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和法
A. 比特幣是什麼合法嗎是不是騙局
比特幣本身不是騙局,只有利用比特幣實施詐騙犯罪行為的才是騙局。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比特幣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比特幣並不違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幣從事犯罪。
比特幣是騙局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B. 比特幣和法幣是什麼,他們有什麼關系
這種都是虛擬貨幣,但是這個已經被拆穿了,都是騙局,就是為了騙別人的錢非法集資。
C. 「比特幣」在我國違法嗎我國法律上對於「比特幣」有哪些規定
提到比特幣,很多人對其印象並不是十分深刻。但近幾年比特幣的價格突然上漲,讓很多人感到疑惑。為什麼自己許多年前連看都不看一眼的比特幣在今天卻被炒到了天價?為什麼當初炒比特幣賠的血本無歸的人,現在還要堅持對比特幣進行購買呢?
而且比特幣在世界任何角落都不受管控,換句話說,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銀行。這也受到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喜愛,選擇在網上進行比特幣交易,也導致近些年來比特幣被炒到了天價。比特幣在很多投資者眼中就像股票一樣進行投資,當有一天價格漲高之後將其拋售出去,但是在有一些不法分子眼裡成為了逃脫法律管控的方式。每一個人對於不同的事物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但是切記法律是一切行為的底線,不要做觸犯法律底線的事情。
D. 比特幣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第二條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陵賣關的業務。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困物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汪汪液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F. 比特幣會埋葬法幣嗎
本文最早發表於香港大公報經濟觀察家清和專欄,原標題《比特幣會埋葬法幣嗎?》,作者:清和 智本社社長。
2008年12月,一個代號為「中本聰」的人發布了《比特幣白皮書——一個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這標志著比特幣的誕生,但是在當時鮮有人意識到它的存在。
然而,此後十餘年,比特幣在金融市場上掀起了一場場「腥風血雨」。如今,當美元愈加泛濫時,通脹愈加兇猛時,比特幣的價值愈加突出。一些投資者逐漸將比特幣視為類似於黃金的對沖資產。一些機構投資者將比特幣作為抗通脹性資產來配置。
在學術界,一些經濟學家將目光投向比特幣,試圖以此窺豹,探尋高通脹、高債務、高泡沫背後的貨幣解決方案。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金融學教授bhagwan chowdhry和麻省理工學院科學家lex fridman都曾建議,比特幣的創建者「中本聰」應該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比特幣,是不是解開當今世界經濟危局的鑰匙?
法定貨幣,違背了經濟規律
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比特幣白皮書將中央銀行系統視為危機的罪魁禍首。該白皮書直指要害:「傳統貨幣的根本問題就是,它們必須得到全部的信任才能發揮作用。必須信任中央銀行不會使貨幣貶值,然而 歷史 上卻不乏違背這一承諾的情況……」
事實上,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正是法幣與銀行制度。在現行的法幣與銀行制度中存在兩個悖論:
一是美聯儲悖論。
與全球大多數央行一樣,美聯儲既是市場主體又是公共機構,二個主體不可兼容的。作為市場主體,美聯儲向全球市場供應美元,它是全球市場最重要的交易員,幾乎所有投資者都在與美聯儲做交易。但是,美聯儲又是美國的公共機構,它不能追求利潤目標,必須追求公共目標。
根據聯邦儲備法,美聯儲有三個目標,分別是充分就業、控制通脹和金融穩定。美聯儲扮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一旦危機爆發,美聯儲必須「依法」救市,以穩定金融市場,拯救就業市場。但是,美元容易因此淪為公共用品,金融投資者、房地產商、聯邦政府都要求美聯儲發放更多美元。如此,一個公地悲劇便產生了,金融危機反復爆發,世界不可避免地陷入高通脹、高泡沫與高債務的泥潭之中。
另外一個悖論是法幣國家化與經濟全球化之間的矛盾。
全球化的過程是一個去國家化的過程,是國家主權不斷向外讓渡的過程。如今,世界已經進入了深度全球化,但是,貨幣依然是高度國家化的法幣,具有法償性、強制性和壟斷性。如此重要的貨幣資源,僅僅由央行的少數精英來支配。這與經濟全球化的自由化、競爭性、公平性背道而馳。
美元是這一悖論的經典案例。美元是美國的法幣,也是最大的國際儲備貨幣和國際結算貨幣。美聯儲壟斷了美元的發行,其貨幣政策主要對美國公民、企業與政府負責,不需要對全球市場負責。這導致了權責利不匹配問題。美聯儲根據美國經濟需求實施緊縮或寬松貨幣,但對國際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甚至引發新興國家的債務危機。這種外溢性危機屬於全球化的市場風險,但貨幣巨浪的掀起者又不是一個完全的市場主體。
法幣國家化與經濟全球化之間的矛盾,是特里芬難題的內核,是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的根本原因,也是當今世界全球經濟失衡的根本原因。解決之道是順應經濟全球化大勢,推動貨幣去國家化,讓強制性法幣退出 歷史 舞台。
區域性貨幣似乎是經濟全球化的解決方案。二戰後歐洲逐漸走向統一,歐盟主要國家讓渡出了貨幣主權,歐元由此產生。但是,歐元其實是加強版的德國馬克,是一種超級法幣。除了更加接近美元外,歐元沒有改變法幣的任何本質屬性。它依然具有法償性、強制性和壟斷性,由中央銀行來支配。某種程度上說,歐元在貨幣國家化的路上走得更徹底,距離經濟全球化更遠。
比特幣是一種解決方案嗎?
比特幣,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比特幣到底是什麼?
根據白皮書,中本聰最初是希望通過分布式節點記賬的方式,構建一個公開的、平等的、不可逆的比特幣網路,以打破中央銀行體系的壟斷。但是,沒有好處,節點並不願意干這事。為了激勵節點,中本聰設計了限量版的比特幣。節點公平競爭解哈希函數,從中獲取記賬權,記賬權則對應著一定數額的比特幣。挖礦實際上是爭奪記賬權,比特幣實際上是為了驅動比特幣區塊鏈網路而設計的獎勵機制。
所以,比特幣背後至少包含三層含義:
一是比特幣是非法定、無國界的私人貨幣,即貨幣的非國家化;
二是比特幣網路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網路,一個無國界的銀行轉賬及支付系統;
三是比特幣的出現,意味著一種非國家化的超主權貨幣以及無國界金融體系的嘗試。
所以,與根正苗紅的法幣相比,比特幣顯得非主流與野心勃勃,總是裹挾著一種叛逆「信仰」:分布式、民主化、自由化,反壟斷,反貨幣霸權。
從貨幣的角度來看,比特幣並不是一個「合格」的貨幣。比特幣是一個封閉的、與市場隔絕的發行機制,無法維護貨幣價格的穩定。「中本聰」在白皮書上表達了對傳統銀行系統的不信任以及貨幣超發的不滿,試圖通過定額發行(2100萬枚)的方式維持比特幣不貶值。實際上,這種辦法是機械的、無效的。貨幣不是為了發行而發行,貨幣的功能是服務於市場交易。貨幣不應該定額發行,而是按市場需要發行。發行機制上存有缺陷的比特幣,價格波動極大,很難成為真正的貨幣,更接近一種投機性數字資產。
當然,這無法磨滅比特幣的價值,因為它打開了自由貨幣的潘多拉魔盒。自由貨幣,可以是國家化的貨幣(非壟斷性的國家貨幣),也可以是私人貨幣(如比特幣和Facebook的Libra),但它必須是完全自由發行、自由流通、自由競爭的貨幣。
自由貨幣才是經濟全球化的貨幣方案,也是解決當今世界經濟高債務、高泡沫、高通脹的貨幣方案。
自由貨幣,是全球化的貨幣方案
從 歷史 來看,自由貨幣的 歷史 要比法幣的 歷史 久遠得多。在古代,黃金、白銀、銅錢、鐵釘、食鹽、羊皮等商品貨幣便是自由貨幣。經濟學家馬克斯·韋伯將這種「沒有國家的保障」、由習俗或契約支撐的貨幣,稱之為「卡爾塔貨幣」。近代 社會 ,歐美國家廣泛流通的銀行券也是私人銀行發行的自由貨幣。在美國自由銀行時代,市場上流通的銀行券多達上萬種。
英格蘭銀行最早是由蘇格蘭人創辦的私人銀行,可自由發行銀行券。1844年,英國皮爾首相推行了新銀行法《皮爾條例》,將英格蘭銀行改組,分設發行部和銀行部。該條例削弱了當時市場200多家私人銀行發幣權,確認了英格蘭銀行的央行地位以及英格蘭銀行券的法償貨幣地位。這是貨幣史上的標志性事件——近代第一家央行及第一個法幣的誕生。
不過,在《皮爾條例》通過後,當時的英國哲學家赫伯特·斯賓塞對此提出質疑。他指出:
「既然我們信賴雜貨店老闆賣給我們的茶葉的分量,我們也相信麵包店主賣給我們的麵包的分量,那我們也可以信賴希頓父子公司(Heaton and Sons)或伯明翰的其他企業也會根據其風險、利潤來供應我們沙弗林與先令。」斯賓塞的意思是,我們信任自由市場,為什麼不將貨幣發行繼續交給自由市場?
可惜的是,20世紀之前,經濟學家並不重視貨幣理論,古典政治經濟學主張貨幣面紗論,將貨幣視為外生變數。直到1898年瑞典經濟學家威克塞爾發表《利息與價格》後,經濟學家才打破貨幣面紗論,並將貨幣納入經濟學研究范疇。但是,這時歐美世界正在快速形成中央銀行及法幣體系,經濟學家所提出的貨幣理論基本是法幣理論,幾無自由貨幣的智慧。就連新自由主義大師弗里德曼提出的貨幣主義也是法幣理論。
奧地利學派的哈耶克晚年寫了一本書叫《貨幣的非國家化》。在這本書中,哈耶克將其一生堅持的自由主義貫徹到底,大膽地提出以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國家貨幣壟斷,引入競爭性貨幣和私人貨幣,攻破自由市場的最後一個堡壘。但是,這不是一部嚴謹的學術著作。
當然,貨幣理論「跛腳」,但貨幣實踐已經走在了前面。其實,1971年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全球貨幣快速邁入自由化浪潮。越來越多的國家實施浮動匯率和自由匯率,私人銀行發行的信貸規模遠大於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市場上的貨幣主要是由商業銀行來配置的。利率市場、匯率市場和私人銀行,將法幣推向自由化、市場化。這也是80年代開始經濟全球化一日千里的重要原因。
但是,2008年金融危機後,貨幣自由化遭遇重創,美聯儲及世界主要國家央行強勢介入貨幣市場,直接給金融市場注入流動性,越過商業銀行給市場主體提供貸款。這種「逆流」最終導致世界陷入今日之危局。
比特幣的出現似乎在告訴世人,重啟自由貨幣才是大勢與正道。自由貨幣遵循的是自由市場的邏輯:私人商業銀行追求利潤、控制風險,而珍惜貨幣信用,剋制貨幣超發的沖動。私人銀行提供高信用的貨幣,就像是麵包師提供可口的麵包。私人銀行基於市場原則配置貨幣資源,遠遠勝於央行人為盲目的配置貨幣。自由貨幣的自由化、公平性,遠勝於法幣的壟斷性與強制性。
自由貨幣在理論上統一了哈耶克的貨幣非國家化與弗里德曼的貨幣主義。弗里德曼的貨幣主義是貨幣自由化浪潮的推動者。弗里德曼是最克制的法幣主義者,他主張除了基礎貨幣外的一切貨幣市場均由自由化來解決。自由貨幣市場容許各種私人貨幣、國家貨幣、區域性貨幣以及各類貨幣公平競爭、自由流通。這才是全球化時代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