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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罪挖矿

发布时间: 2021-10-26 08:55:59

❶ 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即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在客体上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1)客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主要侵犯的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采矿行为,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矿产资源的性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费现象,降低或减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从而造成对整体矿产资源的破坏,但矿产资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毁坏行为,即毁灭、损坏,其结果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
(3)主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❷ 私挖烂采铝矿多少就可以判刑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❸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3)破坏生态环境罪挖矿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❹ 破害生态犯环境罪罪名有哪些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二、 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2、非法狩猎罪。

五、 毁坏耕地罪。

六、 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1、擅自采矿罪;2、破坏性采矿罪。

七、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八、 破坏林木罪,包括:1、盗伐林木罪;2、滥伐林木罪;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4、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❺ 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一、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是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等。
2、犯罪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破坏性采矿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如何处罚,判几年?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专家提醒您,刑事诉讼流程比较复杂,即使知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也不意味着能够赢得官司。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还是咨询刑辩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❻ 无证破坏性采矿如何定罪处罚

问:矿山执法中,经常遇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违法主体,采取破坏性手段肆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我们认为该情形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令人疑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此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请问该情形下应如何对违法主体定罪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矿产资源犯罪主要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做出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以上规定侧重在违法行为特征上对两罪名进行描述,但仅此无法完全区分两罪名。例如,问题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既符合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规定,也符合破坏性采矿罪“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实难区分,需要法律规定做进一步的应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对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具体应用法律做出进一步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由此可见,破坏性采矿罪的“破坏性采矿”是指“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得出,既然存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那么“破坏性采矿”的行为人应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而非法采矿罪的行为人应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主体,如果不做此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就会相互重合、吸收。

与此相印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既然处罚方式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可以得出“破坏性采矿”的行政法律规制对象是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因此,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除犯罪行为特征不同外,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也是重要区分点。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在对个案请示的答复中也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复函指出:“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定罪处罚规定。”因此,问题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违法主体,采取破坏性手段肆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宜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❼ 非法采矿罪的标准是什么犯了这个罪该如何量刑

非法采矿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某些人群利益熏心,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事采矿作业,这给予了国家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巨大的破坏,同样,非法采矿因为属于无证采挖,从事采矿作业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难以保障。

三、矿产资源法规定

《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奉劝那些抱有侥幸之心的人群,不要以身试法,到最后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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