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司法区块链
『壹』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解释吗有的话能否提供司法解释的全名》
首先,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然后回答你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希望对你有用。
『贰』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你接到电话说是中奖等,那都是骗子,说你不兑奖,承担违约金之类的,他们多为冒充司法部门骗人,打电话的那就是骗子的伎俩,中奖不领他们巴不得,就成他们的啦,还用起诉你?不领奖起诉你,这不是逼着你中奖、领奖么,有这等好事?不觉的可笑么?法院不用电话通知人,是直接送达文书。当事人签字。记住,不回复、不联系、不转帐。至于什么信息没关系,没有身份证原件什么都干不了.不理他就行啦。
『叁』 国家对区块链版权存证承认吗
2018年9月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由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
目前,国内涌现出了多个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第三方版权存证平台。原创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权存证平台进行版权存证,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使用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肆』 区块链是怎样应用于法律领域的
用区块链技术做电子证据的存证和出证,这是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应用的基础。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传输、存储的全生命周期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篡改、并进行数据操作的留痕。
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将需要存证的电子数据以交易的形式记录下来,打上时间戳,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数据保全及存证的过程。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多个参与方节点共同见证,共同维护一个分布式的账本,从而极大降低了数据丢失、被篡改、被攻击的可能性。
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取证及证据认定,提高诉讼效率。
『伍』 怎么能够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再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陆』 最高法发布全球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代表着什么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同步发布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体现了国内互联网司法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规模效应初步形成、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其中,“电子签名”和“区块链电子存证”,分别作为“创新互联网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和“完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的典型案例之一,被直接点名。
当前,互联网司法的总体发展呈现4大特点:
应用领域由司法公开向全流程全方位拓展
平台载体由单一维度向多元化系统化延伸
诉讼模式由线性封闭向集成开放智能转变
工作重心由机制创新向推动依法治网演进
在上述要点的详细内容中,裁判文书网、司法信息化、电子证据、区块链、互联网法院等与电子签名强相关的内容均被提及。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典型载体,目前在司法信息化的大风潮下,已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互联网业务风险由于其具有无形性、隐蔽性、强破坏性、范围广、影响人数多等特点,至今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化解和纠纷解决方式。
经过多年的累积,互联网业务风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在各行业已爆发出的风险所造成的影响、破坏可见一斑。然而,把传统线下司法处置直接搬到线上的机械化模式,已无法真正应对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民事纠纷。
系统化地对司法处置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以适用于互联网生态系统,已成为现阶段互联网法律系统实现自身价值的当务之急。
“实槌”保全系统在我平台电子合同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了在线司法处置通道的塑造,在司法服务的垂直领域中,为互联网业务纠纷提供集成化的解决方案,在合规范围内,为用户提供最高效的电子证据保全和司法处置服务。
『柒』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
可以打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进入以后点击菜单栏的裁判文书按钮,然后输入需要查询的相关条件就可以进行查询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网络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找到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捌』 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哪些司法文件是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9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玖』 如何用好司法区块链,消除“文抄公”
2020年起,区块链技术正从概念逐渐走向落地,应用场景多点开花,商品溯源、供应链金融、电子证照、版权保护等都是区块链应用的热门方。2021年,涉及征信、数字资产、数据追溯等方面相关的产业将加快利用区块链技术并从中受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开放司法区块链平台,支持网络著作权人上传作品、保存证据,预防和惩治网络抄袭。区块链技术储存的数据不可篡改,特别适用网络著作权保护。用好司法区块链这一利器,让“文抄公”原形毕露,将有效解决网络抄袭防治难,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崇尚创新的创作环境。
自2018年起,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电子证据平台机构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联盟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部分创新电子证据平台企业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
易保全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在上链前、上链时到上链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CA、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技术,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签署数据进行区块链存证,从而形成记录全过程关键细节的全证据链,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从而保证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可靠和上链时的完整不被篡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