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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破坏耕地恢复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3-25 02:51:01

1. 土地法中对采矿占用可耕地是怎样规定的

14.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a.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b. 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c. 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5.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a.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b.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c.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d. 罚款。
e. 行政处分。
f.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2. 非法采矿的同时又造成耕地大量被破坏,在处理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刑法总则规定有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要看其实施了几个行为来判定。要择一重罪处罚。

3. 自然资源部的农业项目破坏耕地是啥标准和结果

摘要 非法占用耕地罪,实际上包涵了“占用”和“破坏”二种情形:

4. 破坏10亩以上耕地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5.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要求规范是什么

中科检测整理了业内对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要求规范,仅参考,望采纳。
1、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m, 北方宽度<2.0 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工作程序
鉴定工作流程:准备工作、工作方案制定、资料收集、实地勘查、采样检测、勘界测量、面积量算、地类查证、耕地破坏程度评价、报告编写、图件编制、提交鉴定报告和备案存档。
3、耕地破坏信息调查
根据耕地破坏的类型确定相应的调查内容,包括:
a) 耕地压占:调查压占物类型及特征、地表硬化情况、土壤容重和植被;
b) 耕地挖损:调查挖损深度、挖损后有效土层厚度、挖损后地面坡度、挖损后浅层地下水埋深、 耕作层厚度、积水情况和植被;
c) 耕地塌陷:调查塌陷深度、塌陷后地面坡度、塌陷后浅层地下水埋深、积水情况、生产能力下降情况;
d) 耕地污染:调查按照 GB 15618 的有关规定进行。
4、评价类型
耕地压占、挖损、塌陷、污染四种类型。

6. 破坏耕地(土管法第74条)怎么规定

土管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破坏耕地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8. “主动恢复被破坏耕地的原貌”不能成免刑理由——对非法占用耕地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是什么

□胡淑燕

阅读提示:违法者占用10亩基本农田建厂房,在土地部门查处过程中,又主动对所破坏的基本农田予以恢复。这种情况,是否还能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案情]

2005年10月,蒋某未经批准,在自己承包及本村村民王某承包的共计10亩的基本农田上填塘渣,准备建简易厂房用于生产。2005年11月,蒋某的上述行为被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发现,监察大队立即向蒋某发出了《责令停工通知书》。蒋某接到停工通知书后,在监察大队与之谈话的过程中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于2005年年底主动将所填的塘渣挖起,对所破坏的基本农田予以恢复。虽然蒋某主动弥补了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监察大队于2006年年初将蒋某的案件移送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分析]

蒋某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了破坏耕地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方存在很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蒋某虽然未经批准于2005年年底在基本农田上填塘渣准备建房,但事后经监察大队谈话已将塘渣挖起,主动予以改正,把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到原种植条件,可以看作最终并未破坏基本农田,因此不能认定为破坏耕地罪,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蒋某的行为只需监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蒋某占用基本农田填塘渣,数量达到10亩,已构成破坏耕地罪,因此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蒋某在认识到自己错误后主动将所填塘渣挖起并恢复土地的原种植条件,最终并没有破坏耕地,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故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蒋某破坏耕地罪成立,应移送公安机关。对蒋某后继的补救及恢复措施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按犯罪既遂论处。至于蒋某后继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犯罪既遂、中止都是故意犯罪中的停止状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即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中蒋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破坏耕地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耕地罪,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其特点是必须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为犯罪中止。本案中蒋某于2005年10月占用基本农田填塘渣的行为是一个已完成的犯罪既遂状态,因此后继蒋某的补救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后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相并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9. 破坏土地立案标准

非法转让土地(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非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其他类型(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10. 破坏耕地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破坏耕地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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