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案
Ⅰ 非法占用林地采矿案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犯罪。
Ⅱ 剥去伪装现原形,违法行为终被罚——山西省灵石县张某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2007年9月24日晚21时,云高天黑,伸手不见五指,一支20余人组成的队伍,关闭车灯,在夜色中向灵石县一山沟挺进。这是由山西省晋中市政府市长张璞、副市长李年善带队,由市公安局公安特警、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等组成的非法采矿突查队伍。
当晚的行动迅速、秘密,随行人员一律上缴手机,与外界断绝联系。25日凌晨2时许,突查队在灵石县南泊村某山沟一私开矿当场抓获正在实施非法开采作业的外地民工14名,查扣用于非法采矿的车辆8台、火雷管581枚、电雷管14枚、导火索36盘7146米、炸药21箱零8编织袋760千克、摩托车5辆、手机5部。
此次突查是经“线人”举报,晋中市国土资源治安大队干警三天三夜蹲点侦查基本确认后实施的。经查,该非法采矿坑口位于灵石县南泊村前河里沟底,斜井,三轮车巷道,二级提升。矿主是灵石县南关镇人张某,平时由其外甥王某负责经营,包工头是湖北人王某。该非法坑口由废弃煤矿改造而成,坑口安装3厘米厚钢板电动门,生产时打开,停产时关闭,并用土石堆埋,非常隐蔽,难以发现。该非法坑口昼伏夜出,白天休息无生产迹象,夜晚23点后偷偷生产,滥挖煤炭资源。自2006年2月开始生产以来,生产9#、10#两种原煤,日产量80余吨,每吨售价130元左右。经非法矿主张某供述,除上述坑口外,2006年6月,他还非法组织人员在南泊村下白沟内开挖了2个非法坑口,日产量30余吨。2005年8月,非法矿主张某在南泊村距其私开矿约500米的一处名叫“十眼窑”的地方盖了3间发电机房,内装一台50千瓦的发电机,为私开矿供电。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3处非法煤矿坑口进行了井下实测。经勘测,1号非法采矿坑口无证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5322吨,破坏价值总额为298.95万元;2号非法采矿坑口无证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2336吨,破坏价值总额为53.73万元;3号非法采矿坑口无证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6481吨,破坏价值总额为315.26万元。三处破坏总量为34139吨,破坏价值总额为667.94万元。勘测结果已于同年9月30日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山西省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007年9月26日,灵石县国土资源局聘请县专业爆破队对张某的3处非法坑口,按“六条标准”分别从坑内100米、80米和70米处逐段进行了彻底爆破取缔。
非法矿主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8年4月1日,经灵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67.94万元。
灵石县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对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监管不力的灵石县梁家焉乡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乡长行政记过处分,乡纪检组长党内警告处分,分管打击非法采矿的副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南泊村党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本案发现难,非法坑口由废弃煤矿改造而成,违法行为人采取“坑口安装3厘米厚钢板电动门,生产时打开,停产时关闭,并用土石堆埋,昼伏夜出,白天休息无生产迹象,夜晚23点后偷偷生产”等方式,非常隐蔽。调查难,当事人复杂,涉及矿主张某、经营人王某,还有包工头王某,矿主是灵石县南关镇人张某,平时由其外甥王某负责经营,包工头是湖北人王某。
从本案的处理来看,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本案是由市领导带队,公安、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队伍突查发现的,说明只要政府下决心,就能遏制住违法采矿,矿业就能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本案由灵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67.94万元。这个判决有突破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无证采矿,可责令赔偿损失。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还侵害了国家的所有权,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应当追回。可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赔偿国家的损失,现实执行起来,出入很大。灵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加大了赔偿国家损失的力度,通过这种方式,弥补了国家的财产损失。
三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本案除了追究非法矿主张某的责任外,灵石县纪检监察部门还对监管不力的乡党委书记、 乡长、村党支部书记等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这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是有力的促进。
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有企业违法照样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太华公司私开煤窑采矿案是怎样
2007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在巡查中发现,石嘴山市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在国有白芨沟煤矿范围内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五小煤窑井硐开采煤炭。
2007年12月,国土资源厅对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在白芨沟矿区私自开采南五小煤窑采矿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共采出煤炭354139.8吨,获取销售收入106241940元,同时规避煤炭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破坏白芨沟大矿的整装资源。因该公司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至2007年连续非法开采,开采量大,多年来,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是国有企业而没人过问。
2008年6月,国土资源厅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处以违法所得1%的罚没款共1062419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非法采矿案件。
本案粗一看,处罚得似乎不够合理,2005年至2007年的两年多时间里,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连续非法采矿,采出煤炭35万多吨,获取违法所得上亿元,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细一想,却合乎法律规定和处罚原则,因为执法机关对新太华公司非法采煤行为从来没有过问过,也就是未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有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制裁本身也具有教育功能,“罚一人而百人惧,惟恐其似之也”,其罚一儆百、敲山震虎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更重要的是靠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不教而诛,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而责令停止开采,就是对违法者最重要的教育过程,在给予最严厉惩罚之前是不能省略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当然,教育不是万能的,对屡教不改、性质严重的,也必须严肃处理,绝不能心慈手软。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处罚时,以教育为基础;教育时,以处罚为后盾。这样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但是,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角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这宗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其违法所得没有进行处理,而罚款在非法开采中只是附加罚,必须是在主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实施。本案执法机关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而是直接进行罚款,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二是如果新太华公司是国有企业,应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以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三是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比较,承担的市场风险相对小,占有的各类资源优势较多,更应该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上起到表率作用。如果因为企业国有的性质而放松监管,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在当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经济发展秩序。
我们也可以从本案看出,一宗非法开采案的调查,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执法机关必须站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理。
Ⅳ 越界开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案是怎样
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位于该县安谷乡沙氽村洒浇雨组。2004年9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为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1.7056平方千米,采矿权人为黔西南州昌隆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2005年8月,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续,并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经群众举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晴隆县王家湾金矿涉嫌越界采矿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晴隆县王家湾金矿2005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调查认定,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场共4个,还有8个堆场和公路、水池、临时公棚等附属设施。经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〇二地质大队对该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鉴定,确认越界采出金矿石量34716吨,金属量为3784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149163元。
在充分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了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且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非法采矿罪。2008年8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2月依法吊销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采矿许可证。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而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违法情节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定性准确。鉴于该矿越界开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该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有证乱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Ⅳ 非法采矿罪怎么处理
Ⅵ 非法采矿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挖矿案扩展阅读
案例:禄新一采石场非法采矿达到9万多吨,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大量流失。
经过侦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韦某生二人以获取高额利益为目的,于2015年4月份开始,在武宣县禄新镇古杭村一采石场非法超越采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白云石矿,经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对超越范围采矿进行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后,覃、韦二人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采矿。
后经来宾市地质勘察院鉴定,覃、韦二人非法采矿量达到9万多吨,非法获利金额达到150多万,国家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经过民警多次工作和规劝,覃某榜、韦某生两名嫌疑人于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Ⅶ 私挖乱采石料多少可以判刑
违法采矿包括:(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对其处罚形式主要是:(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Ⅷ 非法采矿案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
刑事案件。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