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提高主幣算力
① 一元硬幣是主幣還是輔幣
我國的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面額1元的貨幣為主幣——無論其是紙幣還是硬幣。我國的輔幣為「角」和「分」兩種。
輔幣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其特點是面額小、流通頻繁、磨損快,故多用銅、鎳等賤金屬或其合金鑄造,也有些輔幣是紙制的。如我國現有1分、2分、5分的鑄幣作輔幣,也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的紙幣作輔幣。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由於輔幣的名義價值大於實際價值,故國家壟斷輔幣的鑄造與發行權,並且採取限制鑄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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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規定輔幣限制鑄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請求政府代鑄輔幣,輔幣的鑄造權完全由政府控制。
2、規定輔幣有限法償,即規定輔幣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規定輔幣可以與本位幣自由兌換,使輔幣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兌換成本位幣,提高貨幣流通的效率。
② 秦漢時期的主幣包括
秦漢時期的貨幣
貨幣的產生,有它古老的歷史。它開始表現為具有使用價值的實物,後來才逐步確定為一種等價物的形態,進而有金屬貨幣的出現。秦漢時期,是金屬貨幣的重要發展期,它把黃金與銅錢固定為金屬貨幣的復本位制,並稱黃金為「上幣」,「銅錢」為「下幣」,把珠玉、古代的龜幣、貝殼及銀、錫等金屬,都排除在法定貨幣之外,只能作為珍寶與器飾看待,幾乎從此確立了整個封建社會的貨幣制度的基礎。
黃金和銅錢
據雲夢秦簡所載,秦國時的貨幣還是黃金、銅錢與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規定:「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這說明銅錢和布,都是秦國的法定貨幣本位。又出土《秦律》講到對犯人罰款時,有「賚錢如律」的話;當時計算各種實物的價值時,也往往以若干錢計算;這說明銅錢確是法定的貨幣。《金布律》又規定:「錢十當一布」、又規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廣二尺五寸」的標準星,這表明法令對每「一布」的規格和它同銅錢的兌換率或比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此外,《法律答問》簡文中,還幾次提到給追捕逃犯有功者以獎勵黃金「二兩」的規定,如「當購二兩」、「人購二兩」、「購人二兩」等。這里的二兩,顯然是指黃金而言。因此,黃金也是法定貨幣的本位之一。故秦國實行的是黃金、銅、布的三位制貨幣體系,即尚未完全擺脫以實物作為等價物的狀況。從前引「毋敢擇行錢、布」的規定,表明人們逐步傾向重錢而不重布,故有此規定。再結合《封診式》簡文中關於懲辦盜鑄錢幣者的案例考察,說明秦國的銅錢鑄造權是屬於國家的,私鑄銅幣是違法的。
由三本位制貨幣完全過渡到金屬貨幣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實現的。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統一全國後,下詔「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統一貨幣制度。所謂統一貨幣,其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統一貨幣的形制。據太史公雲:「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龜貝。」①據考古發掘,還有刀幣、鏟形幣。總之,形制不一,不利於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廢除各國不同形制的貨幣,統一於圓形的銅錢。二是統一貨幣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實物「布」及銀等為貨幣的本位。《漢書•食貨志》雲:「秦兼天下,幣為二等」,即黃金與銅錢,從而確立了黃金與銅錢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國時以「布」為貨幣的制度,明確規定這些只能作為「器飾寶藏,不為幣」②,從而完全確立了金屬貨幣制度。三是統一重量:「黃金以溢為名,為上幣;銅錢曰半兩,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黃金,重二十兩。但黃金與銅錢的兌換率不明。
① 《史記•平準書》。
② 《史記•平準書》。
③ 《史記•平準書》。
漢承秦制,在貨幣方面也基本如此。漢代也以黃金與銅錢為主幣。但改黃金的計量單位為斤,不再稱鎰。凡雲「一金」,即黃金一斤,故《史記•平準書》雲:漢以「黃金為一斤」。至於銅錢,漢初,以「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④,名曰榆莢錢,重三銖,較秦半兩錢重十二銖者,四錢當秦一錢而已⑤。黃金與銅錢的兌換率,為每斤黃金當錢一萬。漢武帝曾鑄黃金為麟趾馬蹄形金,故顏師古說:「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馬蹄金者,由此可見武帝時已正式鑄造了金幣。又由於每個金幣的重量一定,都為一斤,故每一斤黃金,又稱為「一金」,百斤黃金則稱「百金」,千斤黃金則稱「千金」,余以類推。是以西漢史籍中屢見「百金」、「千金」等詞,既省「斤」字,又去「黃」字,其實皆黃金,往往用於賞賜、交易、罰款,也用於計算財產和貯藏,表明漢代的黃金確已具備了作為貨幣的流通手段、貯藏手段與支付手段等職能。奇怪的是,在西漢時普遍使用的黃金貨幣,到東漢時已極少見,而且日益退出了貨幣領域,變成了稀罕之物。
漢代變化較多的,是銅錢問題。如前所雲,漢初以秦半兩錢難用,改鑄每錢重三銖的榆莢錢。由於錢太輕,加上「不軌逐利之民」的囤積居奇活動使物價上漲,「米至石萬錢」①。於是,高後二年(公元前186 年),「行八銖錢」②(按《漢書•高後紀》注,應劭認為「八銖錢」,本秦半兩錢,但《古今注》謂秦半兩錢重十二銖,與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182 年)六月,又「行五分錢」,應劭認為是恢復漢初榆莢錢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 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④。《史記•平準書》載此事作:「孝文時,莢錢益多、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據此,益知高後六年所「行五分錢」,確為「榆莢錢」。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行三銖錢」。⑤建元五年(公元前136 年),「罷三銖錢,行半兩錢。」⑥又《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錢」。元狩四年(公元前125 年),又「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⑦。次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⑧自此以後,無改易五銖錢者。觀上述鑄錢的輕重,變化不已,最後才定於五銖。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後共鑄造五銖錢共二百八十億萬余。①下及東漢,仍如舊鑄五銖錢行於世。至東漢末期靈帝中平三年(公元186 年),「鑄四齣文錢」②,而其重「猶五銖兩」,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連於邊輪」而已③。「四齣文錢」之名即由此而來。獻帝初平元年(公元190 年)六月,「董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④五銖錢之通制才被破壞。
④ 《史記•平準書》。
⑤ 詳見《古今注》。
① 《漢書•食貨志》。
② 《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③ 《漢書•高後紀》。
④ 《漢書•食貨志》。
⑤ 《漢書•武帝紀》。
⑥ 《漢書•武帝紀》。
⑦ 《史記•平準書》。
⑧ 《漢書•武帝紀》。
① 《漢書•食貨志》。
② 《後漢書•靈帝紀》。
③ 《後漢書補注》引《獻帝春秋》。
漢代貨幣制度變化最大而且種類繁多的時期,莫過於西漢武帝時期與漢末王莽時期。以武帝時期而言,不僅如上述在銅錢重量方面變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實行了一次幣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銀、錫造的「白幣」和以皮革造的皮幣兩大類貨幣,並提高其與銅幣的兌換率,其目的既在解決財政困難,也在於經濟上打擊大量貯藏緡錢的富商大賈以及諸侯王的勢力。《漢書•武帝紀》雲:「(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武帝採納了這一建議,「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元,其文龜,直三百。」這一變革實行後,盜鑄者不可勝數;商賈也「以幣之變,多積貨逐利」;更有大農顏異,代錶王侯宗室的利益,認為「今王侯朝賀以蒼璧,值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因而引起武帝不悅,張湯便利用此事以腹誹之罪處顏異死刑。民間仍反對新幣,致「白金稍賤,民弗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終寢不行」①。由此可見,盡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 年),(慎陽侯嗣)侯買之「坐鑄白金棄市,②,官府嚴格推行白金、皮幣之新幣制,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實行新幣制的過程中,「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於是,「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謂「赤仄」,即「子紺錢」,系「以赤銅為其郭也,令錢郭見有赤者」③。由此可見,所謂「赤仄」,即以赤銅加於黃銅之上,以別於民間偽鑄官錢。然而,不久「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最後,只得以取消各郡國的鑄錢權而全統之於「上林三官」的辦法以防盜鑄④。
另一次幣制的大變革在王莽統治時期。西漢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對錢幣制度的改變。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錢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後,又一次改變幣制,一方面「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幣。分為「金貨」、「銀貨」、「錢貨」、「龜寶」、「貝貨」、「布貨」六個種類,每類又有不同名目,一共達二十八品,總稱為「寶貨」。以金貨而言,規定:「黃金一斤,直錢萬。」以「銀貨」來說,又分二品:「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④ 《後漢書•獻帝紀》。
① 均見《漢書•食貨志》。
② 《漢書•高惠高後孝文功臣表》。
③ 《漢書•食貨志》及注引應劭、如淳語。
④ 《漢書•食貨志》。
以龜寶而言,「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以「貝貨」而言,「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至於「布貨」,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①如此繁雜的幣制,又加上復古傾向,彼此之間兌換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為市買」,最後不得不「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而已,「龜貝布屬且寢」②。
以布帛充貨幣如前所述,秦漢的貨幣不論是上幣黃金還是下幣銅錢,都是金屬貨幣。
但是,並不絕對排斥布帛穀物為貨幣者。如孝文帝時,賈山為《至言》以言治亂之道,其中講到文帝曾「出帛十萬余匹以振貧民」①,此官府以帛充賞賜,則帛也起著貨幣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東到泰山,巡海上,並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②。這顯然也是以帛充賞賜,其作用與錢、金相同。又董偃為館陶公主散財以交士,「並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③這里的「帛」,同錢、金並列,同起貨幣的作用。由此可見,布帛等實物並未絕對排除於貨幣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時貢禹主張「除其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幾布帛及谷」④,貢禹的主張雖未被採納,但如果布帛及穀物已根本無貨幣的職能,他的建議未免過於荒唐。到了東漢,情況就有了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實物的貨幣化傾向又有明顯增加。如東漢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亂後,貨幣雜用布、帛、金、粟」⑤,馮衍於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無布帛之積」⑥,顯然布帛有貯藏手段的貨幣職能。鄭均曾「為佣,歲余,得錢帛,歸以與兄」⑦,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職能。還有夏馥其人,「自剪須變形入林虜山中,..為治家佣」後,其弟夏靜「乘馬車,載縑帛追之於涅陽市中」⑧。更有獻帝時,詔「賣廄馬百餘匹,御府大農業雜繒二萬匹,與所賣廄馬直,賜公卿以下及貧民不能自存者。」⑨所有這些事實,都說明布帛的貨幣作用。正因為如此,章帝時,張林主張封錢不用,「一取布帛為租」①;而且國家稅收中,以實物繳納的部分日益增多。
① 《漢書•食貨志》。
② 《漢書•食貨志》。
① 《漢書•賈山傳》。
② 詳見《史記•平準書》及《漢書•食貨志》。
③ 《漢書•東方朔傳》。
④ 《漢書•貢禹傳》。
⑤ 《後漢書•光武帝紀》。
⑥ 《後漢書•馮衍傳》。
⑦ 《後漢書•鄭均傳》。
⑧ 《後漢書•黨錮•夏馥傳》。
貨幣鑄造權
關於漢代貨幣的鑄造權問題,前後也有頗大的變化。如前所雲:從秦簡得知,秦的錢幣是禁止私鑄的,故有懲辦盜鑄者之律。及乎漢初,從《史記•平準書》所雲:「漢興,..於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的話來看,表明漢初即已允許民間私鑄幣。又《漢書•吳王濞傳》謂「孝惠、高後時」,吳國因有豫章銅山,劉濞則招致天下亡命「益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可見劉濞之鑄錢煮海,早在惠帝高後時便已開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 年),「除錢律,民得鑄錢」②,《漢書•文帝紀》也有同樣記載,可見文帝之時,不僅縱民冶鐵、煮鹽,而且進一步明確規定允許民間私鑄錢幣。正如《鹽鐵論•錯幣》所雲:「文帝之時,縱民鑄錢、冶鐵、煮鹽。」然而,錢幣一旦允許私鑄,一定會出現規格不一、質量不純和重量不足等問題,從而會使錢幣貶值,出現物重錢輕、價格上漲等現象。因此,文帝時的賈誼,就堅決反對允許民間私鑄錢幣,認為由民間私鑄錢有「博禍」,由官府鑄錢可致七福③。因此,到武帝時期就開始由國家控制錢幣的鑄造權,各郡國銅官亦可鑄錢,但仍然不免於盜鑄與偽濫,最後,只得將鑄幣權全部收歸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終西漢之世,未曾變更。東漢時期,史書雖缺乏關於錢幣鑄造權的記載,《續後漢書•百官志》也僅言大司農掌錢谷,而不言鑄錢的官署。證以出土古物,知東漢鑄錢由太僕卿屬官考工會主管。《簠齋金■》所收建武時期的五銖錢范,其背刻文雲:「建武十七年(公元41 年),三月丙申,太僕監椽蒼,考工令通,丞或,令史鳳,工周儀造。」又《隸續》卷十一《耿勛碑文》雲:「又開故道銅官,鑄作錢器,興利無極。」東漢的錢范出土雖不多,但可以確信東漢的鑄幣權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於鹽、鐵之允許民間煮鑄①。
⑨ 《三國志•魏志•董卓傳》注引《獻帝紀》。
① 《後漢書•朱暉傳》。
② 《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③ 詳見《漢書•食貨志》。
① 參閱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第130 頁。
③ 全球礦池聯盟是什麼
全球礦池聯盟是一個可以挖各類公鏈的主幣的全球性區塊鏈生態,
全球礦池聯盟的特點:1,不鎖倉,沒有多層多代,只一代!2,礦池POS算力挖礦:3,錢包即免費礦機,充幣即挖礦,提幣礦機停止挖礦。4,每個錢包有倆個礦機,分別獲得持幣算力和推廣算力。5,存幣即啟動持幣算力礦機;推廣即啟動推廣算力礦機。6,挖多少分配多少幣,沒一丁點兒泡沫!
④ 主幣和輔幣比例多少可以拒收!
即每次交付的輔幣數量有一定限制,超過限額,收方可以拒收。不少國家規定輔幣和主幣一樣具有無限清償的能力,我國採取了這種做法。
國家規定:
(1)規定輔幣限制鑄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請求政府代鑄輔幣,輔幣的鑄造權完全由政府控制。
(2)規定輔幣有限法償,即規定輔幣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規定輔幣可以與本位幣自由兌換,使輔幣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兌換成本位幣,提高貨幣流通的效率。
(4)怎樣提高主幣算力擴展閱讀:
十進制:
原來使用二進制的國家均陸續改為十進制。最早的是美國(1792)、法國(1794);接著是義大利(1804)、荷蘭(1815)、希臘(1831)、葡萄牙(1836)、西班牙(1848)、德國(1871)。但是在這些國家的硬幣面值組成中仍反映出原有進位制的痕跡。
如美洲長期使用西班牙和墨西哥等地生產的8瑞爾銀元,以及4、2、1瑞爾輔幣。所以美國硬幣仍保持1元,1/2元,1/4元的風格。荷蘭雖然已改為1荷盾等於100分,但硬幣組成中有25分(1/4盾),沒有20分,有21/2盾,沒有2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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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主幣和輔幣有何聯系和區別
區別:1、主幣具有無限清償能力,輔幣一般是有限清償貨幣;
2、主幣主要用於大宗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需要,在一國經濟生活中起主導作用;輔幣主要供日常零星交易或找零之用。
定義:
1,什麼是主幣
主幣為「輔幣」的對應稱謂,又稱「本位貨幣」。是一個國家法定作為價格標準的主要貨幣。主幣有以下特點,- -是它是一個國家計價、結算的唯一合法的貨幣單位。 二是具有無限法償的效力,「無限法償」的意思就是說主幣在支付時可以通用無阻,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其每次使用的數目也不受限制。三是在歷史上,實行金屬貨幣制度的國家,主市由國家壟斷製造,作為-一個國家的基本貨幣單位。
在貨幣史,上,按照各國主幣所採用的金屬類別和其他特徵,區分為各種貨幣制度。其中主要的有金本位制和銀本位制。如規定金幣或銀幣為單一的主幣,稱單本位制;如規定金銀兩種鑄幣同為主幣,稱復本位制;如規定兩種鑄幣為主幣,但只准其中一種可以自由鑄造的,稱為跛行本位制;如規定金幣為主幣,但實際上並不鑄造和使用,只是與另一-國的金本位貨幣固定比例,並無限制地供應外匯做保證,稱金匯兌本位制。目前各國實際流通的本位貨幣已沒有金、銀鑄幣,而是作為價值符號的紙幣。
2,什麼是輔幣
輔幣為「主幣」的對應稱謂,「輔 助貨幣」的簡稱,是本位貨幣單位以下的輔助貨幣。輔幣的特點是:面額價值較小,使用次數相對較多,磨損程度和損耗都較大,所以多用銅、鎳等賤金屬或其他合金來鑄造。其實際價值(幣材本身價值)常低於面額價值。輔幣均由國家製造,防止私鑄謀利。輔幣是有限法償,即由法律規定專供小額交易和找零錢之用,規定使用數量,超過限額的可以拒絕使用。我國現行的5角、2角、1角券及5分、2分、1分的鑄幣,都是輔幣,它的鑄造和發行量根據實際流通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