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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挖矿企业

发布时间: 2022-01-15 23:56:17

⑴ 青海省工信厅: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屯显卡的矿主要凉了吗

继内蒙古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后,近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

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真的要凉了吗?

大概率是要凉了,从国家金融委出台管制虚拟货币以后,内蒙古也是第一时间宣布在四月份关停所有虚拟货币矿场。消息一出比特币的价格就从6w美元跌倒了现在3.5w美元一下,跌了将近50%。其它小众货币也跟着大跌,掀起了币圈的一度恐慌。近日,青海省工信厅也宣布了即将全面关停虚拟货币的挖矿项目。这会虚拟货币在国内的监管重压之下,国内炒币的大门算是紧紧实实的关起来了。所以还有想要炒币,挖矿的人劝你们早点收手吧,虚拟货币在国内迟早要玩完。

⑵ 甘肃出台“二十条” 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原标题:我省出台“二十条” 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将采取土地保障、财政奖补、要素保障、市场准入、服务保障、环境优化等六大类共计20条具体措施,以加大全省招商引资支持力度。

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省级先预留用地规模1万亩,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对符合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

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首次进500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及产业项目财政资金近1亿元,重点奖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项目,倾斜奖励符合产业要求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将高质量发展的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州。

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上述强企业排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家人落户限制

为本措施适用的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实行交易进场“四个零”服务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的“四个零”服务。

支持来甘投资企业以兼并收购、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来甘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凡来甘投资企业投资的PPP项目同等享受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等政策。

禁止以各类许可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

省级统筹安排前期费,支持园区开展区域化评价,赋予园区环评、文评、稳评等区域化评价自主权,建立省级互认机制。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省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引进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完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与企业家座谈交流机制,建立省领导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家制度。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责任制,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纳入到政府信用系统,加大对政府相关失信人员的责任追溯。

⑶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至今有效。《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11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研究同意通过,《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四条 采矿权出让应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条 采矿权出让管理,要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第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事权,建立矿产地储备制度,以规划为指导,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调控采矿权一级市场,控制采矿权出让总量、结构和布局;以需求引导供给;实现采矿权合理配置和采矿权市场供求平衡。


第七条 采矿权出让、延续、变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受理采矿权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依法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申请事项的内部调查工作。


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应当服从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无采矿权属争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属纠纷的要求。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完成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
采矿权评估由采矿权人、拟申请登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拟受让采矿权的受让人、采矿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斩行办法》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除乙类矿产外,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采矿权评估结果,由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权限负责确认。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


(二)矿业股票上市的;


(三)矿山储量规模为大、中型并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六年。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地勘单位,可以依法将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除收取采矿权价款外,还应依法收取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采矿权投标、竞买活动。


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受让人、采矿权投标人、采矿权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章 采矿权出让


第十七条 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批准申请是指探矿权人在申请登记采矿权的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新设采矿权应遵循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主体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设采矿权按分类出让原则进行管理。


(一)砂、砾石、粘土、普通建筑用石料类等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直接出让采矿权;


(二)有色金属矿产和贵金属矿产探明地质储量(不含334)达到小型规模上限一半以上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


(三)黑色金属矿产探明地质储量(不含334)达到小型规模以上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


(四)煤炭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


(五)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余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方可出让采矿权。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采矿登记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可逐级向有批准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出让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


(一)建议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二)矿区范围内地质工作概况;


(三)矿产品市场及采矿权市场简要分析;


(四)采矿权设置调查意见;


(五)建议的采矿权出让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按《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矿种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人申请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批准申请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人是非企业法人的,申请采矿权时应依法设立企业法人,方可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三条 生产矿山为申请接续资源采矿权的和解决接替资源而申请毗邻区域采矿权的,可以采取批准申请方式收取采矿权价款后扩大矿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部分或全额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按照国家出资金额占全部勘查投资的比例,收缴部分或全部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竞得人应缴采矿权价款不得转增国家资本金,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实际交易额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六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申请采矿权的,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还应当持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登记申请。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采矿权的,可直接申请采矿登记,但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提出采矿登记申请的时间,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收取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申请采矿权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二)矿区范围图;


(三)经储量评审部门审查通过、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四)申请人勘查许可证;


(五)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


(六)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申请登记书;


(二)矿区范围图;


(三)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 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七)经核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


(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措施的书面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原发证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生产的,可在期满30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歇业,歇业期间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暂时收回。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组织,不得越权出让。确需委托或授权出让采矿权的;必须报请有批准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出让后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收取。


第三章 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开采、重组改制等。


采矿权的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转让由审批发证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审批和变更登记三个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采矿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必须在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


第三十六条 出售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与他人合作、合资开采矿产资源,但又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企业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必须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经依法公证的合作或合资合同;


(三)合作或合资双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合作或合资后,开发利用方案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合资、合作备案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应向采矿权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四)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五)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收据和采矿权价款确认资料;


(六)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七)采矿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八)矿山储量核实、审查及备案材料;


(九)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应当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且该采矿权又属国家行政无偿划拨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采矿权价款依法处置后,方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转让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采矿权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采矿权审批机关经审查后,同意转让的,下达批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不同意转让的,下达不批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自采矿权转让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正式生效,申请人持批准转让通知书60日内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原则不得分段转让。确需转让采矿权的部分采矿区域时,必须征得原发证登记机关的同意,办理相应的采矿权分离变更登记,再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


第四十三条
矿山企业分离、兼并、合资、合作、重组改制,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应先做好采矿权的评估、确认工作。重组改制方案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转让申请,待重组改制工作完成后,依据转让批准书,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


第四章采 矿权延续


第四十四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可在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原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90日内提出采矿延续登记申请的,按协议出让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未在9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无证矿山,建议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第四十六条 采矿权延续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原采矿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四)原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五)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七)上一季度末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八)上一季度末的井上下对照图;


(九)《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登记资料;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延续依次经过申请受理、核准和延续登记三个程序。


第十八条 采矿权延续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同意延续的,在自收到全部符合条件的延续资料后的40日内办理完成;不同意延续的,下达不批准采矿权延续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按《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管理办法(试行)》一律实行有偿延续。


第五十条 没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第五章 采矿权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一)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二)变更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开采规模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五十二条 采矿权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三)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四)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重新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应的图件;


(五)与变更事项相关的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七)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五十三条 采矿权变更依次经过申请受理、核准和变更登记三个程序。


第五十四条
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批准缩小矿区范围;扩大矿区范围必须按有偿原则,采矿权人需缴纳扩大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如果原采矿权属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则原采矿权与扩大部分采矿权需一并处置采矿权价款。


第五十五条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时,如果该矿种属共生矿种,则按可独立开发的矿种申请变更。如果该矿种属伴生矿种,按综合回收利用处理,不再受理矿种变更申请。


第五十六条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需重新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属采矿权转让行为引起的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必须依法履行完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采矿权注销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二) 采矿权注销申请表;


(三) 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


(四) 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五)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综合报告及其附件、附表;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注销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批准三个程序。


第六十条 政策性关闭或破产的矿山企业,按法律程序注销采矿权。关闭或破产的矿山矿区内仍有可采资源的,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地勘单位进行适当的地质工作,测算出剩余的地质储量,重新出让采矿权。


第六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采矿权人既不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又不依法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90日后,以公告方式宣布注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必须接受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六十四条 采矿权人每年必须及时、准确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资料。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加强生产性补充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采矿权人的开拓、采准等采矿工程必须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根据施工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需调整时,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六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回收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回收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回收率,降低贫化率。


第六十八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5
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又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年度检查连续三年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二) 因擅自改变开采设计、采掘计划决策错误,造成资源严重损失的;


(三) 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损失的;


(四)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未进行综合回收,造成资源浪费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内蒙古设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对这个行业有什么影响

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肯定会造成影响。根据媒体报道,日前内蒙古政府发布了新的虚拟货币管理政策,不仅表示要清除所有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还建立了专门的举报渠道。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类似的整治政策从去年就开始了,之前因为内蒙古煤炭资源丰富,火力发电成本低,所以不少企业选择在内蒙古挖矿。但今年开始,国家强调碳达峰和碳中和,火电发电被严格限制,这种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又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所以和国家的政策肯定不统一,被清除也是意料之中。

但也并不是说使用水力发电就一定没有问题,现在央行在推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显然央行不会允许这些加密货币在国内发展运行,现在还只是暂停交易和使用。未来预计会全面停止境内对加密货币的挖掘,因为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巨大,如果国内投资者或者机构大量介入,未来可能造成金融风险,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

⑸ 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挖矿对电力资源有何影响

先对于挖矿来挖比特币,它本身就是对电力系统的一种干扰,对电力资源的一种浪费。

而且对于这些挖矿行为来说,他们还会对整个电力系统造成一定的干扰,因为目前的整个电力系统是存在着一定的波动和峰值的,但是对于这些挖矿电脑来说,他们是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所以说就会使得一部分的电力资源遭受到一定的损失,而且对于目前整个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管控也是非常严格的在国内进行,现在的比特币交易也是违法的,所以说对于大部分的比特币交易来说,肯定会受到非常严重的打击和影响。

⑹ 甘肃省酒泉钢铁集团怎么样我是学采矿工程的。在矿山工作的话,去那个矿最好他们是地下开采还是露天开

你是学采矿的,如果真的把你分在矿山,待遇应该是3、4千,工作环境当然在外面。但如果不把你分在矿山,而是分在厂里,那有的你受的了。酒钢考核很多,考核就是扣钱,工作环境又不好,待遇也没你想的那么高。

⑺ 甘肃省申请采矿证需要那些资料

无论哪个省都必须先办理划定矿区批复后,备全以下材料后再到政务大厅办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批复的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图 (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已经划定的矿区范围,比例尺1:10000或更大,拐点序号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3、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4、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设施设计方面的审查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文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11、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须附缴纳凭证复印件。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看一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都在那里:首页 >> 土地矿产 >> 办事指南 >> 采矿权新立审批办事指南

⑻ 内蒙古设举报平台,坚决清退虚拟货币挖矿,虚拟币为何会遭到严打

之所以比特币会受到内蒙古政府的严厉禁止,是因为目前的整个比特币市场上是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的,而且它的整个价格波动也是非常大的,对于大部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如果过度参与相应的交易的话,肯定会损失惨重,而且对于这些挖矿企业来说,他们本身会对整个电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而且虚拟货币存在着非常大的投机性,目前的整个比特币市场也是有着非常大的价格波动,如果有可能投资者贸然进入到这个市场上出现一定的亏损的话,那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⑼ 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你对此事持什么看法

我觉得这是很合理的决定,我支持。

对于这些虚拟货币,它们没有这个价值。

之所以被这些人炒作,是因为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很好的投机工具。所以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整个比特币市场,希望比特币能够通过升值赚取相应的差价。对于一些使用挖掘工具进行挖掘的企业来说,他们并不把自己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主要经营范围,而是把各种挖掘作为主要业务,这本身就会对整个电力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

虽然我国西部地区整体电力资源丰富,但对我国整体来说,整体电力平均来说仍然非常稀缺。

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期,大多数地方缺电,尤其是一些沿海发达国家。但是对于这些挖掘计算机来说,它们是24小时工作的,所以会造成部分电力资源遭受一定的损失。

⑽ 金融协会要求各地关停比特币挖矿项目,这个项目真的不靠谱吗

近日,一则“金融协会要求各地关停比特币挖矿项目”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这个挖矿的项目真的不靠谱吗?我来谈谈我的看法。第一,我认为是靠谱的,因为从事实的角度的看,确实有很多的挖矿企业是依靠挖矿赚到了很多的钱。所以能够赚钱的东西,你说他不靠谱也不合适。第二,不靠谱,为何说不靠谱呢?因为随着国家开始对虚拟货币进行打压,防止虚拟货币损害国民财富,国内是不允许开设挖矿企业了。那么再去搞这个项目被查了就完了。总结起来讲呢,之前的情况,你去挖是能够赚钱的项目。但是呢,现在随着国家开始打压,就不再是安全的项目了。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靠谱

首先说靠谱是因为,在之前,人们去挖矿基本上都是能够赚钱的。而一个能够让你持续的赚钱的项目,你说他不靠谱那也是不太合适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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