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挖矿罪
Ⅰ 中国对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处罚标准如下:1、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Ⅱ 一般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怎么处罚的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Ⅲ 您好!我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抓到了。现在属于
一般处刑应该在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标准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情节认定。
《刑法》对该罪的处罚规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Ⅳ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如何构成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3到7年有期徒刑。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以及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的等,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Ⅳ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量刑标准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处罚标准细分:
1、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Ⅵ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怎么处罚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Ⅶ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Ⅷ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怎么认定
行为人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既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Ⅸ 各位律师,你好!公安局给我立的罪名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我先阐述一下经过。国内的买家
问:各位律师,你好!公安局给我立的罪名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我先阐述一下经过。国内的买家要买WEBSHELL,而我没有货,但是为了赚一点零花钱,我就找到国外的卖家。国外卖的便宜,等于说我在中间做了个中间商,而我就从中赚了一点差价。可能是买家被抓了,所以也牵涉到了我。我当时跟警官说我没有非法控制过计算机,为什么会是这个罪名?他说这个只是立案的罪名,到时候法院会定详细的罪名的。去年3月到7月总共赚了两万多,8月份我就没做了。然后今年3年份警察来找的我。我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还在读大三,找我的时候也没给我戴手铐什么的,就是叫我跟他们走一躺,在看守所待了28天已经取保出来了,出来后警察说两个月后去拿硬盘和手机。这一个月内全程我都非常配合。我也不知道这个是属于违法的,我是初犯。有的说缓刑,有的说可能也会不起诉我。请问各位专业人士,我这个案子到底属于什么罪啊?大概会怎么判?我是个法盲。先谢谢大家了!各位律师,你好!公安局给我立的罪名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我先阐述一下经过。国内的买家要买WEBSHELL,而我没有货,但是为了赚一点零花钱,我就找到国外的卖家。国外卖的便宜,等于说我在中间做了个中间商,而我就从中赚了一点差价。可能是买家被抓了,所以也牵涉到了我。我当时跟警官说我没有非法控制过计算机,为什么会是这个罪名?他说这个只是立案的罪名,到时候法院会定详细的罪名的。去年3月到7月总共赚了两万多,8月份我就没做了。然后今年3年份警察来找的我。我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还在读大三,找我的时候也没给我戴手铐什么的,就是叫我跟他们走一躺,在看守所待了28天已经取保出来了,出来后警察说两个月后去拿硬盘和手机。这一个月内全程我都非常配合。我也不知道这个是属于违法的,我是初犯。有的说缓刑,有的说可能也会不起诉我。请问各位专业人士,我这个案子到底属于什么罪啊?大概会怎么判?我是个法盲。先谢谢大家了!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Ⅹ 电脑挖矿违法吗
正常用着的电脑,却被非法控制,替别人“干活”,用户却浑然不知。原来,电脑被植入了挖矿程序及挖矿监控程序,监控程序只要监测到电脑CPU利用率低于50%,挖矿程序就会在后台静默启动,通过大量耗费被控电脑的CPU、GPU资源和电力资源,持续不断地挖取虚拟货币,并将这些虚拟货币转至控制者处,从而提现牟取暴利。
近期,潍坊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会同青州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省公安厅指导下,在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协助下,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净网2018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成功破获部督“1.03”特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取保候审11名,批捕9名。
经查,大连升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挖矿监控软件、集成挖矿程序后,通过发展下线代理,非法控制了全国389余万台电脑主机做广告增值收益,在100多万台电脑主机静默安装挖矿程序。两年期间共挖取DGB币(“极特币”)、DCR币(“德赛币”)、SC(“云产币”)币2600余万枚,共非法获利1500余万元。
据了解,虽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屡见不鲜,但是数量达到如此之巨,而且通过植入静默挖矿程序这种新型手段,进行虚拟货币变现,这在全国是比较少见的。
游戏外挂暗藏挖矿木马程序
2018年1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报案称,腾讯电脑管家检测到一款游戏外挂暗藏了一款木马程序,该木马程序具备后台静默挖矿功能。
“挖矿,就是通过大量计算机运算获取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对电脑硬件配置要求比较高,主机经常长期高负荷运转,显卡、主板、内存等硬件会提前报废,对电脑的损害极大。”办案民警介绍。
办案民警说,违法犯罪人员通常提前调研市面上挖取难度较低的虚拟货币,通过云计算、显卡云计算业务非法控制用户的电脑主机,植入这种虚拟货币的挖矿程序进行挖矿,用户对此毫无察觉,只要电脑处于开机状态,挖矿程序就在后台静默运转,在挖取到大量矿币后迅速转至控制者那里变现提现,牟取高额利润。
初步统计,该木马程序感染数十万台用户机器。潍坊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案后,迅速研判案件线索,通过互联网提取到外挂木马样本,找到木马开发者建立的木马交流群,初步落查发现该款木马程序开发者在青州市。市局网安支队将该案情通报青州市公安局,由市局网安支队、青州市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
专案组确定交流群群主身份为杨某宝。通过侦查发现,杨某宝一是建立了多个外挂讨论群,在群文件中共享外挂程序;二是利用“天下网吧论坛”版主的身份,将上传含有木马的外挂程序到“天下网吧”论坛供网民下载;三是通过网络网盘进行分享下载。
3月8日,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抓捕方案,在家中将杨某宝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