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去托護中心悶死車中
1. 護工推嬰兒車致嬰兒墜地問題怎麼解決的
近日,網上一段關於「護工推嬰兒車致翻倒 嬰兒直接墜地」的視頻火了:
網站顯示法人代表為李碩范
15日,該院微信公眾號對此事發表了一份聲明(如下),稱:「第二天我院的法人代表千里迢迢從韓國飛到延吉,向家屬鄭重道歉。」、「事故責任人已受到嚴重處分回韓國」。16日,紅星新聞致電該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事發之後他們並非如家屬所說對孩子不聞不問,也多次電話回訪試圖解決此事,但家屬情緒激動,很難正常溝通。在後幾次的協商過程中,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雖然較初期有所降低,但還是太高,且毫無法律根據,加上家屬不斷讓媒體介入此事,雙方始終無法談攏。至於其他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並非主要負責人,無法告知。而負責此事的金主任也不在護理院。
家屬律師說法>>>
或提出十萬余元賠償,下周將正式提出起訴
律師告訴記者,李華一家已經委託他們處理此事,會考慮對方是否有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或提出十萬余元的賠償。下周將正式提出起訴。
遇事雙方應該都保持理性,能好好坐下來協商的,最好協商解決,當然通過法律渠道解決是沒有問題的,雙方都保持平和心態,問題就好解決。
2. 關於車內悶死孩子的相關報道或情況匯總
小孩不懂,而且有的車會上兒童鎖,所以出現那種情況~~~
3. 車停院子里忘上鎖,兩個孩子爬上車去玩悶死了,家長索賠,車主有責任嗎
首先,這件事情的發生,對於車主和孩子的父母來說,都是無辜的。
孩子的父母無辜失去了活蹦亂跳的孩子,生活也從此失去了快樂的源泉,而車主的這輛車,恐怕也不再想去開了,畢竟是晦氣的事情。
孩子爬上車去悶死了,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嗎?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事件車主是否存在責任:
事件始末:車主將車子停到了朋友的院子中,忘記上鎖,沒想到兩名男童進入了車里被困於車內,長時間處於高溫悶熱的環境中,導致脫水性休剋死亡。
是車主的責任嗎?
咱們先來看一個事例:廣西桂平的男子陳某將車停放在了球場,未鎖緊車門離開,一名智力缺陷的少年自行開門進入車內玩耍,不料被悶死在車內。法院認為車主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的管理過失,判決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監護人承擔80%的責任。
這里,我們注意到的是,該車主是把車停在了公共場合中,所以,就有可能造成意外發生的隱患。
而題主的車是放在朋友的院子里,這是私人空間,這時沒有上鎖,車主所能預見的意外是車子會被盜,而沒辦法預見誰家的小孩會進院子里來。刑法上的過失要求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車主停車後根據一般人的常理認知推斷,不會預料到車內悶死事故的發生,該事故的發生屬於意外事件,無需盡到停放在公共場所的注意義務,所以我認為他的行為沒有過錯,無需賠償。
對於男童家屬:“他沒有關車門,否則孩子也進不去”的說法,車主也是非常委屈和憋屈的。
網上留言也都是偏向車主的。總之,事情已經發生,雙方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就只能交給法律判決了。你這么看呢?
4. 2名男童貪玩車內窒息死亡,車主無辜躺槍竟還被要求賠償,這合理嗎
廣州有兩名男童結伴玩耍,跑到鄰居家的車里,無意被鎖,在車里悶死了。事後家長以車主沒有上鎖為由向車主索賠,我認為是沒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01、這件事情的責任主要在於家長,沒有照顧好孩子。這兩個小孩是在車里悶了一夜才去世的,這么長的時間,家長沒有找到孩子本身就是一種責任,怎麼還能去怪別人呢?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他們的責任就在於在孩子意識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教育他們,給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教他們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識,照顧孩子的家居生活。但是在件事情中,家長好像沒有盡到這些責任。
其次,孩子的父母居然因為孩子在自己的車里悶死的,要求賠償,車主是有苦說不出呀!自己的車也報廢了,以後也不能開了,這筆損失還沒有人負責呢!難道車主的錢就是大風刮來的,車主就是天生的冤大頭嗎?當然不應該是。因此,我認為車主被要求賠償是不合理的。
5. 托幼機構兒童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一、事故原因:
1、幼兒自身的原因;
2、保教人員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知識貧乏、安全救助技能欠缺;
3、客觀環境中的潛在危險;
4、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應對措施不得力。
二、常見意外及防範:
3歲以前的小寶寶自理能力及避害意識都很差,如果家長不留心照看,就可能發生意外,這里列舉一些常見的意外原因及防範措施。
1、跌傷
從寶寶會翻身那日起,就要防止他跌傷。床上最好有護欄,或用被子、枕頭等攔擋一下,但一定要放穩,以防倒下壓住孩子。寶寶會爬時,從床上掉下來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大人夫暇照看,可在地上鋪上墊子,外面圍起,讓孩子坐在墊子中玩。
2、割刺傷
凡銳利物品,如刀、剪、針、玻璃、鐵片等一定要放好,並告誡孩子不能動。
3、耳鼻喉及氣管食管異物
寶寶會認識鼻子、耳朵時,容易將豆子、扣子等塞進耳鼻,他們還喜歡口含花生、糖豆、瓜子等食品時跑動說笑,這樣就可能嗆入氣管或卡住食管。
預防措施:經常檢查玩具有無螺絲釘等松脫;檢查衣服,看有無扣子松脫;檢查桌面看有無小珠及類似物品;孩子吃飯時不能跑跳,不要說笑,以防食物嗆入氣管。
4、燒燙傷
預防措施:暖瓶放在孩子夠不著的地方,也不要放在孩子經常跑來跑去的桌子上。給孩子洗澡的水要先放涼水再放熱水。盡量不要讓孩子在廚房,廚房裡的爐火、熱油、水瓶、熱飯菜都很危險。
5、觸電
插座、插銷要防護好,最好使用安全插座。不讓孩子玩電燈開關和擰燈泡,也不要讓孩子拆弄家用電器,雷雨天不要讓孩子出門。
6、葯物中毒
所有葯物的葯瓶上都應寫清葯名、有效時間、使用量及禁忌症,以防給孩子用錯。為了防止孩子將糖衣葯當糖豆吃,葯物一定要放在櫃子里收好,有毒的葯物外包裝還須嚴密,使孩子即使拿到也旋不開。
7、溺水
不要讓孩子到井台、池溏、河邊等處玩耍。洗衣機內不要存水,以防孩子踩在凳子上爬看而栽入。
8、交通事故
從小就要教給孩子簡單的交通規則,不要讓孩子在停車場玩耍,因為孩子矮小,鑽到車下或緊靠車身時,司機發動車或倒車時就很難發現他。
9、落入洞坑
要留心住房附近有無坑洞,地下管道的井蓋有無遺失、破損、松動,蓋子是否蓋好。
10、打鬥傷
孩子打鬥時不知輕重,抓傷、捅傷、咬傷、跌傷時有發生。
11、窒息
小嬰兒要防被枕頭、被子等悶住,家長睡眠時要防壓了孩子。不要讓孩子玩塑料袋,以防套在頭上引起窒息。櫃子、箱子要關好或鎖住,以免孩子躲進不小心關住而窒息。
12、纏繞傷
線頭、繩索勒住孩子手腳會造成局部缺血壞死,出於好奇而套在脖子上則更危險。故不要讓孩子獨自玩線、橡皮盤、繩索等。
13、絞傷
自行車、門軸、玩具等都可能造成絞傷,應做好防護措施。
14、化學灼傷或中毒
含強酸的廁所清潔劑、含氯消毒劑、強礆、來蘇兒等均會造成灼傷或中毒,所以不要放在明處,不要讓孩子玩洗滌劑,以防混合中發生毒性反應。
出現意外傷害後應馬上去醫院處理,如系化學灼傷或燒燙傷,要馬上用自來水沖洗以減輕傷害,並速往醫院治療。
6. 車門未鎖2幼童進車玩耍高溫致死,是車主沒管好車還是家長沒管好娃
這不就是訛人?事情是這樣的,兩個小男孩在周末無所事事,跑到了200多米外的一個庭院之中,這個車主把車子放在自家庭院,沒有上鎖,因為鎖有點問題還是什麼的,之後兩個小男孩跑進車中,還碰巧誤觸了關門鍵,之後被悶死在了車中。家屬就來找上門了,說車主有一定責任,因為他沒鎖車。這個家長可能對新聞了解的比較多,應該是看過那個ofo事情,但是這兩件事有很大區別,ofo那個確實有責任,鎖設計的不合理,能夠讓未滿12周歲的孩子打開,而且當時法院也就讓ofo賠了一點點,家屬實質上只能拿到一兩千。
可是,車主也是可憐的,自己的車放在那邊,就被定義為凶車,車主以後還怎麼去開車,路過這輛車的時候恐怕都會想到那兩個孩子,至於車主的住所就更不用說了,直接定義為凶宅吧,畢竟孩子是在樓下的車里離開人世的。所以說,在這個案件中,孩子是最可憐的,車主則是緊隨其後。有什麼理由去怪罪車主呢,他難道可以預言到有人會來開他的車門嗎,顯然不可能,這對車主來說是個意外,也是個災難。
7. 小孩在委託他人照顧後出車禍,被委託人應付什麼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兩方面的責任劃分:
一是法定監護、委託監護的關系與責任。
二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這將作為前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依據。
【具體法規如下】
一、關於法定監護、委託監護的關系與責任。
1、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委託監護實際上是一種合同關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是承認委託監護這種監護形式的。因此被委託人應當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防範各種可能發生的危及小孩人身安全的情況發生。
3、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被委託人對小孩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4、但委託人作為小孩的的法定監護人,對小孩負有撫養及安全保障的義務,他們的監護責任不因委託他人履行監護職責而免除,因其在監護義務上存在疏忽,間接導致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事故責任認定書):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即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認定責任分成,需己方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法定監護人和被委託人共同承擔。
8. 公交車成為失聯兒童守護車是真的嗎
明顯假的啊,估計是騙子發的,然後去公交上領孩子。
假設這情況。騙子帶一兜玩具和吃的和司機要孩子,孩子會主動去找騙子的(其實孩子看到的是吃的和玩具的)。這樣孩子丟了,你說司機要付啥責任。
9. 2歲男童活活悶死車內,校長:我和別人聊天忘記孩子了,校長該承擔責任嗎
2歲男童活活悶死車內,校長:我和別人聊天忘記孩子了,校長該承擔責任嗎?
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學校有兩個義務,第一是要教給他們知識文化,第二個就是要保護他們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越小的小孩,他們的力氣小,社會經驗也不多,所以更需要大人的保護。
校長在這起案件當中,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無論他是故意還是過失,軒軒的死都是一個事實。但是無論怎麼罰這個校長,我想這個家庭還是更想要萱萱吧!
10. 廣州悶死2幼童車主直指家長失職,你是否支持家長要車主擔責
在廣州兩名男童,因為貪玩誤入陳某未鎖的車內玩耍,在玩耍時,因為不小心觸動車內中控門鎖按鈕,由於年齡太小,不懂得自救,被悶死在車內的新聞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事情發生後,孩童家長認為車主應當對此事負責,但是,小編卻認為車主不應該對此事擔責,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分析一下。
1.兩孩童年幼,家長是直接監護人出事的兩名男童,一名4歲,一名5歲,其本身年齡尚幼,這時候的小孩子正是處於對任何事物都好奇的年齡段,碰到任何東西都會去擺弄一番,平時就非常的容易受傷啥的,這時候孩子的家長作為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應當起到監護和保護的作用,對於孩童,幾分鍾沒有出現在自己的視線內就要去尋找孩子,而這兩個孩童明顯已經在車內滯留多時了,可是家長並未沒有發現,所以才釀成慘劇,所以家長的監護和保護作用不到位,是造成這件事情的主要的原因,家長應對這件事情負責。
所以,通過上面的幾點分析,小編覺得這件事情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兩孩童家長的監督工作沒有做到位,而陳先生不僅沒有責任,相應的,還是受害者一方。現在,孩子們都是每個家庭的小寶貝和未來,有許多的家鄉可能是因為工作啥的等各種原因,沒有時間照顧孩子。其實,這種行為是非常錯誤的,家長不論平時有多忙一定要照顧好孩子,父母沒有時間的可以求助於親戚朋友或是僱傭保姆,總之,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問題。希望以後能夠少發生這樣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