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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挖矿工人是怎样开采地下矿藏

发布时间: 2021-04-18 15:17:12

『壹』 露天煤矿的开采方式有那些

回答:人生如梦
学者
4月13日 09:0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8月5?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人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贰』 露天煤矿的开采方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8月5?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人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叁』 学采矿工程的将来毕业后到底在煤矿下井工作危险不危险吗、、

我在矿下带过,当然是比煤矿相对安全的铁矿。那种矿下的压抑至今我还深深地牢记,地下煤矿是安全系数最低的矿藏,因为其本身松散的结构而导致其地下矿结构很不紧凑,所以在下面工作安全意识得特别高,时刻要注意矿下的时时动作,所以建议你最好不要从事矿下的工作,尤其是煤矿。危险系数太高。

『肆』 请问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有哪些大神们帮帮忙

主要分为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地下开采 underground mining 从地下矿床的矿块里采出矿石的过程。它是通过矿块的采准、切割和回采 3 个步骤实现的。采准工作是掘进一系列巷道,为切割和回采工作创造条件;切割工作为回采矿石开辟自由面和落矿空间;回采是从矿块里采出矿石的过程,是采矿的核心,包括落矿(将矿石以合适的块度从矿体上采落下来的作业)、出矿(将采下的矿石从落矿工作面运到阶段运输水平的作业)和地压管理(包括用矿柱、充填体和各种支架维护采空区)3种作业。 地下采矿方法分类繁多,常用的以地压管理方法为依据,分为三大类:①自然支护采矿法。又称空场采矿法。主要靠围岩本身的稳固性和矿柱的支撑能力维护回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有的用支架或采下矿石作辅助或临时支护。本法回采工艺简单,容易实现机械化,劳动生产率高,采矿成本低,适于开采矿石和围岩均稳固的矿体 , 在地下矿山广泛应用。但开采中厚层以上矿体,需留大量矿柱,矿石回采率低,因此采高价矿床时用得较少。②人工支护采矿法。用充填材料或其他支架维护采空区,主要使用充填法,故此法又称充填采矿法。在矿房或矿块中,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送入碎石、炉渣、水泥等充填材料,以进行地压管理、控制围岩崩落和地表移动,并在形成的充填体上或在其保护下进行回采。适用于开采围岩不稳固的高品位、稀缺、贵重矿石的矿体;地表不允许陷落,开采条件复杂,如水体、铁路干线、主要建筑物下面的矿体和有自然火灾危险的矿体等;也是深部开采时控制地压的有效措施。优点是适应性强,矿石回采率高,贫化率低,作业较安全,能利用工业废料,保护地表等。缺点是工艺复杂,成本高,劳动生产率和矿块生产能力都较低。③崩落采矿法。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有计划地崩落围岩填充采空区以管理地压的采矿方法。适用于围岩容易崩落、地表允许塌陷的矿体。 选用采矿方法应考虑矿床地质条件、矿山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以满足安全、经济、高效和优质的要求。矿床地质条件包括矿体形态、倾角、厚度、有用成分的分布、围岩和矿石的物理、力学和化学性质;矿山技术条件包括材料、设备、地表环境的要求和管理水平等;经济因素包括矿山价值、成本、经济效益、资源综合利用和国民经济的要求等。根据以上条件,提出几种方案,综合评价,选出最优方案,通过工业性试验后,正式使用。============================露天开采 surface mining 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又称露天采矿。当矿体埋藏较浅或地表有露头时,应用露天开采最为优越。与地下开采相比,优点是资源利用充分、回采率高、贫化率低,适于用大型机械施工,建矿快,产量大,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劳动条件好,生产安全。但需要剥离岩土,排弃大量的岩石,尤其较深的露天矿,往往占用较多的农田,设备购置费用较高,故初期投资较大。此外,露天开采,受气候影响较大,对设备效率及劳动生产率都有一定影响。随着开采技术的发展,适于露天采矿的范围越来越大,可用于开采低品位矿床和某些地下开采过的残矿。对平缓矿床(一般矿层倾角小于12°)采用倒堆、横运或纵运采矿法。对于倾斜矿床采用组合台阶、横采掘带或分区分期开采的方法。 露天开采作业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装、运输和排土。这四项工作的好坏及它们之间的配合如何,是露天采矿的关键。穿孔爆破是在露天采场矿岩内钻凿一定直径和深度的定向爆破孔,以炸药爆破,对矿岩进行破碎和松动。穿孔设备主要有冲击式钻机、潜孔钻机和牙轮钻机等,多用铵油炸药、浆状抗水炸药和乳化炸药及粒状乳化炸药,采装工作是用人工或机械将矿岩装入运输设备,或直接卸到指定地点的作业。常用的设备是挖掘机(有多斗和单斗两类)、轮斗铲和前端式装载机,广泛采用的为单斗挖掘机。运输工作是将露天采场的矿、岩分别运送到卸载点(或选矿厂)和排土场,同时把生产人员、设备和材料运送到采矿场。主要运输方式有铁路、公路、输送机、提升机,还有水力运输和用于崎岖山区的索道运输。选择运输方式必须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候条件,露天矿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矿石和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等,经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运输方式。排土工作系指从露天采场将剥离覆盖在矿床上部及其周围的大量表土和岩石,运送到专门设置的场地(如排土场或废石场)进行排弃的作业。排土方法依其排土设备的不同,分为推土犁推土、推土机排土、前装机排土和拖拉铲运机或索斗铲排土等。推土场应选择在尽量靠近采矿场,少占农田的位置,有条件的应放置在山谷、洼地处,注意环境保护和造田、还田。 参考文献: 网络

『伍』 矿产开采方式有哪些

地下采矿方法分类繁多,常用的以地压管理方法为依据,分为三大类:自然支护采矿法。又称空场采矿法。主要靠围岩本身的稳固性和矿柱的支撑能力维护回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有的用支架或采下矿石作辅助或临时支护。本法回采工艺简单,容易实现机械化,劳动生产率高,采矿成本低,适于开采矿石和围岩均稳固的矿体,在地下矿山广泛应用。但开采中厚层以上矿体,需留大量矿柱,矿石回采率低,因此采高价矿床时用得较少。人工支护采矿法。用充填材料或其他支架维护采空区,主要使用充填法,故此法又称充填采矿法。在矿房或矿块中,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送入碎石、炉渣、水泥等充填材料,以进行地压管理、控制围岩崩落和地表移动,并在形成的充填体上或在其保护下进行回采。适用于开采围岩不稳固的高品位、稀缺、贵重矿石的矿体;地表不允许陷落,开采条件复杂,如水体、铁路干线、主要建筑物下面的矿体和有自然火灾危险的矿体等;也是深部开采时控制地压的有效措施。优点是适应性强,矿石回采率高,贫化率低,作业较安全,能利用工业废料,保护地表等。缺点是工艺复杂,成本高,劳动生产率和矿块生产能力都较低。崩落采矿法。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有计划地崩落围岩填充采空区以管理地压的采矿方法。适用于围岩容易崩落、地表允许塌陷的矿体。

『陆』 矿产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采矿权人的采矿、选矿等生产活动。

【开采顺序】是指采出井田储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一定顺序。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能保证开采作业安全,资源能充分、合理、综合的回收利用和开采效益好的开采顺序。

【开采方法】在开采矿床中的有用矿物时,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水平,在矿体和围岩中,以一定的布置方式和程序,掘进一系列的采准、切割巷道,并按一定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的回采工作。开采矿产的方法划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开采方案】是指开采矿产资源时,对所要采用的开采方法的设计方案。

【开采工艺】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开拓、采准、切割和回采的各个阶段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

【采掘工程】是指开采有用矿物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开拓、采准、切割和回采的各个阶段,开掘的各种井硐、巷道,以及为建立运输、通风等系统和安全生产、顶板管理等进行的各种具体的建设项目。

【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矿物(通常称之为脉石或矸石)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矿物分离开的工艺过程。

【开采回采率】是指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块)、阶段和全矿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采矿贫化率】是指计算开采的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这是衡量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方法之一。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率水平的指标。

【矿石】是指地壳中的矿物集合体,可以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以工业规模从中提取国民经济所必须的金属或者矿物产品。

【矿体】是指蕴藏于地下的天然矿石的聚集体。

【矿床】是指矿体的总称。地壳中由于成矿作用形成的,且在质和量上符合当前经济和技术水平条件,能够开采和利用的矿体,称之为矿床。

【矿田】是指划归一个矿山企业开采的全部矿床或其一部分。

【井田】在一个矿山企业中,将矿田分为若干独立部分,分别划归为若干个矿井开采,矿井的开采范围称之为井田。

【统一规划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利用一套开拓运输系统,在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更多地开采出所有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综合开采】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不同矿床、同一矿床的不同的有用组分,不同层位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进行同时开采。

【综合利用】是指对多种有用组分共生、伴生的矿石,在选冶过程中,除按设计回收主要矿产外,还必须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充分回收有用的共生矿产、伴生矿产。同时,对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回收一切可能回收的矿产和可利用物质。

【矿山设计】是指根据矿床赋存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方案。主要内容是确定矿山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矿方法、矿石洗选加工工艺、产品方案及生产、社会设施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排水、供电、运输等方案。

【残留矿体】是指采矿权人由于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等原因,未能采出的矿体,或者为了保证矿山生产安全保留的矿柱。

【已关闭矿山的保安残留矿体】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为确保矿山的生产安全,保护地貌、地面建筑及主要巷道、分割采区和矿井、防水防火而留下的一些不采或暂时不采的保安矿柱、护巷矿柱、境界矿柱、断层矿柱、防水(火)矿柱等。其中为保护地貌、地面建筑而留下的矿柱为永久性保安矿柱,不得开采或回收。

【尾矿】是指有用组分含量低到当时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再分选回收的那部分选矿生产排泄物。

【废石(矸石)】是指不含有用矿物(组分)或含量过少,不能以工业规模进行加工的岩石或含矿岩石。一般包括采矿过程中被剔除的矿体外围的岩石(即围岩)、矿体中的夹石、煤层中的夹矸,以及露天开采时被剥离出来的内、外剥离物。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是矿井地质测量、矿井地质和采矿用图的一种。将矿区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和井下主要巷道综合画在一张图上,便于井上、井下工程对照。这样的矿图称之为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柒』 由于人类大量的开采地下矿藏使得矿藏不断减少。那么等到开采完了以后人类将怎样生存比如煤炭,钢铁。

人类只看眼前的利益,不会想到以后。开采完了,环境就变得特别恶劣。

『捌』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哪条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达到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刑期依据对矿产资源造成的鉴定损失计算。

『玖』 为什么要搞地下开采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有:
1.矿藏埋藏太深,露天开采需挖掘大量土方或岩石,成本太大;
2.保护地表植被和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尤其在西北西南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地表开采一旦破坏了植被和土层就很难得到恢复;
3.保护采掘资源,对于某些特殊矿藏而言,采掘时需要有地表土层的保护,如天然气等,如果露天开采,很容易造成泄露;
4.地下采掘工具和技术的发展使成本不断降低,让地下开采成为可能。

『拾』 请问地下采矿都需要支撑吗还是说只在有些地质面才做支撑

地下采矿可分两种 一种是矿藏较浅,可以直接开挖成露天矿,不用支撑。另一种是地下开采,一般是需要进行安全评测的,具体多少米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计算,比如地质条件、经济条件等,不过一般都是需要支撑的,毕竟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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