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虚拟币挖矿禁止吗
『壹』 挖矿违法么
你说的挖矿是指电脑上还是私人开采挖矿你没有说清楚。
截止至2020年7月24日,国家还没发布任何的法律说明比特币挖矿机违法。
比特币挖矿机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
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 。
私人开采矿石
法律分析:
未取得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采矿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一种特许许可证。没有采矿许可证无权开采矿产资源。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经济价值重大或者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其中,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是我国的优质矿产,在世界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近年来对这些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现象很严重,因此,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加强保护。
『贰』 挖矿犯法吗
“法律分析:主要看是否采取合法的手续挖矿,违法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
『叁』 金融协会要求各地关停比特币挖矿项目,这个项目真的不靠谱吗
近日,一则“金融协会要求各地关停比特币挖矿项目”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这个挖矿的项目真的不靠谱吗?我来谈谈我的看法。第一,我认为是靠谱的,因为从事实的角度的看,确实有很多的挖矿企业是依靠挖矿赚到了很多的钱。所以能够赚钱的东西,你说他不靠谱也不合适。第二,不靠谱,为何说不靠谱呢?因为随着国家开始对虚拟货币进行打压,防止虚拟货币损害国民财富,国内是不允许开设挖矿企业了。那么再去搞这个项目被查了就完了。总结起来讲呢,之前的情况,你去挖是能够赚钱的项目。但是呢,现在随着国家开始打压,就不再是安全的项目了。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靠谱首先说靠谱是因为,在之前,人们去挖矿基本上都是能够赚钱的。而一个能够让你持续的赚钱的项目,你说他不靠谱那也是不太合适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肆』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我身边的人现在都在挖矿,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伍』 发改委要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挖矿”行为会对经济造成什么影响
“挖矿”浪费资源/浪费能源,而且不产生实际效益,同样的资源投入,可能产出更多的工农业产品以及服务,“挖矿”只产出虚拟数字币,实际上这些“币”对普通人来说没有任何用处,所以“挖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禁止。
『陆』 国家发改委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虚拟货币挖危害如下: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其次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挖矿行为:
2021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
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较多的以太坊和比特币为例,“挖矿”较多的地市有苏州、徐州、南京。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态势分析,进一步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处置体系,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配合做好违法虚拟货币交易的溯源与打击。
『柒』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
法律分析: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所以虚拟货币挖矿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
法律依据:《青海省工信厅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一、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二、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三、后期将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请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捌』 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
挖矿并不违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是违法行为,但是国家并不提倡。
比特币系统由用户(用户通过密钥控制钱包)、交易(交易都会被广播到整个比特币网络)和矿工(通过竞争计算生成在每个节点达成共识的区块链,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公共权威账簿,包含了比特币网络发生的所有的交易)组成。
相关信息:
矿工们在挖矿过程中会得到两种类型的奖励:创建新区块的新币奖励,以及区块中所含交易的交易费。为了得到这些奖励,矿工们争相完成一种基于加密哈希算法的数学难题,也就是利用比特币挖矿机进行哈希算法的计算。
这需要强大的计算能力,计算过程多少,计算结果好坏作为矿工的计算工作量的证明,被称为“工作量证明”。该算法的竞争机制以及获胜者有权在区块链上进行交易记录的机制,这二者保障了比特币的安全。
『玖』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有多严重
虚拟货币挖矿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所以虚拟货币挖矿是不违法的,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后期将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请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调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