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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挖矿罪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 2022-07-01 18:04:52

㈠ 合肥第一刑辩,合肥刑辩律师第一人在2015年都办理了哪些刑事大案说来听听!

苏义飞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物所全国闻名,安徽省几乎每一起刑事大案的法庭上,都有本所律师的滔滔雄辩。本所律师承办的多起刑事大案成为我国审判史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本所律师承办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有:

1、全国首起以故意碰挂他人车辆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1992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震惊中外的“棕榈滩”流氓案(1996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3、安徽反贪第一案(1998-2000年,阜阳市长萧作新夫妻犯罪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4、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1996-2001年,刘明河故意杀人案,中国审判史上疑罪从无典型案例,中美人权谈判典型案例,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蚌埠贩毒第一案(2001年,李军贩毒、聚众斗殴、脱逃案,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死缓);

5、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2002-2003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芜湖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人案(2002年,赵征和故意杀人案,国家领导人批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7、中行卢森堡行副行长跨国贪污案(2002年,徐某贪污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发回重审后无罪,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三年四审,枪下留人(孙自文故意杀人案);

9、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落水案(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作不起诉处理);

10、蚌埠110警察打死报警人案(桑殿鹏故意伤害案,国家领导人批示,处刑15年);

11、合肥扫黑第一案(检察机关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不成立);

全国“毒鼠强”第一案;

12、涡阳伪造永久自行车案件(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作不起诉处理);

13、2004年合肥第一大案鼓楼爆炸案(被告人崔慧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

14、安徽扫黑第一案(公安厅侦查,54名被告人,开庭10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5、亿元挪用公款案(合肥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嫌疑人无罪释放);

16、全国村官第一案(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释放,引起全国人大立法解释);

17、千万挪用公款无罪案(合肥市,嫌疑人无罪释放);

18、死囚枪下留人(省高院二审,王胜雨贩卖毒品案院);

19、千万诈骗宣告无罪案(巢湖中院一审,张祁明合同诈骗案);

20、合肥贩毒第一案(周宝胜贩毒770克海洛因案,处无期徒刑)

21、本田汽车团伙特大盗窃案(何新平盗窃、抢劫、销赃27辆本田汽车案,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判刑16年);

22、石亮三罪并罚案(六安市,三审三罪由10年改判为4年);

23、警察玩忽职守案(淮南市,判决后立即释放);

24、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马鞍山市,汪可时销售伪劣产品无罪案);

25、亿源公司非法集资案(合肥市、阜阳市,判处缓刑);

26、广州警察开枪打死安徽籍副教授尹方明案(全国重大影响,广州警方赔付,双方和解);

27、池州涉黑第一案(2008年,光之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二审辩护人,撤销非法采矿罪量刑和100万元罚金);

28、中学生被绑架杀人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两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29、2007年安徽贩毒第一案(省高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

30、淮南朱集西煤矿百人械斗案(一死两重伤十多人轻伤,为三名被告辩护,分别判处一个4年,两个缓刑);

31、关于共犯实行过限的成功辩护(合肥市,故意伤害致死判处缓刑案);

32、黄山市建市以来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贩毒案(唐勇骏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33、绝境求生之辩(合肥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

34、淮南行政执法局长被害案(尹良光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代理,检察机关接受律师意见将故意伤害改为故意杀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缓,二审维持);

35、中厦林业诈骗案(王执权诈骗案,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将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9年);

36、2010年安徽省贩毒第一案(涉案海洛因重达50公斤,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郭会五死刑);

37、协警被碾压案(合肥市,罗国华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8、副厅级官员受贿案(省高院,方某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发回重审);

39、合肥美少女周岩毁容案(陶汝坤故意伤害案,周岩的代理人);

40、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案(琚某受贿案,一审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41、省直某国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受贿案 (李某受贿案,受贿54万,一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报最高院核准);

42、省直某厅官员贪污案(熊某贪污案,指控贪污72万,一审认定贪污4万,私分国有资产52万,另20万不构成犯罪,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3、薄谷开来杀人公安局长徇私枉法系列案(担任郭维国的辩护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4、五罪变三罪、重罪改轻罪(马鞍山市,陈某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认定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45、受贿十五万被判缓刑案(芜湖市,王某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近年来本人亲办的刑事案件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作化名处理):
1、合肥蜀山区特大组织卖淫团伙案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
2、庐阳套路贷涉黑第一案委托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辩护-庐阳法院
3、1040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委托苏义飞律师做缓刑辩护-庐阳法院(图)
4、X某涉嫌高利贷诈骗270万委托苏义飞律师做无罪辩护
5、朱x拉横幅喊冤自杀委托苏义飞律师申请再审(图)
6、丰泰银大宗商品平台涉嫌诈骗罪委托苏义飞辩护-合肥中院
7、Q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无罪辩护-芜湖法院
8、酒托诈骗罪C某委托苏义飞律师成功办理取保
9、传销老总xx委托苏义飞律师无罪辩护成功-庐阳检察院(图)
10、B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获缓刑(图)
11、开设赌场罪主犯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判刑一年-包河法院
12、张某强奸罪未遂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获一年零二月-蜀山法院
13、左某故意伤害罪案件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获缓刑-瑶海法院
14、金实公司三农资本非法集资20亿案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包河法院
15、杨x强奸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犯罪未遂辩护-庐阳法院
16、苏义飞律师关于林某涉嫌盗窃罪从轻减轻辩护词-包河法院
17、苏义飞律师成功调解一起工地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案件-肥西公安局
18、故意伤害罪委托苏义飞律师达成调解协议-瑶海公安局
19、苏义飞律师关于盗窃罪从轻减轻辩护词-瑶海法院
20、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委托苏义飞律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新站交警队
21、赵xx盗窃罪委托苏义飞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瑶海法院
22、王xx组织卖淫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从轻减轻辩护-包河法院
23、交通肇事罪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24、权x涉嫌强奸罪委托苏义飞律师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寿县法院
25、王x丈夫交通事故死亡案委托苏义飞律师索赔74万-舒城法院
26、H某涉嫌职务侵占80万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判处缓刑-包河法院(图)
27、朱xx涉嫌盗窃委托苏义飞律师办理-高新区检察院
28、故意伤害罪刑带民案件委托苏义飞律师处理-瑶海法院
29、苏义飞律师辩护朱某盗窃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0、刑事案件委托苏义飞律师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书—寿县法院
31、苏义飞律师关于张某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长丰法院
32、苏义飞律师关于权x无罪辩护词-寿县法院
33、唐某交通肇事罪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缓刑判决书-高新法院

㈡ 非法采矿罪两高司法解释

非法采矿罪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㈢ 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刑法对非法采矿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㈣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适用法律解释

法律分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适用法律解释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㈤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何确定的问题

主体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2、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5)关于非法挖矿罪的辩护词扩展阅读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㈥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㈦ 关于非法采矿罪鉴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㈧ 非法采矿罪不成立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非法采矿罪应该怎么判呢

你好,其实刑事辩护词(非法采矿罪)这个状况,回答很简单,你要知道的是: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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