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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损坏赔偿进项可以抵扣吗

发布时间: 2021-08-26 08:28:01

① 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挖矿损坏赔偿进项可以抵扣吗扩展阅读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进项税额

② 质量维修费索赔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质量维修费索赔只要不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就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③ 赔偿金开具专用发票进项税能抵扣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各种赔偿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赔偿金开具专用发
票进项税能抵扣。

④ 作为赔偿购进的商品可以进项抵扣吗

作为赔偿购进的商品,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既然作为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进商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
至于账务处理,按照正常的购进货物一样处理。

⑤ 进项税抵扣哪些费用的进项税可以抵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五)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六)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挖矿损坏赔偿进项可以抵扣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原: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⑥ 毁损或盘亏的原材料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毁损或盘亏的原材料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的,如果已经抵扣,或者对方开票中包含了增值税,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毁损或盘亏的原材料可以把其价税合计一起进入费用、或者其他(比如其他应收、管理费-存货损失等)

⑦ 非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可以抵扣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⑧ 如果企业购买的原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毁,如果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包括损毁部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合理损耗有没有比例?

请问1、液体化工这行业的运输途中“合理”损耗有没有规定的比率,比如说3‰为合理的损耗。这个合理损耗要不要到税务局报批,如果说这部分不用的报批的话,超过比率的那部分要不要报批。
学会计论坛
2、商贸企业这个合理损耗是进成本还是进营业费用。 3.如果我们进货到库里,经过长时间的存放会挥发的,这样就有了库损,这个库损合理”损耗有没有规定的比率,比如说3‰为合理的损耗。这个合理损耗要不要到税务局报批产品运输途中的损耗认定有没有啥规定?损耗数计入费用需要到税务局审批吗?

回答二: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属于合理损耗的,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超过合理损耗的,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扣除。

2、合理损耗除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按照正常的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即可。

3、税务部门并没有对合理损耗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根据一般经营常规和行业水平等情况来决定合理损耗的范围。企业应将存货的合理损耗范围及自行扣除项目、金额资料保留备查。

发上是两不同地方国税局给出的答案,根据上述答案,我们可以总结出存货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耗到底能不能做做进项税额转出。

总结: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途中发生的损耗可分为合理损耗和非正常损失两种,运输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可以税前列支,其增值税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非正常损失则不可以。

至于什么是合理损耗,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作出规定。换句话说,非正常损失之外的都是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之外的损耗都是合理损耗,都可以税前列支、其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⑨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材料毁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要不要进行转出

可以抵扣,不要转出。

  1.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因此,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税法规定“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故,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9)挖矿损坏赔偿进项可以抵扣吗扩展阅读: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⑩ 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进项税能抵扣吗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进项税能抵扣。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
假设以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为例,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情理上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在损失范围确认上的税法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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