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獲得比特幣
① 關於比特幣是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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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解密數字貨幣的領頭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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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一種全新的貨幣形式——比特幣,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成為了全球范圍內熱議的話題。作為一種特殊的數字貨幣,比特幣以其獨特的特性和價值,正在改變人們的支付方式和生活方式。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了解這一引領數字時代的貨幣形式。
一、比特幣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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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它不受任何中央機構或政府的控制,完全去中心化。通過特定的演算法,比特幣可以被生成和交易。與傳統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賴於物理介質,而是存在於網路之中,通過加密技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比特幣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金融模式,為全球的貨幣流通帶來了革命性的變革。
二、比特幣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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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發展可以追溯到XXXX年,當時它只是一個概念和一個原型。隨著時間的推移,比特幣逐漸獲得了人們的認可和使用。其獨特的特性和價值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商家的關注。如今,比特幣已經成為全球范圍內廣泛使用的數字貨幣之一,其市值和影響力也在持續增長。未來,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應用的不斷拓展,比特幣的發展前景將更加廣闊。
三、比特幣的優勢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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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優勢在於其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交易更加安全、便捷和透明。同時,比特幣的總量有限,具有稀缺性,這也使得其具有較高的保值性和投資價值。然而,比特幣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價格波動較大、監管政策的不確定性等。因此,在投資比特幣時,需要充分了解其風險並做好風險控制。
四、比特幣的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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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應用場景非常廣泛。首先,作為一種數字貨幣,比特幣可以用於線上購物、跨境支付等場景。其次,比特幣還可以用於投資、儲蓄等領域。此外,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比特幣還可以應用於更多的領域,如智能合約、物聯網等。總之,比特幣的應用前景非常廣闊,將為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和選擇。
五、比特幣與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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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地區,比特幣的交易和使用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投資者需要了解並遵守這些法規,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政府也在不斷加強對比特幣的監管,以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使用比特幣時,需要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合法合規。
總之,比特幣作為一種全新的貨幣形式,正在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支付習慣。然而,在使用比特幣時,也需要了解其特性和風險,並做好風險控制。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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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沒有人知道他是誰,但他卻是比特幣世界最傳奇的黑鏡
下面來聊一聊比特幣從創如以來已有十年的歷史,雖然只有短短十年的歷史,那是風起雲涌。這期間不斷的刷新數字貨幣,對於這些可能是未來能夠改變我們生活技術的一種認識。
有一個疑問相信大家都很好奇,就是創造這一切的這個人到底是誰?有人說知道啊「中本聰」,對,他叫Satoshi Nakamoto翻譯成中文叫中本聰或叫做中本史者。
然後他發起比特幣那個小圈子有論談、密碼社群、email,發了貼子說的那些話還能找到記錄,他還給我們留下了一個生日1975年4月5日,如果按照這個日期算他今年44歲,十年前08年他發布比特幣的時候才33歲,這也沒什麼毛病,合情合理,但是這一切不知道是否真的,這個日期出生的人多了去了,可如果關繫到創如比特幣人物來說那可能就有意義了。
他在創世區塊裡面留下的線索,可能是人們對於中本聰最耳熟能詳的蛛絲馬跡。口口相傳的傳奇人物,卻在現實中銷聲匿跡,擅長八卦的現代人總是不能輕易罷休。
關於中本聰,可追溯其身世線索的信息源少之又少。P2P基金網站的個人信息欄,中本聰填寫的生日是1975年4月5日。不難測,如今的中本聰應該是個44歲的中年大叔,而他發布比特幣白皮書時則只有33歲。
回到1975年的4月5日。這是個看似不起眼的日子,卻又極有可能是一種另有深意的表達。
1933年4月5日,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了一道政府法令,規定美國公民持有黃金是非法的,強制美國公民用美元交換黃金,以躲過美國的債務危機。
1975年同樣在世界貨幣史上意義深刻。
1975年,美國總統福特又簽署了「黃金合法化」法案,這一法案使得美國人可以再一次合法地擁有黃金。而比特幣又是對黃金的「完美模擬」,這其中的巧合不得不讓人遐想無限。
2008年10月31日下午6點10分,在非常牛掰的加密的郵件群里,一封主題為《比特幣點對點電子現金論文》(Bitocioin P2P e-cash paper)的郵件發送到了每個人的郵箱。發件人正是,中本聰。
這並沒有引起太多人關注。只有一個人,那就是「哈爾」,表示希望這個想法有進一步的發展。
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中本聰和哈爾對比特幣軟體進行了試運行和改進。就在某個星期天的晚上,中本聰向哈爾發送了很少部分比特幣來測試這個系統的運作狀況,這一舉動成為了比特幣史上的第一筆交易。
2009年,比特幣第一版軟體正式上線,才開始受到特別關注,其中包括馬迪。為了更好地推廣比特幣,馬迪與中本聰一同改進比特幣網站,設計logo,並建立比特幣論壇,使得核心信仰者開始聚集。
2010年維基解密事件,朱利安·阿桑奇,曝光了大量美國政府檔案,被美國政府封殺,維基解密面臨著失去捐款的風險。
恰巧,朱利安·阿桑奇是中本聰首次發布比特幣白皮書的加密郵件群中一員。一些網路朋克想到讓維基解密接受比特幣的捐款。捐還是不捐,一個看似簡單的話題,在比特幣論壇上卻炸開了鍋。
向來只是討論技術業務相關話題的中本聰,出來制止了一切,在論壇中這樣說道:「我們的項目需要漸漸發展,這樣我們的軟體才能不斷改進加強。我向維基解密提出, 不要使用比特幣。比特幣目前是一 個襁褓中的嬰兒,你肯定能夠得到大筆捐款,但你在舞台上的射燈可能會把我們給毀滅了。」
看似簡單的決定,但其實是中本聰比任何人都明白,如何做對初生的比特幣才是最好的。
維基解密事件過去之後沒幾天,中本聰留下這樣一句話:「我開始干別的了」。 他在比特幣論壇上發布了一個帖子,內容包括了比特幣軟體更新版本以及比特幣所面臨的潛在攻擊。
時間停留在,2010年12月12日6點22分。誰都沒有注意到這是中本聰發布的最後一個公開帖子。
「我要去干別的事了」這又要干一件什麼偉大的事呢?V-Dimension(五次元空間)也就是VDS,2019年1月份比特幣早期持有者玩家深網郵箱收到了匿名郵件VDS白皮書,VDS的身份與比特幣同樣來自暗網深網無國界,將今年2019年2月14號全球啟動,顛覆革命。VDS也是中本聰創始的嗎?不知道,這只是猜測,但一切沒那麼多巧合。
而在後來的時間里,隨著比特幣的跌宕起伏,大家開始分析中本聰到底是誰。
即便證據不足,世人對中本聰身份的猜測一直沒有停止過……或許在未來,會有更多的「中本聰」冒出來。
中本聰就在暗處,默默地看著比特幣現在這么火熱,可是他就是按兵不動,如果當他出現又會引起什麼樣的風潮。
雖然直到現在仍然沒有任何跡象證實誰是中本聰。有一件事可以確定的就是,比特幣創世區塊里的1000000+個比特幣是屬於中本聰的,誰能通過私鑰來動用這筆錢,誰就是中本聰!
如果你不相信我,對不起我沒有時間說服你——中本聰
萬物皆無永恆,惟有思想永存!
——zm佛說
③ 璁$畻鏈烘寲鐭挎槸浠涔堟剰鎬濓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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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科普|比特幣創始人中本聰是誰
區塊鏈世界裡最神秘的人物,比特幣的發明者中本聰,其真實身份一直備受猜測與探索。從2008年11月首次公布比特幣概念,到2010年12月最後的論壇發言,再到2011年4月郵件中的一句「我已轉移到其他事物上去了」,中本聰以一種隱秘的方式與公眾交流。中本聰的行動軌跡可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關鍵節點:
1. **首次揭示比特幣**:在2008年11月1日,中本聰發表了一篇論文,宣告了比特幣的誕生,這一電子現金系統開啟了區塊鏈技術的新篇章。
2. **比特幣創世**:2009年1月3日,中本聰挖出了第一個比特幣區塊,獲得了50個比特幣作為獎勵,成為比特幣的第一個礦工。
3. **保護性的在線活動**:2009年2月11日,中本聰注冊了P2P Foundation,並聲稱開發了一個名為比特幣的電子現金系統,提供了開源代碼。然而,對於其真實身份的信息,始終存在不確定性。
4. **支持比特幣社區**:在維基解密事件中,比特幣社區呼籲接受捐款,中本聰出於保護比特幣的考慮,堅決反對捐款,顯示了其對加密貨幣的深刻理解和保護意識。
5. **逐步隱退**:從2010年12月12日最後一次論壇發言開始,中本聰通過電子郵件與核心開發團隊保持聯系,但不再公開發表言論,直到2011年4月26日一封郵件中表示已轉向其他事物,此後關閉了電子郵件。
中本聰如何做到「隱身」?他的行事風格嚴謹且充滿策略性。通過注冊匿名域名、使用加密技術保護通信,以及巧妙地使用障眼法,如偽裝英式拼讀、使用日本名字、模仿他人寫作風格等,中本聰成功地與外界保持了一定的距離。盡管互聯網技術高度發達,但至今中本聰的真實身份仍然是一個謎。
坊間關於中本聰身份的猜測多種多樣,包括外星人、未來穿越者、已故之人的可能性,甚至是一個團隊的創作。這些猜測展示了中本聰身份之謎的復雜性和吸引力。中本聰之所以選擇隱匿身份,可能出於對去中心化理念的堅持,以及對保護比特幣免受外界干擾的考量。
中本聰的神秘身份雖未被完全揭開,但其對區塊鏈技術的貢獻和對加密貨幣領域的深遠影響,已經改變了世界。每一個為比特幣貢獻的人,無論是否直接與中本聰有關,都成為了這個偉大旅程的一部分。
⑤ 網路上的虛擬交易通常會用到比特幣,使用者到底是從哪得到了比特幣
以我的了解,現在大概有兩種方式獲得比特幣,第一種是用現金等資產與其他比特幣用戶交易,一般來說是按照市場的比特幣價值來確定資產的價值。但比特幣的市值增長幅度波動較大,並且在交易平台上還可能存在平台被黑客病毒入侵,用這種方法可能會有一定的風險。
所以想要採用挖礦方法獲取比特幣,需要計算機的性能足夠高,並且需要大量的人力去維護它。總而言之,獲取比特幣是一種投資,需要合理地經營。
⑥ 了解比特幣是什麼東西,解密比特幣如何挖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全球通用的加密電子貨幣且完全交由用戶們自治的交易工具。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⑦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⑧ 如何挖礦 新手挖礦的方法
1、挖礦其實就是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然後通過反復解密來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可以獲得25個比特幣。
2、而之所以是25個比特幣,這是因為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因此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
3、不過因為挖礦的人是相當多的,全網的礦工都會在每10分鍾內計算一道算術題,而只有最先算出答案的礦工才能獲得系統新生的比特幣獎勵。所以想要挖到比特幣的話,就必須得准備專業的設備。
4、需要准備礦機、礦池,注冊礦池賬號,設置常用的電子郵件,還要下載比特幣挖礦器,設置伺服器、用戶名、密碼、設備等等。而設置好挖礦機之後,就可以挖礦了。