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比特幣問答 » 比特幣不得離京

比特幣不得離京

發布時間: 2023-07-07 00:38:40

A.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1)比特幣不得離京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B. 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代幣票券的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法律前景也面臨不確定性。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行發行,不具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實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雖然比特幣存在很大的風險,但應用廣泛,發展多年,技術也在增強,已經沒有哪個國家或組織能將其消滅。並且在世界任何角落不受管控,也受到很多不發分子的喜愛,法律是底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使用方法,但千萬不能越線。

C. 為什麼多家比特幣平台被約談

據中國人民銀行北京營管部消息,2017年2月8日下午有關部門約談了部分比特幣交易平台,並提出了平台不得違規融資融幣、不得參與洗錢活動等要求,違者情節嚴重的,將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停取締。

另外,據相關報道,自今年1月初央行檢查組現場檢查後,多家知名平台先後關閉了「融資融幣」的杠桿功能,同時此前較為活躍的比特幣理財也開始下架。

自1月24日中午12點起,比特幣正式進入收費時代。1月22日晚間,國內三家比特幣交易平台火幣網、幣行、比特幣中國分別在各自官網發布通知,宣布自1月24日中午12點起開始收取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按照固定比例雙向收取,按成交額的0.2%的固定費率收取。其中,火幣網、幣行還稱,賣出收取人民幣,買入收取比特幣或萊特幣。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抑制投機,防止價格劇烈波動。

ROCKMINER(小強礦機)聯合創始人林志鵬(Alex)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據其個人經驗判斷,這次央行一定會有個結論。其他限制很難說,「理論上應該罰款」。他同時表示,「處罰不會對各大平台傷筋動骨,禁止交易更不可能」。

D.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E.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目前國家層面關於比特幣的監管文件主要有兩個:
1、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
2、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這兩個文件總的指導思想就是:各金 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那對於普通人,能不能買賣比特幣呢?文件裡面其實也有說明:
我們來看看公告第五條的第一句話: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從這句話中可以得出:國家也只是提示了風險,並沒有說普通老百姓不能投資,法無禁止即可為,沒有禁止就是可以。那如何認識比特幣呢?我一般去幣查查app查關於比特幣的信息,用起來還不錯。

F. 比特幣分叉往事補遺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

最近比特幣屢創新高,華爾街機構紛紛入場囤幣,連馬斯克都忍不住公開喊單,得到了主流媒體和金融機構的認可,大家都對比特幣系統的安全性沒有任何質疑。


不過,很多人可能想像不到,就在三年前,比特幣還面臨過誕生以來最大的一次危機——差點被 BCH 集團奪權篡位,甚至連「比特幣」這個名字都差點不保。


比特幣分叉都是上一個牛市的陳年舊事了,本來不想多說,但是最近又有一些無聊的人,抹黑中傷幣信,我們不說話,讓一些不明真相的朋友還真以為幣信十惡不赦,成了反派的代名詞,還是簡單說一說當年的幣信為保護比特幣網路做的一些事情吧。


這些事情都已經過去好多年,這些年來一直沒對外提,也不求什麼名利,只求大家知曉真相,去偽存真,同時也在茶餘飯後,多一些談資。


BCH 分叉黨為什麼仇視幣信?


很多人覺得當年「比特幣分叉」這件事並沒什麼大不了的,畢竟這種現象現在在加密數字貨幣社區很常見,可能一個程序員用不了幾天就能成功將一個幣種分叉。


但是在當年,分叉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牽扯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牽扯到諸多信仰和利益,簡直和「佛道之爭」不遑多讓,簡直已經達到你死我活,兵戎相見的地步。


這並不誇張說辭,而是事實。


現實中很多關系非常好的朋友,合作夥伴,因為比特幣分叉這件事而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來。


很多人無法理解,為什麼 BCH 分叉集團對比特幣支持者、對幣信恨之入骨?天天懟天懟地各種造謠?而且有時候為了讓自己的謠言看上去邏輯完備,往往不惜花大量時間去搜集各種資料,然後移花接木,張冠李戴,讓眾多不明群眾看了覺得「資料詳實」,大呼過癮。


原因就在於,幣信斷了 BCH 分叉集團的財路。


正所謂「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幣信在瓦解 BCH 集團分叉s行動的過程中,做了許多工作,甚至在關鍵時期守護了比特幣兩周時間,成功瓦解了BCH(之前叫 BCC ) 篡權奪位的陰謀。


不得不說,BCH 集團真的是知行合一,他們也有信仰,他們真的相信 BCH 肯定會成功,能夠打敗比特幣,所以他們把手頭的比特幣基本上都換成了 BCH ,要是被他們篡權成功,其回報之豐厚絕對難以想像。


結果這一切都被幣信在關鍵時刻給毀了,你說他們恨不恨?


幣信和比特大陸的恩怨


有關比特幣分叉的文章有很多,我這里就不再多說,感興趣的朋友看一下虎撲的文章《比特幣分叉往事》或者搜索其他文章了解。


這里主要說說在分叉大戰整個過程中,幣信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因為這個事情遭受了怎樣的損失。


可能很多朋友在 2018 年的時候,看到過比特大陸因專利的事情狀告幣信礦業公司的新聞,其中的被告還有深圳比特微(神馬礦機)和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礦場方)。


當時很多人看到這個新聞其實挺震驚的,因為幣信星空和比特大陸吳忌寒兩人的關系其實一向都非常好,私底下經常一起約飯。


他們怎麼突然就對簿公堂了?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在那個官司中,涉及到的專利叫做串聯供電技術。


說起串聯供電技術,就不得不提到一個技術宅男——瓦西里。


瓦西里早年是俄羅斯的 Bitfury 公司(2013 年就已經開始做比特幣礦機公司)的工程師。從 Bitfury 出來之後,2014 年,瓦西里被一個名叫 Yuri 的俄羅斯人忽悠到了中國,因為 Yuri 跟他說他聯繫到了中國的烤貓,能夠拿到他們的晶元做礦機,可以發大財。


那個時候,烤貓公司剛剛宣布,他們不再自己做礦機,而是直接轉型成為晶元提供商,歡迎大家采購晶元。

Yuri 是個典型的商人,由於當時烤貓最新晶元礦機方案不成熟,在嘗試幾次做礦機方案不成功之後,他轉而向烤貓兜售他的「串聯供電」技術。


這項技術早就存在,但是瓦西里受其啟發,第一次成果將其用在礦機主板上。


有了這項技術,礦機可以不用昂貴的電源控制晶元,直接對挖礦晶元供電,這樣不但可以節省大量成本,還可以不受電源晶元貨源的制約。(當時比特大陸將市場上的電源晶元一掃而空,不但沒貨還抬升了價格)


這項技術說起來簡單,實現也簡單,但研發卻非常困難,因為沒有電源晶元控制,電流無法穩定輸出,很容易造成電流均衡而燒毀晶元。


烤貓對這項技術非常感興趣,於是和 Yuri 談了很多次,但是 Yuri 的條件太苛刻,後來烤貓得知這項技術的實際擁有者並不是 Yuri 而是瓦西里,於是直接找到瓦西里,購買了他的技術,並且還將瓦西里招到了公司當硬體開發工程師。


後來,楊作興從 RockMiner 離開,加入了烤貓礦機( ASICMiner )研發團隊,和瓦西里成為同事,一起研發礦機和晶元。


2015 年,烤貓突然人間蒸發,烤貓公司也原地解散,所有技術封存。後來道楊作興在比特大陸兼職了一段時間,順便將串聯電源技術帶到了比特大陸。


到了 2016 年 ,楊作興有了創業的想法,首先是找吳忌寒聊,得到了吳忌寒的單方面的支持,然後吳讓他去找詹聊一下,卻遭到了詹克團的當面否決,甚至詹還當面將楊作興的商業計劃書直接用碎紙機碎成碎片。


於是,楊作興創辦了神馬礦機,從此和比特大陸打擂台。


自然,神馬礦機也順理成章地用上了串聯電源技術。


值得說一下的是,楊作興創業之前曾多次找到星空聊創業的事情,在詹之後,楊再次找到星空,確認楊下決心要做礦機晶元後,星空聯合其他幾位朋友一起投了,成為了神馬礦機的大股東之一。


星空投資神馬礦機的邏輯很簡單——由於烤貓失蹤,烤貓礦機徹底退出 歷史 舞台,當時比特大陸的螞蟻礦機一家獨大,基本處於壟斷地位,這對比特幣網路並不好,很容易出大問題。(事實證明這個判斷是非常正確的)


當時一起投資神馬礦機的,還有魚池的神魚和王純,大家的想法都非常一致,不能讓比特大陸再這樣搞下去。


要知道,為了能夠成功分叉比特幣,比特大陸很早就開始布局,他們在那段時間,將大量礦機優先賣給支持分叉的人,支持比特幣的人反而很難拿到貨。


並且,大區塊的支持者甚至只需要支付 10% 的貨款,這相當於是給他們做了一個五倍杠桿,只需要支付一份算力的錢,就能獲得五份算力。


很多人因此而發家致富,因此也對比特大陸更加忠心耿耿,在支持分叉的岐途上一路走到黑。


幸運地是,神馬礦機研發順利,並且迅速成長成為能夠和比特大陸一較高下的礦機廠商。


幣信礦業當時是比特大陸的超級客戶,為了支持神馬礦機的發展,也采購了大量的神馬礦機。


在分叉大戰期間,當 BCH 集團意識到是幣信在暗中保護比特幣網路的時候,他們採用了圍魏救趙的方式,將神馬公司和幣信礦業公司,以侵犯專利為由,一起告上了法庭。


雖然最終這個官司比特大陸輸了,但是他們卻達到了預期目的——礦場場地方為了避免風險,要求幣信的礦機限時從礦場中搬離,幣信算力因此暫時消失,這場較量才告一段落。


經此一戰,幣信損失慘重。


一方面,幣信用自有算力去阻止 BCH 算力暴擊(後文有解釋),每天就有將近 100 個比特幣的損失(持續了一個難度周期,即 14 日)。


另外一方面,因為礦場被迫搬離,這其中又耽誤了很長時間無法挖礦,中間也有不小的損耗,幣信也遭受了巨大虧損。


不過,這個時候,BCH 集團針對比特幣精心策劃地採用的緊急難度調整演算法(EDA)已經失去了最佳作用時間,他們原本想用這個方式來偷襲比特幣網路的陰謀也徹底破產。


如果當時沒有幣信算力的狙擊,BCH 真的有可能已經成功篡位,不但算力超過比特幣,可能連比特幣這個名字都被其搶走,比特幣可能成長到今天的規模和地位。


因為這件事情,星空和吳忌寒這兩個原來的好兄弟,也因此反目成仇,斷了往來。幣信從此也成為了 BCH 利益相關者的肉中刺,眼中釘,欲處之而後快。


幣信為什麼不支持 BCH ?


眾所周知,其實無論是幣信也好,還是魚池也好,當年和比特大陸的關系其實都不錯,包括香港共識和紐約共識大會,大家都坐在一起談,一起討論。


目的當然是共贏,希望比特幣發展得更好。


但是,這一切在 2017 年之後事情開始有了變化,吳忌寒逐漸有了要分叉的想法,並且他在 2017 年 8 月將這個想法付諸實踐。


在這個過程中,BCH 陣營的做法一直相當具有攻擊性,一副我就要乾死你的架勢。其實分叉就分叉吧,各自好好做自己的事情就好,但是 BCH 從一開始就打算好了,要踩比特幣上位。


其實說來很諷刺,原來的比特幣佈道者,卻搖身一變成為了比特幣最堅定的反對力量,攻訐比特幣也最賣力。

他們說「BCH 才是真正的比特幣」,號召大家把比特幣賣了買 BCH。不知道多少人信了他們的謊言,將自己幸苦囤的比特幣換成了 BCH,因此而損失慘重,最終不得不徹底離開了這個行業。請問,這種行為和詐騙有什麼區別?


他們說比特幣區塊小,無法處理太多交易,鏈上非常堵。結果大家發現比特幣沒他們說的那麼堵,於是他們就發起「粉塵攻擊」,短時間內發送大量的小額垃圾交易,造成比特幣網路擁堵的假象。然後他們鼓吹大區塊,造謠說比特幣最終會因擁堵而消亡。(事實上,比特幣至今還活得很好,並且越來越健壯。)


記得當年殺毒軟體是如何作惡的嗎?為了賣出他們的軟體,有些無良公司會自己炮製病毒,等用戶中毒之後,再去兜售產品。他們的行為簡直如出一轍。


當時澳本聰站出來支持分叉,於是他們與其一拍即合,請來了澳本聰為 BCH 站台,寫文章,開發布會,一頓騷操作猛如虎,風光得不可一世。


當時他們萬萬沒想到,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澳本聰這個詐騙犯可不是易與之輩。僅僅是三個月之後,澳本聰就反手給了 BCH 致命 一刀,掀起了差點將 BCH 徹底毀滅的分叉大戰。


沒錯,BCH 分叉比特幣,澳本聰又來分叉 BCH,另外分出個 BSV,真是一出好戲!


幣信一直都是比特幣的信徒,或許 BCH 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後續的推進過程中,幣信自然非常不認可他們所採取的各種作惡手段。


也許這些手段在政治斗爭中非常常見,摸黑陷害競爭對手都是常用伎倆,但這是比特幣社區,寄託了無數人的期望和信仰,最初的信仰者就是一小撮理想主義者,變成這個樣子,肯定是大家所不願看到的。


並且,BCH 背後主要推手是比特大陸,無論是開發人員,還是社區中的意見領袖,大部分都是比特大陸資助的,BCH 儼然就是一個公司幣,過於中心化,想要取比特幣而代之,顯然是不合適的。


並不是說公司幣不行,例如 BNB 這樣的平台幣就做得非常好,但是如果這個公司幣想要干翻比特幣自己上位,那就有點定位不清了。


總之,BCH 集團的很多行為都透露出他們的極其不靠譜,要是將比特幣的未來寄希望在這樣一群人身上,那比特幣遲早玩完,這是所有比特幣社區的人不願看到的。


於是,在關鍵時刻,幣信決定出手干預。


幣信是如何保護比特幣網路的?


不得不承認,BCH 為了贏得這場分叉之戰,的確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准備,在很久之前就開始聘請社區內的一些意見領袖開始造勢,不停地寫文章,有些文章寫得還挺有深度,看上去有理有據,邏輯完備。(後來澳本聰也採用了同樣的套路,忽悠了一大批死忠粉)


除了輿論戰,在技術和未來願景方面,BCH 集團也畫了很多大餅,看上去讓人神往,由於大區塊的特性,的確有很多比特幣無法實現的功能,這讓很多人對其充滿了期待。


如果這些還只是常規操作,那麼有一點不得不讓人驚艷,那就是—— BCH 的緊急難度調整機制(EDA)。

因為 BCH 使用和比特幣同樣的演算法,按正常的思路,BCH 要想分叉成功,並且持續保持出塊,就必須擁有龐大的算力支撐,因為分叉的時候,比特幣網路的難度已經非常大了,小算力根本爆不出塊。


所以,他們想出了一個緊急難度調整機制:如果當前區塊的前6個區塊出塊時間大於12小時,則難度自動下調20%,如果當前區塊的 MTP 時間和從當前塊往前數第6個塊的 MTP 時間相差大於12個小時,就應急降低20%難度。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定時間內不出塊,就會自動下調20%難度,再不出塊就繼續下調 20%,直到出塊為止。這樣就算只有很小的算力,也能保證能夠出塊。


這個機制乍一看像是防守機制,純粹是為了自保,為了自己能夠生存下去而已,但是各位別被其表象所迷惑了,這實際上是一個極具有攻擊性的機制,因為難度只有下調,沒有上調。


設計這套機制的人,深諳人性之道,他們懂得,礦工其實是趨利的,只要哪裡有錢賺,就會用腳投票,直接把算力切到哪裡。


當 BCH 的難度降低了,擁有同樣的算力,那礦工就能夠挖到更多的幣,只要所得到的利潤大於比特幣,那麼礦工的算力就會被吸引過來。


這樣,就算 BCH 的價格比比特幣低,只要難度夠低,礦工就能賺更多錢,算力就會過來。


而 BCH 的算力和比特幣的算力是互斥的,挖 BCH 就不能挖 BTC,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一旦比特幣算力都遷移到 BCH 網路,再配合拉漲幣價,在當時的環境下,還真有可能會被 BCH 篡位成功。


要知道,當時很多中立方都表示過,哪個網路的算力大就支持哪個幣是真正的比特幣。


不得不承認,緊急難度調整機制的設計的確非常天才,所以,這種機制也被人稱為針對比特幣的「算力暴擊」。


BCH 集團醞釀多時,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籌備分叉,他們准備在分叉之後,立刻對比特幣展開「算力暴擊」,即分叉完成之後,就把自己的算力從 BCH 網路撤出,讓難度大幅下降,同時大幅度拉漲幣價,這樣就可以吸引大部分的礦工算力過來,比特幣網路的算力就會暴降,讓比特幣網路因擁堵不出塊而無法運轉,最終一舉奠定勝局。


這個計劃近乎完美。


這簡直就是針對比特幣的陽謀,大家都知道怎麼回事,但是就是沒辦法去破解,因為當時 BCH 集團控制了一半以上的比特幣算力,只要吸引 10%左右的算力過來,比特幣網路就可能運轉不了了。


當時除了 BCH 集團控制的算力和礦池,就只有三個礦池佔比比較大,分別是魚池魚池、國池(比特幣中國礦池)、和幣信礦池。


礦池就算想要支持比特幣,那也得礦工答應,礦池是無法控制用戶的算力的,不然礦工肯定會用腳投票直接走人。


所以,BCH 集團當時覺得勝券在握了,估計他們連慶祝酒會都已經准備好了。


但是,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等分叉完畢,BCH 出了幾個塊,當他們將自有算力從 BCH 網路撤出,靜靜等待不出塊而難度自動下降之時,意外卻出現了——有神秘算力突然接入了 BCH 網路,爆塊繼續。


由於有持續爆塊,BCH 的緊急難度調整機制就無法生效,因為這樣難度一直降不下來(出塊間隔時間小於 12 小時)。


並且,為了防止神秘算力針對 BCH 網路發動 51%攻擊,他們又不得不很尷尬地重新將自己的算力切回來,持續挖著。


這些神秘算力隱藏了 Coinbase 和地址,一時間所有人都搞不清其來路。


突然出現的神秘算力打亂了「算力暴擊計劃」的節奏,本來等難度降低後,他們准備了大量的資金要配合拉盤,一時間拉盤計劃也無法繼續推進,生生卡住了。


這種情形,就彷彿一個刺客,針對刺殺目標發動了致命一擊,然後突然出現了一股神秘力量,將這致命一擊給擋住了,並且持續守護著目標,導致刺客後續的一系列攻擊都無法實施。


BCH集團非常費解:這股神秘力量到底從哪裡來的?


前面說過,除了 BCH 集團自己控制的算力,另外擁有比較大的算力的,就只剩下魚池、國池和幣信礦池這三方。


魚池和國池都是散戶的算力,他們根本無法動用,只有幣信礦池基本都是自己的算力,也就是說只有幣信有這個條件做這件事。


答案呼之欲出:幣信!


是的,這股神秘算力就是幣信的自有算力。


幣信在 BCH 集團准備針對比特幣發動第一次也是最強的一次算力暴擊的時候,出手了。


其他人沒辦法做這件事情,只有幣信有這個條件,只有幣信能做,那就由幣信來做!


為了比特幣的未來,舍我其誰?


要知道,當時難度沒降下來,礦工挖 BCH 肯定是不劃算的,幣信礦業頂著每天幾十甚至上百比特幣的巨額虧損,硬生生守護了比特幣一個難度周期!(即兩周時間)


BCH 集團也很快反應過來,知道這肯定是幣信乾的好事,但是沒辦法,在技術上他們是無法拒絕幣信的算力的,只能乾瞪眼。



通過這個方式,他們終於將幣信算力趕出了 BCH 網路,這才得以對比特幣實施算力暴擊。


幣信礦場剛停機,他們就迫不及待開始拉盤了,BCH 開始大漲,但那個時候已經他們無力回天了,因為最佳狙擊時機已過,他們已經失去了「天時」,效果大打折扣。


盡管後面 BCH 針對比特幣多次算力暴擊,導致比特幣網路算力經常不穩定,但勝負已定,已經無關緊要,不影響大局。


經此一役,幣信損失慘重,不但損失了十幾天的比特幣挖礦收益,礦場也不得不搬離,損失的比特幣在現在看來,簡直是個天文數字。


但是,這一切都是值得的,幣信為守護了比特幣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幫比特幣擋住了致命一擊,做了比特幣信仰者該做的事情。


雖然幣信因為這件事幾乎將以前所有挖礦賺到的利潤都一次性虧了出去,但長期來看,幣信肯是受益的。


後記


這些往事封存已久,很多人其實並不清楚其中的細節,也不知道幣信當年做的事情,這其實也沒什麼,幣信一直都活得很好。


但是這么多年來,幣信一直被一些別有用心者抹黑造謠,實在心累,想想還是寫點文字,將事實公布,免得無辜吃瓜群眾被其誤導。


分叉風波已經過去多年,比特幣依然還是那個比特幣,比特幣社區也比以前更加健壯,這是我們這些比特幣信仰者最大的幸福。


Long Bitcoin, Short the world!

#歐易OKEx# #比特幣[超話]# #數字貨幣#

G. 中國比特幣禁令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H.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I.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1.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2.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3.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4.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5.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熱點內容
以太坊顯卡驅動 發布:2025-07-12 02:55:24 瀏覽:698
區塊鏈token怎麼應用 發布:2025-07-12 02:46:34 瀏覽:106
幣信可樂礦池官網 發布:2025-07-12 02:42:08 瀏覽:225
怎樣創建一個比特幣帳號 發布:2025-07-12 02:16:13 瀏覽:205
2019年9月25幣圈 發布:2025-07-12 02:09:17 瀏覽:58
區塊鏈技術屬於互聯網嗎 發布:2025-07-12 02:01:24 瀏覽:603
去蘭州美年大體檢中心怎麼走 發布:2025-07-12 01:51:52 瀏覽:4
doge一條狗 發布:2025-07-12 01:27:23 瀏覽:665
普京以太坊普京以太坊 發布:2025-07-12 01:27:14 瀏覽:352
fabric區塊鏈共識演算法 發布:2025-07-12 01:26:31 瀏覽: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