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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限制区块链

发布时间: 2022-04-27 05:28:35

Ⅰ 以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姜淑珍告诉记者,近年来,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来愈大。另外,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姜淑珍分析说,金融犯罪案件目前还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如非法集资案件,取证量大、跨地区取证难,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争议。

另外,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新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等规制相对滞后。姜淑珍举例,如近期出现诸如“华强币”、“五行币”等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时提醒公众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币的含义如何,具体以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哪一种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尚缺乏执法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业态中暴露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内容来源 红星新闻

Ⅱ 新加坡基金会是什么和区块链有何关系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新加坡基金会属于海外主体,从性质上来说,新加坡基金会属于非盈利组织

其中新加坡非盈利组织有三种:

1)公众有限担保公司
2)社团
3)慈善信托
如果您是用于做区块链项目的,就是上述的第一种,也就是公众有限担保公司。

名称应该是XXX FOUNDATION LTD.或是XXX FUND LTD.
就是常说的新加坡XX基金会或XX基金。
当然注册公司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新加坡注册公司有两种类型:

1,新加坡基金有限公司,以PTE.LTD结尾 ,有限责任公司类型
2,新加坡基金会,以LTD结尾,公众公司类型
公司的性质不一样,有限公司是股份制,基金会是不含股份,是公众担保类型
区块链 数字货币的运营需要注册哪种类型基金会呢?

我们众所周知的比特币、火币、比原链这些注册的都是非盈利基金会,可信度会更高。
做区块链需要发币的话,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才可以,普通有限公司不能满足这个条件,只有基金会才可以,普通公司也不能满足这个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哦~

Ⅲ 如何看待三家协会发布公告,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不管什么虚拟币都是有风险的,需要自己的判断,不要头脑一发热就交易了。

Ⅳ 国内区块链交易所

自从2017年9月4日起,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公告指出,将ICO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关闭了国内所有区块链交易所,目前有说是在国内的交易所,都是违法的,XT.com交易所总部位于香港,完全合规合法,XT.com交易所运营人员都有7年行业经验,是目前全网交易深度第一的交易所,单一个交易所域名就价值数千万

Ⅳ 区块链94是什么

区块链94是指2017年9月4号,央行联合七部委全面叫停区块链中的ICO事件,同时把ICO定义为非法集资。当初火币、币安、bitai、OK、比特AI等搬到国外去了

Ⅵ 区块链交易所合法吗

目前,我国政府还未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2017年9月,央行、银监会等多个官方部门发布了文件,禁止数字货币(代币、虚拟货币)在中国交易和流通。因此,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所谓“数字货币”都是非法的,一定不能去投资。区块链技术只是一种科学手段,如果有人利用区块链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从现状来看,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处于灰色地带,往往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提高警惕,不要被不法公司和人员的花方巧语迷惑。

Ⅶ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Ⅷ 火币网资讯封号没

北京8月24日,自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对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ICO)开始整治后,国内相关虚项目转入到地下运作。近日,腾讯封停10余家区块链微信公众号。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大举封号,就是冲着这地下生意去的。

同一时间,在后台看到永久封停消息的号主们同样震惊和不解

值得一提的是,火币集团旗下的“火币网资讯”也被封号了。

另外,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一些由媒体孵化出来的区块链号,还有那些科普类的公众号几乎都避开了雷区,从微信官方给出来的封号信息来看,我猜想可能是因为这些号(封停的号)被判定涉及到ICO了。”

2017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通知》,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这在圈内被称为 “94风波”。

而在微信封杀部分区块链自媒体公众号之前,一些地方金融办也进一步划清了区块链和金融的界限。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7日向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下发《关于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金融办则全面梳理省内各类金融风险,向13个设区市政府分别发函,提示包括特定风险点在内的风险,督促逐一建档、逐项处置。虚拟货币、ICO、校园贷在整治范围之内。

监管将继续严打

实际上,“94”政策之后,大量交易平台纷纷移至海外躲避监管,继续“割韭菜”。而一批扎根在国内的区块链“媒体”则成为区块链的狂欢之地。

“区块链行业就是被一些胡搞的人给玩坏了,让整个行业口碑都变得特别差,让行业外的人听见区块链就觉得是一帮骗子。”刘芹认为,自己的号被突然封杀,完全是给那些“胡搞的人”背锅。

今年3月,曾有业内的一场对骂揭穿了彼时大多数区块链的骗局,认为“投机和忽悠才能成功”。这场骂战,也被称作区块链的第一次“清洗”。

而现在,胡搞之人是谁?大家都不愿意说通透。实际上,多位号主都再三拒绝中新网记者的采访,原因是“不想在这个敏感的时候出风头”。

他们都在担心,说错了话就是下一个被清理的对象。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清理整顿措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具体而言,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加强对新摸排的境内ICO及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处置;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力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严格落实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要求。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Ⅸ 怎么实现企业链改链改的作用是什么

一、何为币改
广义上来说,币改指的是商业模式的通证化改造,即企业通过发行通证使用户获得某些具体商业应用场景中的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支付或收益,即将传统经济模式与通证经济进行结合。而通常来说,币改中涉及的通证属性大体上分为三类:
二、何为链改
根据现有区块链技术发展程度,区块链技术进行链改即用区块链中的部分技术原理和机制来改造业务系统中的技术部分,以创造更高效,或者更有公信力的业务系统,甚至还包括利用区块链上发行的各类积分、Token来重新分配业务系统中关于股东、员工、客户之间的利益,间接的改进业务系统背后的生产关系。
币改”、“链改”作为业内近期热议的话题,受到了全面的关注。币改、链改究竟有怎样的实质意义,是噱头还是创新,本文将结合社会、法律背景进行探讨分析。

一、何为币改
广义上来说,币改指的是商业模式的通证化改造,即企业通过发行通证使用户获得某些具体商业应用场景中的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支付或收益,即将传统经济模式与通证经济进行结合。而通常来说,币改中涉及的通证属性大体上分为三类:
债务属性,即承诺返本付息。该类虚拟代币的发行模式通过吸收公众存款,以达到融资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因此在中国境内,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而发行债务属性的通证涉嫌违反我国现有法律。
债券属性,即虚拟代币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即代币发行方同投资人之间形成资金借贷关系,投资人成为债权人,发行方承诺一定期限内返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债券属性币改同债务属性币改的不同之处在于,债券属性的币改有明确的回报期,而债务属性币改的还本付息时间取决于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且相应的企业债券发行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的转让亦须在经批准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因此在中国境内,债券属性的币改有悖于我国法律的监管要求。
股权属性,即虚拟代币代表投资人对企业的所有权凭证,代币持有人凭借持有的代币获得相应的权益,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在中国境内,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我国监管环境来说,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如果“币改”模式仍以发行代币进行募资,则为我国政策所明令禁止;如以境外主体形式在境外从事相关活动,则仍要符合境外法律对于代币性质的限制规范。
二、何为链改
根据现有区块链技术发展程度,区块链技术进行链改即用区块链中的部分技术原理和机制来改造业务系统中的技术部分,以创造更高效,或者更有公信力的业务系统,甚至还包括利用区块链上发行的各类积分、Token来重新分配业务系统中关于股东、员工、客户之间的利益,间接的改进业务系统背后的生产关系。
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持正向的鼓励态度,全国各地相继出台区块链鼓励政策以支持区块链项目的落地,而在链改中,不管是资产上链、引入通证经济,都应当基于区块链与传统经济结合的必要性出发,符合政策的要求。
三、币改、链改的价值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目前关于币改、链改的探讨仍停留在传统经济和区块链经济的结合层面,而除了实现技术合规以外,要突破一些现有的发展瓶颈:
第一,从我国法律合规层面上来说,通证经济要突破早期的代币融资模式,真正赋予通证的使用价值,界定通证的属性和使用模式,避免与已有监管框架冲突。
第二,由国家层面出台行业标准,推动传统经济和区块链技术的各个方面的融合落地,比如资产上链、数据公信力等。
第三,现有区块链行业的推动力量多为“市场”自发形成,亟需由政府层面主导、主持的行业探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的力量更需要正向的引导,才能在大胆的尝试或者试错后产生成果。
无论是币改、链改,最终都是传统思维向区块链思维的转变,通过利用包括区块链技术、区块链经济学在内的整套机制,形成一套新的商业逻辑和场景,最终在政府、市场的推动下迅速产生价值。

Ⅹ 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

截至2020年5月,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10)2017年9月4日限制区块链扩展阅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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