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挖矿被发现
① 挖矿犯法吗
属违法乱纪行为,因为有些小型挖矿企业也有法律法规来严禁了,何况你是私人挖矿,犯法是可想而知的事情。请参考!
② 在单位这样偷偷上网会被发现吗
这样的方法还是会让网管发现的,因为你买的这块网卡也是有个固定的mac地址的,网管那里只是觉得这个mac是新出现的并非检测不到。
你可以尝试以下的方法修改软mac地址:
1、右击网上邻居属性---打开网卡所使用网卡的链接属性----点击配置----然后再点高级选项卡---然后在下面选择网络地址----在右边选择值,然后在方框里输入16进制的字符输满为止---一路确定退出。
这样就修改了mac地址,但重新启动的时候就会消失,必须得再次修改才行。
不过网管一旦发现你们总是用这样的方法的话,人家会把mac地址和ip地址进行绑定的,那时候你们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你不听的修改mac地址肯定是没问题,这也是黑客比用的方法,难道你还找个僵尸机器上网不行,僵尸攻击的方法是黑客们没有办法了才去操作和利用那些菜鸟的机器。
但修改mac地址的方法用多了让网管发现了会将能上网的mac地址和ip进行绑定的,如果是绑定了的话你就没有任何办法了。
意思就是,这种修改软mac的方法,只要电脑一重启,你修改的mac地址就又变回了网卡的物理mac地址。就是说,只要电脑重启一次就要改一次。
③ 公职人员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将移送监察机关,挖矿的危害有什么
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有什么?最近,校长研究员Alex De Vries发表了一个题为“可持续能源无法解决可持续性问题”的分析报告。他认为,MTD的电力消耗成本不仅抵消可再生能源,而且也没有实现采矿所带来的其他环境成本。比特币矿山的伤害有多大?
根据该报告,比特币采矿生产的年度电子废物高达10,948吨,相当于卢森堡年份的国家产生的电子废物总量。
“现在,有更清晰的观点,对比特币矿工及其采矿能耗得更完全认识。当采矿机是电子垃圾时会导致环境发生了什么影响?•可再生能源洗涤,不可能更强大,高污染事实。“Alex De Vries认为,通过更换POW共识机制,可以避免此类问题。例如,POS共识机制可以显着降低比特币的能耗,并消除对专用,不可再循环的硬件的需求。上帝说:“即使你不相信污染和二氧化碳是一个问题,它确实有一个巨大的能量浪费。” v上帝认为,车削POS将降低以太交交流所消耗的能量将减少超过一百次。 “块链交易本身所需的集成力量不是很大。Pow是它成本巨大的力量主要是验证消耗的数字签名
④ 有多数人表示挖矿被封 请问真实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⑤ 在公司使用迅雷挖矿机被发现直接辞退我,并处罚合法么
协商不成,到 公司 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⑥ 求助!如果私人发现金矿,能去挖吗犯法吗
私人发现金矿,是不能去挖的,私自去挖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6)单位挖矿被发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⑦ 如果是社会个人发现山里有金矿,并私自决定开采,这犯法吗
社会个人发现山里有金矿,并私自决定开采,这是犯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7)单位挖矿被发现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⑧ 矿权人举报有人擅自进入他矿区内非法采矿,究竟该矿产执法部门还是公安机处理(矿法、刑法)谁管
基本上吧,今天不想说了,只补充一点吧。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⑨ 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擅自开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无证采矿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开采和赔偿损失。停止开采即责令无证采矿行为人停止开采。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时,赔偿损失为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有偿取得的费用;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已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时,即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赔偿损失为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和采矿权人的赔偿,采矿权人获得的赔偿范围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无证采矿的行政责任,是指无证采矿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三种处罚措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的刑事责任,是指无证采矿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越界采矿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无证采矿。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作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也包括用涂改、擦消、拼凑等方式,对真实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非采矿权人冒用他人的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活动的行为。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按照刑法28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包括:申戒罚(责令限期缴纳);财产罚(加收滞纳金);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是指采矿权人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在变更矿区范围、改变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进行改变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其中,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系在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
【破坏或移动矿区范围界标】是指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和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限期恢复被破坏或被移动的界桩或地面标志)和财产罚(处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采矿权】是指未经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是指从事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法法律和事实,做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的行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