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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新區比特幣偷電案宣判

發布時間: 2023-08-08 06:11:06

比特幣未來是不是還會持續暴漲

比特幣這個詞相信大家目前都不會陌生了,從幾年前開始,就已經持續輸出熱度,到前段時間的暴漲,更是讓很多人看到了一夜暴富的機會,甚至有些人臨時上車,進入到了挖礦的大軍中,但是,你認為你真的會賺到錢嗎,你身邊炒幣的人真的會一直賺錢嗎,不可否認,每個時代都會催生一個新興事物的產生,他的產生和時代的特殊背景,特殊條件,密不可分,是相輔相成的,比特幣從疫情的開始持續走高,到最後變成現在這樣,其實大家都知道,是不正常的。他的需求是什麼,為什麼會一直漲,漲的原因是什麼,你都清楚嗎,你不清楚就是盲目地去加入這個隊伍,你覺得你會賺到錢嗎。首先每一個行業都是有一小部分人是賺錢的,即使你了解得清清楚楚的行業,上手去干有可能都會投資失敗,況且這個你只知道其中一二的一個可以說對你是完全陌生的行業,有投資的膽子固然是好,但是我想大多數人投資比特幣的心理可能都是一個字來形容,那就是---賭。賭它繼續漲,賭能持續挖到幣,賭自己能暴富,甚至賭上身家性命。

投資比特幣虧2000萬,大連一家三口跳海自殺。

以下是事情報道:

近日,轟動全國的「6.18星海灣大橋一家三口跳橋」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12月16日,被告人鄭某偉因涉嫌故意殺害其三歲女兒,後跳海自殺未遂,被大連市檢方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起訴。

6月中旬,大連男子鄭某因為炒比特幣失敗,虧空了2000多萬家產,絕望之際,鄭某想到了自殺,妻子苦勸無果後,決定「一家三口一起走」。

6月17日晚,鄭某去葯店買了安眠葯,妻子親手喂給了3歲的女兒。等到女兒入睡後,鄭某手持尖刀走到她床前。看著孩子熟睡的面孔,鄭某內心極度掙扎,他先是刺破了女兒身旁的玩偶,猶豫很久後,最終還是將刀刺進了女兒的大動脈。

孩子死後,鄭某和妻子將她尚有餘溫的屍體包裹在毛巾被中,留下早已寫好的遺書,開車前往大連星海灣大橋,在將女兒屍體扔下橋後,兩人一起跳海自殺。

結果,女兒死了妻子死了,鄭某卻因落在橋墩基座上,僥幸活了下來。

庭審當天,鄭某表示,他是個自由職業者,自從大學畢業後就一直通過「玩金融」賺錢,時下最火的比特幣是他主要的投資項目。

炒幣以來,他賺了不少錢,身價直逼千萬。

原本家庭美滿,生活富足。

可是,一時的貪念,卻讓他迎來了一場滅頂之災。

那段日子,比特幣每天的波動都在10%左右,瞬間暴富的快感,令鄭某越陷越深。即便後來損失慘重,他依然相信自己可以逆風翻盤。為了盡快挽回損失,他動用資金杠桿參與炒作。結果6月初,就已虧損2000多萬。

據鄭某陳述,那些錢里除了他自己多年的積蓄外,還有他父母的四百萬,岳父岳母的50萬,以及和親戚朋友借的錢。」

本來已經衣食無憂、財富自由,如今卻因加杠桿炒幣,負債累累、家破人亡。庭審現場,鄭某一心求死,他向法官陳述:

「殺孩子的主意是我出的。」

「雖然我妻子是自殺,但她也是因我而死。」

「請求法院判我死刑。」

案件並未當庭宣判。但是在人民的心中早已有了判決。

一切的根源還是「貪念",佛家講平常心,萬物眾生平等,對某些東西,某些事物超出了平常心,有了特別關注,就有了某些慾望,看到喜歡的東西,想占為己有便是「貪」,但是偏偏是這種貪造就了這種悲慘的結果。

所以,你真的了解比特幣嗎,你真的覺得你比一個一直玩金融的人了解比特幣嗎,不要聽所謂大佬的講解,也不要再網上搜幾個視頻介紹你就覺得真的可以直接投資比特幣去賺錢了,你要了解你的能力,你的認知,你到底能不能駕馭這個東西。

最近還有一個報道:

北京時間2月8日晚,特斯拉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文件顯示:「2021年1月,我們更新了投資政策,該政策已獲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正式批准,我們可能會將部分現金投資於某些另類儲備資產,包括數字資產、黃金、黃金ETF和其他資產。此後,我們根據這項政策對比特幣進行了總計15億美元的投資,並可能會長期收購和持有數字資產。」

在 科技 公司的CEO中,馬斯克就是看好比特幣的一位,在1月底,他還曾將社交媒體上的簽名改成了比特幣,但誰也沒想到,由他擔任CEO的電動 汽車 廠商特斯拉,真的會買入比特幣。

馬斯克此前並不是幣圈大佬,但如今,這位不按常理出牌的世界首富對幣圈的影響力卻比任何人都大。雖然對於數字貨幣來說馬斯克是一個晚入局者,但最近馬斯克幾乎搖身一變成為了數字貨幣的「宣傳大使」。

除了比特幣之外,馬斯克還帶火了狗狗幣(Dogecoin)。近一個月來,馬斯克已經發了近10條關於狗狗幣的推特,還高呼「狗幣才是真正屬於人民的數字貨幣!」

看到這個消息後是不是幣圈中的人看到這個消息又打了雞血了呢,是不是又根據這個消息進行了一波宣傳和包裝,發展下線小白了呢,最近很流行的一個詞叫「割韭菜」,我想這句話每個人的理解都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大概的意思應該都是差不多的,每一個行業並不是像我們想像的那麼美好,掌握每一個行業的命脈的永遠是那一小部分人,永遠在金字塔的頂端,作為普通人的你我也永遠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所以炒高比特幣的真實目的,永遠都不會有標准答案,但是能確定的是,你保證是那個待割的韭菜。

(如果覺得文章對您有幫助請關注,評論,轉發,謝謝)

#比特幣[超話]##比特幣行情#

㈡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能夠倖免——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F公司與Z公司簽訂若干份合同,雙方約定F公司委託Z公司采購和管理「挖礦機」、提供比特幣增值服務以及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Z公司也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履行期間,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損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 此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的影響除了不保護相關財產權益,還在於庭審結束後,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 司法建議 ,建議 排查該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該建議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實施的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參與了該通知的起草,明確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時又是加害者。 該案只是開始,而且不僅僅針對比特幣,各地的司法導向也會漸漸趨向於明確和統一。後續一系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的判決。

所以,還是那句話,普通人請遠離虛擬貨幣。

㈢ 5年前偷電挖礦,5年後身價暴漲12倍,比特幣究竟是什麼

比特幣(Bitcoin)是時下最火的虛擬貨幣,許多互聯網中的概念比如區塊鏈等都是從它的出現後才被人們所提及分析。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最開始注意到比特幣的時候就是因為它的價格一直在不斷暴漲,讓不少人完成了一夜暴富、財富自由的夢想。

㈣ 出獄後自稱手握萬枚比特幣的男子,他是不是在吹牛

五年前,一名幣圈礦工因為偷電34萬度被判了四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退換電費29萬元,並處罰金5萬元。

而就在今年他出獄了,他對外宣稱自己有一萬枚比特幣,如果是真的話他的身價將會超過八個億,這到底是真還是假呢?

那麼如果這個新聞是真的,這一萬比特幣是否屬於非法所得呢?畢竟進去坐一趟牢,出來就身價過億,很多人肯定會對此不滿。

首先,這應該不屬於非法所得,畢竟該男子已經繳納了偷竊電費的所有費用,並且還被罰了一筆罰金,從法律上來說這件事應該已經算是結案了。

並且,筆者對這條新聞的實際性依舊存疑。

在對五年前的設備算力以及電費進行一番分析後,可以直接給吃瓜觀眾一個結果:這條新聞是假的,無良媒體炒作的結果。

根據目前媒體的報道來看,這個新聞中的男子擁有的礦機為60台,算力大約為300TH/S,每天需要電費接近一萬的電費(商用電進行計算)。

而為了再嚴謹一些,筆者也去搜了13年至15年的新聞,按理來說偷電接近三十萬的新聞也不算小事,總會有媒體報道的吧?

但很抱歉,筆者沒有找到這部分時間線中任何官媒的報道!

好了,謠言到此為止!讓剩下炒作的自媒體自己玩去吧。

㈤ 江蘇比特幣第一大案破獲,上繳國庫31萬個比特幣,案由是什麼

“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審在江蘇·鹽城宣判。案件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年初 ,鹽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網路平台進行傳銷犯罪,鹽城市公安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

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赴萬那杜、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配合當地警方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境內也抓獲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幹成員全部抓獲。

㈥ 偷電比特幣是什麼

由於比特幣是基於工作量證明,與算力相關。要有算力,就得耗電,所以它的耗電量是很大的。也正因為有這么大的耗電量,才能保證比特幣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據btc.com網站數據顯示,截至當前,整個比特幣網路算力約51.65EH/s,通俗地說,這相當於184萬台比特大陸S15(算力28T,功率1596W)礦機在運行,一天耗電量約6992萬度。除以當前每天比特幣產量1800個幣,不計算其他成本,每個比特幣單電力就要消耗3.88萬度。
此前顯卡被賣斷貨就是因為挖礦淘金者的強勢購買所致。而比特幣的演算法設計是越到後面越難挖,因此現在要挖到同樣的比特幣,相比幾年前的投入高了許多倍。在大慶油田「挖礦」事件被曝光以來,當地警方曾統計過數目,被起獲的礦機平均下來一個月的電費接近50萬元,如果偷電運行等於白賺了50萬。

㈦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㈧ 用水電挖比特幣違法嗎

現在挖礦是絕對合法的行為,如果你的電是合法的就肯定合法。如果是偷電挖就是違法的。偷電屬於盜竊,觸及法律也違背道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㈨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㈩ 一個朋友弄了比特幣讓我注冊了一個賬號,用我的支付寶收錢然後轉錢給他,有什麼壞處犯法嗎

比特幣是非法的,涉嫌非法集資。投資虛擬貨幣更多的是一種投機行為,投資者應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在未確認對方身份的情況下,不要涉及金錢往來,不要輕信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產品,尤其不要隨意加入未經核實的投資理財群,這些往往是電信網路詐騙分子精心設計好的圈套。

投資比特幣,聽起來是不是很高大上。殊不知,背後很可能是詐騙團伙精心設計的一個圈套。日前,經寧波寧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寧海法院對一起電信網路詐騙案宣判,3名男子設比特幣騙局獲利15萬余元被判刑。

2018年4月初,劉某和陳某、毛某一起謀劃比特幣交易生意。劉某先通過網路購買網站源碼,再請人製作了「Btc Club」平台,搭建了伺服器。同時製作廣告在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招攬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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