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可能涉嫌的罪名
① 张某,李某涉嫌什么罪名了,二人足否构成共同犯罪
他们涉嫌故意伤害罪,两者是共同犯罪。
② 区块链项目怎么做法律合规呢
国内对于做区块链项目还是比较保守的,区块链项目总是涉及一个衍生行业那就是数字货币交易,想做项目国内又不允许,那怎么办呢?可以在新加坡注册非盈利基金会,额外再加上相关法律意见书,来证明所做的项目是不违背新加坡现行法律法规的,像比原链、莱特币等都是这种操作。
注册好基金会主体之后还需要做后期的法律合规,目的主要是需要和违法犯罪划清界限,但是自己又说了不算。因为做区块链的一定少不了数字代币,说白了,国内还是数字货币带动区块链普及的,可事实呢?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小小的应用。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发展涉及的违规面比较广:
传销
非法集资
洗钱
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经营
跨国外汇犯罪
为恐怖主义资助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所以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待区块链的态度也不同,中国是明令禁止的,所以大家都去海外发展项目,比如新加坡、泰国等。首先需要遵守的就是当地的法律法规,那项目是否合法谁说了算呢?两种途径:申请正式的数字交易牌照或靠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那目前后者居多,容易操作,成本少。
③ 上海点融网涉嫌什么罪名
点融网涉嫌高额收取利率的罪名,有点像高利贷的性质,应该取缔。
④ 区块链交易所合法吗
目前,我国政府还未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2017年9月,央行、银监会等多个官方部门发布了文件,禁止数字货币(代币、虚拟货币)在中国交易和流通。因此,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所谓“数字货币”都是非法的,一定不能去投资。区块链技术只是一种科学手段,如果有人利用区块链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从现状来看,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处于灰色地带,往往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提高警惕,不要被不法公司和人员的花方巧语迷惑。
⑤ 以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姜淑珍告诉记者,近年来,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来愈大。另外,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姜淑珍分析说,金融犯罪案件目前还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如非法集资案件,取证量大、跨地区取证难,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争议。
另外,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新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等规制相对滞后。姜淑珍举例,如近期出现诸如“华强币”、“五行币”等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时提醒公众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币的含义如何,具体以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哪一种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尚缺乏执法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业态中暴露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内容来源 红星新闻
⑥ 区块链到底违法不违法
区块链本身不违法,但是违规使用的话就违法。
重庆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李斌说,区块链作为大数据智能化领域一项具有颠覆性的创新前沿技术,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布局,市政府和渝中区政府共同打造区块链基地,政府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区块链战略创新之地的建设。
在积极鼓励区块链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坚决禁止区块链技术的违规违法使用。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持续创新,逐步在供应链金融、征信、产品溯源等领域开展应用,发展空间巨大。作为一项新技术,区块链要想真正实现大规模实际应用,必须加强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推动技术和应用不断发展与成熟。
2017年以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引发了政府、企业等各界的深度关注,区块链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吸引着投资者们纷纷加码这一全新的技术领域。对于此前区块链技术的热炒,IT及投资界的认知已日趋理性。
(6)区块链可能涉嫌的罪名扩展阅读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其备案编号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⑦ D站创始人涉嫌哪些罪名他这种情况情节严重吗
D站创始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他们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以挣钱为目的,在网站上传播了6000多集影视作品,并且发布广告挣钱。
影视乐娱业近年来的个体侵权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一方面是许多创作者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另一方面是一些平台压榨作者,低价买断他们的著作权。这些现象真的非常挫伤作者们的创作积极性。可能原因之一就是版权法本身十分复杂,再加上观众们的文化需求日益增长,所以现在观看影视剧,会发现,很多都是翻拍国外的电视电影,真的还蛮让我们这些中国影迷失望的。
⑧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⑨ 迅雷前CEO陈磊被立案调查,他涉嫌哪些罪名
陈磊的经历也足够写本书了,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留学美国获德克萨斯州大学硕士学位。毕业之后的他进入过两大龙头企业,一个是谷歌,一个是微软。2010,他选择加入腾讯担任腾讯云总裁,只可惜公司对于云服务的理解太过落后导致他的一些想法无法在高层推广下去。工作四年后,他选择离开腾讯入职迅雷。在他离开后两年,腾讯才开始重视云计算,所以如今的腾讯也是走了当年陈磊的想法。在入职迅雷后,他先是担任了CTO,随后用仅仅一年时光,升任联席CEO。2017年,一路长红的他终于登上了CEO宝座。在陈磊的努力下,迅雷有过辉煌成绩:1、创办了网心科技、All in区块链,然后推出了迅雷赚钱宝和赚钱宝 Pro等产品。随后在区块链理念下,迅雷股价出现了一波高潮。2、在2019年时迅雷总营收为1.81亿美元。可陈磊为何还是被”出局“了呢?
目前,迅雷对陈磊的指控是否完全属实还需等待法院对陈磊进一步调查。
⑩ 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哪五项罪名
随着“职业刷客”及刷单“产业链”的出现,部分网络刷单行为已严重扰乱网络电商正常运营秩序,也存在着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有必要诉诸刑法手段予以规制。网络刷单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5.诈骗罪。专门为了刷单恶意注册账号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经营或运营的商户、个人,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如果其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且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善意注册平台账号者而言,其在长期的正常经营或者运营过程中偶尔实施的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