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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業務員有什麼問題

發布時間: 2023-08-12 15:15:28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Ⅱ 做比特幣生意犯法嗎

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

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018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專題十二講到「加密資產」。

(2)比特幣業務員有什麼問題擴展閱讀:

貨幣交易

購買方法

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

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

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破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比特幣

Ⅲ 關於比特幣的問題

別用電腦挖了,現在的難度幾乎挖不到了,還費電,損電腦。另GPU 和 CPU的計算能力不在一個級別。GPU 高太多了。

Ⅳ 比特幣的四大弊端你知道嗎

論述題:請回答比特幣有哪四大弊端?並論述目前有哪些技術能彌補這些不足?

答:比特幣的四大弊端分別是:交易確認時間長、需要大量算力投入、難以承載商用場景、社區治理過於片面。目前Bitterfly——蝴蝶矩陣熵權共識演算法能彌補上述不足。

1. 交易時間縮短至15秒,賦能商業應用新生態

比特幣交易的生命周期始於交易的創建,目前比特幣系統中一般取6個區塊作為交易確認時間,即在交易被寫入區塊後再等待6個基於該區塊生成(一般是60分鍾),再實際進行該交易其他資產的交接,而這個過程所需的時間是非常漫長的。

針對這個問題,Bitterfly改進了工作量證明機制:首先,Bitterfly的共識達成發生在驗證節點之間。參與投票節點的身份是事先知道的,每個驗證節點都預先配置了一份可信任節點名單,在名單上的節點可對交易達成進行投票。其次,Bitterfly共識演算法的拜占庭容錯(BFT)能力為(n-1)/5,即可以容忍整個網路中20%的節點出現拜占庭錯誤而不影響正確的共識。因此,演算法的效率比POW等匿名共識演算法要高效,商用級的區塊鏈確認速度(5000+TPS)將交易的確認時間縮短到了幾秒鍾,完全可以滿足絕大多數的交易不受時間限制,實時進行。

2. Cloud-API雲伺服器挖礦,減少算力+電力投入

從2010年開始挖礦,隨著越來越多的礦工加入比特幣網路中,挖礦的難度急劇增大,全網每秒要進行幾萬億次的哈希計算,挖礦對電腦的硬體和礦機的性能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隨著被挖出的比特幣數量逐漸減少,礦工們為了確保有利可圖,成千上萬台礦機每天24小時挖礦,用電量消耗十分龐大。據英國《每日電訊報》報道,開采這種加密貨幣所需電力激增至每年77.78太瓦時,相當於智利的總耗電量。

Bitterfly作為一條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的公鏈,改進了比特幣的挖礦方式,首次提出雲伺服器挖礦Cloud-API的概念。Cloud-API支持多種類型計算設備,包括接入全球多個雲伺服器供應商,如亞馬遜雲、微軟雲、阿里雲、谷歌雲、IBM雲等,通過高效聚合全球算力資源,實現挖礦裂變效應,不僅大幅度降低了挖礦門檻,還能有效避免資源浪費。從投資成本角度來說,在保證礦機高性能運作下,節約電力將使傳統的專用礦機不再具有優勢甚至面臨被淘汰的境地。

3. POW+Bitterfly雙層演算法,承載商業應用之需

比特幣由於系統吞度量(TPS)每秒處理的數量過低,很容易造成網路擁堵嚴重,難以滿足用戶交易的核心訴求。在落地應用方面,由於擴展性差、交易費用高、確認時間長等問題,導致比特幣難以承載更大的商用場景。隨著「區塊鏈+」的概念不斷深入推進,用戶已從單純的關注數字貨幣價格和交易,逐步轉為更加重視其使用范圍的大小。根據市場需求提高落地應用能力是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的發展趨勢。

Bitterfly開創性地提出了POW+Bitterfly雙層演算法,即改進型 PBFT 演算法。Bitterfly通過 POW 演算法確保底層區塊足夠安全的同時,以價值儲存、去中心化數字資產兌換、支付與清算等技術,服務多種商業生態和應用。根據使用者(個人、企業、政府)、資產所有者、服務運營商、產業鏈上不同經營主體(設備供應商、在線電商、金融機構、物流企業等),以及區塊鏈業務特點,對底層進行模塊化拆分,達到應對多維度、多角色的安全防護、數據隱私保密、分布式數據存儲、可信數據資產接入和交易。

4. 21個創世節點,凝聚社區共識

比特幣社區的上層管理就算是最低門檻也是大部分人的天花板,因為比特幣的社區治理更側重於技術的升級與維護,且治理體系非常復雜,需要極強的專業能力。雖然社區「人人可參與」,只要大體上認同比特幣的核心價值並願意參與其中相關活動,就可以被認為是社區成員,但相較於金字塔頂部而言這些人缺乏認同感,流動性較大。

所以,Bitterfly從機制上首要倡導的就是讓每個節點主動推廣Bitterfly的價值觀,在理念上達成一致。其次,以「做貢獻,得獎勵」的方式促進社區共享共治,形成合力穩健發展。Bitterfly社區將不設准入門檻,不論是否擁有技術背景,均可競爭節點資格。Bitterfly總共誕生210個節點,節點會通過多種方式來幫助社區未來的發展。

近來在國外科研社交服務網站Researchgate上,一篇由哈佛大學學生發表的文章:「Bitterfly:蝴蝶熵權共識演算法」引起了廣泛關注。文章在肯定比特幣價值的同時,也指出了POW共識演算法的弊端,並表明在技術方面比特幣對區塊鏈的未來難以為繼。

在比特幣問世11年後,它能否繼續支撐整個區塊鏈行業被再一次放在話題桌上討論,

而該名學生在提出問題的同時,也同樣給出了解決方案,那就是蝴蝶熵權共識演算法。蝴蝶振翅,颶風將起。Bitterfly變革世界的力量從每一次全力以赴的展翅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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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當初稀里糊塗買了20000枚比特幣的人,現狀如何

比特幣市場是一個極度瘋狂的市場,有的人在一夕之間成為了億萬富翁,也有的人被割了韭菜,人間的酸甜苦辣、喜怒哀樂,都演繹得淋漓盡致。了解比特幣市場的人,應該都知道此前比特幣的價值只有1000元人民幣,但是到2017年就上漲到17000元,這樣的升值速度,與之相匹配的利潤也大得驚人。比特幣是在2009年出現的,彼時比特幣的價值只有0.1美元,再看2017年的價格,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如果有人在比特幣剛出來的時候就持有大量的比特幣,現在絕對是數一數二的富豪。

當這位工程師成為億萬富翁之後,他就開始環游世界。事實上,他早就有環游世界的想法,但是由於經濟的原因,一直沒有實現。現在,這位工程師可以自由自在了生活了,實現自己環游世界的夢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位工程師也表示,雖然自己原本的工作很不錯,可以為他提供穩定的收入,但是他一直都夢想著環球世界,探訪各個國家的朋友。現在,他正過著自己想要的生活,而憑借著賣出比特幣得到了上億資產,也足夠他一輩子揮霍。

Ⅵ 比特幣面臨的問題和未來的發展方向是怎麼樣的

面對的問題有監管問題,交易平台問題,交易風險問題,交易者身份,合法性。

未來的發展,首先,在世界經濟發展良好的大背景下,人們的收入較前幾年有了可觀的提升。因此人們手中也擁有了更多的閑置資金,對投資理財的需求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在當今世界金融投資市場上存在著理財渠道和水平供需不匹配的情況。

供給水平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尤其是在世界通用的虛擬市場上,這類虛擬產品投資品更為匱乏。因此,比特幣的出現極大地彌補了世界金融投資市場產品的空白。所以比特幣在未來發展中會更加具備虛擬市場投資品的職能。

其次,比特幣也扮演者金融市場動盪的保值品角色。當今世界經濟的絕對值雖隨著生產力的進步在持續增長,但世界金融市場也越發動盪,所以保值品功能的存在給比特幣帶來了巨大市場。

比特幣的總數有限恆定,大約只有2100萬個,其自身的總量有限導致了其與人類不斷擴大的價值產出之間難以滿足和匹配,因而比特幣身為通縮性貨幣,其有限性可使得它成為金融市場動盪的保值品。

此外,比特幣也能夠作為一類應用更為廣泛的交換媒介而存在。自比特幣出現並發行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認可其存在的價值,確定比特幣作為國際虛擬貨幣的地位並開始重視它所產生的影響。

由於比特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以及其不存在政府監管、做虛假賬日可能性在內的諸多優點,均使得比特幣較其他金融產品交易而言有機會發展得更為廣泛,因而比特幣在未來金融市場發展中能夠成為更具認可度的交易媒介。

Ⅶ 做比特幣被公安抓有事嗎

比特幣在國內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正式認可,做比特幣是有風險的,如果沒有經過備案或者沒有相關資質等,被查處時很有可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涉及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1.《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3《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Ⅷ 幣圈的陰暗面(都是干貨)

1.不要玩合約、杠桿,把這個作為自己的底線
2.閑錢投資
3.不要玩一級市場
4.千萬不玩小交易所

1.買什麼
2.怎麼買/賣 Ⅰ.FGI定投 Ⅱ.周線kdj 周線macd金叉死叉 Ⅲ.ma60牛熊線


你是幣圈小白, 但我不知道你有多「白」,懂不懂設止損、掛單呢?有沒有確定你的投資策略呢? 如果都沒有,有沒有準備學呢?然後你打算投些比特幣,這個真得好好誇一下, 幣圈的幣種那麼多,你玩比特幣一定是最正確的決定 ,因為比特幣套不住人


有哪些建議?!其實所有的實操建議都是圍繞著兩個問題—— ⒈買什麼;⒉怎麼買/賣,評判標準是什麼。


上面兩個問題,在這篇回答里全部會被解決,甚至涉及到 心態 、FGI、周線macd、周線kdj、指標共振 的買賣方法都會教你。


最大的莊家其實就是交易所 ,比如火幣、幣安、OKEX。注意,但是這里並沒有說最大的持幣量是,交易所,最大的持倉者,很可能是那些早年「極客」,這類人把比特幣當做收藏品,不是莊家。

2. 交易所業務員帶你爆倉、讓你入金,他拿傭金

江湖上流傳一句話,BG交易所的業務員比用戶還多,意思就是他們有很多的業務員拉人入他們平台,只要入了,業務員就有回扣,這個其實還算好的,更有惡心的, 他們會故意帶你玩合約,讓你爆倉。

你爆倉的錢越多,他的回扣越大,所以千萬不要玩合約和杠桿,那都是有錢的玩的,風險系數很高很高!

Ⅸ 比特幣的優缺點有哪些

優點:去中心化、全世界流通、專屬所有權、低交易費用、無中間隱藏成本。
缺點:交易平台易受黑客攻擊、區塊鏈導致交易確認時間長、目前投機性非常大。近日已經出台專項文件用於整頓治理比特幣交易平台。

Ⅹ 比特幣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最大的障礙就是大家都持有比特幣,像人民幣一樣,大家都有才能交易,我有你沒有,那是交易不成的,不過現在有了OKEx,比特幣之間的交易變得簡單了,相信也會越來越多的人嘗試擁有。只是時間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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