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影响耕地权属
㈠ 挖矿对环境有什么污染
你好,所谓挖矿即矿石开发或者矿石采选项目,环境污染与生态影响并存。其影响有多方面,单纯的从对水、空气、疾病、土地四个方面来说,概括为:
水--- a.土石方处置不当或堆放不合理阻断地表径流,堵塞河道.
b 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矿井、露天矿坑疏干水含大量矿石沉积物(如煤矿的煤泥);
如含重金属 等污染物(因矿石类型和矿石种类而异)。
c.选矿废水、洗煤废水、尾矿库出水对受纳水体造成污染。
d.采矿可能导致地表水漏失,形成地下水漏斗,水位下降或漏失,影响区域其他工、农、
生态、生活用水.
e 尾矿库渗漏、矿井回注水可能污染地下水。,
空气-- a.矿石施工、采掘、破碎、筛分、磨矿、矿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矿石粉尘、扬尘、导致
区域空气质量下降。
b.矿井通风的风井场地污风(含甲烷、二氧化碳等)
c.瓦斯抽采处置不当可引起废气异味甚至瓦斯泄露、爆炸事故。
疾病---(环评中称为人群健康)
a.施工人员及矿山采选人员来自各地,存在地方病转移问题。
b.作业过程中处于高浓度粉尘环境,长期可导致吸肺职业病。
c.矿山周边区域长期居住人群患呼吸道疾病概率大大提高,因长期引用受污染地下水
可引起其他相关疾病。
土地---- 矿山开发及采选项目对生态影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占地。包括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
占地。
a.永久性占地,矿山工业场地,矸石、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大量土地,导致区域土地利
用类型改变,可能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林地等。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农业和林业
生产受到影响,农林经济、生物量、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
b.临时性占地,清基整地破坏植被,弃土弃渣引起水土流失。
e.采矿造成的地表沉降,破坏建筑物、影响农业生产及其他设施。
㈡ 采矿权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采矿权是否允许抵押
1.采矿权允许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2)采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4)无违法采矿行为。
(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采矿权允许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司法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3.有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采矿权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办理。
4.关于查询采矿权相关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只允许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相关调查证明材料,或矿业权人查询本企业矿山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提出的探矿权是否允许转让、抵押以及查询矿权是否抵押或冻结的问题,经认真核实:
(1)探矿权可以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为:普查地质报告已通过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备案,且全区应达到规范规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勘查行为;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2)自治区未出台有关探矿权抵押方面的规定。
(3)《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探矿权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因此,由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4)业务处室只能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审核批办的业务查询。请先取得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勘查许可证发证前培训,进行现场咨询。培训信息可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查阅。
㈢ 发展采矿产工业对耕地有什么影响
矿渣会占耕地,地下挖矿会减少耕地,山上挖矿易滑坡淤塞土地。
㈣ 我这边,平原挖矿,然后土地塌陷,造成房屋塌陷,到哪去投诉该怎么让老百姓那到合理的赔偿
请直接报警,保全证据,由受害人联名向法院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㈤ 采矿权区域内土地证办理的权属名称必须和矿权权属人一致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实践中一般会如此,尽管理论上我认为无需一致,因为矿产资源法是很明确地规定:“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一规定反过来似乎应当意味着,当某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一个特定主体时,国家仍然有权将有关矿产资源(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赋予其他主体。而根据《物权法》,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获得采矿权的一方,并不一定就要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就象承包经营权一样,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一方,也并不一定就要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当然,实践中由于考虑到采矿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影响,一般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采矿权人的利益,依法保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即“……(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㈥ 私人开山挖矿随便占用老百姓土地是不是违法行为
你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投诉或者诉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