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峰會認定比特幣是資產
Ⅰ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Ⅱ G20各國對數字貨幣態度都是怎樣的
在G20會議上,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看法不盡相同,有的極力抵制,有的積極監管,下面就為大家盤點一下各G20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
加拿大
加拿大證券監督機構(簡稱CSA)發表聲明稱,考慮到ICO發行全流程,許多ICO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並要求他們遵守證券法。此外,CSA注意到,ICO也可能是衍生品,需要受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所通過的衍生品法律的約束,包括貿易報告規則。監管機構表示,歡迎即將進行ICO的企業進入「監管沙盒」,在有限的環境中測試新的金融產品。
印度
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著手規劃監管印度比特幣市場的指導方針。另外,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成立了金融監管委員會,並和印度儲備銀行(RBI)官員召開了會議。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還計劃監管比特幣衍生品和其他加密貨幣是否被用於非法籌集資金。
Ⅲ 央行談加密資產監管,強調「投資工具」身份,,加密貨幣未來將會何去何從
央行在這一次的發布會當中就談到了關於加密資產的監管問題,我們都知道現在最流行或者說話題性最高的加密資產應該就是比特幣。而在這一次的央行發布會當中,有重點地點明了比特幣也是一個重要的投資工具,而不是一個資產工具。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加密貨幣未來將會何去何從。
第三,如何看待以後加密貨幣的存在?
當各個國家的數字貨幣全部流行起來的話,也就意味著像比特幣這樣的加密貨幣就沒有生存的空間,畢竟在那個時候,比特幣本身的稀缺性就已經被打破。而實際上,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比特幣本身就沒有稀缺性,其自身的價值也是不斷炒作而來的。所以在我看來,正如同央行所說的那樣,比特幣只不過是一個投資工具,其本身並不具備貨幣的價值。
Ⅳ 比特幣是金融資產嗎
比特幣是金融資產嗎?
在評估比特幣和其它金融資產的相關性之前,首先應該退一步想想,基於其基本原理,比特幣是否能被視為一種金融資產。假設比特幣是一種金融資產,那麼我們又該如何對它進行分類?
要尋找這一問題的答案,Robert J. Greer的論文《什麼是資產種類?》能夠給予有效的幫助。在論文中,Greer將資產種類定義為「一系列在經濟上具有基本相似性的資產,那些具有不同特質的資產不屬於同一個資產種類」。
他認為資產分類大致有三種:
1. 資本資產(固定資產)
資本資產指的是任何可以生成未來現金流的資產,比如說以股息形式生成現金流的股票和以票息形式生成現金流的債券。資本資產的根本特點就是將未來可能生成的現金流進行折現,因此,資本資產很容易受到貼現率的變化的影響。
2. 可消費/可轉換資產
這類資產可以被消費或者轉換成另一種資產,但本身無法生成未來現金流。換句話說,這類資產就是實物商品。可轉換資產與資本資產的區別就是,這類資產無法通過折現未來的現金流來估值。對資產的供需特點進行分析反而更為恰當。
3. 保值資產
這類資產無法創收,也不能被消費,但卻存在經濟價值。這類資產的價值在於投資者的認可。貨幣和收藏品就是保值資產的典型例子。
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資產都能被清晰地劃分為上述三類的。舉個例子,黃金就同時具有可消費資產和保值資產的特點。美國的主權債券屬於資本資產,但也可以歸為保值資產一類。但在搭建投資組合時,上述分類方式還是具有參考價值的。
那麼比特幣屬於哪一種資產呢?比特幣與保值資產的特點更為吻合,因為它無法創收,本身也沒有經濟價值,但你可以使用它。人們經常把保值資產稱為「避險資產」和「安全資產」。因此,我們可以推測,比特幣與其它保值資產之間存在高度關聯性,包括黃金、其它貴金屬、瑞士法郎、美元和日元等避險貨幣。
Ⅳ 比特幣是什麼屬於什麼資產為什麼
比特幣,英文名BitCoin,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由一串串計算機生成的復雜代碼組成。和人民幣的¥、美元的$一樣,比特幣也有自己的符號,下圖的那個「B」。
比特幣的發明人,是中本聰。中本聰(英語談禪:Satoshi Nakamoto),是比特幣協議及其相關軟體Bitcoin-Qt的創造者。他於2008年發表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種點對點式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論文,描述了一種被他稱為「比特幣」的電子貨幣及含悶塵其演算法。
2009年,他發布了首個比特幣軟體,並正式啟動了比特幣金融系統。
2010年,他逐漸淡出並將項目移交給比特幣社區的其他成員。
中本聰據信持有約一百萬個比特幣。如果按每個比特幣2W美元,其身價一度達到200億美元。到現在為止,他的真實身份仍然不為外界所知,也就是說,沒有人知道中本聰到底是誰。
比特幣的出現時間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其實,在此之前,很多人已經進行了電子罩碼貨幣、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嘗試,但都沒有成功,既有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環境和經濟背景方面的原因。而某種程度上說,正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催生了比特幣。
Ⅵ 法德將聯合向G20提交比特幣監管建議是真的嗎
巴黎1月20日消息,法國經濟和財政部日前提供的資料顯示,法德兩國將在今年3月向二十國集團共同提交比特幣監管建議。
另據法國媒體報道,阿爾特邁爾當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對於比特幣及其他類似貨幣,德法政府有共同責任向兩國民眾解釋此類貨幣的風險,以及通過監管來減少風險。
有別於傳統貨幣,比特幣實際上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加密數據。目前,已有多個國家出於管控金融風險、打擊洗錢行為等考慮,收緊對比特幣的監管。
Ⅶ 比特幣現在屬於什麼資產
比特幣屬於一種互聯網虛擬資產。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互聯網虛擬商品。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這是比特幣圈的共識,但並未獲得主流社會的認可。
Ⅷ 比特幣屬於輕資產嗎
不屬於。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因此屬於互聯網虛擬資產,不屬於輕資產。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Ⅸ 什麼是比特幣它屬於什麼資產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屬於互聯網虛擬資產。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比特幣的交易記錄公開透明。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其總數量有限,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Ⅹ 比特幣屬於什麼資產
比特幣屬於一種互聯網虛擬資產。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
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10)g20峰會認定比特幣是資產擴展閱讀:
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5、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