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块链能挖矿吗
㈠ 挖矿为什么能赚钱
挖矿模式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币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区块链在初期挖矿产量大,但是挖出来以后价值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后期价值基本固定,但是后期矿机减产挖矿的难度随之上升,这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制度设计。很多人为了博一个将来,疯狂挖矿,币圈也在这种模式的刺激下疯狂成长,现在即使挖头矿成本也上升了很多。一方面是区块链开发出来的太多太多,区块链产品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另一方面,区块链以他合理的模式,不断壮大成长,区块链倡导的共联共享共治的理念,逐步在现代社会成为先锋思想。
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5g、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技应用大幅提升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产品由短缺,走向过剩,与人之间的关系、消费模式都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变革,区块链的共享共治、互联互通理念主导的生产关系能适应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必将成为今后社会的主流。
可喜的是,全社会现在都在大力倡导区块链的落地应用。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的应用必将遍地开花,而区块链的挖矿模式也必将成为一种新时尚。
㈡ f2pool鱼池还能挖矿多久
f2pool,具体还能挖矿多久还不确定,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挖矿之前,f2pool鱼池不会关闭的,会一直为广大矿工们服务。
目前F2Pool鱼池短时间内是不会关闭的。F2Pool2013年4月创立于北京,是全球领先、中国早期的比特币矿池;全球知名的综合性加密货币矿池,是闻名世界的比特币矿池,在这里大家可以进行币种的研究,而且为大家提供最新最全面、最丰富的币价,还有独特领先的算法功能。
f2pool注册方法如下:
1、访问鱼池官网,在右上角找到“注册”。
2、点击“注册”,进入如下界面,按照列表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注册”。注意:用户名设置时,只能使用字母和数字或者纯字母的组合,不能使用特殊字符,长度不能超过15位。
3、注册信息提交完毕后,鱼池官方会发送一封包含账户激活链接的邮件,请登录注册时填写的邮箱,点击激活链接,激活账户。
4、点击邮件中的“账户激活链接”,进入账户首页,包涵账户设置,整体算力曲线,账户整体收益以及导航栏的各项功能。
但此前,官方发布公告称,因AE网络出现异常,F2Pool鱼池已紧急暂停AE矿池和AE挖矿收益支付。AE矿工可选择暂停挖矿或换至其他可挖币种挖矿,以免造成损失。F2Pool鱼池正在按照AE团队提供的方案升级矿池节点,待AE矿池恢复后,将及时进行公告通知,并统一支付所有挖矿收益。
操作环境:网络浏览器11.08.03 手机型号:华为mate30
拓展资料:
1、f2pool矿池特色
1)矿池。一键切换多币种挖矿,账户数据实时查阅;算力、收益一目了然,随时随地查看矿机运行情况;全网算力与难度变化等宏观信息及时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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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区块链游戏哪个最挣钱
区块链游戏比较好的有:链克口袋、金块链、链行、挖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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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金块链
区块链技术+仙侠智能零售终端共享创业平台,为共享合伙人提供公开、公正、透明、不可篡改的创业机遇。金块链GBT走的是中国本土创新的路线,所有区块链开发技术与应用均为国内技术团队合作完成,在当前全球区块链由西方主导的发展中保留了一抹东方智慧阳光的力量。
金块链GBT将更多坚持立足于全球区块链开发技术与应用的研究,公司在获得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进行区块链开发技术与应用的基础上,并与世界数字中央银行携手合作,获得165在内领事主权国家的认可,为GBT国际区块链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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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链网核心板块—挖链指数,采用45个维度数据,对一个币种完整解析。自有大数据算法,将千款币种、百家交易所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以挖链指数、挖矿指数、被操控指数、短投指数等,为用户呈现最具参考价值的综合指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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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得得从区块链媒体资讯产品升级为以行情和区块链应用数据库为主导的区块链金融数据与资讯产品。链得得App安卓端全新版本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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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领跑行业的资讯,更有社交+个性化的币圈和智能盯盘的实时行情,已成为中国、韩国用户量最大的产品。英文版币世界已登陆欧美市场,面对东南亚等市场产品也在筹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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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快链星球
涵盖区块链世界的多元参与者,打造节点型的内容体系,基于分布结构建设一个更完备的区块链生态。快链星球所属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合最顶尖的行业领袖,提供最快速、专业的区块链资讯、行情、项目评估的区块链入口型内容平台,通过提供专业性和价值性的信息服务,建设围绕行业领袖的节点型价值生态。同时,通过完善的区块链加密存储技术奖励体系、价值贡献者奖励体系与多种区块链技术奖励体系,建设快链星球完整的数据价值生态。多元的用户数据和内容数据,真正释放平台上数据资产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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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㈤ 以太坊挖矿还能挖多久
至少还能挖2年以上的时间。
以太坊最大的两个变化,一个是采用“信标链+分片链”的结构,另外一个是共识机制从当前的 PoW 转变为 PoS,按照 V 神的说法,实现 PoS 共识算法后,以太坊将比比特币更安全,攻击成本也更高。
以太坊挖矿的消耗:
由于耗电量大,此前规模化、产业化“挖矿”项目布局逐水电、火电而居,主要聚集在内蒙古、新疆、四川、云南等中西部地区。一些地方为消纳富余电力,带动地方税收和经济发展,通过建设数据中心的名义招商引资,让“挖矿”项目大干快上。
㈥ 断网能不能防止电脑挖矿
不会,
区块链不颤仿联网不就成单机游戏啦
方法/步骤
1、现在有的浏览器推出了防止被挖矿的设置,只要打开设置,就可以有效的防止被挖矿。在打开的浏览器主界面,点击右上角的“菜单”按钮。
2、在打开的下拉菜单中点击“设置”菜单项。
3、接下来在打开的浏览器选项窗口中,点击左侧边栏的“安全设置”菜单项。
4、在右侧窗口中找到“挖矿防护”设置项,并勾选其前面的复选框。
5、这样我们的浏览器就不会被恶意代码攻击,不会出现被挖矿的情况了。
6、我们也可以在Chrome或是Firefox浏览器安装插件防止被挖矿。搜索找到Nocoin插件,然后点击“添加到Firefox”按钮隐洞察。
7、接灶茄下来就会弹出一个确认添加的提示,点击“添加”按钮。
8、安装完成后,NoCoin就会自动添加到插件工具栏上,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护我们的浏览器了。
㈦ 为保护环境,内蒙正式叫停挖矿机,为何挖矿机能消耗巨大电量
要说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品是什么,那一定是近几年的比特币,成几十倍的价额翻番令许多人心动不已,纷纷投身挖矿。但众所周知,比特币挖矿并不简单,需要高配置多数量的电脑连续工作,消耗的电费也可想而知。近期,内蒙古就要求在4月末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近期,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