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D比特幣鑽石是什麼
A. 比特幣和鑽石黃金的區別
黃金是一般等價物,硬通貨,所有貨幣都是以黃金為基礎的,所以每個囯家除了發行貨幣,還都要注意黃金儲量。通貨膨籓脹就是貨幣多了就不值錢了,對比參照物也是黃金。可以理解為黃金已經不是保值的問題了,而是黃金根本就是價值的一般參照物。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從兩個概念來看,他們的主要區別是:黃金是實物,是一般等價物;而比特幣是虛擬貨幣,容易受操縱,其價值有一定才炒作成分。
B. 比特幣鑽石值得長期持有嗎
比特幣鑽石乎凳值不能長期持有。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歲雹旅鑽石值不能一直捏在手上,價格波動的,必須要操作才能博取收益,比特幣既然是公認的網路貨幣,有投資價值,肆清不具有收藏價值,所以不能長期持有。
C. 比特幣鑽石還會到50元一個嗎
比特幣鑽石不會到50元一個了。因為2018年,比特幣鑽石的開盤價最高29人民幣,最低0.7202人民幣,2019年,比特幣鑽石的開盤價最高2.3401人民幣,最低0.2796人民幣,2020年(截至6月9日),比特幣鑽石的開盤價最高1.0329人民幣,最低0.2897人民幣。所以不會到50元一個。比特幣鑽石由BitcoinDiamondFoundation運營,是比特幣區塊的分叉幣,英文縮寫BCD,將於比特幣高度為495866發生分叉,在該區塊之後,將形成一條新的比特系列鏈,並產生比特幣鑽石。
D. 比特幣是什麼請通俗的解釋一下講一下它的歷史
說說我的理解:有個人發明了一個方程(演算法?),這個方程有2100萬個解,於是根據這個方程發展出一個游戲,就是誰找到了這個方程的一個解,就給這個人一個叫「比特幣」的獎勵品。於是很多人開始玩這個游戲(無聊?)。最開始,使用一般的CPU進行運算很快就能找出這個方程的一些解,比如說玩家A說我找到了解a1,於是A向所有參與游戲的人詢問「你們找到a1這個解了嗎?」於是所有人都帶著a1這個解去驗證,並查詢自己是否已經計算過了a1,如果都沒有人對「a1是這個方程的一個解」提出異議,並且沒有人在A之前找到了a1,那麼很幸運,A將獲得一個比特幣。當這個游戲參與的玩家越來越多,被找到的解也就越來越多,想要快速發現新的解就需要更強大的運算力,而解方程的過程涉及大量的浮點運算,傳統CPU已經無法滿足這種高精度的浮點運算,於是主要的運算任務交給了更擅長浮點運算的GPU進行(發展到後來就是專業挖礦機)。本來這是一堆極客玩的游戲,但是某些銀行家發現了比特幣的貨幣特性,於是開始用真實流通的貨幣去購買比特幣,使比特幣與金融貨幣掛鉤,於是比特幣逐漸得開始擁有貨幣的屬性並擁有一定的價值(因為有人願意用美元買比特幣)。總結一個比特幣是一個方程的2100萬個解的其中一個,有人願意用美元或是其他貨幣去兌換比特幣,那麼比特幣是有價值的,如果沒有人願意拿貨幣兌換比特幣了,比特幣就毫無價值。
E. 分叉幣新玩法興起怎麼玩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代幣發行)定性為未經批准非法公開的融資,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ICO依託著「數字貨幣」「區塊鏈」「智能合約」等概念大熱了一把。但是僅僅通過幾人團隊發布一個「白皮書」,甚至有些連白皮書都沒有就可以啟動融資活動,這樣的運行方式為投資者埋下了極大的風險,外界也因此對於ICO的合法性一直有爭議。去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對於ICO給出了明確定性,同時叫停了各類代幣融資活動。七部門在公告中表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然而,ICO被禁之後,幣圈又興起了新的玩法——IFO。所謂IFO是指基於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幣種而進行的分叉貨幣發行,在這些主流幣的原有區塊鏈基礎上,按照不同規則分裂出另一條鏈,產生新的數字貨幣。持有主流幣種的人在IFO過程中能夠獲得分叉後的新幣,IFO成為一種新的虛擬幣融資手段。
2017年8月1日,BCH的誕生標志著幣圈的第一次分叉幣產生。比特幣區塊設立的大小隻有1M,而區塊越小,容量越小,比特幣的交易就會越慢。為了解決比特幣區塊擁堵的問題,BCH區塊鏈成功在區塊478559與主鏈分離,由此產生新的加密貨幣默認區塊大小是8M,還可以實現區塊容量的動態調整。同時,原來持有比特幣的人可按1:1的比例免費獲得BCH。
自誕生以來,對於BCH是比特幣的新分支還是另外一種「山寨幣」,業內論調不一。不過,在BCH的價格經歷了幾番漲跌之後,開始逐步穩定發展。截至2月26日晚上20時30分,火幣網數據顯示,BCH的價格達到8058.8CNY(人民幣),BTC(比特幣)的價格為67558.69CNY。
繼BCH分叉成功後,越來越多新的虛擬貨幣通過IFO的方式產生了,如BTG(比特幣黃金)、BCD(比特幣鑽石)、SBTC(超級比特幣)等等。陳雲峰認為,據有關技術層面的說明,部分分叉幣是對於原有技術的升級或改進,如果是這個層面意義上的分叉,很難說其沒有價值,並且在監管層面反復提示虛擬貨幣投資風險的情況下,投資價值應由投資人自己做出判斷。
共享財經創始人史青偉則表示,IFO是過去兩個月幣圈產生的一個新玩法,大多數IFO產生的項目沒有投資價值。一些IFO發行方認為自己不是通過ICO的方式募資,是對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幣種的分叉,這些主流幣種的用戶數量很多。用戶在得到分叉幣後,一般會要求加入交易,然後IFO的發行方就會因之前預挖的分叉幣數量獲得巨大的利潤。他進一步表示,大多數IFO產生的分叉幣沒有投資價值,甚至比ICO的投資風險更高。
「預挖」分叉幣或存在欺詐風險
那麼,IFO究竟是如何賺錢的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礦工通過技術手段在比特幣區塊開發分叉幣,然後將開發的分叉幣按比例相應分配給比特幣持有人,並且在交易流通中獲得價值,部分也會通過數字資產交易所進行交易流通。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分叉幣在正式發布前都會「預挖」,預挖得來的分叉幣相當於是免費獲取的,由此分叉的創始者將能輕松賺取利潤。市場上,有人認為以「預挖」為名的IFO,實際上是一種更為赤裸的代幣發行圈錢游戲。
2017年11月15日,國內知名度較高的super bitcoin團隊宣布,將於12月17日在比特幣區塊鏈的第498888高度實施分叉,開始對BTC進行零知識證明、支持圖靈完備的智能合約等技術試驗,並將其區塊擴大至8MB,其還將於在2018年3月初上線智能合約增加BTC可擴展性、2018年5月底上線零知識證明、2018年11月底移除動態檢查點實現完全去中心化挖礦。若分叉成功,將產生新的分裂幣——SBTC,比特幣原來持有者將一比一贈送 ,其總量是2121萬,其中21萬為分叉預挖,歸分叉團隊基金會管理,主要用於激勵早期開發者投資生態建設以及基金會運營。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由於監管政策的缺失,用戶參與的門檻極低,IFO本身就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通過IFO誕生的眾多新的虛擬貨幣幾乎沒有太大的價值,這裡面可能存在忽悠與欺詐,投資者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史青偉分析認為:一方面,IFO會造成社區很大的分裂;另一方面,發行IFO的人基本上都是一些投資者,很少有真正踏踏實實做IFO項目的人,因為沒有很強的執行力和價值觀,IFO項目很難做出來。說白了,一些IFO項目就是缺錢,套現後就不做了,也沒有特別大的風險,加劇市場收購、割韭菜就行。最典型的風險就是欺詐風險,另外就是市場操作的風險,部分投資者已經被套在了IFO項目裡面。
在盈燦咨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看來,首先,IFO這種融資活動在我國法律上尚沒有明確的定義,存在被禁止的風險;其次是詐騙風險,隨著IFO概念的興起,很容易吸引不法分子利用「主流貨幣分叉」「區塊鏈技術」等概念吸引投資人,但實際上並沒有所謂的代幣發行和技術研究;第三是技術風險,目前市面上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貨幣分叉的技術和標准各不相同,並沒有同一的技術標准,技術水平也各不相同,技術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陳雲峰認為,對於以IFO名義的融資行為,其發行的分叉幣本身在沒有實際應用場景的情況下,投資人獲取分叉幣,僅通過數字貨幣交易市場交易過程中獲得增值收益,該種形式的融資活動在法律上尚未被明確定義,有待相關部門出台具體規范。
蘇寧金融研究院區塊鏈實驗室首席研究員洪蜀寧認為,IFO的風險表現在這幾個方面:一是未經深思熟慮地更改協議可能存在嚴重的漏洞;二是匆匆忙忙發布的軟體難免會有大量的BUG;三是每次IFO都會分流一部分礦工,對比特幣的交易順暢性造成波動;四是分叉幣由於接受度不高,導致價格波動可能遠超比特幣,對投資者不利。
洪蜀寧同時表示,真正意義上的IFO是不應該有預挖行為的,因為這違背了比特幣開發、公平、自由的初衷。實際上IFO與ICO一樣是一種變相的融資手段,需要預挖牟利的團隊應該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而不是打著IFO的旗號。
都不合法。
F. 比特幣鑽石是什麼
比特幣鑽石超級(BCDS)是比特幣的一個分支,發生在塊481819的預定高度,並隨之產生一個新的鏈作為BCDS。
比特幣鑽石超級礦工將開始使用新的工作量驗證演算法創建積木,並將根據BTC的原始功能連續開發和加強對賬戶轉移和隱私的保護。這將導致比特幣區塊鏈分叉。最初的比特幣區塊鏈將保持不變,但區塊鏈的一個新分支將從原始鏈中分離出來。
比特幣鑽石演算法要比比特幣先進,其功能也更加完善。
(6)BCD比特幣鑽石是什麼擴展閱讀: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G. 比特幣定義和用途分別是什麼
比特幣(BTC)是一種總量恆定2100萬的數字貨幣,和互聯網一樣具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等特性。意思就是向地球另一端轉賬比特幣,就像發送電子郵件一樣簡單,低成本、無限制,比特幣也因此被用於跨境貿易、支付、匯款等領域。
比特幣的流通性和有限性,決定了比特幣是可以充當相當於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功能,或者充當貨幣的衡量物,只不過這種衡量不是像黃金一樣的實體衡量,而是一種數字產品。
相關概念:
1、地址
比特幣世界的地址大概長得像這樣:。地址本身只是一串代碼,就像你的銀行賬號3210000003288372一樣,用來標示一個賬戶。每個人可以有無數個地址。地址是公開的。
2、比特幣記錄
銀行賬號裡面有多少錢,是銀行記錄的。
比特幣地址裡面存有多少錢,是整個比特幣網路共同記錄的。每一份完整的比特幣數據,都會記錄著這個地址裡面存了多少個比特幣。
每個參與比特幣網路的節點都可以保存一份完整的比特幣數據,人人手頭都有備份,防止造假。
3、密鑰(私鑰)
密鑰是你自己才知道的另一串字元,密鑰用來操作比特幣地址裡面的錢。密鑰和地址是一把鑰匙一把鎖的關系,每個地址只有一個密碼,每個密碼也操作一個比特幣地址。
有了密鑰以後,你就可以控制比特幣地址裡面的錢,支付給任何人。密鑰要絕對安全,丟失、刪除的密鑰永遠找不回來,對應比特幣地址裡面的錢也就永遠不能用了。
密鑰需要絕對保密,任何知道密鑰的人都可以偷走你的所有比特幣。
4、錢包
比特幣的交易過程會涉及很多復雜計算,為了簡化操作,大家製作了錢包。錢包有計算機上的客戶端軟體,也有在線網頁版的。錢包的功能是輕輕一點就可以付錢,背後的復雜計算交給錢包去完成
5、安全性
如果使用計算機客戶端軟體的話,推薦MultiBit,也可以用Bitcoin-QT。這兩個都是比特幣社區的官方推薦軟體。安裝這兩個軟體一定只能從官方網站直接下載,下載前後一定要檢查校驗碼。這么做是為了防止有人篡改錢包軟體、盜竊密鑰。
6、挖礦
大約每10分鍾,比特幣網路中都會新出現一些比特幣,可以想像成天上在撒錢。這些撒下來的錢落到誰的口袋裡,主要看誰的電腦算得快。算得越快,就越有可能撿到這些錢。挖礦就是用電腦拚命算,去撿這些錢。
H.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