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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對比特幣看法

發布時間: 2023-07-04 02:08:45

『壹』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中國如何看待比特幣

持有合法,中心化交易所不合法

『貳』 央行的數字貨幣與比特幣有什麼區別

比特幣作為一種數字貨幣,大概有以下六個方面的特性:

第一,比特幣是電子現金,它是匿名性貨幣。首先,它具有現金的一切屬性,其中最主要的屬性就是匿名性;其次,它是電子形式的現金,不具有紙鈔和硬幣的物理結構,方便交易流通。我們熟悉的現金和中本聰設想的數字貨幣相比,在匿名性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物理結構的現金完全不能被追蹤,而區塊鏈上的數字貨幣(電子現金)則是可以被追蹤的,這對於央行及對合規性負有很高責任的金融機構來說,無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因此可以說,匿名性是數字貨幣的第一要義。雖然人們可能會願意為了便利性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隱私,但一定不希望其金融活動被那些無關的人(尤其是心懷惡意的人)隨隨便便就偷窺了。

第二,比特幣是可編程貨幣。區塊鏈的四大元素是:共享賬本、加密演算法、智能合約和共識機制。數字貨幣運行於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系統上,它和運行於金融機構賬戶系統上的電子貨幣的顯著區別是可編程性。 電子貨幣在金融機構賬戶上表現為資料庫欄位中的數字,交易是賬戶之間數字的增減。而數字貨幣表現為分布式賬本上的不同參與方之間共同驗證的計算機代碼,交易是賬戶或地址間的價值轉移。 通過智能合約,區塊鏈能夠自動執行雙方或多方之間的約定,任何一方都難以反悔。可編程性讓央行擁有了追蹤貨幣流向的能力,從而有望建立之前不可能擁有的精準執行貨幣政策和精準預測市場流動性的機制。同時,可編程性也能讓金融交易變得自動化,省去了金融機構龐大的中後台部門,甚至讓很多金融交易可以實時清算。這無疑極大地提升了金融交易的效率,提高了資金周轉速度,降低了運營成本。

第三,比特幣是密碼學貨幣。比特幣的賬戶體系和交易驗證機制等元素都高度依賴於各種密碼學演算法。目前互聯網是完全公開透明的,我們享受互聯網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把各種行為數據無償提供給了中心化的互聯網機構,而這些互聯網機構卻利用這些數據來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此外,比特幣可以使用零知識證明、同態加密等密碼學技術來實現交易的隱私保護。

第四,比特幣是演算法貨幣。比特幣的發行機制依靠的是數學演算法來建立自己的信用。而數學運算的結果是高一致性的,因此最容易取得全球的共識。比特幣的核心就是一套高可信度、高一致性、高透明度、規則嚴密、公平、公開、公正的數學演算法。

第五,比特幣是自治貨幣。共識、共治、共享的自組織是區塊鏈帶來的嶄新的商業架構和組織架構。通過觀察比特幣、以太坊等幾個比較成功的數字貨幣的實踐案例,我們發現基於區塊鏈的計算機程序正在成為新型的數字貨幣發行主體。這些項目都是以社區自治的開源軟體的方式在運行,既不被中心化機構擁有,也不設中心化伺服器,甚至沒有運維人員來管理。這種基於數學演算法的背書方式,在原來的主權政府做信用背書的法定貨幣和私人機構做信用背書的私人貨幣之外,增加了一類全新的數字貨幣發行方法——以數字貨幣為表現形式的無主貨幣,即發行方只是數學演算法模型,沒有法律主體資格。

第六,比特幣的運行基礎是分布式網路。分布式網路技術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比特幣的特性與效用。隨著5G通信技術的部署,未來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學習、工作都難以離開分布式網路,它是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的技術基礎,也決定了比特幣的運行效用。

那麼,各國央行籌劃的數字貨幣會具備前述的六大特質嗎?我們目前還不得而知,但透過只言片語,至少我們了解到:

第一個分歧來自到底採用什麼技術來搭建數字貨幣運行的底層協議。各國央行更傾向於採用分布式賬本技術而不是區塊鏈技術,或者更傾向於採用聯盟鏈技術而不是公有鏈技術。聯盟鏈與公有鏈的最大區別在於:聯盟鏈的節點加入需要許可,而公有鏈不需要許可。

第二個分歧來自全網節點是否要完全對等。公有鏈是一個無須許可的點對點對等網路,而央行希望成為擁有某些專屬權力的特權節點,它可以運用這些專屬權力,允許或禁止某些節點的加入,監督、追蹤數字貨幣的流動。

『叄』 網上查找相關"比特幣"資料,討論我國對待比特幣的態度,為什麼

在2013年12月份,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這就是網上俗稱的中國政府關於比特幣的五部委聯合公告。公告明確寫清楚了「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這是中國官方文件從政策上明確規定了民眾有持有和買賣比特幣的自由,也是官方給比特幣的定性文件,將比特定義為「商品」。人民日報也從2013年起,一共發了13篇關於比特幣的評論文章,近期的文章都呼籲政府參與監管,也從側面肯定了比特幣的合法地位。

如何賺取比特幣?

『肆』 我國對比特幣買賣有何規定

1、 依據我國目前的規定,對於比特幣的買賣、交易,是禁止了各金融機構、交易平台的買賣行為,違反者會被下架APP、吊銷營業執照,但並沒有禁止個人買賣比特幣。
2、 但是如果是利用倒賣比特幣之名,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就會涉嫌相應的刑事犯罪,那肯定是要坐牢的。國家多次提醒投資者,比特幣純屬是投機工具,沒有任何實質價值,不適宜觸碰。
早在2013年的時候,央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就已經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通知》簡明扼要的說明了比特幣的性質,稱比特幣並非由國家貨幣發行機構發行,也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此比特幣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雖然《通知》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即比特幣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或流通,但《通知》卻肯定了比特幣可以作為「虛擬商品」。
拓展資料
一、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 。比特幣的交易記錄公開透明。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二、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三、2021年6月,薩爾瓦多通過了比特幣在該國成為法定貨幣的《薩爾瓦多比特幣法》法案。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了薩爾瓦多的法定貨幣,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賦予數字貨幣法定地位的國家。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伍』 為什麼中國人民銀行,不封殺比特幣

比特幣是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你自己的電腦上裝個挖礦軟體,也能挖到比特幣。央行不承認比特幣,就是一種封殺

『陸』 央行為什麼封殺比特幣

比如你是村長,在你這個村裡,只有你家印的錢可以買東西,可以流通,你想應多少就印多少,突然有天你家的隔壁二大爺發火了,說你家這樣亂印錢,搞得東西越來越貴,他好不容易掙的錢,村著,可發現越存越窮,只是存了堆數字,因為東西越來越貴了,於是你家二大爺發行了種數字加密,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這種貨幣不能增發,多少枚貨幣是有限量的。村一枚就多一枚,不會被你家剝削,這個時候,你貨不火?

『柒』 世界各國央行行長如何看待比特幣

據外媒報道,隨著比特幣的知名度不斷擴大,世界各國央行行長也紛紛對這種數字貨幣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美國聯邦儲備銀行

在去年12月,在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舉行的貨幣政策會議上,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珍妮特-耶倫(Janet Yellen)被問到她對於比特幣有何看法。

耶倫稱,這種數字貨幣是「高度投機的資產」,「無法成為法定貨幣」。她還補充稱,它在「支付系統中扮演的角色微不足道」,而且它「不是穩定的價值儲存手段」。

「聯邦儲備銀行不會針對比特幣制定任何政策,相反我們只會確保我們監管的銀行機構密切關注數字貨幣,恰當管理它們與該市場上的交易者之間的互動關系。而且,我們會監督這些銀行機構是否履行了它們打擊洗錢活動、確保銀行安全的責任。」耶倫說。

在去年11月底,即將在今年2月接替耶倫擔任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的傑羅米-鮑威爾(Jerome Powell)也對加密貨幣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說,加密貨幣「現在並不重要」,因為「它們的規模還不夠大。」

鮑威爾稱,數字貨幣帶給金融市場的金融風險是微乎其微的。「它們的規模還不夠大,現在並不重要。」他說。

歐洲中央銀行

在去年10月,歐洲中央銀行總裁馬里奧-德拉吉(Mario Draghi)稱,加密貨幣現在還不夠「成熟」,還不足以讓中央銀行來進行規范管理。

「對於任何新事物,人們總是充滿了期待,同時也感到很不確定。現在,就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而言,我們認為,它們還沒有成熟到需要我們考慮進行規范管理的程度。」他說。

德拉吉指出,像比特幣這樣的工具有利有弊,我們需要仔細權衡考量。

「大金融危機的一個教訓就是金融創新。就比特幣而言,它是金融和技術創新,我們在關注它的同時應該密切留意它的潛在風險。」他說。

加拿大銀行

在去年12月,加拿大銀行行長史蒂芬-波洛茲(Stephen Poloz)也花了一些時間探討加密貨幣。他聲稱購買數字貨幣是賭博,而不是投資。

「它們的真正價值是什麼,也許沒有人說得清。人們頂多可以這樣說:購買數字貨幣就是購買風險。這使得它更接近於賭博,而不是投資。」波洛茲說,「對於想購買加密貨幣的人,我想說的是,你應該閱讀附屬細則,確保你知道你在投資什麼。」

波洛茲認為,數字貨幣的需求在未來將會出現增長。他還補充稱,加拿大中央銀行正在研究是否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

「銀行工作人員正在研究在何種條件下中央銀行才比較適合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用於零售交易。」他說。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在去年12月,澳大利亞儲備銀行行長菲利普-洛威(Philip Lowe)在一次演講中談到了比特幣。他指出,這種數字貨幣不會應用到日常支付活動中,它也不可能這么快被接受。

洛威稱,其原因是比特幣的價格極其不穩定,可同時處理的支付筆數有限,交易和電費成本太高以及管理起來太難。

而且,當比特幣只被當做支付工具的時候,它「更可能吸引那些希望在黑色或非法經濟活動中進行交易的人。」

日本銀行

在2017年底,日本銀行行長黑田東彥(Haruhiko Kuroda)稱,比特幣的價格波動「極不正常」。

當被問及比特幣是否會出現泡沫時,他回答說,「我可能沒有資格來評價它,但是如果你觀察一下它的走勢,你就會發現它的價格波動極不正常。如果你要問比特幣是否與貨幣具有相同的功能,即作為支付或結算工具,那麼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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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央行為什麼打壓比特幣

必然會打壓,比特幣是基於網路演算法哈希碼演算法而產生的密碼學產物,存在於網路的任何一個節點,沒有中央發行機構,不會崩盤也不會消失,更無法造假,數量恆定在2400萬個,所以不存在像現實貨幣那樣由於過度發行而造成的貶值,可以直接實現一對一交易不需要任何中間機構介入,永不丟失別人拿到你的電子錢包沒有口令無法支取等等 有太多的優勢是現實貨幣無法比擬的,同時針對國內來說比特幣如果真的開始流通稅收會成為大問題,因為無法監管其使用情況,所以央行打壓的並不是把比特幣當做貴金屬炒作的人,而是擔心比特幣會合法流通,那樣對這個金融業會有巨大的沖擊,說白了就是利益,不過沒關系,央行能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為比特幣交易平台服務,但央行無法禁比特幣,因為對於比特幣央行無法監管幹預,禁止了第三方支付,大家可以用國外的先賣成美元,然後按匯率兌人民幣所以央行對於比特幣的影響最多是幾篇五毛黨的新聞報道,影響一個多月的國內行情,長久講央行只能幹看著。

『玖』 央行領導談比特幣,比特幣後續走向如何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你,比特幣未來的價值會越來越高,但是這個高並不是他的價值高,而是他的套路會不越來越高。數字貨幣很多人可能已經不陌生了,現在打開我們的瀏覽器,基本上都會討論數字貨幣的各種問題,投資數字貨幣是一個非常好的思路跟想法,但是如果腦子超過了個人的理智,那麼你必然會因此買單,根本不可靠的數據顯示,昨天比特幣不可控的行情一下子就收割了354億的資金。

可想而知,這354億資金是多少人的血汗錢數字貨幣在未來以及全球的發展以後會非常快速,可以說,數字貨幣可以讓你一夜暴富,數字貨幣也可以讓你一無所有,成功也是一天,失敗也是一天,所以想要了解數字貨幣的小夥伴,就必須了解數字貨幣的真正含義跟作用,目前,按照我們國家的發展,想要接手比特幣顯然已經晚了。

『拾』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1.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2.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3.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4.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5.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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