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比特幣問答 » 比特幣礦機算力租賃違法嗎

比特幣礦機算力租賃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5-05-04 17:20:38

1. 出獄後自稱手握萬枚比特幣的男子,他是不是在吹牛

五年前,一名幣圈礦工因為偷電34萬度被判了四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退換電費29萬元,並處罰金5萬元。

而就在今年他出獄了,他對外宣稱自己有一萬枚比特幣,如果是真的話他的身價將會超過八個億,這到底是真還是假呢?

那麼如果這個新聞是真的,這一萬比特幣是否屬於非法所得呢?畢竟進去坐一趟牢,出來就身價過億,很多人肯定會對此不滿。

首先,這應該不屬於非法所得,畢竟該男子已經繳納了偷竊電費的所有費用,並且還被罰了一筆罰金,從法律上來說這件事應該已經算是結案了。

並且,筆者對這條新聞的實際性依舊存疑。

在對五年前的設備算力以及電費進行一番分析後,可以直接給吃瓜觀眾一個結果:這條新聞是假的,無良媒體炒作的結果。

根據目前媒體的報道來看,這個新聞中的男子擁有的礦機為60台,算力大約為300TH/S,每天需要電費接近一萬的電費(商用電進行計算)。

而為了再嚴謹一些,筆者也去搜了13年至15年的新聞,按理來說偷電接近三十萬的新聞也不算小事,總會有媒體報道的吧?

但很抱歉,筆者沒有找到這部分時間線中任何官媒的報道!

好了,謠言到此為止!讓剩下炒作的自媒體自己玩去吧。

2.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這類網路傳銷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現,國外則更多。這類案件特徵明顯,基本都是用新的虛擬貨幣相關概念炒作,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1

日常生活中,經常有陌生電話號稱免費拉人進股票群;網路平台上,也經常有各種股票講課的廣告。很多人抱著不花錢只是進群看看、聽聽課的心態,沒想到卻一步步陷入被騙的漩渦,損失慘重。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股票群里所謂的「老師」首先推薦股票,取得信任後,就會推薦自行發行的虛擬數字貨幣,來騙取投資者錢財。

「虛擬幣」號稱100倍溢價 網站關閉捲款跑路

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潛伏進股票群後發現,全國各地有不少受害者因為免費而入群。

聲音來源——某股票群講課音頻: 貝特曼是我國首家、唯一一家數字貨幣平台即將上線。該平台要發行它的平台幣相當於它的股票,相當於IPO。我預計它的平台幣有10到20倍的溢價,甚至有100倍的溢價。

在所謂10倍到100倍暴利誘惑下,很多人買入大量「虛擬幣」。突然,貝特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一夜之間關閉,毫無徵兆,股票群被解散,再也聯系不到任何一個所謂的「老師」或「客服」,受害者投入的所有資金都無法提取 。有受害者表示,被騙金額最高達百萬元 。

北京市投資者: 4月9日凌晨1點鍾,半夜醒了以後拿手機看一眼這個盤面怎麼樣,發現平台點不開了,所有數字都不見了,自己賬號也空了,那些群都沒了,所有鏈接都打不開了。我一共被騙了40多萬元,多的被騙100多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投資者: 我老公生病了,我們貸款出來,基本上這100多萬元都是貸的。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有小孩子讀書,信用卡還不上會影響徵信,小孩子讀書讀不了,我的信用都會出問題,已經走頭無路了。

一位股齡近20年的女士,投資非常謹慎,覺得自己肯定不會被騙,剛開始看著群里其他人紛紛跟著老師操作數字貨幣也不為所動。但是,隨著群里人不停曬一些超高利潤的盈利截圖,以及「老師」的不斷洗腦 ,於是也抱著試試的心態投進了第一筆錢。

河南省平頂山市投資者: 還是禁不住誘惑,先轉進去了4000元,打新又中獎了,晚上12點又買進,等於44000元全投入進去了。投入進去之後,他說這是鎖倉期,又開始發行了平台幣,平台幣又是10倍的利潤。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禹: 我國《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詐騙罪,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最高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用股票講課當幌子 人情關懷蒙騙老年人

為何這種常見的詐騙套路能屢試不爽?記者發現,除了打感情牌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最重要的是,這些詐騙團伙多次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規金融平台為自己背書,編造一些虛假的一夜暴富故事 ,引誘受害者上鉤。

記者在股票群中看到,這個網路講課平台名為「朗盛翻倍大講堂」。投資者通過其發布的股票授課廣告而加入,很多人一開始抱著試試看的心態進入平台聽課 。除了講課,每天半夜所謂的「老師」還會發長文為「學員」答疑解惑,配上美女頭像的「助理老師」,隨時解答「學員」的股票疑問。在逐漸取得信任後,「老師」游說「學員」購買虛擬數字貨幣 。

廣東省深圳市投資者: 開始給你推薦幾只股賺錢了,後面推薦的幾只股,他就不管了,一直叫你拿著,然後說現在大行情不好,就讓你把股票全部賣了,來買新幣。

北京市投資者: 虛擬幣利潤太高了,高到一會兒幾元、幾十元就漲上去了,我們這一撥最終炒的是要達到10倍。他循循善誘地講課,人情味特濃,特別關心人。

不少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也曾有過懷疑,但詐騙團伙屢屢用一些大型券商的身份作為背書來迷惑投資者 ,記者在股票群里看到,一旦有投資者表達出疑惑,馬上就會被禁言或踢出群,最後留下的都是一些沒有接觸過虛擬貨幣,缺乏金融知識的受害者 。

受害人向記者透露,直到現在他們都沒見過這個所謂的證券公司李總,甚至都不知道他的全名。

並且,事後他們才反應過來,「貝特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實際上並不存在,所謂的「虛擬貨幣」打新和漲跌幅也並不真實,完全是詐騙平台自導自演的數字假象 。

五類網路詐騙屢禁不止 警方提示風險

目前,多名受害者已經報案。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目前還有很多類似的詐騙團伙仍在行騙。那麼,普通投資者應該如何避免被騙?

多名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最近發現又有新的股票講課平台和新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出現 。當他們用自己的手機號及身份證信息注冊登錄時,發現只要以前在貝特曼交易平台上注冊過的人 ,在新的所謂的「奧斯曼交易平台」注冊後,賬號都顯示處於凍結狀態無法進入 。

北京市投資者: 我發現了一個奧斯曼平台,也是數字貨幣。內容跟貝特曼一樣,就是名字不一樣。幣種有些區別,其他的操作方式,包括資金管理、新幣申購、流水查詢等內容都一模一樣。

記者又在多個網路平台發現,還有非常多受害者在不同時間也被同樣的手段騙過,除了平台名字及講課老師名字不同,其他行騙手段幾乎完全一樣。在得知被騙後,多位受害者已經報警。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紅星派出所 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已經立案並展開調查,後期刑警負責查。

警方表示類似的詐騙案件非常多,投資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向陌生賬戶轉賬過後,一旦感覺異常,應該立即報警 。

目前公安機關發現的詐騙類型已經超過50種,其中5種主要類型案件高發多發,分別是是網路 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路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 。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禹: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應選擇正規、合法的投資渠道。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應警惕那些超高收益的投資。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2

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種NFT鏈游項目蓬勃發展,犯罪團伙也緊跟風口,開發所謂的鏈游項目、發行游戲代幣並上線去中心化交易所。

凌風透露,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這類網路傳銷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現,國外則更多。「這類案件特徵明顯,基本都是用新的虛擬貨幣相關概念炒作,吸引民眾參與投資。」他說。

凌風表示,「在推特、貼吧等平台上,如果有人主動私聊,給你介紹他們的項目,那麼這些基本可判斷為騙局;如果有人發邀請碼,則基本可判定為傳銷。」

根據知帆科技發布的《2021年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虛擬貨幣傳銷類案件的模式主要包括交易所模式、錢包模式、虛假「智能合約」模式、智能合約模式、礦機租賃模式、雲礦機模式、量化機器人模式、短視頻模式、矩陣DAPP模式、鏈游元宇宙模式這10種典型情況。

以當下火熱的「元宇宙」為例,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種NFT鏈游項目蓬勃發展,犯罪團伙也緊跟風口,開發所謂的鏈游項目、發行游戲代幣並上線去中心化交易所。

《報告》指出,該類案件通常為項目方通過蹭熱點、掛靠知名項目等手法吸引投資人入場,不斷拉升游戲代幣價值,又靠動靜結合的高額收益來吸引更多投機者加入,其本質仍是靠用戶兌換平台幣消耗的主流幣來擴大資金池,項目方趁機套錢跑路。

業內人士分析稱,作為新型網路傳銷形式,虛擬貨幣傳銷隱蔽性強,但騙術萬變不離其宗,不外乎三大典型特徵:一是入門費,投資者需通過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二是拉人頭,傳銷參與者的收益來源於其所發展的下線成員交納的費用;三是復式計酬,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依據給付報酬。

針對前述這些情況,相關部門也在加大監管力度。比如2022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將虛擬幣交易納入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之中。另外,中國銀保監會此前也發布了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記者注意到,在今年兩會期間,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表達了加強元宇宙相關產業監管的觀點。全國政協委員、第五空間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長、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名譽會長談劍鋒表示,目前,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NFT虛擬藝術品(如卡通人像、電子油畫)等在「元宇宙」大行其道,而監管卻較難落實,可能形成新的洗錢通道。

「數字經濟要深化發展,必須要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但同時要謹防資本利用國家發展規劃和熱點概念,製造新的虛擬經濟泡沫,防止個別人鑽政策紅利『空子』、割投資者『韭菜』。」談劍鋒說。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鵬對記者表示,目前包括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網路詐騙層出不窮,主要是利用了大眾兩個心態,一是新技術、新要素或者新的應用產生,大家普遍不理解;二是投機心理,未經了解就去投機、想去賺一筆快錢。

為此,王鵬提出以下建議以便防範以元宇宙、NFT等概念為噱頭的網路詐騙,一是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要加強打擊力度,及時發現相關的線索,及時切斷、及時處置,而不是說把小問題轉化成了大的社會性問題才去處置;

二是行業協會等相關專業化機構要針對元宇宙、NFT等新技術出台相關的行業守則,加強對大眾的.教育;三是大眾媒體要加強相關的宣傳,一方面是對技術應用本身加強宣傳,去掉技術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是讓大家提高風險意識。

「最後,我覺得從自身角度出發,一是要加強對於技術的學習,不要人雲亦雲,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風險越高;二是不要輕信所謂的好機會,對於能在短時間內賺快錢的說法要謹慎,要從長遠出發考慮問題。」王鵬說。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3

近來,菲律賓國內有超過15萬年輕人沉迷於玩一款寵物養成游戲賺錢。其原理是玩家通過飼養一個小精靈獲得電子卡牌。這種卡牌其實是一種虛擬貨幣,玩家可在專門的網路加密交易平台自由交易,從而換取現實中的貨幣。

這些年輕人靠「挖礦」得到虛擬貨幣,每月能獲得幾百美元不等的收入。這本質上就是包著游戲外衣的區塊鏈代幣游戲,然而在人均月收入約200美元的菲律賓,玩游戲還能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對於年輕人來說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然而要看到,通過區塊鏈代幣游戲實現獲利是不穩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場騙局。比如今年年初風靡一時的「火星志願者」區塊鏈游戲,雖然蹭上了元宇宙和馬斯克,宣傳「邊玩邊賺」、收益高達萬倍,但是需要先花600多元購入虛擬幣,最終游戲宣傳的高收益因幣值崩潰化為泡影。

針對此類行為,今年2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就提到,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游戲」等名目吸收資金,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從本質上來說,打著玩游戲的旗號獲得的虛擬代幣到底能換多少錢,是基於極不穩定的市場交易價值,一旦崩潰,最後就會淪為一場泡沫游戲。

因此,中國一直注重對比特幣等的監管,去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要求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從純技術的角度看,專業礦機在區塊鏈「挖礦」效率上遠勝過一般玩游戲的機器。中國一度占據全球「礦場」算力60%以上,許多「礦工」在中國尋找小水電等能源便宜的地方布設了海量礦機。

然而,中國即使能通過挖比特幣等各類幣種獲取一些海外收益,仍然堅決關停了各地的礦場,算力佔全球比例迅速降到5%以下。這是正確的決策,因為浪費巨量的能源只是用來生產賭場的籌碼,對中國整體而言沒有益處,許多人發現之前顯卡的價格大漲,就是與大量顯卡被用於挖礦有關。如果引發年輕人參與區塊鏈貨幣炒作,後果則會更加糟糕。

但是像中國如此堅決監管並關停各類區塊鏈貨幣炒作的國家在全球范圍內並不多。韓國青年因生活壓力巨大,紛紛參與數字貨幣游戲,指望一夜暴富。2017年冬天,全球最大宗的比特幣交易有三分之二發生在韓國。

毫無疑問,數字技術的發展是新世紀以來全球經濟的亮點,但是對「e時代」的年輕人來說不見得全是好事。全球大多數國家的年輕人生長於數字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受各種暴富神話的影響,他們對財富的認知也在發生變化。上一代人在工廠流水線上辛苦工作積累財富的方式在年輕人心中「大勢已去」,沒有吸引力了。

其實對於菲律賓等勞動力眾多、缺少就業機會的國家,即使是收入一般的工廠流水線工作,對年輕人來說也是不錯的發展起點,而且工廠還能解決大量就業,當地政府非常歡迎。然而,電子文化先於工業文化侵襲了這些國家,只需要低檔的電腦和手機就足以讓整個國家的年輕人沉迷其中。

因此,有的國家意識到這個問題,會將數字技術引導向正確的用途,如在疫情期間提倡遠程教學、限制青少年打游戲的時間、對游戲內容進行監管。但是世界各國發展水平不一,能通過發展享受到數字技術的成果已經不容易,想要進一步興利除弊則提出了更高的挑戰。

無論科技如何進步,國家想要實現長遠發展,年輕人奮發向上的精神內核不能丟。撥開技術編織的迷霧,正確認識種種新包裝下的龐氏騙局或者泡沫經濟炒作,是正能量社會的應有之義。

隨著人工智慧、機器人、新能源等各種科技的不斷進步,也許有朝一日,傳統行業的勞動性質會發生本質上的改變,但這種改變需要將年輕人引向真正的科技創新,而非越來越多地沉溺於「資本與人性」的泡沫游戲。

3. 礦機挖幣是怎麼回事犯法嗎

是犯法的,可能涉及金融詐騙。
1、投資「礦機」挖幣,獲取高額回報。這樣的宣傳,曾經讓不少人動了心。不過這看似美好的事業,卻是不折不扣的騙局。比特幣是去中心化交易,也是匿名交易,如果說你買幣或者賣幣不通過正規的交易所,對方不給你錢的話,你是很難再找回的。通過交易所相當於有第三方平台介入,買幣賣幣對方未按要求進行付款放幣,交易所是會進行攔截交易的。
2.比特幣都是通過挖礦產生的,挖礦也是獲得比特幣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成本低只是相對於BTC的價格高而言,不代表著沒有成本。是需要實實在在的礦機7*24小時不停的運算才可以挖到區塊獎勵的比特幣。所以不要相信一些所謂的「0擼」比特幣,以及各種各樣沒有實體礦機的項目。
買算力挖礦被騙後怎麼辦?保留以下證據可維權追回:
1、平台還在正常運行,並未跑路;
2、誘導挖礦聊天記錄;
3、與對方的轉賬記錄;
拓展資料:目前,上海、北京、廣東等多地金融監管部門相繼出台措施,對虛擬貨幣交易場所進行摸排整治。
不少詐騙活動以區塊鏈技術包裝迷惑投資者。
河南鄭州警方近期通報了一起涉案金額13.6億元、受害群眾7000多人的騙局。詐騙團伙嫌疑人高某成立多家公司,將購買的硬碟、主板、機箱貼標拼裝成所謂的「礦機」,對客戶謊稱:購買投資「礦機」就可通過挖幣、兌換、交易等方式獲得高額回報。但當客戶高額購買其「礦機」投資後,該公司又以交易平台被黑客攻擊為由,凍結客戶兌換的數字貨幣,通過後台操作阻止客戶提現,非法佔有客戶資金。
上海浦東網警發布了一起區塊鏈養寵物的資金盤詐騙案。該項目許諾客戶養虛擬豬15天後平台收購,就能有28%的收益。但實際上,所有交易都由平台人員操控,甚至赤裸裸地把參與者稱作「韭菜」,最後公司捲款跑路。
一些交易平台為吸引用戶流量和資金,提升交易規模,推出了「交易即挖礦」「平台幣」「交易平台融資IEO」等新玩法,部分平台甚至上線「共振幣」等涉嫌傳銷、資金盤的虛擬貨幣。
近期,上海監管部門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不要將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混同,虛擬貨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應增強防範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4. 比特幣挖礦機違法嗎

不違法。
1)就目前在中國大陸來說不違法的。挖礦機當然也不違法的,不然,用顯卡挖的人,都把顯卡沒收了。
2)五部委發的《通知》定義比特幣為「特殊商品」,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合法持有。
3)目前比特幣存在三大風險:交叉風險、價格風險、「跑路」風險。由於具有匿名、不受國界限制、不易追蹤等特性,比特幣逐漸被不法分子作為兌換和支付手段等等。
拓展資料
一、新華社的文章稱近期,央行在對北京地區主要交易平台的現場檢查中發現,火幣網和OKCoin幣行均利用投資者充值形成的沉澱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合計約10億元人民幣。新生事物發展得太快,監管必須迅速跟上步伐,積極完善制度法規,把比特幣裝進監管的籠子。面對嚴重違規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監管應絕不手軟,關停取締。
二、S7比特幣算力低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1、可能是溫度的問題,溫度低了或者高了都會影響礦機的算力的; 2、礦機自身存在問題,導致算力的不正常; 3、礦機的老化導致算力的降低,二手礦機算力都相對第一點。比特幣、萊特幣、沙錢幣等所有需要挖礦的礦機都是這個樣子。
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聯合下發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 注意交易比特幣需要承擔一定風險的 《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襲晌有效的法律依據;法不溯及既往。故已發生的比特幣交易產生法律效力,因交易行為而取得的比特幣受法律保護。故因交易行為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包括民事或刑事,應受司法管轄,法院或公安機關不能以七部委公告而認為比特幣不受法律保護而拒絕受理。
四、比特幣是類似電子郵件的電子現金,交易雙方需要類似電子郵箱的「比特幣錢包」和類似電郵地址的「比特幣地址」。和收發電子郵件一樣,匯款方通過電腦或智能手機,按收款方地址將比特幣直接付給對方。
五、碰含比特幣地址是大約33位長的、由字母和數字構成的一串字元,總是由1或者3開頭,例如""。比特幣軟體可以自動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時也不需要聯網交換信息,可以離線進行。可用的比特幣地址超過2個。形象地說,全世界約有2粒沙, 如果每一粒沙中有一個地球,那麼比特幣地址總數遠遠超過所有這些「地球」上的所有的沙子的數量。
六、比特幣地址和私鑰是成對出現的,他們的關系就像銀行卡號和密碼。比特幣地址就像銀行卡號一樣用來記錄你在該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幣。你可以隨意的生成比特幣地址來存放比特幣。每個比特幣地址在生成時,都會有一個相對應的該地址的私鑰被生成出來。這個私鑰可以證明你對該地址上的比特幣具有所有權。我們可以簡單的把比特幣地址理解成為銀行卡號,該地址的私鑰理解成為所對應銀行卡號的密碼。只有你在知道銀行密碼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銀行卡號上的錢。所以,在使用比特幣錢包時請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鑰。 比特幣的交易數據被打包到一個「數據塊」或「區塊」(block)中後,交易就算初步確認了。當區塊鏈接到前一個區塊之後,交易會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在連續得到6個區塊確認之後,這筆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轉地得到確認了。比特幣對等網路將所有的交易歷史都儲存在「區塊鏈」(blockchain)中。區塊鏈在持續延長,而且新區塊一旦加入到區塊鏈中,就不會再被移走。區塊鏈實際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戶端節點,並由所有參與者組成的分布式資料庫,是對所有比特幣交易歷史的記錄 。 中本聰預計,當數據量增大之後,用戶端希望這些數據並不全部儲存自己的節點中。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採用引入散列函數機制。這樣用戶端將能夠自動剔除掉那些自己永遠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說極為早期的一些比特幣交易記錄。
瀏覽器笑禪笑 電腦端:macbookpro mos14打開google版本 92.0.4515.131


5. 挖礦機是合法的嗎

比特幣2009年發行後就有很多人挖礦,因為挖出的比特幣可以賣錢。那麼電腦挖礦違法嗎?想知道電腦挖礦違法嗎,你可以查看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管控制度。數字貨幣剛出來時我國也有交易平台,但是隨著管控力度加大,所有的平台都被關閉。但是國外正規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所有很多,上面有很多用戶通過交易來掙錢。數字貨幣雖然是一種虛擬幣,但是它本身並不違法。下面和大家說說電腦挖礦違法嗎?電腦挖礦的流程是咋樣的?

電腦挖礦違法嗎
電腦挖礦違法嗎
一、電腦挖礦違法嗎
若是你好奇電腦挖礦違法嗎,你可以上網查詢。電腦挖礦是比特幣挖掘的直接方式,並不違法。不過2009年時挖礦非常簡單,只需要一台家用的電腦就可以了。但是現在挖礦難度增加了很多,需要購買專業的礦機,還需要考慮到功率的搭配,才能夠競爭過算力挖礦。看完上面所說,你應該知道電腦挖礦違法嗎?

二、電腦挖礦流程
電腦挖礦的流程看似復雜,但操作熟悉了就會比較簡單。因為電腦上挖比特幣的人很多,所以要購買好的設備才有競爭力。當你買好了設備之後,先將參數設置好,然後就可以下載軟體挖礦。下載軟體我們可以設置一鍵挖礦。但是挖礦的過程需要礦工不斷的解決數學難題,這是礦工需要長期堅持的任務。只有長期的堅持挖,才能通過挖礦掙到錢。

三、手機可以挖礦嗎
網上有很多軟體都宣稱可以用手機來挖礦,但是手機挖礦不太現實。因為挖礦需要消耗手機的CPU,還可能會讓手機的電池報廢,也會讓手機出現卡頓和閃退現象。使用手機挖礦看著可行,但是成本非常的高,所以大家盡量不要使用手機挖礦。而且網上有的手機挖礦軟體只不過是打著挖礦旗號騙取用戶購買礦機,然後不斷的升級礦機,類似於傳銷行為。大家若是想挖礦,還是盡量選擇電腦挖。

知道電腦挖礦違法嗎,那就可以購買設備開始挖礦。畢竟想要挖礦並不如我們想的那麼簡單,也沒有別人形象的那麼難,感興趣的朋友還是可以試試。比特幣現在能挖的數量只有百分之二十不到,而以太幣限定在一億個以內。大家應該趁著現在還能挖就趕緊嘗試,別等不能挖了再後悔。另外想要挖礦,還需要OKLink瀏覽器的幫助。有了這個瀏覽器,你可以查看到數字貨幣各大礦池信息,全網算力和難度,更有助於你挖礦!

6. 挖礦比特幣違法嗎

不違法。
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一.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末聯合下發的比特幣危險告訴中明確把比特幣界說為一種特別的互聯網產品,民眾在自擔危險的前提下能夠自在的生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不犯法,也不是允許
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
2、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
3、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體,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
4、由於比特幣是基於工作量證明,與算力相關。要有算力,就得耗電,所以它的耗電量是很大的。也正因為有這么大的耗電量,才能保證比特幣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三.比特幣挖礦機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網路虛擬貨幣。
它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通過特定演算法的大量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
截止至2022年3月15日,國家還沒發布任何的法律說明比特幣挖礦機違法。
四.挖礦的收益
礦工們在挖礦過程中會得到兩種類型的獎勵:創建新區塊的新幣獎勵,以及區塊中所含交易的交易費。為了得到這些獎勵,礦工們爭相完成一種基於加密哈希演算法的數學難題,也就是利用比特幣挖礦機進行哈希演算法的計算;
這需要強大的計算能力,計算過程多少,計算結果好壞作為礦工的計算工作量的證明,被稱為「工作量證明」。該演算法的競爭機制以及獲勝者有權在區塊鏈上進行交易記錄的機制,這二者保障了比特幣的安全。
礦工們同時也會獲取交易費。每筆交易都可能包含一筆交易費,交易費是每筆交易記錄的輸入和輸出的差額。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7. 比特幣「挖礦」到底有多耗電

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團伙想通過虛擬貨幣挖礦賺錢,便租下幾個小區車庫,購置了60餘台「挖礦」設備,但是開挖後才發現「挖礦」設備耗電量大太,於是就動就了歪腦筋,購買了變壓器、高壓電纜等設備,通過搭接小區進線方式竊取國家電能想節省耗電成本。但是沒用上三個月就被順藤摸瓜的我公安民警抓了個正著。沒收了所有的挖礦設備和非法所得,還將面臨一大筆的罰金和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道西部某省一家從事「數據業務」的企業,2020年全年納稅僅25萬元,但月均耗電量卻高達2500萬度!今年前4個月,納稅僅9萬元,但月均耗電量高達4500萬度,折算能耗約為1.5萬噸標煤。經調查發現,這台企業實則就是一家「礦場」。這么大的電力損耗,但是實際真的為社會貢獻卻是微乎其微。另外你可能還不知道,全世界最主要的礦場有60%是在中國,因此很多專家人都說,這根本就不是什麼挖礦生意,就是給我們的子孫們「挖坑」呀!

好在國家已經及時的發現這個情況,並在去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由此國內大的礦場紛紛轉向了海外,剩下小也由地上轉入了地下。相信在國家重拳整治下這些破壞生態,浪費電能的挖礦行業將無所遁形。

8. 2021年挖礦違法嗎

國家還沒發布任何的法律說明比特幣挖礦機違法,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挖礦是違法行為,但是由於高能耗,不被提倡
(8)比特幣礦機算力租賃違法嗎擴展閱讀:
1.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電腦,這類電腦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燒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用戶用個人計算機下載軟體然後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針對有金融風險、高能耗的礦池,鼓勵綠色環保的技術,文件明確指出比特幣是高能耗資源浪費,但是同時鼓勵遵循綠色理念開展投融資行為。
2.刑法第225條第4項:「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挖礦行為客觀上擾亂了市場秩序,倘若在個案中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構成犯罪,最高刑期為15年;若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可按照行政違法,處罰20萬元以下罰款(銀行法修改後,這一金額將調整到2000萬元)
3. 如果從打擊的角度,對於一些專業的礦場,可能會採取斷電,不提供專業場地等等方式禁止,或者要求主機產商限制算力,防止專業礦機大規模銷售等等。而對於個人交易行為,最核心的手段比如限制國外所有交易網站的境內登錄,而針對otc等場外交易,就從支付手段上切斷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與法幣交易的鏈條。不過這種監管需要大量的技術手段,實現起來可能並不容易,對於一些專門的交易商家的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管理會相對容易,但是對於普通的個人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監管起來可能只能參照反洗錢等相關規定進行溯源監管。因此,在2021年5月19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了《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實際上就是一種警示和對數字貨幣炒作行為的「宣戰」。

9.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熱點內容
比特幣歷史上的幾次大跌和幣圈大佬退圈 發布:2025-05-04 20:51:05 瀏覽:914
spss做均值去中心化 發布:2025-05-04 20:51:04 瀏覽:932
30乘20的算力 發布:2025-05-04 20:40:30 瀏覽:277
挖eth為什麼有hpt 發布:2025-05-04 20:28:48 瀏覽:678
eth幣可以交易外幣嗎 發布:2025-05-04 20:23:19 瀏覽:563
寮國菠蘿芬高原新城區塊鏈 發布:2025-05-04 20:22:38 瀏覽:859
自己在家搞一個礦機 發布:2025-05-04 20:12:05 瀏覽:309
灰度萊特幣信託基金 發布:2025-05-04 20:06:27 瀏覽:623
貨幣手機app如何賣出比特幣 發布:2025-05-04 19:56:30 瀏覽:232
GucS數字貨幣漲幅大嗎 發布:2025-05-04 19:51:45 瀏覽: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