ 个人采矿需要办什么手续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矿区范围图; 2、经评审的矿区占用储量报告及开发方案; 3、个体采矿登记申请表(意见栏应签署意见,加盖相应公章);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矿区范围划定、办理采矿登记申请书及采矿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按照有偿方式,经招拍挂依法取得申办区开采资格的有关资料; 7、泰和县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 8、按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与时限 程 序: 提交申请→国土部门初步审核符合矿区设置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采矿权受让人→受让人提交办理采矿登记资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受让人缴纳有关规费→颁发采矿许可证 时 限: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在30日内,向国土部门提交申办资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清有关规费。 受让人提交资料齐全,缴纳清有关规费,国土部门在20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⑨ 办理采矿证需要哪些手续及费用
办理采矿证手续: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量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十、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十一、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十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价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相关费用:
1、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缴纳,具体价钱因情况不同而变动。
2、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