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矿产资源储量如何认定
A.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不同勘查阶段的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程度及其经济意义是盐湖和盐类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主要依据。
8.1.1 可行性评价程度(参见7)
8.1.2 经济意义
根据可行性评价当时经济上的合理性,分为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四种:
a)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或在政府补贴或其他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其内部收益率在生产期内年平均大于或等于化工矿山行业基准收益率8%~10%,净现值大于零;
b)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条件可变成经济的,其内部收益率在生产期内年平均大于零,小于化工矿山行业基准收益率,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
c)次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其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均小于零;
d)内蕴经济的: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界经济的,介于经济到次边际经济之间。
8.1.3 地质可靠程度
反映不同勘查阶段成果的精度,分为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四种。
a)预测的:是指对区域成矿研究成果、矿点、矿化和物探、化探、遥感等异常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有极少量或零星的探矿工程验证,或根据各类综合异常预测的矿体,并与已知地质特征相似的矿床类比,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
b)推断的:是指对普查区按照普查的精度大致查明了矿区的地质特征。大致查明了矿体总体形态、产状、厚度、展布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大致确定了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矿石类型和品级,大致控制控矿和破坏矿体的较大构造、岩浆岩体和盐溶的地质特征。或大致查明了卤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和卤水层的数目、形态、厚度、产状、水位及总体分布规律(或大致查明了表面卤水的深度、面积),大致确定了卤水的化学成分及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石(卤水)类型、品级的分布规律。也包括那些由地质程度较高的基础储量或资源量外推部分。矿体含卤水层的连续性是推断的,矿产资源数量的估算依据的数据有限,可信度较低;
c)控制的:是指对矿区的一定范围依照详查的精度基本查明了矿床的主要地质特征。基本查明了矿体形态、产状、厚度、内部结构、空间位置和开采技术条件,基本查明了矿石结构构造、成分及有用、有害组分的含量和变化规律,基本控制了对矿体破坏和影响较大的断层、褶皱、岩浆岩体、泥垄、泥柱的性质和空间位置,盐溶淋滤带的深度和分布范围已大致圈定。或基本查明了含卤层的形态、厚度、分布范围,以及卤水的形成条件、埋藏条件、富水程度、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主要水文地质参数,基本查明了卤水的化学成分及有用、有害组分;基本查明了天然条件下卤水的动态变化规律和均衡特点,卤水动态观测资料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矿石(卤水)类型、品级、比例及其分布规律已基本确定。在需要和地质条件可能分采时,对分采矿石(卤水)类型或品级进行了圈定。矿体(含卤水层)的连续性基本确定,矿产资源数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较多,可信度较高;
d)探明的:是指在矿区的勘探范围依照勘探的精度详细查明了矿床的地质特征。详细查明了矿体形态、产状、厚度、内部结构、空间位置和开采技术条件,详细查明了矿石的结构构造、成分及有用、有害组分的含量和变化规律,详细控制了对矿体破坏和影响较大的断层、褶皱、岩浆岩体、泥垄、泥柱的性质和空间位置,盐溶淋滤带的深度和分布范围已基本圈定。或详细查明了含卤层的形态、厚度、分布范围,以及卤水的形成条件、埋藏条件、富水程度、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主要水文地质参数,详细查明了卤水的化学成分及有用、有害组分;详细查明了天然条件下卤水的动态变化规律和均衡特点,并有长期动态观测资料,确定了矿石(卤水)类型、品级、比例及其分布变化规律,在需要和地质条件可能分采时,对分采的矿石(卤水)类型或品级进行了圈定,矿体(含卤水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矿产资源数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详尽,可信度高。
B. 如何估算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估算方法,是指矿产资源埋藏量估算过程中,各种参数及其资源储量的计算方法和相应软件的统称。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方式千差万别,开发利用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要研究适合不同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矿产资源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固体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煤;第二类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第三类是地下水资源。
据计算单元划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断面法(亦称剖面法)和块段法两种。
断面法进一步分为平行断面法、不平行断面法。
平行断面法又分为:水平断面法和垂直断面法。
垂直断面法,又分为勘探线剖面法和线储量计算法。
C. 哪些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1999年7月15实施)第六条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下表):
矿产资源储量分级管理评审表
D. 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
8.2.1 可采储量(111)
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勘探地段内,依据系统工程和加密工程取样资料及经过验证是有效的物探、化探资料,详细圈定了矿体的三维空间,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排除了多解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对共、伴生组分进行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并对可供综合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进行了圈定。已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对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证实其在计算的当时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
8.2.2 预可采储量(121)
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在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勘探地段内,地质可靠程度达到了上列(111)探明的程度,与其区别是仅作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在扣除了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能开采的那部分矿产资源储量后,即为预可采储量(121)。估算的预可采储量的地质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8.2.3 预可采储量(122)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在达到详查程度的详查地段内,依据达到基本控制工程间距的系统工程取样资料和经验证是有效的物探、化探资料,圈定了矿体的三维空间,基本确定了矿体的连续性,排除了大的多解性;基本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提供了矿石加工选(冶)性能条件的试验成果。对于工艺流程成熟的易选矿石,也可利用同类型矿产的试验成果。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8.2.4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
在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勘探地段,其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111)所述,与其惟一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8.2.5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
在勘探地段内,达到勘探阶段探明的程度,预可行性研究认定为经济的,条件同(121)预可采储量。与其差别在于它是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预可采储量。
8.2.6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在详查地段内,达到了详查阶段控制的程度,预可行性研究认定为经济的,条件同(122)预可采储量所述。与其差别在于它是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预可采储量。
8.2.7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
在勘探地段内,达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11)所述那样,经过可行性研究,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为经济的。这部分基础储量可以是覆盖全勘探区的,也可以是勘探区中的一部分,在可采储量周围或在其间分布。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原地矿产资源。计算的基础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8.2.8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
在勘探地段内,达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11)所述。预可行性研究证实,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其分布特征同(2M11),没有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的原地矿产资源。计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8.2.9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在详查地段内,达到了详查阶段控制的程度,如(122)所述。预可行性研究证实,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其分布特征类似于(2M11),计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一般。
8.2.10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
在勘探地段内,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11)所述。可行性研究证实,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计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8.2.11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
在勘探地段内,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21)所述。预可行性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8.2.12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在详查地段内,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如(122)所述,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一般。
8.2.13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
在勘探地段内,达到探明的勘探程度,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进行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的可信度低。
8.2.14 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
在详查地段内,达到了详查阶段控制的程度,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低。
8.2.1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在勘查工作程度只达到普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即在普查地段内,地质可靠程度为推断的,资源量只根据有限的数据计算的,其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低。
8.2.16 预测的资源量[(334)?]
依据区域地质研究成果、航空、遥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异常或极少量见矿工程资料,确定具有矿产资源潜力的地区,并和已知矿床类比而估算的资源量,各项参数都是假设的,属于潜在矿产资源,有无经济意义尚不确定。可作为区域远景宏观决策的依据。
E.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 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职责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内设矿产资源储量司,作为国土资源部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汇交的职能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管理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主要职责是:①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制订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③组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发布统计通报;负责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国内外矿产资源储量信息交流;④组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提出储量管理事业费使用意见,负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评审专家系统,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的审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⑤负责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研究并推广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新技术和新方法;⑥负责全国地质战略汇交的统一管理,制定全国地质战略汇交管理办法、地质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全国和省汇交地质战略的馆藏业务。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质上是对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成果的管理,是最早实施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它作为矿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矿产资源储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的物质保证。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我国92%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以上的生产生活用水来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保障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摸清矿产资源家底,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以充足的的矿产资源保证为前提的,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规划是建立在对资源供给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摸清全国的矿产资源家底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可以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有密切的联系。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矿政管理工作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容置疑,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作为基础。实施矿业权管理时,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益的核心就是拥有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的监督。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矿政管理中的基础性重要是不可忽视的,如果把矿政管理作为一个体系,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就是这个体系的基础。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穿于地质工作的整个过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是对矿产资源的质和量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都要集中体现在矿产资源储量上。在矿产勘查的各个阶段,随着地质工作程度的提高,获取的矿产资源储量可靠程度也相应提高。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又将矿产资源储量潜在的经济价值,变现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在地质工作的诸多工作环节中,获得矿产资源储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的之一。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矿业面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负有重要的使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建国初期起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得到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法规体系,在技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本身面临深化改革的任务,以适应其基础性地位,为培养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发挥更大作用。通过矿政评审制度和统计制定的改革,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组织矿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出矿产资源政策建议,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改革思路和基本任务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召开,第一次把资源王陶列为重要议题,在最高层次上明确了"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把资源王陶提到了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支流高度,并提出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及"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在充分理解和深刻认识中央提出的要求、原则和方针,并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要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管理为导向,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登记统计和战略管理制度改革,切实推进并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以直接审批矿产储量为主转变为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为主;实现以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为主转变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管理并重;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为主转变为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为基础,逐步加强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研究。根据这一总体思路,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即:根据部的总体任务和目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储量管理新体制;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社会化;开展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工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政策依据。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我国新世纪经济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F. 急!!!矿产资源备案的问题!
审批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备案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2、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3、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4、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5、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6、矿产资源评审受理与安排表
7、勘查许可范围或采矿许可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标准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符合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要求及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规定。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即时受理。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备案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本岗位责任人员:
矿产资源储量处工作人员。
(五)时限:
3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标准:同受理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权限:按照受理核准标准对已受理的储量评审意见书进行审核。
4、时限:18个工作日
(二)复核
1、 标准:同受理标准
2、 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
3、岗位职责、权限:按照受理核准标准对已受理的并初审通过的储量评审意见进行复核。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1、 标准:同受理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
3、岗位职责、权限:同复核
4、时限:2个工作日
(四)会签(公包括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压覆与矿产资源储量)
1、标准:同受理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矿产开发管理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负责人。
3、岗位职责、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对已审核资料进行审核会签。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
同受理核准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厅长或厅长。
(三)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按照受理核准标准对各处会签意见进行审定。不同意会签意见的,转矿产资源储量处工作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核发:
(一)标准:
1、通知申报单位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矿产资源储量处工作人员。
(三)时限:
3个工作日。
G. 如何认定矿产资源
经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即形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经储量评审资质单位及专家评审,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通过
H.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是什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矿业权管理的必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矿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
I.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内容和目的各是什么
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条 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
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不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一2名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油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评审意见书。
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递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四)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狗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J. 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性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以及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用于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如矿井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