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网络挖矿属于什么行为
A. 刑法修正案343条中的"违法采矿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B. 大家好,非法进行采沙,检察院以《刑法》343条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我想问一下非法进行采沙属于非法采矿
属于。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非法采沙(砂)也是违反采矿的行为
处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C.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D. 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擅自开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无证采矿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开采和赔偿损失。停止开采即责令无证采矿行为人停止开采。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时,赔偿损失为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有偿取得的费用;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已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时,即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赔偿损失为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和采矿权人的赔偿,采矿权人获得的赔偿范围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无证采矿的行政责任,是指无证采矿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三种处罚措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的刑事责任,是指无证采矿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越界采矿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无证采矿。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作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也包括用涂改、擦消、拼凑等方式,对真实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非采矿权人冒用他人的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活动的行为。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按照刑法28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包括:申戒罚(责令限期缴纳);财产罚(加收滞纳金);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是指采矿权人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在变更矿区范围、改变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进行改变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其中,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系在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
【破坏或移动矿区范围界标】是指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和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限期恢复被破坏或被移动的界桩或地面标志)和财产罚(处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采矿权】是指未经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是指从事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法法律和事实,做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的行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E. 什么行为属于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 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F. 非法采矿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类型。《刑法》基本处罚规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G. 我国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罪名
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 什么是非法挖矿
非法采矿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规定如下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