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众筹刑事案例
㈠ 旺链科技如何利用区块链让众筹变得可信
本人是旺链科技区块链与众筹项目的相关人员之一,前来回答。众筹是一种前景广阔的商业模式,但是由于内部或者外部因素,容易造成贪婪和欺诈。
我们的结局方案是引入监管机构节点,并对公众开放数据查询,众筹过程资金流向透明,给捐助人有效反馈,监管机构也能有效解决关键的滞后性问题,
能实现实时监管,让众筹平台有序健康发展。
㈡ 区块链货币不买了之后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你好
不是的,区块链是底层技术,虚拟货币大多是依靠这个底层技术开发出来,或者衍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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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以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姜淑珍告诉记者,近年来,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来愈大。另外,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姜淑珍分析说,金融犯罪案件目前还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如非法集资案件,取证量大、跨地区取证难,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争议。
另外,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新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等规制相对滞后。姜淑珍举例,如近期出现诸如“华强币”、“五行币”等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时提醒公众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币的含义如何,具体以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哪一种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尚缺乏执法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业态中暴露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内容来源 红星新闻
㈣ 区块链到底违法不违法
区块链本身不违法,但是违规使用的话就违法。
重庆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李斌说,区块链作为大数据智能化领域一项具有颠覆性的创新前沿技术,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布局,市政府和渝中区政府共同打造区块链基地,政府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区块链战略创新之地的建设。
在积极鼓励区块链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坚决禁止区块链技术的违规违法使用。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持续创新,逐步在供应链金融、征信、产品溯源等领域开展应用,发展空间巨大。作为一项新技术,区块链要想真正实现大规模实际应用,必须加强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推动技术和应用不断发展与成熟。
2017年以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引发了政府、企业等各界的深度关注,区块链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吸引着投资者们纷纷加码这一全新的技术领域。对于此前区块链技术的热炒,IT及投资界的认知已日趋理性。
(4)区块链众筹刑事案例扩展阅读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其备案编号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㈤ 区块链平台工作被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具体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只要是核心骨干都会被抓,因为属于协助他们骗钱,自己也应该了解清楚工作性质
㈥ 怎么骗10亿然后洗白,看明白"理财,众筹,原始股,数字货币,区块链,互助金融
骗就是骗的,金额太大,洗白是非常难的。你说的这些项目都是存在的,而且骗局而是非常多的。理论上所有的数字货币都是可行的,例如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等。但这都是违法的。
㈦ 区块链跟股权众筹到底有什么联系
现在我们就来谈谈区块链股权众筹在国内的可实现性。我们都知道,就中国而言,公司分为两个大类: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
而股份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此它发行股份或是股份交易等行为都是受到证监局的管理规范。这里我们就不多展开来说明;而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不需要任何机构进行登记,完全可以靠自身发行股票和维持股东名册来确权。当然,也有不少是透过如工商部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使用当地股份托管中心来提供第三方登记服务以进行公示,而且,当公司股权出现变更时,需要通过人工处理纸质股权凭证、期权发放和可换票据,这样一来,股东名册的维护将变得十分复杂繁琐,而且交易的跟踪及维护会随着交易越来越多而变得更难追溯。
如果是使用Techshares区块链技术进行股权的众筹则完美地解决了上述的所有问题,区块链账本安全透明,而且不可篡改,还易于跟踪,可以随时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
股权转让流通的便捷
对于股权众筹而言,股权流通是业务的重要一环,能够激发用户的活跃度,促使更多的登记发行。传统的OTC场外股权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交易平台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
Techshares区块链技术可以降低交易的信用风险,它在本质上把提供公信力的第三方给更为彻底的去中心化了,即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第三方主体,而是靠参与者全体来共同维护一套登记系统。而从所实现的功能上来看,区块链一方面将纪录的权利交给了公司自己,体现了自治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能确保信息纪录的公开、透明及真实性,使权利争议最小化。股权的所有权登记在区块链中,股权交易必须要所有者的私钥签名才能验证通过;交易确认后,股权的变更也会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如何保障安全
作为投资者,最担忧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的问题,传统的股权众筹,往往有可能会出现“双花”问题(注:双花—双重花费,即将仅有的一份股份重复转让给两个人),直到电子数据化全面后中央清算机构保证了整个系统能够交易后账目轧平。但这其中的风险往往就是由平台承担了,而股权众筹业务与传统场内交易不一样,是由很多各自独立经营的公司分别进行的,因此这些交易活动分散于各家平台。而用了Techshares区块链这一技术后,由区块链构建的去中心化信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彼此不需要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也能保障系统和业务正常运行。每个人都成为区块链中的一个节点,拥有各自的公钥和私钥,共同参与迅速交易验证和记账。再者,在股权众筹发起初期,由发起人、众筹平台、领投人、保荐人等众多方共同签署一份众筹合约,来约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份合约可以变成智能合约的形式存入区块链中,由区块链确保合约履行中不得被篡改。这样一来,就更加不必担心安全空间问题了。
拓展性强、合情合法
区块链股权众筹由三层结构组成腾达,最底层为区块链网络,由它构建起一个去中心化信任的分布式总账;中间层为业务逻辑与区块链结合,共同建立账户中心、股权登记、股权凭证、股权交易、股权管理等功能;最上层为面向客户提供的业务的众筹平台,而平台的业务理论上是可以无限延伸至各个领域和各种行业。
而使用TechShares的区块链技术,通过构建P2P自组织网络、时间有序不可篡改的密码学账本、分布式共识机制,从而实现去中心化信任(Decentralizedtrust)。加上现在无论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公司自行维护的股东名册的表现形式作出任何特定限制。公司可以自己选择采取任何有成文纪录的形式来创建并维护股东名册,并不局限于特定载体。因此使用TechShares作为载体,在区块链上进行股权众筹,完全是合情合法的,一旦被公司所自愿选择,是可以对公司股权(股份)提供法律上有效力的证明。
㈧ 请问一家打着区块链旗号做互联网投资的项目,包括资金盘虚拟货币这一类。是正规合法的吗
近期,海南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㈨ 区块链是什么,有什么产品案例么
区块链(Blockchain)是指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
通俗一点说,区块链技术就指一种全民参与记账的方式。所有的系统背后都有一个数据库,你可以把数据库看成是就是一个大账本。那么谁来记这个账本就变得很重要。目前就是谁的系统谁来记账,微信的账本就是腾讯在记,淘宝的账本就是阿里在记。但现在区块链系统中,系统中的每个人都可以有机会参与记账。在一定时间段内如果有任何数据变化,系统中每个人都可以来进行记账,系统会评判这段时间内记账最快最好的人,把他记录的内容写到账本,并将这段时间内账本内容发给系统内所有的其他人进行备份。这样系统中的每个人都了一本完整的账本。这种方式,我们就称它为区块链技术。
现在,区块链技术会死非常的火爆的,在金融界尤其受欢迎,蚂蚁金融、Laikelib、万达、平安、民生等先后试水区块链项目,欧陆众筹更是走在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前列。最成功案例就是数字货币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