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為何不可追溯
A. 比特幣轉賬能追蹤嗎
比特幣轉賬是能追蹤的。
一般情況下,知道比特幣的地址就可以追溯該地址所有轉賬信息。
在比特幣的轉賬追蹤中,不僅僅需要根據鏈上數據對轉賬鏈條進行審計,更重要的是將轉賬路線上的各地址與實體相關聯。
B. 比特幣市值逼近3.3萬億,比特幣憑啥能屹立不倒這么久
比特幣穩定,並且比特幣也有一些其他的優勢。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但我們都知道一般的虛擬貨幣它的壽命都不會很長,一般也就幾年,但是比特幣經過這么久的時間,它還是屹立不倒,這確實是一個傳奇。
我個人覺得這和它的特性有關,比特幣與別的虛擬貨幣不一樣,它是由互聯網計算出來的,然後由人們用計算機進行「挖掘」出來的,等於說它的產生不適一個人或者某個團體可以調控的,而大部分虛擬貨幣都是可以人為調控的。
比特幣這種東西,我個人覺得還是大佬們玩的游戲,咱們看到大佬們賺錢肯定是會心動的,但是咱們還得理智點,謹慎些。
C. 比特幣是什麼
比特幣是一種特殊的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最大的不同:它總量是固定的且不是以國家形式發行的,所以沒有任何國家在法律上認可比特幣。本質上比特幣只是一種商品貨幣,之所以有人利用比特幣交易是因為外人無法獲得用戶信息,且沒有中間機構賺取服務費。
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比特幣的交易記錄公開透明。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所謂「去中心化」,就是沒有銀行和政府,每個人的比特幣資產系統都會追溯你的賣家和買家交易記錄核實,這種「點對點」式的貨幣系統沒有絕對的中心。因此每一個比特幣都能追溯其來源,大量製造比特幣來操控幣值是不現實的。比特幣總量為2100萬個,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購買現實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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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了解比特幣它是什麼如何運作
比特幣是一種分布式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基於密碼學的貨幣,它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幣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貨幣,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機構的控制,它是一種完全自由的貨幣。比特幣的發展已經引起了全球的關注,它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投資工具,也成為了一種新的支付方式。
什麼是比特幣?
比特幣是一種分布式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基於密碼學的貨幣,它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幣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貨幣,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機構的控制,它是一種完全自由的貨幣。比特幣是一種由網路用戶自行發行的虛擬貨幣,它不受任何中央機構的控制,也不受任何的監管。
比特幣的歷史
比特幣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08年,當時一位名叫「中本聰」的人發表了一篇論文,提出了一種新的數字貨幣的概念,這就是比特幣。2009年1月3日,比特幣正式發布,它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貨幣,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機構的控制,它是一種完全自由的貨幣。
比特幣的特點
比特幣具有許多獨特的特點,它是一種去中心爛棚簡化的貨和敗幣,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機構的控制,它是一種完全自由的貨幣。比特幣的交易是完全透明的,它的交易記錄是公開的,所有的交易都可以在比特幣網路上查詢到。比特幣的交易是安全的,它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比特幣的運作原理
比特幣的運作原理是基於密碼學的,它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幣的交易是通過一個叫做「區塊鏈」的分布式資料庫來完成的,這個資料庫是由網路中的所有節點共同維護的,它記錄了比特幣網路中所有的交易。比特幣的交易是安全的,因為它使用了公鑰加密技術來飢褲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比特幣的應用
比特幣的發展已經引起了全球的關注,它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投資工具,也成為了一種新的支付方式。比特幣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也可以用來投資,它可以被用來支付貨幣,也可以用來支付貨幣。比特幣也可以用來支付貨幣,它可以被用來支付貨幣,也可以用來支付貨幣。
比特幣是一種分布式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基於密碼學的貨幣,它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幣的發展已經引起了全球的關注,它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投資工具,也成為了一種新的支付方式。比特幣的運作原理是基於密碼學的,它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幣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它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也可以用來投資,它可以被用來支付貨幣,也可以用來支付貨幣。比特幣的發展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支付方式,它也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工具,它的發展將給人們帶來更多的便利。
E.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F. 比特幣前景怎樣
近日,勒索病毒「永恆之藍」席捲全球。攻擊者聲稱,要想解鎖被病毒控制的電腦,需要支付等價300至600美元的比特幣。因此,這種病毒又被部分媒體稱為「比特幣病毒」。
根據《2014-2016全球比特幣發展研究報告》,目前全球算力的75%以上集中在中國。此報告由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互聯網金融實驗室和火幣網聯合發布。
資料顯示,全球礦場目前每小時耗電量大於60萬度,每年大於52億度。有人質疑礦機常年高速運轉耗費大量電力,卻生產出來「一種虛無縹緲的東西」,是在資源浪費。
但孫小小否認「費電」一說。孫小小說,我國2015年棄電500億度,他們的礦場在西藏和四川,解決了當地很多棄水棄電,「就地解決,轉化成比特幣,連鋪設電網的錢都省了。」
他眼中,比特幣像一場規模宏大的去中心化的社會性試驗。他認為,比特幣能讓整個政府更小、更廉潔。「比特幣系統是透明的、可追溯的」,假如整個社會交易體系都採用比特幣,「貪官也不敢收錢了」。
比特幣專欄作家李健告訴記者,比特幣實際上建立了一個去中心化的全球支付體系,與世界各國銀行系統或者支付系統轉賬所消耗的成本相比,比特幣的能耗並不算大。
在幣圈,稅務問題也較為敏感。由於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各家礦場挖到大量「昂貴」的比特幣不需要為此納稅。某比特幣公司創始人吳鋼坦言,目前稅務部門只能在其它生產資料比如礦機、電力上收稅,對生產出來的比特幣並無相關規定。
G. 為什麼說比特幣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泡沫
投機價值
但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最大區別在於,比特幣是唯一具有投機價值的虛擬貨幣。除此以外,由於比特幣不依賴於任何母公司,它對網路上的無政府自由主義者的吸引力其他任何一種虛擬貨幣都不能比擬。比特幣對科技烏托邦主義者所展現出的閃耀希望,正如黃金之於格倫•貝克 。這是一種神聖的資源,而且沒有任何政府或企業能夠控制這種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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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比特幣價格的攀升最直接的一次刺激當然要數塞普勒斯事件。當地政府在歐盟的巨大壓力下,起初計劃從所有銀行賬戶中——包括已投保的賬戶——徵收至少6.75%。這一計劃未能實施,但現在塞普勒斯最大兩家銀行的已投保儲戶已經免不了要損失大部分財產。這一事件嚴峻地表明了銀行儲蓄的危險性。
H. 區塊鏈為什麼不可篡改解析其基本原理
區塊鏈不可篡改的工作原理是什麼?要理解這一點,我們需要引入一個概念:哈希演算法。哈希演算法有很多種,其基本功能是將任意長度的數據文件轉換成唯一對應的定長字元串。
你可以理解為任何文件都會生成一串固定長度的亂碼標簽。
這個演算法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說,當你得到這個標簽的時候,你無法逆向推導出原始數據文件。
如果數據文件中有細微的變化,比如添加了一個標點符號,那麼重新哈希後,新的標簽會和原來的標簽有很大的不同。
從新舊標簽之間的差異來推斷數據文件發生了什麼是不可能的。因此,很容易驗證某個文件在某個時刻是否存在,或者兩個文件是否相同。
正是這種不可逆轉性決定了區塊鏈的不可逆轉性。在每個塊中,除了十分鍾內的轉賬交易數據之外,還有一個塊頭。
標頭包含先前塊數據的哈希值。這些hash逐層嵌套,長度固定,最後所有的塊串聯起來形成一個區塊鏈。區塊鏈包含了自鏈誕生以來發生的所有交易和新的貨幣發行。
如果我是個壞人,我會篡改協議。包括交易的發送者和接收者以及轉賬的金額。發送者發送的比特幣可以一直追溯到該貨幣新發行的最早區塊。
發送方擁有這些比特幣的合法性由該貨幣的原始發行區塊記錄和所有與該貨幣相關的歷史交易記錄來保證。
因此,篡改一次交易,意味著後續所有的哈希和相關交易記錄都要被再次篡改,這需要極高的計算能力和難度,成功概率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