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目开发名义挖矿产
A. 因项目开发,某房地产公司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先办妥建设用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
C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话用B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办理A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后再办理D土地使用权证 ,接下来就是C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办理施工许可,当然CD也可以同时进行;
房地产项目是用B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办理D土地使用权证 ,然后办理A用地规划许可证 ,接着是C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是施工许可
B. 挖矿项目越来越火爆,最近听说了UTC,它到底是不是骗局
要说发行数字货币存在骗局,这我相信,但要说挖矿存在骗局,除非是你买了“不存在”的矿机或运算力,不然被骗的几率几乎为零,接下来听我说说UTC的前世今生。
所以,UTC是不是骗局不好说,但这种模式在币圈的确是个创新,毕竟数字货币现在越来越受重视,不一定会成为“货币”,但却有可能成为“另类投资品”,我个人还是比较看好这个挖矿模式的。
而且据我所知,UTC背后的团队,以及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都比较靠谱,如果真的是骗局的话,这些投资它的机构也不至于闹这么大阵仗来骗人。
C. 开发权及采矿权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结合国土资源局规章)
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治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治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按照该两办法中所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时所应提交的资料来看,只有依法设立的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才有资格成为探、采矿权的主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竞得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采矿权价款票据及其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9.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10.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11.开发利用方案;
12.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备案登记表。
以上材料分2个阶段提交,其中第一阶段为划定矿区范围阶段,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储量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为采矿登记阶段,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3、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发地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对开发利用矿山安全部分的评审意见;
5、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公章);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
9、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D. 不能以资产整体转让为名转让采矿权
【问题】
2006年11月,某国有煤矿决定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整体转让,并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井上井下固定资产进行评估。2007年3月,该矿委托某拍卖公司组织公开竞价租赁,赵某以2000万元竞得,同时双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并将井上井下固定资产一并移交给赵某,赵某遂组织人员开始开采。
问:该国有煤矿将采矿权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转让的行为合法吗?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本案涉及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和无证开采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转让采矿权。
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下发《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在《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要求,该《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根据《方案》要求,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进一步强调,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折股方式缴纳。
在本案中,该煤矿属国有煤矿,其表面上是以租赁经营方式转让井上、井下固定资产,未涉及采矿权,但该国有煤矿实际是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同时将采矿权也一并转让,根据以上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租赁协议》无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采矿权为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所以采矿权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采矿权人行使。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应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未获批准,成为法定意义上的采矿权人时,不得实施采矿活动。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而本案中,赵某尽管以竞价租赁方式取得了煤矿的采矿权,但实际上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即赵某应按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处理。双方应当自行解除合同,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 工程开发过程中需要办理采矿证吗
工程施工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使用证,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设计图及图纸审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发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对《复函》做出解释:“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F. 区块链项目开发需要多少钱
众所周知,区块链项目有很多,常见的有:区块链手机挖矿、数字货币开发(代币)、数字货币交易所、数字货币钱包、区块链商城、区块链宠物养成、区块链游戏....
区块链开发是需要根据开发的方式,以及功能来决定的,定制开发贵,功能多且复杂也会很贵,因此这个具体价格只能有个具体的方案来说。
G. 借工程项目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吗
矿产资源是有国家统管理的,在没有相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个人和单位私自开采的,更不允许借什么工程项目名义变相开采的,是不合法的!
H. 现在很多项目都在做挖矿,算力活动,有什么用
加快挖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