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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挖矿

发布时间: 2022-05-08 13:49:29

① 越界采矿如何处罚

【问题】

甲、乙两煤矿矿区相邻。甲矿区的采矿权人张某在两年多的时间,一直偷偷开采乙矿区的煤炭,共计采煤5000多吨,其中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还未销售的煤炭2000吨。后经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举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确实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但对如何界定张某违法所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包括其已销售的销售收入和未销售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是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取得的已经售出的煤炭的销售收入。

问:1.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应当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分析】

越界开采一般来讲是指超越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矿区范围不仅是开采范围,也是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井口、巷道作为井巷工程设施,应该分布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

本案中甲矿区采矿权人张某超出了自己的矿区范围,开采了乙矿区的煤炭,在该种情况下,张某已经构成越界开采。对张某越界开采可以依据《矿产资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以上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给予处罚。责令张某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张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如果张某的越界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如果张某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已经对张某处以罚款的,在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对罚金数额进行适当核减。 至于张某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拟定。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越界开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权法》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张某越界开采李某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矿权受到侵害,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给予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张某越界采矿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关于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煤炭的违法所得,应当把握以下几点:①张某越界开采煤炭所形成的总价值,应当认定是其违法所得,包括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和未销售煤炭2000吨;②不能将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只认定为已售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因为这部分成本是在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形成的,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对于张某越界开采已经销售的3000吨煤炭所得的价款,如果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并且税务部门已经根据该销售发票计收了税款,那么在其违法所得中,应当扣除已经征缴的税款。

② 越界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 法不容情——四川省宜宾市底洞煤矿越界采矿案
宜宾市底洞煤矿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年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后经办理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6月。该矿在开采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5月,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经调查并勘测,底洞煤矿超出本矿区边界的巷道652米,越界开采煤矿1825.47吨,销售获利14.58万元。
2009年5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58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宜宾市底洞煤矿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该煤矿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是到位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基层政府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是非常必要的,值得借鉴的。
申报未批先越界,拒不停采受处罚——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稀土矿案
2007年5月,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矿种为稀土矿,矿区面积为0.1382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12年5月。
2009年6月,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古云村原批准矿区范围之外进行生产设施建设,钻孔和铺设生产管道。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月和2010年1月,先后三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派人到现场予以制止。但该公司借已申报扩大矿区范围为由继续开工建设。
2010年4月8日,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勘查并责令该矿整改,该矿于4月底停止了违法开采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面积为648亩。其中铺好生产管道并已投入生产的面积为160亩(属越界开采行为),正在铺设管道尚未开工的面积为488亩。
8月12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10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露天越界采矿案件。
稀土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按规定需由采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虽然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古云稀土矿(矿山名称)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但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在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实施了生产建设和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成越界采矿。
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二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经责令停止未停止违法采矿,已涉嫌违法采矿罪,但东源县国土局未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依法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的处理尚不到位。
越界采矿受处罚——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2003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面积0.0391平方公里,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4月。自2009年7月开始,该矿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违法采矿行为。至2010年1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制止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时,越界采矿面积为71497.18米2,违法开采铁矿8.36万吨,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11年4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山开发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越界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采矿,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拒不停止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违法者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存在以违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是完全到位的。

③ 采矿证标有深度,超越开采属违法吗

我局调查了一起涉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经井下实地测量,发现该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标定的拐点坐标平面内开采同一矿层的磷矿资源时,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深度,但未超过采矿许可证圈定的拐点坐标。采矿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批准范围开采?湖北省宜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苏元喜
答: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拥有采矿权利的法定证明文件,其记载了开采范围、标高、开采年限、开采规模等重要信息。
通常,开采的范围我们都会注意到四至坐标,即拐点的情况,但开采范围不仅限于四至范围,还有上下空间的范围,开采范围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如来信所述的超过了开采深度,就是一种超越标高的开采行为,属于越界或超过规定深度开采的行为,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要予以处罚的超矿区范围开采的违法行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李晓峰

④ 布洛克城里面的超越挖矿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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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超越挖矿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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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者,应当如何处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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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越界采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超越挖矿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⑨ 超越挖矿挖的是真的比特币

比特币挖矿的话,主要是通过算法来获得比特币的,而在比特币系统中,基本是保证每过大约10分钟,就会有一个节点挖矿成功的,而一旦有人挖矿成功,比特币系统就会奖励此人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而这个数量则是通过算法控制的。

而比特币挖矿的原理就是POW算法,也就是工作量证明算法。简而言之就是一份证明,用来确认你做过一定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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