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清理违规挖矿企业
内蒙古将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这件事情也是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不得不说的是说起虚拟货币,我们现在也是非常的了解了,都知道虚拟货币因为特斯拉的加入,所以才会一路拉升,让人感觉到非常的震惊,不得不说的是这一次矿工也需要转战云南,四川等水电充足的地区才可以继续自己的挖矿事业。
我们也希望每个人能够认清楚这一点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我们都知道地区的水电有。风水期和枯水期之分,风水期雨水是特别多的,电力自然也就非常的充足,价格方面来说自然也就非常的便宜了,因此也有非常多的矿工选择去云贵川等地继续挖矿,进行自己的挖矿大业,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枯水期的时候就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消息了,枯水期的时候水少电的价格还高,为了减少成本,这些矿工需要在风水期的时候将矿机迁移到云贵川,在枯水期的时候迁移到火电或者风电丰富的新疆内蒙古等地。
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有企业违法照样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太华公司私开煤窑采矿案是怎样
2007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在巡查中发现,石嘴山市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在国有白芨沟煤矿范围内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五小煤窑井硐开采煤炭。
2007年12月,国土资源厅对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在白芨沟矿区私自开采南五小煤窑采矿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共采出煤炭354139.8吨,获取销售收入106241940元,同时规避煤炭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破坏白芨沟大矿的整装资源。因该公司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至2007年连续非法开采,开采量大,多年来,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是国有企业而没人过问。
2008年6月,国土资源厅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处以违法所得1%的罚没款共1062419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非法采矿案件。
本案粗一看,处罚得似乎不够合理,2005年至2007年的两年多时间里,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连续非法采矿,采出煤炭35万多吨,获取违法所得上亿元,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细一想,却合乎法律规定和处罚原则,因为执法机关对新太华公司非法采煤行为从来没有过问过,也就是未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有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制裁本身也具有教育功能,“罚一人而百人惧,惟恐其似之也”,其罚一儆百、敲山震虎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更重要的是靠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不教而诛,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而责令停止开采,就是对违法者最重要的教育过程,在给予最严厉惩罚之前是不能省略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当然,教育不是万能的,对屡教不改、性质严重的,也必须严肃处理,绝不能心慈手软。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处罚时,以教育为基础;教育时,以处罚为后盾。这样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但是,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角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这宗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其违法所得没有进行处理,而罚款在非法开采中只是附加罚,必须是在主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实施。本案执法机关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而是直接进行罚款,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二是如果新太华公司是国有企业,应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以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三是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比较,承担的市场风险相对小,占有的各类资源优势较多,更应该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上起到表率作用。如果因为企业国有的性质而放松监管,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在当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经济发展秩序。
我们也可以从本案看出,一宗非法开采案的调查,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执法机关必须站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理。
⑶ 在新疆挖矿死人了法律规定赔偿好多钱
中国是一个工伤事故频发的国家。近日,国家安监总局表示,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近两倍。
差不多最少也 在40万左右,怎么 说,7.5就是一个人赔40万的
⑷ 内蒙古发布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措施,有哪些亮点
对于虚拟货币或者挖矿这些东西,国家一直以来都不是很支持,甚至有些反对。内蒙古就发布了一些了打击挖矿的措施,我想这是一个信号,表达了国家打击挖矿的决心。挖矿,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的算力帮助自己获得虚拟货币,这种行为会耗费大量的电力,显卡的寿命也会快速减少,可以说,利用计算机挖矿这种行为,除了能够参与炒币,其他一点作用都没有。
虚拟货币的发展,让挖矿成为了一种赚钱的方法,但是这种赚钱方法,对社会的发展基本无益,无法创造真正的价值,我想这也是国家不支持虚拟货币的重要原因。
⑸ 央行重磅出手!约谈银行和支付机构 虚拟货币遭致命重击
一夜之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遭遇连环暴击!
继矿机被地方政府直接断电后,中国央行又祭出大杀器,直接约谈工行、建行、农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比特币迅速跳水,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相较于年内高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跌幅均超过了50%。
在被约谈后,各大银行纷纷发布声明,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声明称,禁止使用公司服务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
支付宝也回应称,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央行重磅出击
6月21日下午,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参会机构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纷纷暴跌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虚拟货币价格迅速跳水,比特币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了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
对虚拟货币监管持续加码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并开展专项整治。随后,我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全球占比一度降至不足1%。
今年以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从5月18日开始,我国又密集释放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
5月18日,内蒙古发改委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同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6月5日,不少币圈大V的微博账号被封,包括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这些账号的粉丝多在十万以上。相关页面显示,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无法查看。
6月9日,青海省工信厅下发《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提出,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
6月9日,新疆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从事虚拟“挖矿”的企业须于6月9日14时前全部停产整顿,并将企业停产整顿情况报至昌吉州发改委。
同样是在6月9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加强行业信息共享 有效防范支付风险的提示”,再次提示虚拟货币的风险。上述风险提示指出,利用虚拟货币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上升,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全球性,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的重要通道。同时,已出现使用虚拟币作为赌博跑分媒介的模式。当天,在微博和网络上,输入“火币”“币安”“欧易”等关键词时,弹出的是“搜索结果未予显示”等提示。
6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办公室人士确认,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今年6月底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未经许可私搭私接用电、逃废国家输配电费、基金以及附加牟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供电。
6月18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已排查上报的26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于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⑹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不按时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⑺ 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此前内蒙古禁止挖矿时其他地区并未大规模跟进,但近期金融委首提“挖矿”或将成为一种信号,不排除后续其他地区顺应监管形势进行跟进的可能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志诚也认为,很多省市可能会跟进,而且也应该跟进,特别是内蒙类似的火电地区,“挖矿”与能耗控制和碳中和的目标相反。
“即使是水电地区,也只是丰水季节电能有富余,而一旦设立了矿机,在枯水期也不可能完全停止,如果币价高的时期正好赶上枯水期,肯定也会占用火电资源。”他说。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也提到,其他各个地方肯定也会出台类似的政策,但会在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东北等地出台类似政策,还有那些经济很不发达但是电力资源充沛的地区。
此前内蒙古就曾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早在今年2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就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后,内蒙古的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就开始转战四川等地。
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发布通知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围包括四类: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实际上,火电丰富的内蒙古一向是耗电成本高的虚拟货币矿场聚集地,因此内蒙古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一走在前列。内蒙古对虚拟货币挖矿一直持有打击态度。
2017年底,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政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属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以支持。
据此,请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挖矿”企业有序迅出,鼓励转型到国家支持类的云计算。
不过,在此次《意见稿》中,包装称云计算的虚拟货币挖矿也将被彻底清退。此外,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区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将加快清退“挖矿”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19年9月再次公告称,将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其中提到,挖矿产业属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以支持的精神,对该类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有序退出相关工作。
2019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盟市,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⑻ 采矿权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采矿权是否允许抵押
1.采矿权允许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2)采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4)无违法采矿行为。
(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采矿权允许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司法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3.有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采矿权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办理。
4.关于查询采矿权相关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只允许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相关调查证明材料,或矿业权人查询本企业矿山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提出的探矿权是否允许转让、抵押以及查询矿权是否抵押或冻结的问题,经认真核实:
(1)探矿权可以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为:普查地质报告已通过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备案,且全区应达到规范规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勘查行为;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2)自治区未出台有关探矿权抵押方面的规定。
(3)《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探矿权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因此,由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4)业务处室只能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审核批办的业务查询。请先取得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勘查许可证发证前培训,进行现场咨询。培训信息可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查阅。
⑼ 发改委再度部署虚拟货币「挖矿」治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哪些严重的危害
国家发改委:全面整治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
青瞳视角
11-16 11:07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官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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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11月例行发布会上,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11月10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该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此外,浙江省针对“利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和科研院校等单位公共资源参与‘挖矿’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对全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梳理排查出77家单位的184个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挖矿行为。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
至今近2个月的时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做了大量的虚拟货币“挖矿”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电站、数据中心在违规提供虚拟货币“挖矿”所需电力等。按照要求,一旦发现相关行为,《通知》强调,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
⑽ 哪些地区纷纷开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退工作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随后一个多月时间里,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遭遇国家层面严格监管,各地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内蒙古、青海、四川、新疆、云南纷纷开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退工作。
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八类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打击惩戒策略。6月9日,青海省工信厅也下发了《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7月14日,合肥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合肥在线发布文章《我省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文章指出,未来三年,安徽省电力供需形势严峻,存在较大的供应保障缺口。
在“内建”“外引”两手抓的同时,安徽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推动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热泵系统执行居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