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他人挖矿报告
㈠ 举报别人违法时有点夸大事实触犯刑法吗 发现别人非法采矿
主要根据举报人的主观动机上看。在法律上称为主观要件。而且还要结合罪与非罪的区别。
如果主观上不是故意,而是错告的,予以批评警告处理。
如果是故意诬告的,把他人的违法行为诬陷为犯罪行为的,涉嫌诬告陷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㈡ 邻居在家挖矿可以报警吗
看他挖到的是什么,如果说挖到国家一级国宝的话。你举报估计送你一面锦旗,外加500块现金。
㈢ 怎么举报非法采矿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16829999
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地方政府部门服务热线一览表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difang/684439.htm
㈣ 印尼非法金矿垮塌事件已致3死3伤,该如何杜绝非法挖矿行为
严格按照“六个标准”,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场所实行每月一次集中整改和每周一次检查制度。街道安全管理站和相关社区应当加强对无证非法采矿的监管。一旦发现无证非法采矿现场,街道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站和相关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严格按照“六个标准”。停工,用水泥砂浆封孔,注明矿主名称、矿主姓名、封孔日期,拍照存档,并销毁无证非法采矿现场的地面和地下生产生活设施,不留操作人员,同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无证非法采矿不采取措施或不予查处、包庇、保护或纵容非法采矿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产,可以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可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拟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按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矿产储量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㈤ 违法开采矿山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投诉、举报、控告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是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举报或控告。
二是对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343条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如果有充足的证据也能够去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或控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㈥ 举报非法采矿有什么奖励
要看跟谁举报,跟我举报有用吗?
㈦ 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其中都包含了哪些举报范围呢
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5月18日,虚拟货币再次迎来强监管。随着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开采项目政策的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公告,宣布建立虚拟货币开采企业举报平台,旨在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开采项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完善虚拟货币开采企业问题举报渠道。
今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其中提到,2021年,全区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确定为:单位GDP能耗降低3%,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总能耗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等值)能耗降低4%以上。此外,《措施》明确指出,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掘”项目,彻底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掘”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撤出。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对此,你有何看法呢?
㈧ 怎么才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非法采矿的书面材料
1、《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可知,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由其负责。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举报。
如下是网络文库中的非法采矿鉴定报告文档,请参考:
http://wenku..com/link?url=_Z_
㈨ 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
你好,小编在 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栏目整理出
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范本)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XX省XX县,住XX省龙岩市XX县,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4)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钟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饶某乙处以30万元价格转让取得洋坑背3#井(标高357)无证煤矿,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工人启封生产,2013年3月28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5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4月1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23200元,并处罚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3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7月22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4800元,并处罚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请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分别负责井下管理、维修巷道、看守煤硐、记账、地面管理等,组织工人进行生产。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经XX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矿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344.4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饶某乙、饶某丙、王某丙、吴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邝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赖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吴某乙分别作出的证言;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王某甲等人在培丰镇文溪村乔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调查报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乔坑三号井各班矿车统计表、舞笔记账簿、真情记账簿;XX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226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扣除先前向XX县国土资源局已缴罚款11400元,剩余罚金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灿岗
审判员陈定森
人民陪审员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志银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辆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延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㈩ 如果是社会个人发现山里有金矿,并私自决定开采,这犯法吗
社会个人发现山里有金矿,并私自决定开采,这是犯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10)举报他人挖矿报告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