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包工头
『壹』 剥去伪装现原形,违法行为终被罚——山西省灵石县张某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2007年9月24日晚21时,云高天黑,伸手不见五指,一支20余人组成的队伍,关闭车灯,在夜色中向灵石县一山沟挺进。这是由山西省晋中市政府市长张璞、副市长李年善带队,由市公安局公安特警、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等组成的非法采矿突查队伍。
当晚的行动迅速、秘密,随行人员一律上缴手机,与外界断绝联系。25日凌晨2时许,突查队在灵石县南泊村某山沟一私开矿当场抓获正在实施非法开采作业的外地民工14名,查扣用于非法采矿的车辆8台、火雷管581枚、电雷管14枚、导火索36盘7146米、炸药21箱零8编织袋760千克、摩托车5辆、手机5部。
此次突查是经“线人”举报,晋中市国土资源治安大队干警三天三夜蹲点侦查基本确认后实施的。经查,该非法采矿坑口位于灵石县南泊村前河里沟底,斜井,三轮车巷道,二级提升。矿主是灵石县南关镇人张某,平时由其外甥王某负责经营,包工头是湖北人王某。该非法坑口由废弃煤矿改造而成,坑口安装3厘米厚钢板电动门,生产时打开,停产时关闭,并用土石堆埋,非常隐蔽,难以发现。该非法坑口昼伏夜出,白天休息无生产迹象,夜晚23点后偷偷生产,滥挖煤炭资源。自2006年2月开始生产以来,生产9#、10#两种原煤,日产量80余吨,每吨售价130元左右。经非法矿主张某供述,除上述坑口外,2006年6月,他还非法组织人员在南泊村下白沟内开挖了2个非法坑口,日产量30余吨。2005年8月,非法矿主张某在南泊村距其私开矿约500米的一处名叫“十眼窑”的地方盖了3间发电机房,内装一台50千瓦的发电机,为私开矿供电。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3处非法煤矿坑口进行了井下实测。经勘测,1号非法采矿坑口无证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5322吨,破坏价值总额为298.95万元;2号非法采矿坑口无证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2336吨,破坏价值总额为53.73万元;3号非法采矿坑口无证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6481吨,破坏价值总额为315.26万元。三处破坏总量为34139吨,破坏价值总额为667.94万元。勘测结果已于同年9月30日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山西省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007年9月26日,灵石县国土资源局聘请县专业爆破队对张某的3处非法坑口,按“六条标准”分别从坑内100米、80米和70米处逐段进行了彻底爆破取缔。
非法矿主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8年4月1日,经灵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67.94万元。
灵石县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对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监管不力的灵石县梁家焉乡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乡长行政记过处分,乡纪检组长党内警告处分,分管打击非法采矿的副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南泊村党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本案发现难,非法坑口由废弃煤矿改造而成,违法行为人采取“坑口安装3厘米厚钢板电动门,生产时打开,停产时关闭,并用土石堆埋,昼伏夜出,白天休息无生产迹象,夜晚23点后偷偷生产”等方式,非常隐蔽。调查难,当事人复杂,涉及矿主张某、经营人王某,还有包工头王某,矿主是灵石县南关镇人张某,平时由其外甥王某负责经营,包工头是湖北人王某。
从本案的处理来看,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本案是由市领导带队,公安、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队伍突查发现的,说明只要政府下决心,就能遏制住违法采矿,矿业就能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本案由灵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67.94万元。这个判决有突破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无证采矿,可责令赔偿损失。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还侵害了国家的所有权,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应当追回。可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赔偿国家的损失,现实执行起来,出入很大。灵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加大了赔偿国家损失的力度,通过这种方式,弥补了国家的财产损失。
三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本案除了追究非法矿主张某的责任外,灵石县纪检监察部门还对监管不力的乡党委书记、 乡长、村党支部书记等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这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是有力的促进。
我们知道了信息计算Hash打包的过程:交易记录、时间、账本序号、上一个Hash值。也知道所有的计算和存贮是需要消耗计算机资源。在中本聪的设计里,完成记账可以获得系统给与比特币奖励,这个过程也就是比特币发行过程,因此把记账成为挖矿。
记账工作
因为记账是有奖励,每次记账都可以为自己增加一定个数的比特币,因此大家争相记账,当然能也就引发了问题:出现记账不一致的是后,系统引入工作量证明来解决这个问题,规则如下:
1.在一段时间内,只有一个人能记账成功。
2.通过解决密码学难题竞争获得唯一记账权
3.其他节点复制记账结果
不过在进行工作量证明之前,记账节点会做进行如下准备工作:
1.收集广播中还没有被记录账本的原始交易信息
2.检查每个交易信息中付款地址有没有足够的余额
3.验证交易是否有正确的签名
4.把验证通过的交易信息进行打包记录
5.添加一个奖励交易:给自己的地址增加12.5比特币
如果争夺记账权成功的话,就可以得到12.5比特币的奖励。
工作量证明
每次记账的时候会把上一个块的Hash值和当前的账页信息一起作为原始信息进行Hash。为了确保10分钟前后只有一个人可以记账,就只有提高记账的难度,用Hash的结果必须以若干个0开头。为了满足条件,进行Hash是引入一个随机数变量。
用伪代码表示一下:
1.Hash(上一个Hash值,交易记录集) = 456635BCD
2.Hash(上一个Hash值,交易记录集,随机数) = 0000aFD635BCD
改变Hash的原始信息的一部分,Hash值也会不断变化,因此在运行Hash的时候,不断改变随机数的值,总可以找到一个随机数使得Hash的结果以若干个0开头,率先找到随机数的节点从此获得记账的唯一记账权。
验证
在节点成功找到Hash值之后,会马上对全网进行广播打包区块,网络的节点收到广播后会对其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表明已经有节点成功解密,就不会在竞争当前区块,而是选择接受区块,记录到自己的账本中,进行下一轮竞争猜谜。网络中只有最快解密的区块才会添加到账本中,其他的节点进行复制,确保整个账本的唯一性。
如果节点有作弊行为,会导致网络的节点验证不通过,直接放弃其打包的区块,也无法记录到总账本中,那么作弊节点的消耗成本就白费了。因此矿工自觉的遵守比特币系统的共识协议,也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
这个问题就好像你去工地搬砖,搬完一天砖,包工头问你你怎么证明自己一天在工地搬砖呢?
『叁』 合同与工资问题
首先你要了解他为啥要解约,解约是要赔偿经济损失的,其次你们承包的是合法吗!受不受法律保护。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经营许可证!只有清楚这些才知道能不能起诉!如果合法那就完全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你们的经济损失!并对解除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这方面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希望帮到你
『肆』 挖矿软件从普通矿工升级包工头交二百零九元钱是不是骗人的
这个肯定是骗人的,不要相信那么多这些所谓的矿工矿机挂机,这些都是网络骗人的手段,千万不要相信,千万不要往里面充钱升级什么的。
『伍』 小姨多鹤
总共34集。
结局是:最坏的那个彭科长被抓起来了,但是小石死了,是被张俭在工厂不注意用机器抬水泥时砸死了。大闺女张春美当上兵了。然后日本政府来中国来接当时遗留在中国的日本人,找到了多鹤,并告诉她其实她母亲当时并没死,而且多鹤的母亲来到了中国找多鹤,但是眼睛已经瞎了。多鹤认了自己的亲生母亲。最后三个孩子都知道了她不是小姨,而是自己的亲妈。但孩子最后谁也没来得及叫妈妈时,电视剧就结束了。埋下了一个很大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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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受雇为非法采矿的管理人员是否购罪
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被雇佣人员可有条件入罪。
非法采矿的策划者、组织之、投资人、受益人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甚至是首犯,是打击的重点。而对于被雇佣从事体力劳动,仅取得劳动报酬,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员,实践中往往仅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做法有违立法本意,因为刑法第343条并未规定,对非法采矿行为只打击组织者,而不打击参与者。对组织者以外的人员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当然,一般参与者,特别是一线出卖苦力的劳动者,其虽然明知从事的是非法采矿行为,但一概以犯罪论处,亦显失公平。因此,对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除组织者、策划者、出资者、受益者以外的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案发后表现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现场管理人员。
虽然其不是矿主,也不参与投资分红,但其负责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对其应定罪处罚。因为其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某种意义上属于组织者,对其定罪处罚,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2、对于负责望风瞭哨、通风报信、后勤采买等辅助事务人员。
虽然其不直接参与开采资源,但其对非法采矿行为而言,属于必不可少的帮助行为,特别是负责望风瞭哨的人员,对抗查处、逃避侦查的主观恶性明显,其中的部分人员,为阻止执法部门查处,甚至暴力抗法,引发诸如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其他刑事案件。对此类人员,应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如涉嫌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3、对于一般被雇佣人员,只要其如实陈述,原则上可不作犯罪处理。
但现实中,真正的矿主不露面,甚至管理人员(名义上的矿主)、包工头也不到现场,即使到现场也多在外围,一旦遇到有关部门查处,在大量“眼线”的通风报信下,极易逃脱。这样就导致一旦非法采矿点被查获,要么无法抓获现场人员,要么只能抓获一般被雇佣人员。即使抓获了一般被雇佣人员,其客观上并不直接接触矿主,因而无法指证真正的幕后主使。其虽然能指证联系其到该非法采矿点干活的人员即包工头,但出于老乡“情面”、工友“情谊”,往往百般推脱,不讲真实情况,导致案件取证陷入僵局。因此,对于故意作假证包庇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柒』 小说小姨多鹤的结局是什么 网上哪里可以看到这本书
怎么不看连续剧
给你说结局你再看都没意思了!
起点小说网有这个书
连续剧就去PPS看
也可以在网络视频看
http://video..com/s?f=0&n=1&word=%D0%A1%D2%CC%B6%E0%BA%D7
『捌』 小说 小姨多鹤 的结局是什么
日本战败投降,大批当年被移民来中国东北企图对中国实施长期殖民统治的普通日本国民被抛弃。十六岁的少女多鹤即为其一,在死难多艰的逃亡中,她依靠机智和对生的本能的渴望逃过了死亡,被装进麻袋论斤卖给了东北某小火车站站长的二儿子张俭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张俭的哥哥据传因为抗日而被日本人杀害,张俭的老婆朱小环因日本鬼子的惊吓导致流产,从此不能生育。国仇家恨的大背景下,日本少女多鹤的介入,使得整个家庭的关系变得暧昧和怪异。 新中国成立后,日本女人多鹤的身份不仅在张家成为重大的情感和伦理问题,在整个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民间生活中也成了巨大的政治问题。因为多鹤是张俭欲拒还休、欲罢不能的另一个女人,是生活在朱小环身边的情敌,也是张家三个孩子的生身之母,她的身份和地位成了纠缠张家几十年的头疼事。同时,如何掩盖多鹤的日本人身份也成了张家挥之不去的梦魇。
『玖』 我是包工头,做矿山打井,平巷,采矿工程的。哪里有矿山工程需要工程队的,帮我介绍一下
目前矿山企业很多,工程大部分是关系户或是招投标,要想进入企业工作,你是得好好想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