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银行挖矿
①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
2004年3月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第325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任命特鲁涅夫·尤里·彼特洛维奇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部长。2004年4月15日第345号关于自然资源部机关机构的自然资源部命令,决定成立新的自然资源部机关。
1.自然资源部及其机构的职能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4年3月9日“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系统和机构”的第314号决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罗斯政府规定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
1)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履行在矿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规范法律调节的职能。
2)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对其所属生态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联邦监察局、联邦水资源局、联邦林业局和国家矿产资源储备联邦管理局的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
3)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依据并执行《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命令,制定并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联邦总统就以下问题的命令草案:
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利用、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
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利用水体和综合用途的水利系统、防护性及其他性质的水工设施(行船水工设施除外),并保障安全;
生物界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运用及再生;
特别保护的自然区;
保护大气;
生产和生活废料的处置(放射性废料除外)。
完善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机制。
2.自然资源部下属国家局的机构设置
自然资源下设4个国家局,其中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密切关系的为下述两个局。
3.国家矿产资源储备联邦管理局
国家矿产资源储备联邦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如下:
1)组织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及合理利用工作;
2)在俄罗斯联邦国土及大陆架进行矿产资源地质研究;
3)管理联邦和地方的矿产资源地质信息资料局,以及关于矿产资源利用问题的数据库;
4)在权限范围内管理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的联邦财产,其中包括管理国家矿产资源储备;
5)按照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政府令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为保障执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必需的方面,履行联邦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交给联邦统一企业、国有企业、国家机关、部门下属局的财产;
6)管理国家矿床和矿化点登记簿,管理矿产资源、提交开采和使用的矿产资源区块及同采矿无关的矿产资源地段的地质研究工作的国家登记,对其进行国家注册,管理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实行矿产资源状况的动态监测;
7)按规定程序提交矿产资源利用权;
8)共同进行以下工作有关的国家劳务:按规定程序进行矿产和矿产资源地段的地质经济评估和价值评估;矿产储量、关于提交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的地质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国家评审,进行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工作的设计预算书的国家评审。
4.国家生态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联邦监察局
国家生态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联邦监察局的主要职能如下:
1)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监督;
2)林业资源的利用、保护、防护及森林再生的国家监督;
3)水体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
4)在职权范围内对生物界的保护、利用和再生产及其生存环境的国家监督;
5)在职权范围内对属于狩猎目标的生物、特别自然保护区的水中生物资源方面俄罗斯联邦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察;
6)在职权范围内对联邦意义的特别自然保护区的组织和运行方面的国家监督;
7)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联邦生态监督);
8)生产和生活废料周转及跨国放置废料方面的监督;
9)在职权范围内对大气保护的国家监督;
10)对臭氧破坏物的生产和需求进行监督;
11)对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条件及技术文件要求遵守情况监督;
12)在职权范围内对水工设施的状况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13)对危险废料周转领域工作发放许可证;
14)组织并进行国家生态鉴定;
15)在本局职权范围内发放并注销许可证,尤其是以下活动的许可证:
向环境废弃、排放污染物,以及对环境的有害物理作用;
放置、埋藏、转移、储存、销毁和利用工业废料及其他危险废料;
跨国放置废料;
对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中包括的野兽种类的行动;
从俄罗斯联邦运入古生物标本、矿物标本和动物标本;
经过俄罗斯联邦国境转运有毒物质,以及联合国关于反毒品和精神麻醉品非法流转公约第Ⅰ条和第Ⅱ条指明的物质。
5.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地方机关
(1)联邦区级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在全国7个联邦区设有分支机构,每个联邦区设有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国家监督和远景发展司作为自然资源部的派出机构,也向总统直接领导的联邦区特派员负责。它下设5个分局,职能与联邦级相同,并负责与周边联邦区之间的资源调剂,在执行法规上起上下衔接的关键作用。
联邦区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国家监督和远景发展司的职能为:组织矿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在特别重要的含油气区和矿区组织综合性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矿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分析保障和信息保障;向联邦州境内活动的自然资源部的所有地方机关施加作用并协调行动,同俄罗斯联邦总统派驻各大区全权代表协调行动;在各州设有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或总局,它们是自然资源部的地方机关,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规定地区行使自然资源研究、利用、再生产和保护并保障生态安全的国家管理职能,也负责周边联邦区之间的资源调剂。
俄罗斯联邦总统向联邦各大区派驻自然资源研究、利用、再生产和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方面的全权代表,副部长为同全权代表的协调人,并制定协同工作计划,规定联络计划。
(2)联邦主体级
自然资源部在各联邦主体设有自然资源管理机构。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2002年2月26日89号命令还规定,某些联邦主体中有2~3个自然资源部地方机关,为优化管理机构,赋予其中一个地方机关以协调职能,该机关设立中心会计处,必要时可设立其他中心机构。
② 关于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卡问题
和飞机突然就突然
③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研究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最初于1992年颁布,1995年经全面修改和补充,其后经过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十多次对该法具体条款的修改,形成现行的版本。
(一)主要内容
1995年版《矿产资源法》除序言外,共7章52条,经过多次修改调整,部分条款删除、部分条款修改,现在虽然仍保留总计7章及第1至第52条,但实际上第44至第48条已不存在,现通用的版本《矿产资源法》仅存7章47条。现将各章条及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序言: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基本概念,本法律调节的对象及立法目的。
第一章:总则,共5条。
总则阐明了本法律的立法依据及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体系、本法律的适用范围、与联邦主体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在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其他情况下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第1条: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管辖对象与职权范围划分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矿产地、使用权与矿产品的所有权。
第2条:确定了国家矿产储备及其管理机构;界定了联邦矿区范围、内容,并对该条适用情况加以说明。
定义了联邦储备矿区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决定联邦储备矿区名单的增减。
第3条至第5条: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政府的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管辖对象与职权范围。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利用,共17条。
第6条:明确了矿产资源使用的6种形式。
第7条:规定了提供使用的矿段及相应的用地区块划定原则及使用者的权利。
第8条:提出了矿产资源使用的限制条件。
第9条:规定了矿产使用者的3种类型及其联邦矿区对使用者的要求,及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准入条件。
第10条: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矿区的使用期限。分为定期和无限期,取决于矿区使用的目的。同时规定取得矿区使用权的9种情况。
第11条:明确了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基本组成部分、办理许可证的必要性、持证人的权利,以及办理许可证必需的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得到批准等先决条件。
第12条:规定了矿产使用许可证的10项必要内容,及其有效期限———条款与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同时明确了许可证条款变更条件。
第13条:规定了进行矿床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活动组织者、竞标与拍卖条件与规则的制定者、竞标与拍卖程序,以及影响评判因素等。
第14条:明确了拒绝接受参加招标或拍卖申请的几种情况,以及颁发许可证时有违反反垄断的情况。
第15条:明确了国家许可制度唯一的许可证颁发制度,规定了国家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颁发国家许可证的目的。
第16条:明确了国家许可制度的组织保证:规定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及其相应的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在许可证发放具体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职责与职能。并明确了“矿产使用许可证颁发制度的条例”由俄罗斯联邦议会批准。
第17条:确定了矿产使用领域的反垄断规则。明确了矿产使用领域的反垄断6个方面规则,强调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在有关矿区规模、数量、储量等方面的决定权。并规定了转让矿区使用权和重新办理矿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18条:明确了一般矿产开采权的适用联邦主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建筑材料开发矿产时,不予提供矿产资源的一种情况。
第19条:规定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占有者、租赁者开采普通矿产的原则。
第20条:规定了9种情况终止矿产使用权的条件及程序。
第21条:规定了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者。
第22条:规定了矿产使用者的7项基本权利与9项义务。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共12条。
第23条:规定了对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11项基本要求,否则其矿产资源使用权可能被限制、暂停或终止。强调了对矿床或矿区进行地质-经济评估和价值评估的作用及评估方法的确定依据、矿床的开采与非开采性使用矿产的程序;对矿产使用者进行矿物原料初步加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24条:明确了对矿产使用安全作业的10项基本要求,并对有关主体和采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25条:明确了矿区的建设规则,各种建设项目和采矿场建设的前提条件;规定了地块的提供与收回条件。
第26条:规定了闭坑矿山地下设施的报废封存要求,报废封存的条件、费用等。
第27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地质矿产信息的所有权、管理保存办法和使用条件等。
第28条:明确了地质矿产研究、有关开采与非开采矿区及其许可证等应按统一制度与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第29条:规定了探明的矿产储量需经国家确认及其意义、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确认的组织者、确认费用承担者、确认费额度、确认费归属等。
第30条:规定了对矿产地及线索地进行国家调查登记的目的、意义,以及详细信息。
第31条:明确了编制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注册或注销储量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32条:规定了矿产地及线索地的登记与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编制由负责国家矿产储备的联邦行政机关依据企业提交的资料与上交国家的报告编制。
第33条:明确了发现具有特殊科学或文化价值矿区的措施办法。
第34条:规定了对发现矿床的登记奖励办法及其执行者。
第四章:国家对矿产利用活动的规范,共4条。
第35条:规定了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国家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方面应承担的主要任务。
第36条:规定了国家对矿产使用关系的管理实施者,并对其进行了限制,明确了国家矿产地质研究任务、组织者,以及必需依批准规划实施。
第37条:明确了国家需对矿产合理使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的目的、实施者。
第38条:规定了国家对与矿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作业的监督任务及实施者。
第五章:矿产使用费用,1995年版共10条,现在仅存5条。
第39条:规定了矿产有偿使用制度及需支付的5项费用,以及对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税费与产品分成关系进行说明。
第40条:明确了许可证规定的一次性矿产使用费最低额度、实际缴纳额度的确定办法、主管部门及费用计入财政收入。
第41条:规定了使用者需缴纳地质矿产信息费、额度及征收程序及其去向。
第42条:规定了参加竞标(拍卖)费和颁发许可证费的征收对象、额度确定依据、收入去向等。
第43条:明确规定了矿产使用的定期费用征收对象、征收条件、额度、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对象等内容。
第44至第48条:无具体内容,根据2001年8月8日俄罗斯联邦颁布的《关于修改和补充〈税法〉第二部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若干法令,以及撤销俄罗斯联邦部分法令》的第126号联邦法律,或删除,或并入第39至第43条。
第六章:违法责任,共3条。
第49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的契约无效,界定了违法人员的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人员所负责任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第50条:规定了争议解决程序及受理机关。
第51条:规定了几种损害赔偿的类型、方式、对象及不予赔偿等。
第七章:国际条约,共1条。
第52条:明确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总之,现行版本《矿产资源法》要点如下:
1)强调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的处置权,将矿产地依对国家的重要性划分为3类———联邦矿区、地方矿区和一般矿区,并确定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还将重要矿区划为联邦储备矿区。
2)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级包括:国家级———联邦或其委托的联邦权力主管机关;大区级———联邦权力主管机关在7个大区下派的权力机构;联邦主体级———联邦主体或其委托的联邦主体权力主管机关。分类即将矿区根据其对于国家的重要程度分为:联邦矿区、地区矿区和地方矿区。
3)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及其派出机构、联邦主体、地方政府在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方面的管辖范围及职能划分。
4)规定了实行国家矿产地登记及储量评审制度,明确了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种类及取得方式———申请、竞标及其实行国家许可制度和其颁发程序、实施保障措施等。
5)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投资限制及权利义务。
6)规定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领域的费用,包括5种:许可证约定的一次性矿产使用费、固定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有关矿产资源的地质信息费、参与投标费和许可证费。
7)规定了适用产品分成协议矿区的批准程序,以及在此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修建非采矿地下工程,确定勘查开采区块的范围,矿产许可证的颁发,矿产使用权的取得、限制、暂停、终止等矿业活动均应在“产品分成协议”的框架下进行。
(二)历年修改情况说明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最初于1992年颁布,1995年经全面修改和补充,其后又经十多次修改,现将1999年至2008年间的修改情况列出并说明如下:
(据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
对矿产法共修改了13条(款),均与“产品分成协议”有关。“产品分成协议”1995年公布并生效、后经1999年修改补充后,于1999年1月7日重新公布,《矿产资源法》此次修改就是为了与之协调一致。
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修建非采矿地下工程,确定勘查开采区块的范围,矿产许可证的颁发,矿产使用权的取得、限制、暂停、终止等,明确上述矿业活动均应在“产品分成协议”的框架下进行,这也表明俄罗斯的矿业活动由计划体制下的“委托”制转向市场经济的“协议”制。
(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
对矿产法共修改了16条(款),主要包括增加了俄罗斯国家及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关的职能、权限与任务等规定,同时对采矿许可证的内容及作用、矿区使用权的转移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据2001年5月14日第52号联邦法)
只修改1条,规定了法人的经营活动停止的人才团队条件。
(据2001年8月8日第126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8条(款),包括增加了俄罗斯国家及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关的职权、矿产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和终止矿产使用权的理由各一项。删除或修改第44至第48条。
(据2002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4条(款),包括增加了终止矿产使用权的理由、使用矿产资源所需的税费种类、纳税人、纳税额度、收税机关、法律依据,定期费用的征收对象、额度、计费办法、支付办法,不征收固定费用的情况,以及《产品分成协议法》实施前后的付费依据等。
(据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
只修改了2条(款),即终止矿产使用权的两个原因。
(据2004年6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
修改了1条3款,明确了定期费付费时间、方式、收费机关及提交付款证明的时间与部门。
(据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
修改了13条(款),明确了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机关的管辖对象与职权范围的划分依据并对其进行多处调整;修改了一项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条件和一项限制、暂停或终止矿产使用权的规定;明确了矿区的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国家评审费用由矿产使用者承担、缴费额度和程序由联邦政府规定;明确了联邦矿产资源规划需评审确认及费用由使用者承担;规定了征收矿产资源信息使用费、两种情况下征收额度和征收程序的确定及其纳入联邦财政;规定了参加竞标(拍卖)的费用及许可证税费的收费部门、费用确定办法;明确了不同使用目的情况下固定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定额范围、计费方法等。
此次本法修改重点是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种税费的征收额度、计费方式、付费对象及收缴部门等内容。
(据2006年4月15日第49号联邦法)
修改了3条(款)。增加了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对相应级别的矿产储量等信息进行国家评审的职能;明确了联邦储备矿区名单中矿区的增减由联邦政府决定;规定了不同级别矿产地及开采矿区及非采矿性设施的压占矿产相关信息均须进行国家评审并明确了评审主体;评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据2006年10月25日第173号联邦法)
只修改了1款:规定了购买涉矿破产企业交易成立的必要条件。
(据2007年6月26日第118号联邦法)
修改了5条(款)。修改了地方自治政府机关的一项职能;强调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可颁发多种许可证及其相应用地的规定;增加了颁发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有关土地与规划方面的条件;增加了许可证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开发地块与水域的标定;明确了土地占用者开采未列入国家储量平衡表的普通矿产的权利,但修建使用深水井需依有关程序办理。国家划拨用于地质研究和其他矿产使用的地块,国家急需时可依法定程序收回。
(据2007年12月1日第295号联邦法)
只修改了1款:规定了在俄罗斯内海、领海及大陆架的地质研究活动限期为5年或10年。
(据2008年4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
修改了15条(款)。规定了联邦矿区,共包括4类:①铀、金刚石等11种(类)矿床;②超过一定储量的石油、岩金、铜矿床;③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内的矿床;④矿产位于国防或安全部门控制区内。其名单将在俄罗斯联邦官方出版物正式公布。
明确规定了地质研究及勘查开采威胁到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处理办法及程序;规定了联邦储备矿床及其管理办法与确定机关。
增加了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对联邦矿区进行管理;与联邦主体共同管理地区矿区与一般矿区;增加了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的职能:参与对联邦矿区进行管理;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理地区矿区与一般矿区。规定了联邦矿区与非联邦矿区管理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者的不同级别及其使用地下矿床的限制;明确了对矿产资源使用者开采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许可证。明确了开发矿产资源权利与义务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联邦矿区使用权产生的依据———联邦政府根据竞拍结果、联邦管理机构或其地方机构的决定、联邦机构与联邦主体相关机构组成的委员会的决定、招标和拍卖委员会的授权决定、联邦机构或其地方机构与联邦主体相关机构共同商定、依法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决定的、依法转让的、依《产品分成协议法》签署的生效的协议、依《订货法》签署生效的国家合同9种情况,均可决定矿区使用权的归属;并对其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竞标或拍卖委员会工作的内容和规则,以及拍卖细则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拒绝接受竞标和拍卖申请的一项条件。
明确规定了联邦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局及相应的地方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利执行机构在有关国家许可制度管理方面的职能任务,并明确了许可制度的发放程序。
规定了禁止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或法人团体购买联邦矿区,并对法人或法人团体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规定了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及其计费方式、额度、缴纳部门。明确了当外国人发现联邦矿区而政府依法拒绝给予其勘探权和开采权时,对其进行补偿额度确定办法。
(据2008年7月8日第129号联邦法)
只修改了1条。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的缴纳办法。
综上,该法律自1995年至2008年7月共对81条(次)的近百款(次)进行了的修改,部分内容修改3次。
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联邦3级管理部门职能权限进行调整,总的趋势是强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及其与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职能的衔接;
2)强化国家对重要资源的控制,通过划定国家储备矿区及对矿产地进行分类———将矿产地分为联邦矿区、地方矿区和一般矿区,国家储备矿区与联邦矿区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控制;
3)强化《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地位,强调纳入产品分成协议的矿区,一切有关矿业活动均应在“产品分成协议”的框架下进行;
4)对国家许可制度、招标及拍卖制度补充完善,并强化了对矿产使用权的管理、监督;
5)完善矿产资源领域的各种税费制度,并进行税费的改革。
(三)《矿产资源法》简评
总之,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俄罗斯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律,确立了俄罗斯社会转型期矿业秩序的基本准则,体现了社会体制变革的一些基本原则。本法对联邦各级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职能与职责分工作了规定,明确了联邦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矿产资源储备,联邦矿区、地方矿区及一般矿区的划分及管理,矿业权的取得与灭失、实施国家许可制度及管理办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与保护、资源与信息的有偿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自颁布至今,在俄罗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版本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俄罗斯矿产资源领域的资源开发、吸引外资等方面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这部法律不足之处在于:①法律定位不够明确。从总体上看,该法应属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该法明确了矿产资源领域的一些基本准则;但就具体条文而言,一些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突破了基本法的范畴;②部分条文不够清晰;③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紧密,一些环节衔接困难;④多数法条强调联邦及各主体政府部门的职能、权限,忽略了矿业权市场规则的制定等;⑤一些具体政策缺乏透明度。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使得这部法律理论上条理不够清晰,立法者的理念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法条中随处可见管理者的权威,少见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遇到许多实际问题,这也是本法颁布实施十多年,修改十多次,近百款的原因。
由于该法的诸多不足,使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难于掌握俄罗斯的矿业政策,难于对在俄罗斯进行矿业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④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WIFT CODE (BIC)是多少Lenin Ave, 36, Tomsk,
俄联邦储蓄银行的BIC(SWIFT CODE)形式如下:SABRRUMMXXX,其中XXX表示你的账号。
Savings Bank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简称Sberbank,成立于1841年,是俄罗斯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国内银行资产,与俄罗斯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如今,Sberbank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商业银行,提供最广泛的银行服务,拥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并在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运行自如。Sberbank通过其超过二万家分行的网点覆盖全国11个时区的130万企业用户提供银行服务,并且拥有2.5亿个零售帐户。
2018年7月19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位列205位。
⑤ 俄罗斯在矿物原料领域的管理现状及其改进设想
我们的任务是,在找出当前矿物原料行业管理体制缺陷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从行政管理的合法性、经济性入手加强体制建设。
目前俄罗斯联邦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国家体制已逐渐形成,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
1)创建一个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再生产的社会环境,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立法和法律维权的基础建设;
2)解决反危机政策与结构调整二者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注重解决就业和物价动荡问题;
3)进行通过货币信贷和预算资金来调控经济的试验;
4)实行国有制单位的私有化;
5)实施与长远规划配套的中近期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
6)按国际水平的要求,落实与全国规划方案配套的措施。
近年来,我国矿物原料行业广泛开展了制订经济规划的工作,在规划中明确了待解决问题的优先次序表。制定规划时,强调现代综合管理,从立法的角度努力保障有利害关系各方的经济利益平衡,并协调它们的战略与战术目标。因为国家利益和矿物原料经营主体的利益往往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制订经济规划的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并应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国有矿物原料企业的主要手段之一(如图6.1所示)。
图6.1 国家管理矿物原料企业的体制框图
国家现阶段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是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与有效利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做好立法工作,使开采各类自然资源的投资渠道畅通;改革地下资源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使采矿者在地下资源衰竭的情况下能得到优惠政策。今后应降低征税率,并逐步过渡到以地租支付为主的方式。按照制订的经济规划,我们应强调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吸收外国资本时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在工作中努力提高国家管理自然资源开发的效率,进一步加强联邦的经济基础,并对违犯自然资源法的人和事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没有人反对上述意见。但是,对矿物原料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税制改革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下资源的利用效果和吸引投资的前景。据专家们估计,我国采矿部门当前的征税制度效果很差,明显带有行政摊派的特征,税金和补偿费实际上没有对资源使用者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征税制度的缺陷如下:
1)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不合理。大家知道,间接税与企业的业绩及其效率不挂钩,而且该税种未考虑各类资源不同的自然条件,不仅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还使国家的收入下降;
2)由于经济还未走出阴影,大量企业甚至整个矿业部门还处在亏损状态下,所以税收基数太低;
3)资源使用者要交纳的税种太多。除了普通税种以外,还有地下资源使用费、资源税和环保税(土地税、水税、森林税和生态税)等;
4)可征的税款总量不足,在部门之间和部门内的各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均。例如,黄金开采业80%的可征税款只压在10%~15%的大公司身上,因为他们是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而许多小企业和个体合作社常常不交或交很少的税。这种情况在燃料部门中也时有发生;
5)计算自然资源税的方法不合理,缺乏考虑了自然条件并能促进资源保护的成熟优惠政策;
6)自然资源税的金额一般未考虑该矿种的价值。征收地下资源使用费时未对不同矿产所在的地区加以区别。
作者认为,矿产资源在进入经济流通领域后就获得了经济学范畴的全部特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都成为了商品,同时它们又是自然界赋予我们的财富。它们还具有下述特征:资源不可再生,开采过程中的损失无可挽回,生产过程中的高投入,在找矿、勘探和新建采矿企业阶段需要稳定的投资,采矿工艺必然影响周围自然环境。必须承认,矿物原料领域现行的税务政策很少考虑这些特点,不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在燃料-能源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作者提出了如图6.2所示的税务体制改进方案,这些方案的优先次序是:
1)由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的专门小组提出自然资源征税计算办法;
2)当确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使用费付款办法时,应以每类自然资源的评估为基础。也就是说,要把自然资源的经济评价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自然资源的基本理念,作为国家调控资源利用行业的依据;
3)应通过税收机制(例如,税收的优惠政策,减免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机制等)来刺激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资源和能源保护,降低产品的资源消耗量;
4)逐渐过渡到以地租为主的征税体制,这样可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
5)建立合理的税务结构,增大直接税种的份额,减少间接税的征收量。保证各部门和部门内部各企业的税收负担趋于均衡;
6)当前有些矿物原料企业就因为税务负担过重而倒闭,所以采矿企业的征税水平不应超过额定工业税的上限;
图6.2 关于矿物原料领域税务政策改革的设想
7)逐渐实施税务负担从生产者转嫁给用户的原则(这在经济学上也是合理的);
8)提高可征税款的总量,改进征税机关的工作,扩大征税的基数,保护纳税人利益。
世界银行的专家曾经强调,要想得到长期稳定的投资不仅要求有友好的政府态度,可以接受的资源法律和有竞争力的税务政策,还应把这些法规和措施付诸实施。政治上的风险仍然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障碍之一。许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政治风险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表6.7给出了新的矿物原料市场得分情况。
表6.7 新的矿物原料市场各国得分情况
近十年来,有90多个国家通过了新的地下资源法或修订了现行的法规。他们立法改革的总趋势是:
·消除或者限制采矿业直接吸引外资的障碍;
·通过改革税收政策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在地下资源使用权转换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政策;
·理顺地下资源管辖权和勘探、采矿权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具体化;
·对于自然环境保护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限制那些将对周围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矿区生产。
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例子表明,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通过修改矿山法和拨款体制(使其更自由化)就能提高吸引外资的程度。确定一个国家的采矿业是否具备投资吸引力的主要税收指标是利润税和地下资源使用费。图6.3给出了64个国家利润税和地下资源使用费的对比资料。
图6.3 各大陆和不同国家的地下资源使用费和利润税的对应关系
图中:发达国家——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南非,芬兰,瑞典,挪威,西班牙,葡萄牙;拉丁美洲国家——除墨西哥外的所有大陆国家,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国;亚洲国家——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蒙古,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非洲国家——南撒哈拉的22个国家
必须看到,虽然俄罗斯拥有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我们从本国和外国采矿企业那里得到的资源使用费和租金却少得可怜。直接进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的各类自然资源使用费仅占预算收入的3%。地下资源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补偿费在1999年的联邦预算总收入中仅占2.4%(合5.2亿美元)。许多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也像全国的情况一样,没能通过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和租金来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社会和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概念,通过征收自然资源使用费和租金可提高预算收入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二是,没有在这方面进行立法,缺乏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三是,一些国内公司和西方全球性大财团大量使用俄罗斯自然资源(如,天然气、石油、铝等)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约束,并且损失了大部分自然资源使用费和租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应把改革与加强矿物原料开发行业的管理体制作为克服危机的基本战略,应采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来保证自然资源使用费和租金的收入,从而改善国家和公民的财政状况。
(1)经济手段
·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归全民所有的规定;
·严格执行征收消费税、收入所得税、资源使用者的利润税和资源使用租金的特别税制;
·科学地确定自然资源使用租金额度的依据。
(2)法律手段,依据下述法律法规加强矿物原料开发行业的管理
·联邦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联邦税法中关于“征收消费税,收入所得税,资源使用者利润税和资源使用租金特别税制”的条款;
·“关于俄罗斯自然资源联邦银行”的联邦法规;
·针对使用各类自然资源(土地、矿山、水域、空间、森林等)的联邦法规。
(3)行政手段,通过下述金融行政机构加强矿物原料开发行业的管理:
·俄罗斯自然资源联邦银行;
·公民缴纳租金的俄罗斯基金会;
·偿付俄罗斯公民租金红利的计算机系统。
上述关于自然资源使用租金政策的主要战略目标是稳步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作者认为,上述内容体现了自然财富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公平原则,它从经济上、组织上和法律上都受到俄罗斯宪法的保护。关于自然资源使用者应交多少租金,非赢利目的的资源使用者如何享受免费的标准等问题,都应根据所利用资源的类型和市场的行情来确定。
很明显,改进矿物原料行业的征税制度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当然,它应该是经过科学研究和周密思考的产物。不仅矿物原料行业的税收制度是如此,而且整个自然资源领域都是如此。我们应从更高的高度来理解加强矿物原料领域管理与调控的意义。
⑥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专门法律研究
俄罗斯矿产资源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产品分成协议法》、《贵金属与宝石法》、《大陆架法》等。
(一)《产品分成协议法》研究
现行的《产品分成协议法》最初于1995年颁布,经1999年1月7日第19号联邦法,2001年6月18日第75号联邦法,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2004年6月24日第58号联邦法,2004年12月29日第199号联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1.主要内容
该版《产品分成协议法》,除序言外,共3章26条,现将各章、条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序言:明确了立法宗旨及目的。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5条。
第1条:规定了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衔接,以及本法律在“签订、执行、终止产品分配协议过程中出现的关系”方面的优先地位。
第2条:明确了产品分配协议的合同性质,合同双方———俄罗斯联邦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合同成立条件、按本法提供使用权的矿区名单的确定程序、附加条件、占可提供矿区比例、可纳入产品分成矿区名单的原因等。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及本法对其生效之前签署的协议不具追溯力。
第3条: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详细情况,并对特例进行说明。
第4条:规定了依法提供矿区使用权、办法许可证及其相关要求。
第5条:规定了协议有效期及其延长期限。
第二章: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共包括18条。
第6条:规定了协议签订程序,包括:签订时间、参加人员、特定情况的补偿、批准程序;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成立时间及有关费用来源;明确了签订协议国家一方的决定者和履行着,以及要求协议双方应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且各项条款应与竞标或拍卖条件吻合。
第7条:规定了工程执行条款。包括工程执行过程要按协议规定的条件执行、要遵守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规则并承担协议必须规定的义务。规定了聘用俄方人员、使用俄方设备的比例;规定了有关安全、环境、国际惯例、加入世贸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条件;同时还规定了投资人与其委托协议操作人的关系及投资人使用地块的大小、期限等内容;协议工程需经联邦有关部门评审。协议双方应成立委员会负责工程实施的协调。
第8条:规定了产品分配程序与条件、总产量及价值、不同情况下补偿给投资人的产品最高比例。
第9条:规定了投资人对依分成协议获得矿产品具有自主支配权。
第10条:规定了国家份额在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的分配规则———等值分配。
第11条:规定了财产、信息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及财产权的转让办法。
第12条:规定了投资人在矿产品运输、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权利。
第13条:规定了投资人履行协议时税费的种类及税费计算方法。
第14条:规定了财务核算与制作报表的具体要求。
第15条:要求在俄罗斯及国外开设专用账户。
第16条:规定了投资人按协议转让权利与义务的条件及要求。
第17条:规定了协议变更的具体条件及例外情况。
第18条:规定了投资人依协议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受国家保护及其例外情况。
第19条:规定了执行国家监督的机关、程序、权限及对产品分成协议工程进展报告的审查程序。
第20条: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责任、法律依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联邦与联邦主体的分配办法。
第21条:明确了终止协议的几种情况。
第22条: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几种途径。
第23条:规定了在同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签订的协议,国家放弃依法可享有的多种豁免权。
第三章:尾则,共3条。
第24条:确定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第25条:明确了本联邦法生效日期。
第26条:规定了将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与本法一致及其期限,明确了提交本联邦法使用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草案时间。
2.修改情况
现行的《产品分成协议法》最初于1995年颁布,后经过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的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该法增加或补充的条款如下:
(据1999年1月7日第19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4条10款,主要内容包括:有关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应符合联邦法、其使用权也需依联邦法处置;规定了确定产品分配协议名单矿区及其使用权的程序,明确了纳入该名单的矿区不超过国家储量平衡表的30%;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及本法对此前签署的协议不具追溯力。
对有关拍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初始条件、特殊情况补偿、履行协议参与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协议工程施工的有关情况。
规定了协议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监督的机关及有关协议监督的审查程序。
(据2001年6月18日第75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2条,共2款,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协议约定的产品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及有关财务核算事宜。
(据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9条,涉及19款,是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修改最多的一次。
主要内容:
规定有关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应符合联邦法、其使用权也需依联邦法处置。
对协议一方的投资人进行了界定。
对有关拍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初始条件、特殊情况补偿、履行协议参与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签订某些重要矿区及修改补充本协议的法定程序。
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成立时间及有关费用来源;明确了签订协议国家一方的决定者和履行者,以及要求协议双方应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且各项条款应与竞标或拍卖条件吻合。
规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俄方材料设备技术装备不得低于70%,及俄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贸组织的协议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产品分配的双方份额、确定程序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明确了履行协议时需依法进行税费计算、履行支付程序、缴纳税费种类。
规定了协议的有关财务核算事宜,及使用外币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
要求增加开设工程专用账户。
补充规定了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
(据2004年6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5条,涉及6款。
对协议一方的代表,俄罗斯联邦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拍卖条款中增加了规定———履行协议时需有俄罗斯司法人员参加,其职权由政府确定。明确了协议一方的俄罗斯联邦履行机关。
对所生产产品中国家份额的分配和销售份额作了补充规定。
综上所述,《产品分成协议法》增加的或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
1)对签订及履行产品分成协议的步骤与过程,明确要求依该法办事;
2)对确定符合产品分配协议名单的矿区的条件、比例、确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3)明确规定了产品分配协议的协议双方或其代表;
4)对工程执行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5)对产品分配及其所有权、国家份额及销售、履行协议时的税费、财务核算、银行账户进行了详细修改;对协议监督和终止协议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该法删除的条款如下:
(1)第2条第5款
在个别情况下,根据本联邦法提供矿区使用权的矿区名单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和有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加以确定,可不经过联邦法批准,如果这些矿区包含下列矿产地:
可开采矿产储量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
矿产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主矿矿产储量在50吨以下的金矿;
矿产储量在1吨以下的砂金矿;
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
(2)第6条第2款
在下述条件下,可不经招标或拍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会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决定签订协议。这些条件是:
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安全利益要求同具体的投资人签订协议,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2条第3款制定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规定了相关的原则;
如果已经公布的招标或拍卖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参加而宣布不举行这种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参加这一招标或拍卖的投资人按招标或拍卖条件签订协议;
在该联邦法生效之日,该投资人已经是矿产使用人,他按该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不同于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勘探、开采矿产。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同上述矿产使用人签订协议,也可以同该矿产使用人参加的其他法人或法人联合体签订协议;
根据同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协商,在该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已同投资人开始起草协议草案的谈判;在前述条件下,双方在协商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但不得晚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年之内。
(3)第7条第2款第5段
实施协议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先进工艺,必须按招标原则购置;在此,俄罗斯商品(设备、技术工具和材料)与同类外国商品在可靠性、安全性、质量和供货期方面应当具有竞争力。
(4)第10条第2、第3款已删除
划拨为联邦所有的那部分产品可按联邦政府制定的办法用于联邦需要,产品的销售进款计入联邦预算。
划拨到有关联邦主体的那部分产品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办法加以使用。
(5)第15条第2、第3款已删除
投资人有权在这些银行账户上存入或取出按协议条款出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品获得的外汇,有权通过这些账户支付与完成协议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及支付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并有权自由支配账户上的剩余资金。
投资人以及根据同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参加完成协议工程的法人(协议操作人、承包人、供货人和承运人等)因完成协议工程而获得的部分外汇金额可以不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上进行出售。
综上,该法删除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不经过联邦法批准,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矿区名单的条件;②不经过招标或拍卖,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矿区使用权的条件;③投资人在资金、外汇使用时的一些规定;④其他不够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该法的多次修改,使其强化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使其具体条文更加明确和细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也限制了投资者的自由度。
3.简评
《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俄罗斯在分成协议条件下,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及有关活动方面,调节国家与国内外投资者合同关系的联邦法。该法明确了联邦矿区列入产品分成协议矿区和申请使用条件,简化了投资者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在税费征收方面,即大部分税费被按产品分成协议支付的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俄罗斯矿业吸引外国投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贵金属与宝石法》研究
现行的《贵金属与宝石法》最初于1998年颁布,经1999年3月31日第66号联邦法、2002年1月10日第5号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第15号联邦法、2004年11月2日第127号联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5号联邦法、2005年7月18日第90号联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1.主要内容
《贵金属与宝石法》包括序言等共9章32条。
序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及调整对象———有关贵金属与宝石矿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加工及流通领域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4条,共4条。
第1条:明确了本法采用的基本概念。
包括:①贵金属指金、银、铂和铂族金属(钯、铱、铑、钌和锇)及其各种存在形式;②宝石指天然金刚石、翡翠、红蓝宝石和紫翠玉,以及天然珍珠和特殊琥珀。
还包括贵金属与宝石开采、加工,精炼贵金属、宝石再利用、贵金属与宝石的使用、专门核算、相关业务等。
第2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使用和支配贵金属与宝石的矿产资源区块,各自所有权依法划分;
贵金属与宝石矿的开采主体,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获得贵金属与宝石矿产区块使用权。
明确了采出的贵金属与宝石属于矿产主体的条件;
规定了贵金属与宝石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条件;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具有与开采主体优先签约收购贵金属与宝石的权力。
第3条:明确了贵金属与宝石交易所的作用;交易方式由联邦政府依法确定。
第4条: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才能开采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金刚石矿的开采权只应属于没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参加的企业;
明确规定了除金刚石外,鼓励手工开采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精炼贵金属企业需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列入政府批准名录;明确规定开采者具有开采权的时间以采矿许可证为准。
第二章:贵金属与宝石的国家基金与储备,包括第5条至第9条,共5条。
第5条:联邦贵金属与宝石储备矿床基金。
规定了创立联邦贵金属与宝石储备矿床基金及其目的;列入该基金矿床的条件、程序等。
第6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的性质、设立目的、与之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
明确了该基金贵重物品增补与支出的决策权限、补充途径、收购宝石方式及核销办法、分级及评价方法的决定权;
规定了该基金的联邦国家管理监控程序。
第7条:俄罗斯联邦金刚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的性质、收集对象及程序、设立目的、利用形式及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明确了该基金的管理权限。
第8条:俄罗斯联邦黄金储备。
规定了黄金储备的构成、所有权、性质及设立目的;明确规定该储备分别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保存,以及动用的管理办法。
第9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设立、使用依据及其所有权;
规定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贵金属与宝石获得途径、核算方式、使用程序及监督管理程序。
第三章:国家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床的地质调查和勘探,以及矿床的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实施调控,第10条至第14条,共5条。
第10条:国家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目的与方法。
明确规定由国家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及实施调控的途径;
规定对贵金属饰品及其他日用品测试和标印国家测试标志及出口未加工过的金刚石实行国家垄断;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对上述各种调控实施管理,其权限依相关法律设定。
第11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5类权限。
第12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在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6类权限。
第13条:联邦检测监督制度。
规定了实行联邦检测监督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第14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质量证书。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对贵金属、宝石及其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及其有关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国家许可制度,第15条至第19条,共5条。
第15条: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方面的许可。
规定在俄罗斯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经营活动等方面活动均实行许可制度。
第16条:已删除。
第17条:许可制度的组织保障。
规定了俄罗斯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及其依据法律。
第18条:已删除。
第19条:终止、暂停或限制许可证效力的依据。
规定了颁发许可证的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暂停、限制或终止许可证效力,以及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原因、通知方式;
规定了许可证持有人不服决定,可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进行审判。
第五章:贵金属与宝石的使用与流通,第20条至第23条,共4条。
第20条:支配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原料及成品的加工、统计、核算、计价、所有权与处置权等。
第21条:贵金属与宝石价款支付方法。
规定了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价格的确定、价款的支付及促进贵金属开采与生产的金融政策等。
第22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旧料和废料的使用与流通。
规定了贵金属与宝石及其旧料和废料的使用与流通形式,并需依法进行。
第23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贵重物品的发售。
规定了发售计划内外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贵重物品的程序、其收入应计入联邦预算。
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领域的国际和外贸活动,第24条至第25条,共2条。
第24条: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协议。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间或与外国机构或法人签订协议等需依法审查登记。
第25条:俄罗斯和国外投资者参与贵金属与宝石地质研究、勘查及开采情况下的产品分成协议。
规定了适用产品分成协议的矿种为除金刚石外的贵金属与宝石,其销售不受本法第2条第5款的限制。
第七章:国家对贵金属和宝石矿床的地质调查和勘查及其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第26条至第28条,共3条。
第26条:国家监督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的目的和种类。
规定了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行国家监督的4项目的和4类对象。
第27条:国家政府机关监督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政府机关依法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的四项权利及并对其行为进行了限制。
第28条: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规定了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可行使的8项权利。
第八章:机关及负责人员的责任,第29条至第31条,共3条。
第29条:妥善保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
规定了在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需采取最先进的设备与手段,依法保障其安全。
第30条:违反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办法的责任。
规定了违反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法律可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及在上述领域非法收益归国家所有。
第31条:对国家机关及其授权负责人员实施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行为诉讼。
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授权负责人员实施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起诉,因上述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要依法定程序赔偿。
第九章:最后条款,共1条。
第32条:本联邦生效方法。
规定了本联邦法生效时间及相关规定的实施时间;
规定了相关法律的修改调整期限。
2.简评
《贵金属与宝石法》是综合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开采、生产、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联邦级法律文件,其目的是落实国家刺激贵金属与宝石开采和生产的政策,促进贵金属与宝石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合理使用贵金属与宝石资源。
该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俄罗斯的贵金属与宝石的矿产资源区块,以及两者在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开采、生产、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权限。
⑦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草案》研究
(一)俄罗斯矿产资源法草案主要内容
2005年公开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草案》(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草案》),包括15章计131条。其内容涵盖了从地质调查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其相关过程有关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4条。
明确了本法律宗旨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依据与法律体系,与联邦主体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及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对本法涉及的14个基本概念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定义。
第二章: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主体,第5条至第9条,共5条。
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使用、支配俄罗斯矿产资源的权力。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管辖对象与职能范围,将矿区划分为联邦矿区、地区矿区及地方矿区。明确了5类矿产资源使用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章: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关系对象,第10条至第23条,共14条。
本法调整关系对象为国家矿产储备———俄罗斯境内、大陆架、经济专属区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与保护。包括:①矿床和矿点的国家登记、准确性验证;②国家储量平衡表编制与评审、登记与删除;③地质技术经济评价与成本分析;④资源储量的分级与审批;⑤一般矿产的划分及确认程序;⑥矿产资源区块的确定及属性;⑦地方矿区;⑧有关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问题;⑨矿产资源地质信息、所有者及其义务;⑩矿产资源地质信息的国家审查及意义;瑏瑡矿产品及其加工副产品的所有者及战略性原料矿种的确定。
第四章: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第24条至第46条,共23条。
规定了矿产资源区块使用的独立种类划分及其特点;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内容、设置依据及期限;矿产资源区块的利用计划、分类;矿产资源区块使用人的权力;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权力;土地区块与矿产资源区块的相关性;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限制、暂停和终止。
第五章:矿产资源区块使用合同,第47条至第89条,共43条。
有关矿产资源区块的使用合同———对象、格式、条款、标的物、合同费用、期限、合同责任、违约金;矿产资源区块的提供、使用、使用权的转让。
规定了按拍卖结果签订合同的程序:拍卖标的、拍卖的基本规定、拍卖决定及条件、拍卖公告、申请准入程序、拒绝参加拍卖申请、委员会组成及工作程序、拍卖会举行及其拍卖结果、认定未举行、一人参加的拍卖的合同签订、认定拍卖无效、不通过拍卖决定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程序。各种原因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申请文件及报批程序。发现矿床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块的提供条件、申请材料、报批程序、前期投入补偿办法、拒绝提供的处理程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同矿产资源使用区块的合同种类等。
第六章: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制度,第90条至第96条,共7条。
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用途、格式、内容及有关矿产资源的相关信息;明确了许可证的办理、颁发、国家登记及统计。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区块必须履行许可证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使用权转让时许可证需重新办理条件及程序、许可证条款的变更条件及程序;规定了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提前终止条件及有关程序。
第七章:开展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总的要求,第97条至第98条,共2条。
明确规定了对开展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总的要求,以及探明矿床的奖励。
第八章:固体矿产矿床的开采,第99条至第101条,共3条。
规定了固体矿床进行工业试验性开采的要求,以及开发的工业指标制定机关。明确规定了对开发固体矿床的总的要求。
第九章:烃类原料的开采,第102条至第104条,共3条。
规定了烃类原料的试开发、工业试验性开发、设备安装及工业开采的要求。
第十章:开采地下水、开发建设地下设施,第105条至第106条,共2条。
规定了开采地下水及开发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总的要求。
第十一章: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第107条至第118条,共12条。
明确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及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对建筑影响资源开发的条件;规定了矿床投入工业开发的程序;明确了对开采矿床的共伴生矿的统计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状态进行监测;对采空矿区的坑道、钻孔和其他地下设施进行处置。对矿石初加工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对具有特殊意义的矿产资源区块进行保护。明确要求使用者对其损害责任为国家和第三者保险;对保护环境与生态安全等提出了总的要求。
第十二章: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其保护进行国家监督,第119条至第120条,共2条。
明确了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其保护进行国家监督及其实施机关。
第十三章:矿产资源使用的缴费,第121条至第127条,共7条。
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时,需缴纳的5种费用:①矿产资源一次性使用费;②矿产资源定期使用付费;③矿产资源地质信息使用费;④参加拍卖费用;⑤获得许可证的费用。此外,还需要纳税。明确了确定费用的总原则及上述费用的缴纳条件、计费办法、缴费期限;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征收矿产资源使用定期付费;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定期费用依工程阶段确定,明确了征收费率缴纳时间,所交费用计入联邦预算或联邦主体预算;以及对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税费与产品分成关系进行说明。
第十四章:违法责任,第128条至第129条,共2条。
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责任性质及其承担的赔偿义务。
第十五章:结语和过渡性规定,第130条至第135条,共2条。
规定了本法生效之日,原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修改的联邦法失去效力,并规定了失效及有效法律的条件。明确了本法律不具追溯力及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生效。
(二)《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特点
1)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矿产资源研究、勘查开发领域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管辖对象与职能范围。
2)确定了俄罗斯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两级三类。两级即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两级管理,俄罗斯联邦由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代行职能;俄罗斯联邦主体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代行职能。三类即将矿产地分为联邦矿区、地区矿区和地方矿区。
3)明确了矿产使用人———俄罗斯公民、法人或法人组合,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矿产使用人;如果按照俄罗斯法律,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成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矿产使用人。
4)将矿产资源区块按用途分为7类:①区域地质研究;②地质研究;③矿产勘探与开采;④地下水开采;⑤开发建设非采矿地下设施;⑥有关放射性、有毒有害废料的专项地质调查;⑦采集矿物学、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标本。其中地质研究区块包括矿产资源普查区块。
5)规定了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获得途径,包括:①通过矿权招标获胜,并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②依据权力机关的决定,设立并颁发给矿产资源使用人,并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矿产资源区块使用合同需进行国家登记。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6)地方矿区许可证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负责办理颁发,其他矿区由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负责办理颁发。
7)在俄罗斯进行矿产资源研究、勘查、开发共需支付5项费用,即:①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②定期矿产使用费;③地质信息付费;④参与投标费;⑤获得许可证费。此外,还应依法纳税。
⑧ 一般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的借记卡在取款方面是不是像中国一样分本地和异地的留学生如何开户可不可以用
有本地异地之分,无英文表格。留学生可以开户,手续简单,银行工作人员会告诉你该如何填写。
⑨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 这个银行受美国制裁吗
中美银行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赖性非常严重,一般说来不到万不得已,美国佬是不会,也没那个胆量“制裁”中国的银行的。因为如果他们那么做了,他们自己的损失将不会比中国的损失小太多。
⑩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圣彼得堡分行国际银行代码
Lidcombe分公司不对外营业。
中国分公司名称:
Lidcombe
街道地址:
角落约翰街和教堂街Lidcombe新南威尔士州2141
BSB:
062194
营业时间:周一
9:30 AM - 4:00 PM
周二9:30 AM - 4:00 PM
周三9:30 AM - 4:00 PM
周四9:30 AM - 4:00 PM
周五9:30 AM - 5:00 PM
周六 - 不打开
周日 - 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