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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城區比特幣

發布時間: 2024-04-29 07:42:10

Ⅰ 比特元跟比特幣有什麼區別

  1. 比特元誕生於2014年1月,並在2014年9月份升級為第二代比特元,初始發行總量為2億。第二代比特元無論是從演算法上、功能上、還是安全性上,都有了巨大革新,特別是能在多重簽名、簡訊驗證機制下挖礦、交易,為用戶的虛擬幣資產提供了有效的安全防護,這也許是世界首創。

    多重簽名:
    比特元新錢包引入了比特幣的多重簽名機制,重新定義一種新的存放方式,從而達到一個更高的安全級別。這是比特元本次更新錢包的最核心內容,使得支付和挖礦都能非常安全的進行。

    在多重簽名的機制下,一個比特元地址有2個私鑰,而要從這個地址中轉賬,需要這2個私鑰共同簽名後才能完成交易。其中在客戶端比特元錢包內有1個私鑰,比特元官網(或其他託管機構)伺服器存放第2個私鑰(只有用戶的密碼才可以解密並需要通過簡訊驗證才能使用),黑客必須同時攻克這2台電腦並獲取用戶用於解密服務端私鑰的密碼,才能盜取用戶的虛擬幣,難度大幅度增加。

  2. 比特幣(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可以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它的特點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數字世界使用,不屬於任何國家和金融機構,並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兌換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當做洗錢工具。

Ⅱ 比特元為什麼會成功

1、比特幣的市場在於缺少監管,政府和他人不知道比特幣的實際持有者是誰
2、比特幣可以實現不同幣種間的匿名兌換,並且在國外比特幣的接受度還是很大的,也就是說你進行了比特幣的外匯兌換或者消費了比特幣,政府也不知道是誰消費了
3、比特幣總量有限,不存在一個可以調節全局的發行者(央行),這樣他就有了作為一個貨幣的可能
4、比特幣的主要市場在一些灰色買賣、黑色交易需要逃避政府監管的領域

Ⅲ 杭州電競民宿6個高端顯卡被盜,究竟是什麼人偷走的

因為比特幣的價格在最開始的時候的確是非常誘人的,所以這就導致了現在的礦機越來越多,從而間接催生了顯卡的漲價。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一個以電競為主題的民宿,竟然被偷走了六個高端顯卡。在這之後,目前民宿的店主已經報警處理,但是因為那個時候入住所登記的身份證是造假的,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出具體的作案人員,那我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

第三,如何看待這樣的事情?

很多人都說之所以被偷顯卡都是因為比特幣的升值導致的,但是在我看來,從主觀意願上偷顯卡,很明顯是這個盜賊的個人行為,跟比特幣漲價並沒有太大的關系,因為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表明他偷顯卡就是用來挖礦的。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太過於敏感,把所有的東西都跟比特幣牽扯上關系。

Ⅳ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Ⅳ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Ⅵ 比特幣挖礦機出口海關會查嗎

1、比特幣挖礦機出口海關會查的,杭州海關查獲比特幣「挖礦機」違規入境,杭州海關日前在義烏航空口岸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入境的比特幣「挖礦機」3套。這是杭州海關首次在義烏航空口岸查獲比特幣「挖礦機」。
2、據悉,去年12月16日,一名外籍旅客身背黑色大背包、手拉大號行李箱,行色匆匆地從義烏口岸入境,引起了海關關員的注意。旅檢關員在對這名旅客的行李物品進行查驗時,發現他的行李箱內有3套類似電腦機箱的電子設備,上面焊接了很多晶元和介面。經過進一步核查,最終確認這批電子設備均為比特幣「挖礦機」,價值不菲。目前,海關依法暫扣了這3台比特幣「挖礦機」,並做進一步調查。
拓展資料
一、1、比特幣是由電腦軟體計算產生的虛擬貨幣。通常,獲得比特幣的辦法有兩個:一是下載軟體「挖礦」,二是在交易平台買入。隨著比特幣兌換美元比率不斷攀升,且電腦挖礦獲得比特幣耗時過長且成功率低,促使大多數玩家選擇更為「專業」的比特幣「挖礦機」來獲取比特幣。2017年9月30日,比特幣中國已停止所有比特幣交易業務。
2、中國挖礦行業低潮期讓加密貨幣礦工轉向加拿大魁北克 ,加密貨幣挖礦是能源密集型流程,高溫對設備損耗太大,而加密貨幣市場的不穩定性也要求以穩定的政治局勢來讓風險最小化。所以在監管風口的加密貨幣挖礦企業開始向電費低、溫度低、政局穩定的加拿大魁北克轉移。其中不乏全球排名前列的挖礦公司,而且這些客戶的需求量已經占據很大比重。
3、據了解,比特幣主網上線的時間是在2009年,名為創世紀的第一個比特幣區塊被啟動,中本聰通過挖礦的方式獲得首批50個比特幣,標志著比特幣網路開始出現,比特幣正式誕生。
二、比特幣挖礦有兩種方式:
1.購買礦機自建礦場,這需要較高的成本,主要是一些打算大規模投入挖礦的大戶,由於目前國家對礦場的監管政策,所以自建礦場的難度也就增加,一些小型的礦場已經關停。
2.尋找專業的挖礦公司購買礦機進行託管業務,此類公司主要是以礦場託管來作為盈利點,但礦機所有的管理維護,場地電源都是他們所提供,只需要購買礦機與繳納相應的電費即可,這相對於第一點來說受眾群體較廣,畢竟大戶佔少數,這就相當於是散戶集中挖礦,同時雙方分攤風險,有一定的可行性。

Ⅶ 杭州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啟動,為何要使用數字人名幣

有的人可能會說,戰爭時期萬一斷電了手機沒電了如何劃轉,這里就要科普一下,數字貨幣的劃轉媒介不僅只有手機端,還有硬體冷錢包,就類似於現在的比特幣冷錢包,你的數字貨幣可以直接儲存在你的冷錢包中,而不是銀行的賬戶里,冷錢包上面顯示的數字,就是實打實的現金金額,而不是銀行賬戶里的余額顯示,而且冷錢包是不需要電力的或者說不需要過多的電力,甚至每天只需要曬曬太陽即可完成充電。

Ⅷ 一直關注比特幣,從事區塊鏈行業創業,哪有對初創者幫服力度大的區塊鏈產業園或者孵化器謝謝大神幫助!

感謝邀請,我正從事區塊鏈行業,對你的問題應該是可以解答的。

現在我國已經成立或即將成立的區塊鏈產業園區已達10多家,比較有名的有杭州區塊鏈產業園, 重慶渝中區塊鏈創業產業園, 山東青島「鏈灣」,長沙「麓谷」區塊鏈產業園,武漢「凱利鏈谷」,其他還有上海、雄安、成都、廣州、貴陽等地都有區塊鏈配套基礎設施。

杭州區塊鏈產業園

先說最有名的——中國杭州區塊鏈產業園,還記得當時在啟動儀式時,幣圈大佬李笑來不但為區塊鏈產業園站台,還宣布成立100億的全球區塊鏈創新基金——雄岸基金。杭州政府層面甚至提出了「打造區塊鏈之城」的願景。

當時多家媒體報道杭州區塊鏈產業園啟動儀式時稱「10個區塊鏈未來科技項目現場簽約,入駐中國杭州區塊鏈產業園的項目」。結果後來有相當長一段時間也沒有企業真正入駐,有圈地套取政策補貼的嫌疑。

青島鏈灣

再就是青島鏈灣,這家產業園其實還是不錯的,首先有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7月,青島市北區區塊鏈產業發展意見發布會上提出力爭到2020年,要建立立足青島、面向全國的區塊鏈產業高地,鏈灣於2017年9月13日正式落戶青島北區,面積為4萬余平方米

其次鏈灣還有國內頂尖高校的支持,2018年5月,青島·鏈灣和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等聯合主辦的2018年青島鏈灣雙清區塊鏈應用論壇召開,有近20家「清華系「的區塊鏈企業入駐鏈灣。所以鏈灣我覺得比起杭州區塊鏈產業園那種聲勢大雨點小要好的多,美中不足的是,青島這地方競爭力確實弱了一些。

長沙「麓谷」區塊鏈產業園

這個產業園其實有一些尷尬,尷尬在哪呢?因為它正式公布的時間實在太晚了,2018年11月23日,長沙區塊鏈產業園揭牌儀式暨長沙區塊鏈孵化器啟動儀式活動在長沙高新區舉行。看到了嗎,去年11月,那時候正是數字貨幣行情進入冰點之際。不管從事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願不願意承認,行情確實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長沙區塊鏈產業園的發展只能說是生不逢時。

我為什麼還把長沙的區塊鏈產業園拿出來介紹呢?因為長沙政府對於區塊鏈的支持是最大的。可以看到各地政府都有出台相關配套政策,但大多是一攬子經濟和科技計劃中的一環,而且大多數只提了目標,沒有具體措施。長沙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針對區塊鏈的配套政策,並且具體到補貼金額,因此長沙的產業園還是可以期待一下未來發展空間的。

武漢「凱利鏈谷」區塊鏈孵化器

這個位於武漢的區塊鏈孵化器是我最看好的。首先從區位優勢來看,武漢是八省通衢的中心地帶,交通網路覆蓋周邊各省;另外湖北是科教大省,武漢市的教育資源僅次於北京上海等城市,人才和科技資源豐富,區塊鏈的發展前景巨大。

其次凱利鏈谷自身的實力就很雄厚,到2020年底,將建成12萬平米優質辦公場地,基本覆蓋1.5線城市,預計投入創投基金超過2個億。依靠區塊鏈技術,將建立區塊鏈節點,為入駐企業提供區塊鏈企業注冊和股權登記、轉讓服務等,打造國內領先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聯合辦公和企業資源共享的眾創新模式。

入駐凱利鏈谷的區塊鏈企業將在孵化器中獲取管理咨詢服務,其中包括一般性商務代理服務和制定戰略、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市場分析和專業知識培訓等。通過聯合中國電子商會區塊鏈專委會、亞洲SPT研究會、等區塊鏈業內高端資源,孵化器內還建立了「區塊鏈大學」人員培訓機制,除了每兩周舉辦一次的區塊鏈講座,還將舉辦各類公益性質的研討、培訓活動,匯聚區塊鏈專家、創業極客和區塊鏈愛好者,打造中國區塊鏈產業發展的人才高地,彌補國內區塊鏈人才匱乏的短板。

另外據我了解,凱利鏈谷已經有幾個落地的區塊鏈應用了,像比較有名的TD公鏈就是凱利鏈谷孵化,最近還在做全球超級節點競選。

以上就是我認為國內的幾個比較好的區塊鏈產業園和孵化器,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Ⅸ 一年暴漲1300%!比特幣的狂熱還能持續多久

比特幣的走強,個人認為存在三個大背景。

1、全球貨幣超發。自2008年次貸危機後,全球加大了人為干預經濟的力度;2020年疫情後更有美國的無限量寬松貨幣政策。這直接引起了流動性過剩,通貨膨脹,紙幣貶值,資產升值。

需要說明的是,受制於現有CPI計算方法,實際的通脹未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明顯呈現。熱錢大量進入了房市、股市等資產,尤其是近期常提的「核心資產」。各國都有「蓄水池」,美國有美股,中國有房市。中國政府近年推行「房住不炒」,各城市加大房市抑制力度,房市走不高,熱錢去哪呢?看看A股的表現便知,尤其看看茅台等「核心資產」,如此高的市盈率,是不是有些看不懂?

2、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加大。承接上文,隨著人為干預手段的逐次加大,干預效果卻逐次走弱。美元越寬松,經濟刺激效果越弱,而以美元為主要中心的國際貨幣結算體系,隨著美元指數不斷走弱,系統性風險不斷加大。換言之,以前美元作為中心貨幣,美元指數較為穩定,這也讓持有美元本身成為「避險」手段,但現在富人們越來越信不過美元了。

美股與美元指數是高度相關的,如若有一天美元信任度暴跌,美股便也失去了避險屬性。

3、比特幣的市場信任度增加。第3點與前兩點是相輔相成的,比特幣由於其去中心、無法超發的特性,從根源上避免了人為干預與流動性過剩貶值的風險。當富人手中的錢買無可買,比特幣成了新的「避險資產」,所以它有時被稱為「數字黃金」。

比特幣的致命缺點是缺乏政府信用背書,因而它需要來自越來越多的人的信任,否則它只是一個電子 游戲 ,亦可稱之為新龐氏騙局。通常叫「幣圈」,何時它會出圈呢?隨著部分大企業接受比特幣支付、ETF基金成立等,比特幣越來越與現實經濟發生關聯加強,這是其受信任程度增強的體現。

因此,比特幣遠期能否走強,需結合以上3點綜合分析:

1、若全球央行降低人為經濟干預,減少貨幣超發,比特幣作為新的「避險資產」會走弱;

2、若美元指數走強,美元信任度增加,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減小,比特幣大概率走弱;

3、若比特幣受全球主要政府打壓,或認定比特幣交易「非法」,信任崩潰,比特幣崩盤。

比特幣漲也只是一個數字,只能眼看著高興,就是套不了現。玩這個比特幣的人,還是有點相信,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情。

早幾年在我們鎮上有人開了一個工作室,開展比特幣的業務。錢多錢少都可以,上到10萬8萬,下到一千兩千。我沒有買,但也加入了他們的群。

在群裡面,他們經常講比特幣漲漲多少?今天到泰國 旅遊 ,明天到韓國 旅遊 ,個個都像賺了好多錢。鎮上好多人去買,老人也不少,每天談論的都是比特幣的漲和跌。就這樣過了一年多,買的人都虧掉了,什麼也沒有撈到,很多老人把棺材本都賠掉了。

我有一個同事,他是另外一個城市的,他太相信這個皮特幣了。跟我講每天賺個1000多塊錢,他買了4萬多到後來他說都賠了,但現在他在杭州又開始買了。前段時間說一個月賺了2萬,我也不知道是真假。但他的錢好像提不出來,只是一堆數字。看著就興奮。

所以說,比特幣能起多遠,有貪念的人越多,它就能走得越遠。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加密貨幣無法發行,你可以把網路比作一座礦山,電腦就是挖礦機,比特幣越往後越難挖,要的運算量就越大,同樣它也是有上限的。比特幣這玩意說清楚了就是地下世界的黃金儲備,不可監控性天生就是為違法交易誕生的,有多少非法交易就有多大的需求。比特幣和別的東西不同不要指望它會崩盤。它是有上限的不可再生的東西。舉個例子17世紀中期時,鬱金香從土耳其被引入西歐,當時量少價高,被上層階級視為財富與榮耀的象徵,投機商看中其中的商機,開始囤積鬱金香球莖,並推動價格上漲。1635年,炒買鬱金香的熱潮蔓延為全民運動,人們購買鬱金香已經不再是為了其內在的價值或作觀賞之用,而是期望其價格能無限上漲並因此獲利。1637年2月4日,鬱金香市場突然崩潰,六個星期內,價格平均下跌了90%。鬱金香事件,是人類史上第一次有記載的金融泡沫經濟,此事間接導致了作為當時歐洲金融中心——荷蘭的衰落。說白了鬱金香是可以無限產出的產品,只要能產出的東西早晚都會崩盤的。比特幣漲跌只會有一個個周期,有漲就肯定有跌,比特幣遲早會到十萬一枚,它是不會崩盤的請放心購買。



都是做局割韭菜

比特幣毫無價值,就是一串沒什麼用的代碼.

中國目前已經全面禁止了挖礦比特幣,和一切相關的虛擬貨幣交易。

一、 挖礦比特幣,非常耗電,只會浪費資源,沒有任何意義。

二、 比特幣作為虛擬資產,又具有匿名交易和去中心化等特點,存在監管風險,容易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幣洗錢。

三、 比特幣不是政府發行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一種炒作出來,並且沒有任何意義的代碼,永遠也不可能取代傳統貨幣。

四、 瘋狂的比特幣交易,會產生嚴重的市場泡沫,帶來極為嚴重的金融風險。我國站在國家戰略層面考慮,通過封殺金融機構的比特幣相關業務,來防治一切不可預知的金融問題,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 所謂的比特幣交易市場,本質上就是一個大型賭場,比特幣就是籌碼。讓無數人夢想著一夜暴富,荒廢生產,義無反顧投入到這種毫無意義的交易當中,簡直害人不淺。

綜上所述,比特幣已經觸犯了我國政府的底線,當然會被全面封殺。

現在除了中國和少部分國家限制,證明其餘國家都不限制,不限制就代表可以。既然可以,那就是事實,既然事實是這樣,事實讓他存在,那他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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