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
A. 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证据。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 是否有法律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
6月17日,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区块链证据如何审核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今后的维权案件提供可量化的规则指引,《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在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特点,全面总结相关司法实践规则基础上,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
《规则》的出台,系统地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明确了对数据在上链前、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标准,解决了当今区块链知识产权案件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为今后的维权案件提供可量化的规则指引。
同时,本次《规则》既充分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利于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C. 法院调解员终止调解,将案件的调解协议上传司法区块链,是什么情况
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是结束调解,开庭审理案件的意思,具体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就知道了。
D. 最高法发布全球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代表着什么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同步发布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体现了国内互联网司法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规模效应初步形成、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其中,“电子签名”和“区块链电子存证”,分别作为“创新互联网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和“完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的典型案例之一,被直接点名。
当前,互联网司法的总体发展呈现4大特点:
应用领域由司法公开向全流程全方位拓展
平台载体由单一维度向多元化系统化延伸
诉讼模式由线性封闭向集成开放智能转变
工作重心由机制创新向推动依法治网演进
在上述要点的详细内容中,裁判文书网、司法信息化、电子证据、区块链、互联网法院等与电子签名强相关的内容均被提及。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典型载体,目前在司法信息化的大风潮下,已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互联网业务风险由于其具有无形性、隐蔽性、强破坏性、范围广、影响人数多等特点,至今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化解和纠纷解决方式。
经过多年的累积,互联网业务风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在各行业已爆发出的风险所造成的影响、破坏可见一斑。然而,把传统线下司法处置直接搬到线上的机械化模式,已无法真正应对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民事纠纷。
系统化地对司法处置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以适用于互联网生态系统,已成为现阶段互联网法律系统实现自身价值的当务之急。
“实槌”保全系统在我平台电子合同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了在线司法处置通道的塑造,在司法服务的垂直领域中,为互联网业务纠纷提供集成化的解决方案,在合规范围内,为用户提供最高效的电子证据保全和司法处置服务。
E. 国家对区块链版权存证承认吗
2018年9月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由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目前,国内涌现出了多个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第三方版权存证平台。原创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权存证平台进行版权存证,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使用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F.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对于“云庭审”“微法院”,很多老百姓并不陌生,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大显身手,智慧法院建设红利充分释放,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我们看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应用于诉讼服务、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审判管理等各领域。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网上跨域立案、在线举证质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应用、文书电子送达等。
我们还看到,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裁判偏差提示、区块链电子存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日益成熟。
从“面对面”到“屏对屏”,到底如何认定“电子化材料”的证据效力?网上开庭如何执行“庭审纪律”?如何保证“网上存证”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这是首部全流程全领域规范在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1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诉30多名被告“高空抛物致死民事索赔案”,法官正在宣布在线庭审纪律,案件分5批次、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在“云法庭”开庭审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这种庭审模式很常见。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说:“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首次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确立了在线诉讼“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李少平分析:“《规则》的制定出台,在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细化明确各类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有人担心,在线庭审,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规则》明确,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也就是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同时明确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形,比如法院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或者不完整、不清晰、格式不规范,或者是卷宗、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还是要提交原件。李少平分析:“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在线庭审探索之初,有当事人骑摩托车参加庭审,还有人随意离开屏幕接打电话,此次《规则》明确在线庭审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针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情形,《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强调,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
刘峥说:“《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不可否认的是,“在线诉讼”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2020年1月1日至今年的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最高法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认为,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已处领先水平。“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真正做到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哪些案件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开呢?《规则》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G. 互联网证据是否会被法院认可
1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共36条,尤其是在区块链证据方面,更是用4条内容加以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自2018年起,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电子证据平台机构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联盟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部分创新电子证据平台企业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
易保全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在上链前、上链时到上链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CA、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技术,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签署数据进行区块链存证,从而形成记录全过程关键细节的全证据链,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从而保证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可靠和上链时的完整不被篡改。
上链后,易保全通过保全链开放平台,把相关数据同步存储到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版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机构的服务器上;还可在公证处、仲裁委、司法鉴定所、首都知产协会等官网进行可视化区块链查验。确保全流程可溯源,全数据可核验,全链路可信举证。
H. 如何用好司法区块链,消除“文抄公”
2020年起,区块链技术正从概念逐渐走向落地,应用场景多点开花,商品溯源、供应链金融、电子证照、版权保护等都是区块链应用的热门方。2021年,涉及征信、数字资产、数据追溯等方面相关的产业将加快利用区块链技术并从中受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开放司法区块链平台,支持网络著作权人上传作品、保存证据,预防和惩治网络抄袭。区块链技术储存的数据不可篡改,特别适用网络著作权保护。用好司法区块链这一利器,让“文抄公”原形毕露,将有效解决网络抄袭防治难,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崇尚创新的创作环境。
自2018年起,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电子证据平台机构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联盟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部分创新电子证据平台企业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
易保全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在上链前、上链时到上链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CA、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技术,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签署数据进行区块链存证,从而形成记录全过程关键细节的全证据链,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从而保证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可靠和上链时的完整不被篡改。
I. 区块链是怎样应用于法律领域的
用区块链技术做电子证据的存证和出证,这是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应用的基础。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传输、存储的全生命周期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篡改、并进行数据操作的留痕。
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将需要存证的电子数据以交易的形式记录下来,打上时间戳,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数据保全及存证的过程。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多个参与方节点共同见证,共同维护一个分布式的账本,从而极大降低了数据丢失、被篡改、被攻击的可能性。
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取证及证据认定,提高诉讼效率。
J. 最高法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司法应用有哪些结论
2020年随着在线诉讼机制的推广以及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应用的推动,涉区块链电子证据判例数大幅增长。一线互联网公司和各行业头部企业因为对新技术的敏感度,在日常法务工作中普遍大量使用区块链电子证据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14项重大课题,其中,《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课题调研组重点围绕“电子诉讼的基本原则;线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的条件、范围和方式;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以及裁判生效标准”等重大问题,研究形成完整系统的电子诉讼规则草案,为最高法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等提供建议。
自2018年起,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电子证据平台机构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联盟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部分创新电子证据平台企业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比如易保全等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
易保全被最高法调研组纳入“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典型案例”,标志着易保全的区块链技术和存取证证据广受司法认可。而在此之前,易保全就已被内蒙高院、无锡中院纳入“区块链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法律名家讲堂选入“区块链平台典型案例”,被中商情报网选入“2020中国区块链企业投资图谱”,资质实力备受认可。
区块链电子证据绝不是简单的“使用了区块链技术就是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逻辑和理论框架。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在上链前、上链时到上链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保证把普通的电子数据转换为司法可信的区块链电子证据。
在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CA、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技术,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签署数据进行区块链存证,从而形成记录全过程关键细节的全证据链,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从而保证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可靠和上链时的完整不被篡改。
上链后,易保全通过保全链开放平台,把相关数据同步存储到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版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机构的服务器上;还可在公证处、仲裁委、司法鉴定所、首都知产协会等官网进行可视化区块链查验。确保全流程可溯源,全数据可核验,全链路可信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