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楼宇
Ⅰ 广州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8-1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9号首层(自编1-4号)、二层(自编203、204)广州市天河怡东电脑城市场首层自编A13(仅限办公用途)(不可作厂房使用)。
广州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MA5C48HX9N,企业法人卢龙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文具用品批发;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通讯终端设备批发;广播设备及其配件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电线、电缆批发;电工金具的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软件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五金零售;家具零售;卫生洁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防雷设备的销售;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数据交易服务;计算机电源修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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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严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把数据安全纳入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全周期,在业务办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严把安全关。
(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楼盘表业务
1.1定义
楼盘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房屋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是实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在不同业务应用场景中可表现为表格、数据集等形式。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3楼盘表内容
1.3.1物理状况信息。包括丘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幢数据、房屋基本单元、房屋编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楼层等。
1.3.2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利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编号等土地权利状况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
1.3.3交易状况信息。
(1)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当事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付款类型等。
(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当事人、评估价格、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
(3)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价格、租赁套间、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
1.3.4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新建商品房楼盘表
1.4.1提交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1.4.2提交时间。完成房屋预(实)测绘后。
1.4.3提交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2)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实测绘)相关材料。
1.4.4建立楼盘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房产测绘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并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图表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
1.5存量房楼盘表
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房产测绘成果,获得房屋物理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补建楼盘表并逐步完善。
1.6图示
楼盘表业务流程图(见图1)。
2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1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2.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
2.3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
2.4办理主体
2.4.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2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
2.4.3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双方当事人办理。
2.4.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由金融机构办理。
2.5办理方式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经网签备案系统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端口,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当场办结。
2.5.1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宜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宜在经营场所登录网签备案系统现场办理网签备案。
2.5.3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签备案系统,也可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签备案。
2.5.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在金融机构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6购房核验
2.6.1核验方式。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核验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体和房源信息自动核验。
2.6.2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
(2)存量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未获得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2.6.3办理时限。
即时自动核验。
2.6.4交易主体核验。
2.6.4.1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1)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是否属于限制购买房屋的保障对象;
(3)是否属于实施限购城市(县)的限购对象;
(4)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购买情形。
2.6.4.2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
(1)出售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2)出售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6.5房源信息核验。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2)是否属于按政策限制转让的房屋;
(3)是否满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转让情形。
2.7办理流程
2.7.1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2.7.2签章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
2.7.3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2.7.4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网签备案后,将合同备案编码、购房人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
2.7.5将楼盘表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2.8房屋买卖中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参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9图示
2.9.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
2.9.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3)。
3信息利用
3.1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城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楼盘表、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3.2信息服务领域
3.2.1政务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3.2.2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开放网签备案系统,为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体、房源信息自动核验服务。
3.2.3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4公用事业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5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4交易资金监管
4.1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4.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相关规定。
4.3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保证交易安全,实现符合条件应即时拨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4监管范围
4.4.1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4.4.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
4.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5附则
5.1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另行制定。
5.2各地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Ⅲ 北京西城区改造低效楼宇发展数字经济
《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发布,提出将西城区建设成为产业数字化赋能示范区和数字应用场景引领示范区的发展目标,明确数字技术与金融、文化、消费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成为西城区创新的发展趋势。其中,低效楼宇改造升级用于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给予运营主体等最高600万元资金支持。北京青年报记者据悉,《若干措施》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培育跨行业数字化生态体系
围绕国家关于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北京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两区”建设),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若干措施》提出大力促进数字经济新发展,具体包括:鼓励5G、网络安全、大数据、区块链等重点领域快速发展;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支持在智慧城市建设、民生服务等领域率先形成应用示范,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打造协同共生的产业生态;鼓励数字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培育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
西城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西城将通过三年时间支持一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和机构,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鼓励餐饮行业加快数字化改造
在做优做强金融科技产业方面,《若干措施》提出,高标准建设国家级金融科技示范区,支持开展突破金融科技领域“卡脖子”和“颠覆性”技术研发;支持在供应链金融、智能监管等领域形成一批先进的应用场景,培育产业协同聚集发展态势。
此外,西城区还将发展商业消费新模式,鼓励商贸、餐饮等生活服务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支持西单、大栅栏、北京坊等重点商业街区“智慧商圈”建设;支持开展3D实景步行导引、智能导购、VR展示、无感支付、智能配送等场景应用。
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给予资助
《若干措施》中还强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整合西城区高精尖产业政策等,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给予资助。对经认定,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500万到2000万元补助;驻区企业新涵养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的,按照对新涵养企业实收资本投资或出资金额的10%,给予驻区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在西城区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对上年度为西城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后给予重点企业奖励。数字经济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在西城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到600万元资助。
《若干措施》还强调,对于低效楼宇改造升级用于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给予运营主体等最高600万元资金支持。对楼宇运营主体等引进数字经济企业,根据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增量,按照不超过增量10%的比例给予楼宇运营主体等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记者 解丽)
Ⅳ 广州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12-06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306号201室自编C248号。
广州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MA5CK8FJ94,企业法人林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信号系统工程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装卸搬运;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通信设备零售;办公设备耗材批发;办公设备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零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服务;家用电器批发;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家用电子产品修理;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仪器仪表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保安器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器材装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装饰石材零售;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家具批发;家具零售;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
通过爱企查查看广州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Ⅳ 十部委: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向养老、托幼、房屋经纪等领域延伸
[摘要]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采集房屋、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数据,共享城市管理数据,汇集购物、家政、养老等生活服务数据。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
通知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
居住社区(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流动党员、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推动市、区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有效服务群众。
(二)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三)推动城市管理服务下沉。推动城市管理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处置机制。明确部门和单位职责清单,压实工作责任,及时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明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
(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街道要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健全12345热线投诉转办机制,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二、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
(五)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六)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八)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九)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街道要及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居民协商确定老旧小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由街道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十)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人员车辆管理,定期巡检和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绿化养护,协助规范垃圾投放并及时清扫清运,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打造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编制物业服务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物业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提倡酬金制计费方式。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要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方式。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十二)提升物业服务行业人员素质。推动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全薪酬制度和员工激励制度,引入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业主共同决策同意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房屋用于员工住宿。符合条件的员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组织开展最美物业人宣传选树活动,增强从业人员荣誉感和归属感。
四、推动发展生活服务业
(十三)加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采集房屋、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数据,共享城市管理数据,汇集购物、家政、养老等生活服务数据,确保数据不泄露、不滥用。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应用。
(十四)提升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通过在电梯、消防、给排水等重要设施设备布设传感器,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建立事件部件处置权责清单,明确处置业务流程和规范,实现智慧预警、智慧研判、智慧派单、智慧监督。
(十五)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实现一键预约、服务上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务,可依规申请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五、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十六)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符合清单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数额。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十七)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维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并将收益分配给业主。加快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业主实时查询。每年披露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维修资金监管,严肃查处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逐步实行商品房与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并轨管理。
六、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二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二十一)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部门共享,探索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完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引导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征求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出市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机构设置,配齐专业人员,加强舆论宣传,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各地经验,及时完善住宅物业管理有关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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